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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利、梁苗苗│数据要素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机理、问题与对策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总第373期)

王胜利,经济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梁苗苗,西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助力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的平等化,推动市场空间扩大化,促进生产和消费主体交换直接化,催生数据要素及其产品市场化,在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也面临着数据要素产权制度、交易制度和数据要素设施基础不完善,数据要素生成和交易不充分不平衡等问题。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作用,要建立健全数据要素产权制度,加强数据要素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数据要素交易、管理、监管以及安全制度,构建高标准数据及其赋能产品市场体系。

关键词:数据要素;全国统一大市场;市场体系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改革,建立高标准市场体系。”这为我们深化要素市场,特别是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指明了方向。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本质是一种具有非竞争性和部分可排他性的、需要与其他资源协同发挥生产力促进作用、规模收益不确定的生产要素”。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数据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核心要素,而且通过赋能劳动、资本等要素,数据正在快速融入社会生产、分配、流通等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为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带来强劲动力”,特别是在“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研究数据要素对于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数据要素制度和基础设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数据要素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作用机理


市场是“商品占有者的全部商品关系的总和”,其中“关系的主体即交换者,他们处在同一规定中……交换行为本身即媒介作用……他们的客体则表现为等价物,相等的东西”。因此,市场是包含市场主体地位关系、交换关系及客体关系在内的关系体系。同时,市场又表现为物理或地域空间。马克思指出:“市场有一个外部的地理界限。”其中生产扩大是市场扩大的根本,交通运输是市场突破界限、不断扩大的重要基础。“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表现在遵循全国“统一”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等制度的市场关系,而且表现在不断拓展的统一市场空间范围。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不仅可以使市场主体、客体数据信息对称化,市场关系更密切,为统一大市场提供新保障,而且可以拓展市场空间,为形成大市场提供新支撑、新动能,从而在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数据要素助力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的平等化,为统一大市场提供新保障

马克思认为,市场主体平等自由的交换首先要求交易主体对其商品具有明晰的财产占有权。对此,马克思指出,交换双方“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但是,仅有明晰的、静态的财产权对市场主体是不够的,市场主体还要有经济自由权,即“对市场主体的营利动机、意志及其行为的客观化应当受到国家的尊重与保护并排除公权力恣意侵犯的一种能力或资格”,只有这样,各个市场主体才能自由地将商品所有权转移给另一个市场主体,以实现实际价值的等价交换。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的,不仅有尊重和保护经济主体营利动机及行为的法律制度,还有影响市场主体行为动机和行为决策的数据信息。在实际生活中,垄断、制度性因素以及信息不完全、不对称引起的不确定性都可能造成经济自由权的不平等。只有政府制定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市场主体能够及时得到全面、准确的数据信息,才能保障市场主体获得更为平等的经济自由权。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数据要素首先可以为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数字基础。比如,数据要素可以使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政策措施信息更快、更准、更全面地流动,从而使相关数据信息更趋对称,这有利于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加快制定和完善实现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的平等化。其次,数据要素可以使市场主体更全面、及时地了解客体信息及其相关权益,实现对客体的信息对称化,减少不确定性,为市场主体经济自主权实际平等提供信息保障。比如在保险市场,数据要素可以弱化信息不对称,降低公司的赔付成本,保护公司的正当权益,实现公司在交易中事实公平。最后,监管机构可以及时、高速、精准地获取市场主体双方及其客体的数据信息,从而能够准确地认定和监管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因此,数字要素可为搭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信用体系提供有力的数字保障。

(二)数据要素推动市场空间范围扩大化,为统一大市场提供新引擎

马克思认为:“商品在空间上的流通,即实际的移动,就是商品的运输。”在商品经济发展中,交通运输发展有利于市场空间的扩大,这是因为交通运输工具的不断发展,缩短了商品流通时间,用时间消除市场空间障碍,从而开拓了越来越大的国内市场乃至世界市场。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基于扩大市场范围的交通和通信等现代技术不断涌现。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快速发展,借助互联网平台,数据要素的交易能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轻易完成。比如网络购物、“云教育”“云会展”“云招聘”等,从而使交易突破了流通过程中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形成市场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无缝衔接”,实现了对市场空间和时间界限最根本的突破,由此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创造新引擎、新动力。

