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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马蒂亚·森 | 自由与正义的基础(上)

阿马蒂亚·森 通识经典导读 2022-09-12
自由与正义的基础

作者 | 阿马蒂亚·森

翻译 | 任赜 于真

编辑 | 通识经典导读

正文 | 12261字

阅读时长 | 约30-40分钟


 ★★★★★ 



让我从一个寓言谈起。安娜帕娜想要雇一个人来清理由于很久没人打扫而脏乱不堪的庭院,三个失业工人——迪努、毕山诺和若季妮——都非常想得到这份工作。她可以雇用其中任何一个人,但这个工作无法分割,她不能让三个人来分担。安娜帕娜可以付大体上同样的钱雇用其中任何一个人,而得到大体上同样的工作成果,但作为一个习惯反思的人,她很想知道应该雇用谁才对。


她获悉虽然三个人都很穷,但迪努是其中最穷的,大家都同意这个事实。这使安娜帕娜倾向于雇用迪努。(她问自己:“有什么能比帮助最穷的人更重要呢?”)


然而,她也了解到毕山诺是最近才家道败落的,为此心理上最受压抑。与此相反,迪努和若季妮一直就穷而且穷惯了。大家都同意毕山诺是三人中最不快乐的,而且,如果得到这个工作,肯定会比另外两个人更感到快乐。这使安娜帕娜更倾向于雇用毕山诺。(她告诉自己:“消除不快乐当然应该是第一优先。”)


但是,安娜帕娜又听说,若季妮患有慢性病,而且坚忍地承受着。她可以用挣到的钱来治愈那种可怕的疾病。没有人否认若季妮不像另外两个人那么穷(虽然她确实很穷),并且也不是他们中最不快乐的人,因为她相当乐观地承受着剥夺,而且久已习惯于伴其一生的剥夺(她来自贫穷家庭,已被训练成一个相信年轻妇女不应该有抱怨也不应该有野心的人。安娜帕娜想,把这份工作给若季妮会有什么不对?(她推测:“这可以对生活质量和免受疾病的自由作最大的贡献。”)


安娜帕娜反复思量她到底应该怎样做。她承认,如果只知道迪努最穷这一事实(而且别无所知),那么她肯定会把这个工作给迪努。她也省思,如果只知道毕山诺是最不快乐的,而且会从这一机会得到最多的快乐这一事实(而且别无所知),那么她有极好的理由去雇用毕山诺。她还明白,如果是知道若季妮可以用挣来的钱来治愈疾病(而且别无所知),那么她会有一个简单明确的理由把这个工作给若季妮。但是她同时知道这一件事实,而且这三条理由各有道理,她不得不在三条理由中作出选择。


这个简单的例子提出了若干关于实践理由的有意思的问题,但我在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上述三项原则的区别在于哪一特定信息是被认为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如果所有三项事实都是已知的,则决策取决于赋予哪一信息以最大的权数。因此最好按其各自的“信息基础”来看待这些原则。对迪努的选择是根据平等主义的理由——集中注意收入(贫困);对毕山诺的选择是根据古典功利主义的理由——集中注意愉快和幸福的测度;对若季妮的选择是根据生活质量的理由——以三人分别能过什么样的生活为中心,前两项原则属于经济学和伦理学文献中讨论最广并且应用最广的原则。我将在下文为第三项原则提出一些理由。但现在我的目标很有限:仅限于说明那些相互竞争的原则的信息基础的重要性。


在下文的讨论中我将同时评论:


(1)一个一般性问题:信息基础对于评价性判断的重要性;

(2)若干特定的论题:一些通常的社会伦理和社会正义理论,特别是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它们各自的信息基础的恰当性。


虽然从这些主要的政治哲学学派处理信息的方式中能学到许多东西,但下文将论证,如果认为实质性个人自由是重要的,那么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和罗尔斯正义理论分别——明显地或隐含地——采用的信息基础就都有严重缺陷。由这一论断引出另一种关于评值的观点,它直接聚焦于自由,在此理解为一个人做自己认为有价值的事的可行能力。


