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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奎:贯彻《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为我省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贯彻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为我省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湖北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 周汉奎


2018年9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自12月1日起施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要始终牢记职责使命,秉承为民服务宗旨,不忘执法为民初心,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助推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图为:荆州市长江南星洲采砂船舶集中停放监管


一、《条例》颁行恰逢其时


我省江河纵横,湖库密布。长江干流河长1061公里,自西向东横贯全境,是长江径流里程最长的省份;汉江省内流程858公里,占汉江河长的56%;除长江、汉江外,全省还有5公里以上的河流4229条。发达的江河水系蕴藏了较为丰富的砂石资源;加之洞庭湖、鄱阳湖等砂石主产区毗邻湖北,外省籍采运砂船只频繁出入,导致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战线长、任务重、难度大,为长江流域之最。

2002年,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明确了长江河道采砂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2009年,我省出台《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实现了我省长江和中小河流采砂管理体制的统一。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要求,维护正常管理秩序,开创了我省河道采砂从多头管理到统一管理、从无章可循到有法可依、从乱采滥挖到基本有序的新局面。但随着法规颁布年限的增长和管理形势的发展变化,管理工作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步凸显,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禁采管理矛盾突出。砂石料作为优良建筑材料和现阶段难以替代的自然资源,市场需求十分旺盛,在暴利驱使下,偷采分子不惜铤而走险,管护、打击的难度越来越大。二是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责任落实不够等问题。三是部门职责仍需进一步厘清。由于管理权责划分不清,致使“三无船舶”管理缺位、泛滥成灾,极大地扰乱了正常管理秩序。四是执法打击手段不硬。现有法规的行政处罚力度与违法成本极不相称,难以起到有效惩戒作用。这些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予以研究和解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绿色发展作为关系发展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关键时期,过去那种粗放发展方式和落后管理模式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近年来,中央环保督察、自然资产审计等管控措施相继出台,河湖长制得以全面施行,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有利的工作平台。在这种大背景下,省委、省人大、省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顺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律,出台和施行河道采砂管理专门法规,体现了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颁行恰逢其势、正当其时。



二、落实《条例》责任重大


河道采砂事关河势稳定、防洪安澜和通航安全,事关长江经济带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我省地处长江中游,是三峡水利枢纽所在地和南水北调工程中线水源地,在全国防洪减灾、水资源优化配置体系中发挥着重要影响和作用,湖北地理区位的特殊性决定了我省河道采砂管理的特殊重要性。近年来,一些地方因非法采砂毁田、毁林、毁生态环境,有的水域偷采问题频发多发、涉黑涉恶,日益引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提供了坚强法律武器,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科学把握河道采砂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把更新观念、构建适应管理工作需要的体制机制融于管理实践,强化责任担当,履行好《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积极探索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为推进绿色发展、维护河湖安澜提供有力支撑。《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应着眼管理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注重抓好“四个结合”。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与部门负责相结合。河道采砂管理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和不同行政区域、不同管理部门,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管理工作。为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条例》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河道采砂属地管理责任,将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和考核内容,明确了县(市)、乡、村各级管理责任及水利、交通运输、公安、船舶工业等部门的采砂管理职责。各级必须以落实责任为核心,坚持条块结合,积极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体系。


二是坚持打防结合。《条例》在充分吸收近年来采砂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砂石来源合法性检查、交界水域联合执法、采砂违法行为信用记录、信访举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拓宽了违法对象的管制范围,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和打击力度,丰富了管控方法和手段。各地应围绕贯彻落实《条例》,加强部门合作和联合执法,搭建高效协作执法平台,建立健全联管联控、打防一体机制;要综合运用各种管控措施和信息化手段,努力实现采砂监管“天上看、陆上查、水上巡、网上管”;要整合资源,在建造、改装、移动、运输、安全等环节对涉砂船舶进行严管严控,强化源头综合整治,推进执法关口前移,提高管理执法效力。


三是坚持行刑结合。加强采砂管理活动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按照“两高”司法解释,加大非法采运砂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形成执法打击的无缝衔接,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


四是坚持堵疏结合。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的同时,应着眼砂石资源市场供给需求,加大疏导力度。一方面,要按照“禁、限、采”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严格执行许可审批程序,加强采区现场监管,通过合理布局、有序开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鼓励和支持开展制砂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环保的砂石供应产业,缓解砂石供需矛盾。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理顺河道采砂管理机制,逐步分流过剩的采挖能力,妥善安排从业人员转产,消化管理工作与社会需求矛盾,通过合理调配和适度引导,促进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科学开展、健康发展。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工作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处理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关系,实现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学习《条例》入手,全面掌握《条例》内容,深刻领会《条例》实质,认真抓好《条例》落实,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本领。
    

一是在学习宣传上下真功。《条例》结合湖北实际,围绕采砂规划、采砂许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共设置六章四十七条,部门职责更清,管理环节更细,监管措施更实,震慑力度更大,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要求,将《条例》纳入“七五”普法计划,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工作。要按照组织监管人员学法、面向社会公众普法、促进从业人员守法的步骤,利用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宣传《条例》,逐级、逐层开展全覆盖式培训,组织送法上门活动,形成热烈舆论氛围和强大宣传声势,务求法规宣传贯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社会公众普遍知晓、深刻领会、自觉遵守。
    

二是在全面推进中求突破。《条例》把握采砂管理的科学规律,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控制、规范开采、依法监管原则,设定了河道采砂总量控制制度,完善了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通过调整管控范围,优化制度设计,增加了河道采砂管理活动中“人、船、砂”全要素和“采、运、销”全过程监管内容,为开展采砂管理执法创造了有利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对照《条例》新增加条款及新修订规定,及时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制度。要对现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查漏补缺,对不符合《条例》的规定,要立即废止;对不符合《条例》的做法,要立即改正。要坚持开拓创新、大胆实践,摒弃过去采砂管理工作中的思维定式和习惯做法,积极探索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有效措施和打击非法采砂的管用手段,并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统筹推进,通过《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推动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水平再上台阶。
    

三是在责任落实上见实效。《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赋予相关部门更多的管理授权,为解决采砂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律依据。《条例》颁布施行,既是管理效力的提升,也是管理要求的提高,与此同时,也进一步加大和强化了各级管理者的管理责任。要坚持正向激励与严格问责并举,层层压实责任,把贯彻实施《条例》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考核内容,倒逼《条例》全面贯彻实施。要通过贯彻落实《条例》,理顺内部工作关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提能增效,确保《条例》宣贯与整体工作统筹协调推进,确保实现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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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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