(三)数据要素促进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交换直接化,为统一大市场提供新支撑

马克思指出,在商品交换中,“一切只是由商品的形式转化而产生的流通费用,都不会把价值追加到商品上”,如买卖费用、货币费用等都是为了流通而必须牺牲的费用,因此,这些会影响到生产者的利润和消费者的支出成本。数据要素可以缩短流通时间,加强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甚至可以取消流通主体,促进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建立直接交换关系,实现消费由生产者直接生产的可能。这是因为数据要素保障了生产者对于消费者信息更全面、准确、及时的把握,使生产者能够根据消费者数据决定产品品种和数量,同时也使得消费者能够更全面了解生产者产品信息。因此,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建立直接交换关系,无须经过中间商,取消了中间商的中间环节利润分成(当然,实现物品实际流通的物流仍然是必要的,但这与中间商是不同的),从而增加企业利润和消费者的福利。目前,“O2O”、新零售等销售模式的变化都体现了新零售模式中数据要素的作用。在这种模式中,生产者更加注重消费者的数据,因为掌握了消费者数据就掌握了消费者。如阿里犀牛工厂利用数字技术创新推出的 “C2M”商业发展模式,就是根据需求确定生产,跳过代理商等中间环节,节省中间成本,实现了生产和消费的直接统一,也拓宽了商品消费市场。因此,数据要素可促进生产和消费主体交换的直接化,创新销售模式,提升销售能力,为统一大市场提供新支撑。同时,正是因为数据要素能够推动实现生产和消费的直接统一,所以,随着社会消费和生产的不断变化,数据要素还可以推动产品、生产要素等资源供需实现动态均衡,减少由于错配造成的资源浪费,从而实现全国统一大市场资源的配置优化。

(四)数据要素催生数据要素及其产品市场化,为统一大市场体系提供新内容

随着数据要素作用的强化,数据逐渐成为重要的市场交换客体,从而催生数据要素市场化,从而逐步形成数据产业链——从数据的供给、流通到应用各环节催生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市场化,包括数据生产中所需要的计算机、服务器、存储等关键设备,以及数据清洗、数据标注、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等服务。不仅如此,数据要素具有联合性和渗透性,这决定了数据要素必然要整合并赋能其他传统生产要素,从而必然推进传统生产要素的智能化、数字化和市场化。这些数据要素及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以及传统生产要素的智能化和市场化,不仅为统一大市场体系增加新内容,而且形成新的市场关系。这种关系不只体现在劳动关系上,更重要的是体现为数据要素引起的新兴技术关系上。因为上述两个方面都必须基于统一技术标准建立物联网,这样就通过全球定位系统等信息传感设备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从而建立基于数据要素的市场体系新关系。

总体上说,数据要素助力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的平等化,促进市场主体交换直接化、市场范围扩大化、数据要素及其产品市场化,使各类商品和要素在更大范围畅通流动,为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新的保障、支撑和动力。


二、数据要素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要素在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我国数字经济特别是数据要素的政策框架已初步建立,为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的平等化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数据要素推动一些市场主体交换实现无缝对接,提升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数据要素通过跨区域、跨行业联通,极大地拓展了市场范围。然而,当前数据要素在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一)数据要素产权制度不完善,影响市场主体获得经济自由权

数据要素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作用的发挥,要求具有完善的数据要素主体产权制度以保障市场主体获得经济自由权。目前,我国数据要素产权制度仍不完善。其一,数据要素持有权制度不完善。数据生成过程中主要涉及的主体包括原始数据主体、数据生成企业和公共组织,因数据自身具有混合性、不确定性、非排他性等特点,各类主体生成的数据如何明确其持有权相关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仍有待探讨和厘清。其二,数据使用权和收益权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主要根据或者比照《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反不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保护数据使用权和收益权。数据要素流通的是使用权,但数据要素的非排他性会导致其市场失灵,使用权收入减少,收益权实现不充分,数据生产激励不足。当前,数据要素还难以形成全面、及时、准确的数据信息市场,也不能为完善要素和商品市场的统一公平竞争提供数字保障。另外,数据要素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也阻碍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难以为市场主体提供全面、统一的保护和监管(如信用监管)。

(二)数据要素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不平衡,影响数据要素助力市场范围拓展

数据要素助力市场范围拓展需要相应的基础设施。近年来,我国加快建设 5G、数据中心、“东数西算”工程等数据基础设施,并取得显著成就。但总体来看,数据要素基础设施仍存在着不完善不平衡的问题,影响着数据要素顺畅流通,制约着数据要素助力市场范围的拓展。