全书其他章节中广泛应用的正是本章最后分析的,具有建设性的部分。如果读者对于对其他学派的批评(以及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和罗尔斯正义理论各自的优点和困难)没有太大兴趣,跳过那些批评性的讨论而直接阅读本章后半部也不会有什么特别问题。


3.1 内括的与剔除的信息


进一种评价性方法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以其信息基础为特征来说明:即采用这一方法来作出判断所需要的信息,以及——同样地重要的——被该方法“剔除”在直接的评价性作用之外的信息。信息“剔除”是评价性方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剔除的信息不能对评价性判断有任何直接影响。尽管这种剔除通常以隐含的方式做出,对那些被剔除的信息的不敏感性会强烈影响一种方法的特征。


例如,功利主义原则最终仅仅依赖于效用,而且,尽管从工具性作用出发很重视激励因素,但最终来说,只有效用信息才被看做是惟一恰当的基础,去评价事物状态,或判断行为及规则。按功利主义的古典形式即主要由边沁(Bentham)所创建的形式,效用被定义为快乐、或幸福、或满意,因而所有东西都归结为这种心理成就。未充分反映在快乐统计测度中的那些潜在的重要事物,诸如个人自由、对公认权利的实施或侵犯、生活质量的种种层面,在这种功利主义结构下都不能直接改变规范性评价。它们只能通过对效用数值的影响而间接地(就是说,仅仅在它们可能影响心理满意、快乐或幸福的范围内)发挥作用。此外,功利主义的总量式框架对效用的实际分配没有兴趣或敏感性,因为其注意力完全放在每个人的效用加起来的总量上。所有这些产生了一个非常有限的信息基础,而这种广泛的不敏感性是功利主义伦理的显著局限性。


按功利主义的现代形式来看,“效用”的内容通常是另有所指:不是快乐、满意、幸福,而是愿望的实现,或者是一个人的选择行为的某种表

现。4我即将考察这些区别,但不难看出对效用的这种重新定义本身并未消除作为功利主义一般特征的那种对能力自由、权利、自由权的漠视。

现在转到自由至上主义。与功利主义理论相比,自由至上主义对幸福或者愿望的实现没有直接的兴趣,其信息基础完全在于自由权和各种权利。即使不去讨论功利主义或自由至上主义分别用来定义正义的精确公式,只要对比信息基础就可以看出它们对正义必定具有很不相同--通常是不相容-一的观点。


事实上,一种正义理论真正的“切中要害之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其信息基础来理解:哪些信息被认为是——或者不是一直接切题的。例如,古典功利主义试图运用不同个人(在比较的框架中来看的)各自的幸福或快乐信息,自由至上主义则要求遵守一定的自由权和礼仪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是否得到遵守的信息来评价事物状态。它们走的方向不同原因主要在于它们在评价不同社会状态的正义性和可接受性上,采用它们各自认为是核心的不同的信息。一般地,各种规范性理论的信息基础,尤其是,各种正义理论的信息基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且可以成为关于实际政策的许多辩论的真正焦点(这些在下文中将进一步闹述)。


在下面几页中,将考察若干不同的正义论的信息基础,首先讨论功利主义。每一派别的长处和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考察其信息基础的范围和限制来理解。在对不同的学派进行评值和制定政策时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考察之后,将简略地勾画出另一种可供替代的分析方法。它集中注意关于个人自由(而不是效用)的信息基础,但也包含对于后果的敏感性——在我看来那是功利主义视角可贵的优点。我将在本章后面和下一章更充分地考察关于正义的这种“可行能力视角”。


3.2  作为信息基础的效用


标准功利主义的信息基础是各种状态下的效用总量。按古典的、边沁式的功利主义,一个人的“效用”是他或她的快乐或幸福的测度。其要点是注意每个人的福利,而且特别地把福利看做本质上是一种心理特征,即实际达到的快乐或幸福。在人际之间进行幸福的比较,当然不可能精确,也不可能用标准的科学方法来实现。然而,我们大多数人不会觉得,认定某些人确实比别人更少幸福或更加痛苦是不可思议的(或“无意义的”)。


