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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样】我省首部具体湖泊保护条例《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今起实施

图为:整治后的长湖生态明显好转。(视界网 黄建华 提供)


4月1日,《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省第一个针对具体湖泊保护的立法,也是荆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1月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三部实体性法规。


3月29日,荆州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条例立法及实施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探索水环境治理的法治路径


《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水域和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克梅介绍了《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出台的背景。她说,长湖是我省第三大湖泊,也是四湖流域上区重要防洪调蓄湖泊,为荆州、荆门、潜江三市共管。近年来,湖泊面积减少,水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立法保护长湖,为水环境治理法治路径做出探索,既是长湖本身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需要。
    

2016年 11月,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长湖保护立法调研,2017年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后经3次审议和修改,于2018年8月表决通过,定于2019年4月1日施行,历时4年。



科学立法解决争议


 “科学制定长湖保护区范围,是长湖保护的核心问题。”王克梅说,这是立法过程中讨论最多、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也是最能体现科学立法的价值取向。
    

过去,荆州市长湖区域一直没有划定保护范围。依照《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应该将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保护区。对此,有县市区和部门提出异议,有的认为按照设计洪水位以外50米划定保护区,可能会影响到正在规划和施工的项目;有的地方建议按照“背水面堤脚向外延伸50米”划定保护区范围;有的则认为无需区分有无堤防。
    

荆州市水利和湖泊局总工程师黄泽华介绍,长湖围堤荆州段相当长部分位于荆州市中心城区,有些地方有堤防,有些则没有,如果完全按照设计洪水位划定保护区,水漫过的地方过大,荆州中心城区部分建成区可能会划入保护区内,执行起来不现实。“但条例又不能违背上位法,还必须兼顾地方实际,我们经过多次论证才划定保护红线。”黄泽华说,条例第九条规定,长湖保护区按照设计洪水位划定,无堤防的,设计洪水位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区域划为保护区;有堤防的,堤防禁脚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区域划为保护区。
    

条例规定,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禁止围垦湖泊,禁止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



规避“九龙治水”尴尬


长湖是区域性湖泊,地跨荆州、荆门、潜江三市,即使在荆州本市范围内,也分别流经荆州区、纪南文旅区、沙市区。除了政府层面,在部门一级,涉及水利、农业、林业、海事、公安等诸多部门管理。与其他湖泊一样,“九龙治水”格局也存在长湖身上。
    

为破解这一难题,《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由荆州市长湖生态管理局对长湖实行统一管理和保护。条例还要求荆州市政府与荆门市、潜江市等地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长湖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长湖保护的重大事项。条例也规定长湖实行湖长制,各级湖长是长湖保护的直接责任人
    

王克梅说,为避免多头执法,明确长湖执法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权责一致要求,通过一揽子授权,确定长湖生态管理局的长湖执法主体地位,有利于规范执法活动,有效保护长湖。
    

荆州市长湖生态管理局负责人朱双喜介绍,作为长湖“守湖人”,他们将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包括长湖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修复和水污染治理等等。



设定较高标准,跳起来“摘桃子”


条例第三章水污染防治规定,长湖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水质。“这个标准较高,相当于国家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实现这个目标,难度很大。”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顾文俊说。
   

王克梅介绍,立法时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两种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无论工业污水还是生活污水都要严格按照一级A标准执行,否则长湖不可能实现二类水质目标;也有人说在新建污水处理厂和搬迁企业之前,要求企业废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比较困难。“尽管目前实现目标比较困难,但立法具有引领性,具有推动作用,我们通过立法设定一个较高目标,推动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长湖保护,早日实现立法目标。”王克梅说,这就需要政府、企业、居民同频共振,同步起跳“摘桃子”。



链接:四年三次立法为发展保驾护航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克梅介绍,2016年1月,荆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行使地方立法权,迄今已制定三部实体法,依次是《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目前正在审议修改的是《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正在起草的是《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迹保护条例》。“荆州的立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得到全国人大、省人大充分肯定,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王克梅说,《荆州古城保护条例》实施近两年,各项规定正在落实,如科学编制规划、实施城墙修复、护城河清淤、加快古城功能和人口疏散等,符合立法预期。《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各地各部门加大宣传,严格执法,对荆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
    

王克梅说,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与市政府联合召开立法工作推进会,实行起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立法工作,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使其真正深入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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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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