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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院长涉嫌在微信群“遥控”庭审,最新进展→
7月22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指定改由海东乐都区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审判“索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天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索某等十二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依法指定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此前报道
5月11日,一起刑事案件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下文简称海西州)天峻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审判长突然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退庭后,有人意外发现海西州中院刑庭的哈斯庭长和天峻县法院的樊院长,在微信群里指挥审判长,让审判长打断律师说话的时候要“硬气点”。
事发后,现场的律师们向各级纪委监委和检察院举报,称法院领导涉嫌滥用职权、违法干预案件审理,违反了二审终审的法律规定。
5月13日,有媒体记者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处获悉,该院正对天峻县法院一事进行核实。海西州政法委牵头组成的调查组也在核实相关情况,结果将向社会公布。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称,该院也已收到律师反映的情况,并已介入。
5月13日晚,海西中院发布情况通报,称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1.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2.辩护人拍摄照片后,致使被告人家属将拍摄的照片并配文字发布在个人新浪微博上,经新闻媒体转发,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3.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索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发生在2020年11月,2021年天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索某等12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4年半不等。2023年,海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中据以定案的部分证据未经庭审质证,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发回天峻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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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3条明确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并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依据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监督的具体事项包括:法庭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行为。
来源/澎湃新闻、青海高院、现代快报、北京青年报等
编辑/樊一帆
校对/赵润泽
责编/贾阳阳
监制/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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