1.数据要素基础设施设不完善。其一,数据要素基础设施的关键核心技术能力不足。我国数字基础设施的部分关键零部件等方面存在短板,对国外依赖程度高。如我国工业互联网平台中,“94%以上的高档数控机床、95%以上的高端可编程逻辑控制器、95%以上的工业网络协议、90%以上的高端工业软件被欧、美、日等企业垄断”,导致 5G、人工智能等信息基础设施规模化发展存在困难。其二,数据中心存储不足,数据供应薄弱。“当前大数据中心仅有不到2%的数据被保存”,数据存储不足问题严重,进而导致数据供应难以满足要求,这不仅影响数据要素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也制约着数据要素助力市场范围拓展。

2.数据要素基础设施不平衡。其一,数字基础设施区域建设不平衡。相比于城市已建成先进的、四通八达的数据网,农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则还不完善,网络环境较差,通信水平较低。大数据中心建设存在“大热小冷” “东热西冷”的问题。据统计,“2020年华北、华东以及华南三地机柜数量占全国机柜总数量的79%。东北、西北、西南以及华中四地机柜数量只占总机柜数量的 25%”。其二,数据基础设施内部结构不平衡。数据要素基础设施投资可以分为数据采集、传输、计算和存储四个环节,但目前我国在各环节的投资结构不平衡,对存储环节投资明显偏小,而对计算环节的投资偏大。同时,存储环节也存在着全闪存的存储投资比例过小,而机械存储投资比重过大的问题。这不仅影响着数据要素在全国顺畅流通,而且制约了包含数据等要素和商品在内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三)数据要素交易、监管、安全制度不完善,影响数据要素促进市场主体交换直接化

数据要素要实现商品市场交换跳过中间商,构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关系,其前提是双方掌握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这就需要构建完善的数据交易、监管及安全制度,为数据的顺畅流通提供制度保障,然而目前我国数据要素交易等制度还不完善。

1.数据要素市场交易、监管制度不完善。其一,数据要素交易制度不完善。因数据产权制度不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数据要素交易平台未统筹整合,导致交易标准、规则和制度不统一、不完善。如北京大数据交易所和上海大数据交易所,“在数据要素登记、确权、清算和支付等方面的规则存在根本性差异”。没有统一的数据交易市场,就会导致数据流通体系不健全,数据要素流通不通畅,流通活力不足。其二,数据要素管理制度不完善。数据要素市场管理仍然采用条块分割、属地管理体制和单项管理机制,难以适应数据要素市场一体化所要求的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的融合管理体制机制。同时,政府数据共享管理制度不统一,鼓励政商数据合作的制度不完善。其三,数据交易市场监管制度和手段不完善。如数据交易的承诺、登记备案以及信用体系等监管制度尚不健全,数据要素监管手段也难以适应数据线下和线上相融合的趋势与要求。

2.数据要素安全制度不完善。数据要素市场涉及数据采集、运输、交易和使用等各环节,数据泄露、污染甚至造假等安全隐患的存在影响数据要素的市场化运作、流通及价值提升。具体地说,私人数据泄露不仅会侵犯名誉权、降低数据价值,而且会因为信息诈骗等损害公众利益;企业数据泄露会影响数据市场价值,损害企业商业利益。对原始数据扭曲或破坏引起的数据污染会影响数据要素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效益损失。同时,数据安全审查制度不完善,“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统一规范且可供操作的数据要素安全审查规则,仍然存在数据要素安全审查内容不具体、未细化的问题”。

(四)数据要素生成和交易不充分不平衡,影响数据要素及其赋能产品市场化建设

海量数据生成及其赋能新产品,催生了新的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目前,我国数据要素的生成和交易是不充分不平衡的,影响着数据要素及其赋能产品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1.数据要素生成不充分不平衡。其一,数据要素生成不充分。据统计,2018年中国产生的数据量约为 7.6ZB,据估算“到 2025年各行各业的数据量将会达到 48.6ZB,在全球中占比将达到 30%”。目前,“从事数字技术的企业基本是创新型小微企业,数字发展主体散而小”,数字技术企业生成数据无法发挥规模优势,而且“传感器、芯片等核心元器件,工业设计工具等基础软件等核心技术掌握不足”,致使我国数字技术创新能力不足。据统计,2018年中国“产业数字化占传统产业增加值比重仅为 9.74%”。从横向比较来看,“当前我国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的比值为 1∶5,距离数字经济发达国家 1∶10的比值还有很大差距”。从另一个角度说,这也意味着我国在数据生产及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的发展上仍有很大的空间。其二,数据要素生成不平衡。这体现在生成主体、产业和地区等方面。从生成主体来看,目前“我国政府数据资源总量占全国数据资源总量的 77.6%”,且企业生成的数据主要掌握在工业企业与互联网巨头手中,中小微企业生成的数据少、价值低。从产业来看,全国数字核心产业中,“数字技术应用业和数字产品制造业的发展规模最大,其占全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总增加值的比重分别达 36.34%和 36.30%”,而其他核心产业比重偏小。从区域来看,我国“83.7%的数据资源集中在东部地区”,中西部数据资源发展不足。数据生成的不充分不平衡深刻地影响着数据要素及其赋能产品的市场化。