一个多世纪以来,功利主义一直是占主导地位的伦理理论——而且是最有影响的正义理论之一。传统的福利经济学和公共政策经济学很长时间内由这一理论统治,最初由边沁开创其现代形式,再由诸如穆勒(John Stuart Miller)、杰文斯(William Stanley Jevons)赛德威克(Henry Sidgwick)、埃奇沃思(Francis Edgeworth)、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和庇古(A.C.Pigou)这些经济学家所继承。


功利主义评价的必要条件可分为三个不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个是“后果主义”(并非一个有吸引力的词),指的是以下主张:一切选择(无论是对于行动、规则、机构等等所做的)都必须根据其后果(即它们产生的结果)来评值。聚焦于后果状态尤其否定了某些规范性理论把一些原则——无论其结果如何——看做是正确的那种倾向。事实上,它比仅仅要求对后果有敏感性走得更远,因为它不承认除了后果以外的任何其他东西最终起作用。这种后果主义到底带来了多么大的限制,对这一问题必须作进一步的评判,但值得在此说明,这必定部分取决于哪些事物被包括或者不包括在后果的范围之内。(例如,一个人实施了的某项行动是否可以看做是该项行动的“后果’之一?显而易见,它是。)


功利主义的第二个组成部分是“福利主义”,它把对事物状态的评值限制在每种状态各自的效用上(不直接关注诸如权利、责任等等的实现或违反)。把福利主义和后果主义结合起来,我们就得到以下要求:每一项选择必须按照它自身产生的效用来衡量。例如,任何一项行动都要按其产生的后果状态来评判(因为后果主义),而后果状态要按其效用来评判(因为福利主义)。


第三个组成部分是“总量排序”,这要求把不同人的效用直接加总得到总量,而不注意这个总量在个人之间的分配(就是说,要使效用总量最大化而不计效用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这三个组成部分合起来就产生了古典功利主义的公式,每一个选择按它所产生的效用的总量来评判


按这种功利主义观点,非正义表现为,与有可能达到的水平相比,效用总量的损失。按这种观点,一个非正义的社会就是,该社会中人们的幸福总合起来看,其程度显著地低于应该达到的水平。在某些现代形式的功利主义中,集中注意幸福或快乐的做法已经被放弃了。其中一个形式是把效用定义为愿望的实现。按照这种观点,愿望被实现的强度,而不是所产生的幸福的程度,才是至关重要的


因为幸福和愿望都不容易测度,在现代经济分析中,效用通常定义为对一个人可被观察到的选择的某种数量表现。关于效用的这种数量表现,存在一些技术性问题,但我们在这里无须多谈。基本公式是:如果一个人选择了备选物X而放弃了备选物Y,那么在此时,而且仅仅在此时,此人从X得到的效用多于从Y得到的效用效用的“数值调整”必须服从这一规则,以及其他一些要求,在这种框架下,说一个人从X得到的效用多于从Y得到的效用,与说给定这两个备选物此人将选择X,并没有实质的区别。



3.3 功利主义视角的长处


上述以选择为基础的测度具有某些一般性长处,也有其短处。就效用的计算而言,其主要短处是,由于它集中注意每一个人的单独的选择,它不能直接提供进行人际比较的任何方法。这对功利主义显然不适合,因为这样它就不能进行总量排序,而总量排序要求个人之间是可以进行效用比较的。事实上,以选择为基础的效用观点主要是用在只涉及福利主义和后果主义的那些理论中。这是一种不具有功利主义本色的却以效用为基础的方法。


虽然对功利主义视角的长处可以进行争论,但它确实提供了一些洞见,特别是:


(1)按其结果来评价各种社会安排的重要性(后果明显性应该说是很有道理的,尽管完全的后果主义看来是太极端了);
(2)评价各种社会安排时,需要关切所涉及到的人们的福利(注意人们的福利的想法显然具有吸引力,即使我们不同意评价福利时采用以效用为中心的心理测度方法)。


为了说明结果不是无关紧要的,试考虑以下事实:很多社会安排由于其建构性特征的吸引力而得到提倡,后果则完全不受注意。以产权为例。有此人发现它对于个人独立性是建构性的,进而主张对财产的拥有、继承以及使用不应施加任何限制,甚至否定征收财产税或所得税。其他一些人,他们站在政治分界线的另外一边,对所有权的不平等——一些人拥有那么多,而另一些人则拥有那么少——持厌恶的态度,并进而要求废除私有制。