2.数据要素交易不充分不平衡。其一,数据要素交易不充分。当前我国数据交易规模小,“超过一半的数据要素交易平台的年交易量不足 50笔”。“国家工信安全中心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 23家政府主导的大数据交易中心年交易量均低于 500笔,最低的仅有 50笔。”而数据要素壁垒森严,其只能在平台上小规模流通。数据要素壁垒体现在企业、产业、部门等多方面,特别是数字企业平台间的壁垒制约着数据要素交易市场的发展,“如阿里系、百度系、腾讯系之间的数据交易机构很难实现数据相互开放及共享,也难以在不同平台之间实现交易和流动”。数据要素交易不充分影响着数据要素及其赋能产品以及传统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建设进程,进而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深度。其二,数据交易不平衡。当前“我国有超过 80%的数据资源集中分布在东部地区”,数据要素交易主要集中于中东部,因此“我国现有的数据交易平台、数据处理中心呈现出西部过剩、中部和东部不足的情况”。数据交易的不平衡影响着数据要素及其赋能产品、传统生产要素的市场空间布局,进而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广度。


三、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为了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因此,我国要建立健全数据要素产权制度,加强数据要素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数据要素交易等制度,推动数据要素生成交易充分平衡发展,构建高标准数据及其赋能产品市场体系,全面发挥数据要素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数据要素主体产权制度,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要使数据要素助力经济自由权的平等化,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就需要根据我国数据要素发展实际,建立健全包含持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在内的数据要素产权制度。其一,要建立健全数据要素主体持有权制度。明确包含数据生成企业和公共组织在内的数据要素主体,借鉴欧盟做法,对有关对实质性投入创建的数据库给予专有财产权利保护,建立健全保障数据生成主体数据持有权的法律制度。其二,要界定数据要素使用权的边界。完善关于数据要素使用权边界的法律制度,既保障数据要素使用者的合法权利,又保障数据要素持有者等其他相关经济主体的权利。其三,要建立健全数据要素收益的法律制度。数据要素生成包括搜集、分析、加工、处理等多个环节,其间经历多个数据要素相关经济主体,其生成的数据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生产要素参与了价值的形成和实现过程。因此,在分配过程中,要根据数据要素在生产中作出的贡献,按照数据要素的产权和贡献度公平参与对数据价值的分配。为此,需要建立健全数据要素收益制度,形成更为公平的数据要素分配制度。

(二)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物质技术基础

1.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全面提升数字基础设施效能。“要把政府、市场、社会有机结合起来,科学统筹、集中力量、优化机制、协同攻关”,政府要加强战略谋划和系统布局,明确主攻方向和核心技术突破口;企业要强化自身创新主体地位,加强 5G、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建设,特别是高性能计算、宽带通信和新型网络、光电子器件及集成、集成电路和微波器件等领域数字基建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同时,要加快大规模数据存储等关键共性技术创新突破,不断推进数据要素产业链中关键共性产品的升级。总之,要突破“卡脖子”核心技术,解决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的瓶颈,全面提升数据基础设施的效能。

2.推进 5G互联网、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数据基础设施的平衡发展。要推进各类数据要素基础设施及其内部的平衡发展。如在大数据中心建设上,要适应数据中心集中化、一体化的需求,推动建设国家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为此,国家不仅要制定统一的数据要素的技术、协议、标准等规范,还要“引导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向国家算力枢纽节点集聚,形成国家数据中心集群”。要推动数据要素基础设施的区域平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形成城乡互通有无、一体化的互联网,补齐乡村在宽带网络、交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短板,缩短东西部数据资源差距,促进区域之间优势互补和协同发展。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数据中心建设,根据各地能源、电力、产业、人才等条件和比较优势,引导在电力、能源等资源丰富地区建设大数据中心。通过数字基础设施平衡发展,进一步促进城乡数据要素和商品的流通,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物质技术基础。

(三)建立健全数据要素交易、管理和监管制度,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1.建立健全数据要素交易、管理和监管制度。一是根据不同类型数据配置方式建立健全合规高效的交易制度。数据要素主体不同,其提供的数据类型是不同的,数据配置方式也不同。整体上说,公共组织的公共数据由政府配置,企业生成的商业数据依据市场机制配置。对于不同类型的数据配置,需要明确其合规流通程序,建立合规高效的交易制度。同时,要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交易平台。在数据要素确权基础上,发展数据要素交易平台、数据经纪商等中介,健全数据估值定价标准、交易规则。二是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加快组建国家数据局,推进数据管理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公共组织、生成企业和个人的不同数据制定不同的制度,对不同安全等级的数据要素采取不同管理方法。另一方面,要制定各部门统一的存储、交易等标准和制度,统筹管理各部门之间的数据要素。三是建立健全数据要素交易监管机构。成立包含多层级、跨领域的数据综合管理部门,统筹推进数据要素市场监管和反垄断,借鉴欧盟《数字服务法案》《数字市场法案》等法律,“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做到全国数据要素制度规则统一,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公平有效地竞争,提高数据交易高效便捷水平,不断扩大数据要素交易规模。

2.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安全治理制度。在数据安全治理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相互联动的数据要素安全治理制度和机制。其一,政府要完善《数据安全法》《民法典》中关于数据要素安全的法律规范,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健全安全可控、包容创新的数据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数据要素生成、交易、使用中各方的安全主体责任。其二,企业要按照《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落实在数据交易中声明和承诺制相关规定要求,在数据加工、交易、使用等环节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其三,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数据要素生成、交易等社会治理环节,发挥在数据要素安全运行中的协同促进作用。总之,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协同联动作用,完善数据安全制度,强化数据安全机制,治理好数据生产、收集、流通、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问题,共同建设数据要素流通安全网。

(四)推动数据要素生成和交易的充分平衡发展,构建高标准数据要素及其赋能产品市场体系

1.推动数据要素生成充分平衡发展,构建高标准数据要素及其赋能产品市场体系。在完善数据要素的产权制度和交易制度基础上,数据要素生成的充分平衡将为构建高标准数据要素及其赋能产品市场体系提供基础,而数据要素生成是否充分平衡,则主要取决于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是否得到了充分平衡发展。一要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充分发展,完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以及金融政策,提升数字核心技术研发供给能力,解决“卡脖子”的技术问题,并促进数字技术成果持续转化,激发数字产业化潜力充分释放。同时,运用数字技术改进企业的业务流程,对传统产业进行全面的数字化改造,推动产业链数字化升级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充分释放产业数字化的发展潜力,从而推动数据要素的充分生成。二要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平衡发展。首先,推动数字核心产业链平衡发展,围绕优势数字核心产业,逐步形成信息技术等产业集群,突破数字核心产业的短板和瓶颈,推动数字各核心产业在相互支撑中实现产业链平衡发展;其次,实现数字核心产业空间平衡发展,政府要通过财政、人才等政策来支持数字核心产业落后地区发展,同时推动不同区域在优势产业差异化发展基础上加强区域数字核心产业的协调合作,在产业互补中深化合作,在产业传承中实现升级;最后,准确把握产业数字化的薄弱环节,全面推动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高效整合,立足于各地资源优势和产业结构,进行数字化改造和升级,推动各地产业数字化平衡发展。三要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协同发展。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组建国家数据局建设,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落实,坚持数字技术发展方向,做大做强数字化企业,大力提升全社会各产业数字化水平,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协调发展。

2.推动数据要素交易充分平衡发展,构建高标准数据要素及其赋能产品市场体系。一要破除数据要素流动壁垒,推动数据要素交易充分发展。完善数据要素交易制度,健全组织结构,“在现有各地区域数据要素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强化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的整合,设立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的全国性交易平台”,引导、推动数据要素的充分流通。同时,“加快发展物联网,建设高效顺畅的流通网络”,为促进数据要素的更快流通提供物质基础。二要推动数据要素交易平衡发展。推动中西部的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鼓励一些有数据优势和技术优势的数据资源企业在中西部地区建设区域性数据要素交易平台及根据行业分类的数据资源交易平台,为满足地区数据要素需求提供服务辅助作用,推动数据要素交易平衡发展。

总之,数据要素及其市场是推动我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引擎。我国只有不断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产权交易、监管、安全等一系列基础制度,加强数据要素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数据要素及其赋能产品市场体系,才能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作用,构建起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注释从略)


(责任编辑: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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