人们确实可以对产权持不同观点,认为它具有内在吸引力,或者有令人厌恶的特性。后果主义的方法表明,我们不应该仅仅被这些特性所左右,而应考察具有——或不具有——产权所产生的后果。实际上,对私有制最有影响力的辩护多半指向其正面的后果。有人指出,就后果而言,私有产权已被证明是经济扩展和全面繁荣的非常强大的动力。从后果主义的视角看,评价私有产权的利弊时,这一事实必须占据中心位置。可是从另一方面看,同样就后果而言,也有很多证据表明,私有产权不受约束地运作——没有任何限制和赋税——会助长无以自拔的贫还,并阻碍采取社会扶助措施去帮助那此由于自己不能控制的原因(包括因为残疾、年老、疾病,以及经济与社会的不幸等原因)而陷人困境的人。它还会妨碍环境保护和社会基础设施的发展。


因此,就后果分析而言,这两种纯粹主义视角都不是完美无缺的,这表明关于产权的种种安排也许不得不(至少是部分地)按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来评价。这个结论与功利主义精神相符,尽管完全的功利主义会坚持以一种特定的方式来评价后果及其相关含义。一般而言,在评价政策和制度时充分注意后果是重要的、合理的要求,这是由于功利主义伦理的提倡而获得很大进展的。


也可以用类似的理由来支持按照人类福利评价结果,而不是单单考察事物状态的某些抽象的、异化的特征。由此,聚焦于后果与聚焦于福利有其可取之处,对功利主义正义论的这种赞同---只是一种局部的赞同---直接与其信息基础有关。


3.4 功利主义视角的局限性


功利主义学派的缺陷也来自其信息基础。实际上,不难发现功利主义有关正义概念的缺陷。以下只是提及了功利主义视角所有缺陷中的几个:


(1)漠视分配:功利主义的效用计算方法一般忽略幸福分配中的不平等(只有总量是重要的——不管分配是如何不平等)。然而,我们可能对普遍的幸福感兴趣,但我们并不只关注“总量”,而且也关注幸福的不平等程度。


(2)忽略权利、自由以及其他非效用因素功利主义观点不认为权利和自由有自身固有的重要性(它们只是间接地,而且只是就其影响效用而言有价值)。注意幸福是合理的,但我们不一定愿意做幸福的奴隶或者快乐的陪臣。


(3)适应性行为和心理调节:甚至功利主义视角采用的个人福利的观念本身也不是很稳定可靠的,因为它很容易被心理调节和适应性态度所改变。


与第三项批评相比,前两项批评更直截了当,因而或许我只需要对第三项略作评论——关于心理调节及其对功利主义效用计算的影响。惟一地集中注意心理特征(诸如快乐、幸福或愿望),在进行福利和剥夺状态的人际比较时,有时会具有特别大的局限性。我们的愿望和享受快乐的能力随具体环境而调整,特别是在逆境中我们会调整自己以使生活变得易于忍受一些。对于长期处于受剥夺状态的人们,例如,等级社会中最底层的人,不宽容的社群中长期受压追的少数族裔,生活在不确定世界中朝不保夕的佃农,剥削性经济安排中在血汗工厂里长期超时工作的雇员,严重性别歧视文化中无望地属从的家庭妇女,效用计算可以是非常不公平的。受剥夺的人们出于单纯的生存需要,通常会适应剥夺性环境,其结果是,他们会缺乏勇气来要求任何激烈的变化,而且甚至会把他们的愿望和期望调整到按他们谦卑地看来是可行的程度。快乐或愿望的心理测度具有太大的弹性,因此不能成为被剥夺和受损害状态的可靠反映。


由此,重要的是,不仅要注意用效用测度时长期受剥夺者的被剥夺状态可能只是含含糊糊、未尽其实地反映出来的,而且要支持创造条件以使人们能够有真正的机会去评价什么样的生活是他们向往的。社会和经济因素,诸如基本教育、初级医疗保健,以及稳定的就业,不仅就其自身而言,而且就它们在给予人们机会去带着勇气和自由面对世界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而言都是重要的。这些考虑要求更广的信息基础,特别要聚焦于人们能够选择他们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可行能力。


3.5 罗尔斯与自由权优先


我现在转到最有影响的——而且在很多方面是最重要的——当代正义理论,即罗尔斯的理论。他的理论包括很多部分,我从罗尔斯称做“自由权优先”(the priority of liherty)的这一项特定的要求开始。罗尔斯自己对这种优先性的理论表述是比较温和的,但是在现代自由至上主义的理论中,这种优先性要求却采取了一种非常激烈的形式


在某些这样的理论构造中(例如,在诺齐克精致的、毫不妥协的理论构造中),给许多种类的权利——从个人自由到财产权——赋予了在政治上几乎完全优先于社会目标的追求(包括消除贫困和赤贫)的地位。这些权利采取了“附带约束”的形式,这种约束条件是完全不能违反的。为了保障这些权利而设计出来的一些程序(无论所导致的后果如何,都必须接受),与可能被我们判断为值得问往的一些事物(效用、福利、后果或机会的均等,等等),简直就不处于同一平面(如有关论证所说的)。因此,在这种理论框架中,问题不是权利的相对重要性,而是其绝对优先性


在“自由权优先”的要求不那么强烈的自由派的理论表述中(最突出的是在罗尔斯的著作中),享有优先地位的那些权利的数量较少,而且主要由各种个人自由权组成,包括某些基本的政治和公民权利。但是这些为数较少的权利被指定享有的程序优先性则是十分完全的,而且,尽管这些权利与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中的权利相比在范围上大为缩小,它们同样不能因为对经济需要的考虑而弱化。


给予这种完整的优先性的理由,可以通过列举包括经济需要在内的其他考虑因素来加以辩驳。强烈的经济需要可以是生死攸关的事,其地位为什么就应该低于个人自由权?哈特(HerbertHart)很久以前(在1973年的一篇著名论文中)就以一般的形式有力地提出了这个问题。罗尔斯在他后来的著作《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Liberalism)一书中承认这一论证的力量,并指出了在他的正义理论结构里包容这个观点的方法。


如果要使“自由权优先”在极其贫困的国家中也是合理的,那么我认为,其内容必须在相当程度上加以修改。然面,这并不是说自由权不应该具有优先性,而是说这一要求的形式不应该起到一种使得经济要求很容易就被忽视掉的作用。事实上,可以区分以下两者:(1)罗尔斯的严格要求,即自由权在发生冲突时应该具有压倒一切的“优先地位”;(2)他提出的把个人自由权与其他类型的利益区别开来做特殊处理的一般性步骤。第一项要审且普遍性,其关切点是,需要把对自由权的判断和评价与对其他种类的个人利益的判断和评价区别开来。


我认为,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完全的优先地位,而在于一个人的自由权是否应该得到与其他类型的个人利益——收入、效用等等——完全同等(而且并不更多)的重要性。特别是,问题在于,自由权对社会的重要性,是否可以由一个人在评价他自己的全面的利益时通常会赋予自由权的那种权数恰当地反映出来。关于自由权(包括基本的政治自由权和公民权利)的崇高地位的主张(claim),不同意简单地按一个人自己从其自由权中得到的好处——就像得到额外的收入一样——来评价自由权的社会意义。


为了避免误解,我应该解释,这里的对比不是关于公民们在作政治评价时所赋予——而且有理由赋予——自由权和权利的价值。恰恰相反,对自由权的捍卫必然最终依赖于对自由权的普遍的政治上的接受。这里的对比所涉及的是,有更多的自由权和权利能在多大程度上增加一个人的个人利益,而这只是所涉及到的问题的部分。这里的主张是,权利在政治上的显著意义远远超出这些权利的拥有者的个人利益由于享有这些权利而得到增进的程度。其他人的利益(因为不同个人之间的自由权是相互关联的)也涉及到了,而且,侵犯自由权是一种程序性破坏,我们有理由把它看做自身就是件坏事而加以反对。由此,与其他的个人利益的来源,例如收入,存在一种非对称性。后者(收入)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按照它对个人的利益所作的贡献来评价。由于这种非对称的重要性,所以对自由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的保障应该具有程序上的优先性。


当论及自由权以及政治和公民权利的建构性作用使得公共讨论,公认的规范和社会价值观在交往中形成成为可能这些论题时,这个问题特别重要。我将在第6章和第10章更充分地讨论这个复杂的问题。


3.6 诺齐克和自由至上主义


我现在转到要求更严格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提出的权利——包括财产权 ——的完全优先性这一论题。例如,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Anarchy,State and Utopia)中指出:人们通过行使这些权利而享有的“权益”,一般来说,不能由于后果而被否定,不管那后果是多么糟糕。诺齐克给出一个非常例外的放宽处理的情况,他称之为“灾难式道义性恐慌状态”但这种放宽处理与诺齐克理论的其他部分并不吻合,其合理性也没有适当地论证(放宽处理一直是特例)。毫不妥协的自由至上主义的权利优先性有时会是很成问题的,因为行使那些权益的实际后果,可能会包括非常可怕的情况。特别是,它会导致损害人们用以实现他们有理由认为很重要的事物,包括逃脱可以避免的死、享有充足的营养和保持健康、有能力兑读、写字。计算等实质自由。这些自由的重要性不能因为“自由权优先”的理由而被忽视。


例如,我在《贫困与饥荒》(Povertyand Famines)中揭示,即使大规模的饥荒也可以在任何人的自由权利(包括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情况下发生。像失业者或赤贫者那样的穷人可能恰恰因为所拥有的完全合法的“法权资格”不能为他们提供足够的食品而挨饿。这可能是类似于“灾难式道义性恐慌状态”的一个特例,但可以证明,任何程度的恐慌状态——从大规模的饥荒,到经常性的营养不足,到地方性的、非极端的饥饿——都能够与其中任何人的自由权利都不受侵犯的体制相容。类似地,其他种类的剥夺(例如缺乏用以治疗那些可治疗疾病的医疗条件)可以与所有自由至上主义的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得到完全满足的状态并存。


不顾后果的政治优先性理论的建议由于在很大程度上漠视了人们最终能够享有(或不享有)的实质自由而陷于困境。我们实在难以同意接受简单的程序性规则而不计后来——不管那些后果对所涉及的人们的生活会何等可怕,并且完全不可接受。相反,后果性考虑可以赋予实现或侵犯个人自由权很大的重要性(甚至可以给它特别的优待),而同时不忽视其他的因素,包括特定的程予对人们实际享有的实质自由的实际影响。普遍的忽视后果包括人们所能行使的(或不能行使的)自由,很难成为一个可以接受的评值系统的适当基础。


自由至上主义作为一种分析思路,就其信息基础而言,很有局限性。它不仅忽略功利主义和福利主义认为极其重要的那些变量,而且忽视我们有理由珍视并要求得到的最基本的自由,即使给予自由权以特殊地位,也很难有理由坚持自由权应该具有绝对的、不可妥协的优先性,如自由至上主义理论所坚持的那样。我们需要给正义以一个更广泛的信息基础。


3.7 效用、实际收入与人际比较


传统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中,“效用”被简单地定义为幸福或快乐,有时则是愿望的实现。这种以(关于幸福或愿望的)心理测度来看待效用的方法,不仅被那些先驱哲学家如边沁所用,而且被效用论经济学家如埃奇沃思、马歇尔、庇占和罗伯逊(Dennis Robertson)所用。如本章前文所讨论的,这种心理测度会受到长期剥夺所导致的心理调整的扭曲。出于依赖于主观的对幸福或愿望的测度,使得功利主义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效用论能否从这种局限性中解救出来?


按照当代选择理论中“效用”的现代用法,效用等同于快乐或愿望实现的观点已经大体上被摒弃了,流行的是把效用直接看做是个人选择的一种数量表述。我应该解释,出现这一变化并非真是对心理调整问题的反应,它主要是为了回应罗宾斯(LionelRobbins)和其他实证主义方法论者提出的批评,即对不同个人的心态进行人际比较从科学角度来看是“无意义的”的。罗宾斯论辩说,“不存在任何方法来进行这种比较”。他甚至引用——而且同意——效用论大师杰文斯自己最早提出的疑问:“每个人的心理对其他任何一个人都是一个谜,不可能存在感觉上的共同尺度。”随着经济学家认识到进行效用的人际比较确实是有毛病,完整的效用论传统很快就出现了一系列修正。现在广泛应用的一个特定的修正是把效用看做只是个人偏好的表述。如前文所述,这种效用理论认为,说一个人从状态X得到比状态Y更多的效用,与说此人将选择状态X而不是状态Y,并没有实质的区别。


这一方法的优点是避免了比较不同人的心态(诸如快乐或愿望)的困难,但相应地,它也把进行直接的人际间效用比较的大门完全关死了(效用作为一个人的偏好的表述,其数值标准因人而异)。既然一个人并不真正具有成为另一个人那样一种选择,我们也就不可能根据个人的实际选择来“解读”不同人之间的以选择为基础的效用比较。


如果不同的人们具有不同的偏好(比如说由不同的需求函数反映出来)那么显然没有任何办法对千差万别的偏好进行人际比较。但是,如果他们共享同样的偏好,而且在相似的情况下做出同样的选择呢?当然,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实际上,如贺拉斯(Horace)所说,“有多少人,就有多少种偏好”。但是在这种非常特殊的假定下能否进行人际比较仍然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实际上,在应用福利经济学中,经常做人们具有共同的偏好和选择行为的假定,这常常被用来为每个人具有相同的效用函数的假定提供依据。这是一种更为过分的简单化的人际效用比较。其中的假定,对于只作为偏好的数值表述的效用,是否是得当的呢?


很不幸,答案是否定的。从每个人具有相同的效用函数的假定可以导出相同的偏好和选择行为,这当然是成立的,但很多其他假定也可以做到这一点。例如,如果一个人从每一个商品组合中正好得到另一人从中得到的效用的一半(或三分之一,或百分之一,或百万分之),这两人将有同样的选择行为和一模一样的需求函数,但显然——由于上述构造——他们将从每一商品组合得到不同水平的效用。用更数学化的语言来说,选择行为的任一数值表述不是惟一的,每一选择行为可以由很大的可能的效用函数集来表现。恰好相同的选择行为并不确保完全等同的效用。


这不仅仅是一种在纯理论上“咬文嚼字”的困难:它也可以在实践中造成重要影响。例如,即使一个受剥夺的、或残疾的、或重病的人碰巧与另一个没有这些困难的人对各种商品组合具有同样的需求函数,坚持说从一个给定的商品组合中,前者可以得到与后者同样的效用(或福利、或生活质量)也是很荒唐的。例如,一个患有由寄生虫引起的肠胃不调的穷人可能与另一个没有这种病但同样穷的人,以差不多同样的方式,偏好两公斤米而不是一公斤米,但很难说如果得到一公斤米,前者与后者的福利状态会是相同的。因此,相同的选择行为和需求函数的假定(其实,那是一个不现实的假定)不能提供任何理由来得出相同的效用函数。人际比较与解释选择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只有混淆这两个概念才能得出二者等同的结论。


在进行被认为是以选择行为为基础的效用比较时,这些困难常常被忽视了,但那充其量只是在比较“实际收入”,或者是比较效用的商品基础。当不同的人们具有不同的需求函数时,甚至比较实际收人也不容易。这就限制了这种比较(这仅仅是关于效用的商品基础的比较,更不用说效用自身的比较了)的合理性。把实际收入比较看做是假定的效用比较,其局限性是很大的。部分地是由于,同一商品组合必定给不同的人们(即使当他们的需求函数是相同的时候)提供相同水平的效用这一假定是完全任意的,同时也由于(当不同人的需求函数相异的时候)即使是对效用的商品基础构造指数也是极困难的。


在实际应用的层面上,福利评价的实物收入方法的最大困难或许就在于人类是千差万别的。年龄、性别、特殊才能、残疾、染病难易程度等方面的差别,可以使两个不同的人在生活质量上具有很不一样的机会,即使他们拥有完全相同的商品组合。用实际收入比较来评价不同的人各自的处境有诸多困难,人类的多样性只是其中之一。下一节将简略考察这些困难,进而提出进行人际比较的另一种方法。


3.8 福利:多样性与异质性


我们用收入和商品作为我们的福利的物质基础。但是我们各自能够如何使用给定的商品束,或更一般地,我们各自能够如何花费给定的收入水平。关键取决于一系列偶然的个人的和社会的状况。对于我们的实际收入与我们运用收入而达到的处境即我们的福利和自由之间的差异,我们很容易识别出至少五个来源。


1.个人的异质性:人们在伤残、疾病、年龄或性别方面具有完全不同的体质特征,这使他们的需要相异。例如,一个生病的人会需要更多收入来医治疾病——这部分收入是一个没有这种疾病的人所不需要的;而且,即使得到医药治疗,这个病人可能享受不到给定水平的收入对其他人产生的同等的生活质量(此何话说“给定收入”下,病人生活质最低于健康人,不说是病人不能有“收入”以达到健康人的生活质量)。一个残疾人可能需要某种修复手术,一个老人可能需要更多的扶持和帮助,一个怀孕妇女可能需要摄取更多营养,等等。处境劣势所需要的“补偿”因人而异,而且有些处境劣势即使给予转移收入也不可能被充分“校正”。


2.环境的多样性:环境条件的差异,诸如气候条件(温度范围、降雨量、洪水等等),可以影响一个人从一定水平的收入中所能得到的享受。取暖和衣着要求,给寒冷地带的穷人带来生活在温暖地带的同样贫穷的人所没有的问题。传染病(从疟疾到霍乱到艾滋病)在一个地区的流行改变了该地区居民享受的生活质量。污染和其他环境问题也具有同样作用。


3.社会氛的差异:把个人收入和资源转化为生活质量还受到社会条件的影响,包括在特定地区的公共教育的安排、犯罪和暴力事件的泛滥或匿迹。传染病和污染问题既受环境也受社会的影响。除了公共设施以外,社群关系的性质也是非常重要的,近来关于“社会资本”的文献越来越多地强调这一点。


4.人际关系的差别:既定的行为方式所需要的物质条件随社群而异取决于传统和风俗。例如,一个生活在富裕社区的相对贫困的人可能不能参与某些基本的“功能性活动”(诸如参加社群生活),即使此人的收入,按绝对量算,可能远高于使比较贫穷的社群中的成员能够轻松而成功地参与社群活动的那一水平。例如,为了能够“不带羞耻地出现在公众面前”,在比较富裕的社会会要求比在较穷的社会更高标准的衣着和其他众目可见的消(如亚当·斯密两个多世纪前就指出的那样)。同样的参数变化也可适用于为了建立自尊而需要的个人资源。这主要是一种不同社会之间的差异,而不是同一社会中不同个人之间的差异,但这两个方面常常是相互联系着的。


5.家庭内部的分配:家庭中一个或更多成员挣到的收入被大家——挣钱的和不挣钱的——所分享。因此家庭是考察收入使用的基本单位。家庭中某一个人的福利或自由取决于家庭是如何用收入来满足不同家庭成员的利益和目标的。这样,收入在家庭内部的分配就成为联系个人的成就及机会与家庭收入的总体水平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参变量。家庭内部实行的分配规则(例如,根据性别或年龄或被认同的需要等因素)可以对单个成员的成就和失败起重要作用。


收入和福利之间的上述差异使得富裕——就实际收入而言的富裕——成为福利和生活质量间颇带局限性的指标。我将在本书后面(特别是在第4章)再回到这些差异及其影响上来,但是在那之前必须试着来讨论以下问题:什么是可供替代的方法呢?现在我就来谈这一问题。(未完待续)



——END——

本文节选自:《以自由看待发展》/阿马蒂亚·森,任赜 于真译一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 ISBN7-3000-04042-X/F-1237。部分内容由编者整理,注释从略。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之用,请勿用于商业用途。如对本书有兴趣,请购买正版书籍。如有侵权可通知本公众号予以删除。(防失联请关注备用号:征观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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