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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圈也爆瓜了丨广美教授冯峰鸭嘴兔抄袭米菲兔?

滤镜 2021-07-09



在艺术创作中,“抄袭”这两个字是对一个作者最大的罪名,抵制抄袭也成了现在很多人的一种行动,但是就算是现在,也仍然有很多人抄袭,这其中,也不乏很多有身份的人物。

广美教授开办画展,自称研究了20年鸭兔文化,结果网友一看到之后,“这不就是米菲兔?”

广美教授抄袭“米菲兔”

有这么一则消息在网上传播开了,相信学设计或者美术的小伙伴应该都知道了这个消息,那就是广美的教授抄袭了大名鼎鼎的“米菲兔”。抄袭不说,还专门办了一个展览,来展示这些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他的创作,只不过从“米菲兔”变成了“鸭兔”。

如果是一些小朋友,或许还不知道米菲兔有多普及,但是对于已经成年的一波人来说,小时候买的文具上,尤其是晨g文具,上面都有很多米菲兔的图案,相信很多人小时候还画过。


虽然抄袭并不是说相似就能摁头算抄袭,毕竟也有着撞脑洞的时候,如果是因为脑洞相似,或许也不会引起这么多人的愤怒,最让人生气的一点是,这个教授所谓的作品,除了嘴巴以外,都能完全和“米菲兔”重合上。

基本上每一个人看到教授的作品之后,都认为这是抄袭,但是教授却不这么认为,他觉得这是一种艺术,认为自己是一个编剧,并不算是抄袭。他还说自己已经研究了鸭兔艺术20年之久,有着许多的鸭兔创作。

米菲兔版权商怒怼

这件事情并不只是在国内的设计圈出名了,而是直接传到了米菲兔的出版商的耳朵里,这件事传播之后,真的是丢人丢到国外了。因为这件事情并不是一个什么也不懂的门外汉做出来的,而是一个美术学院的教授,深知版权是多么重要的一件事,也深知“抄袭”这两个字有多大的分量。

米菲兔的出版公司表示,冯教授作为版权保护相关的从业者,这种行为已经有些越界了。而公司也已经向冯教授发函,等待着峰教授的回复。米菲兔的版权被侵权,其实并不只有冯教授一个,出版公司也并不是每一次都会参与其中,但是这一次的影响太大了,出版公司不能无动于衷。


这种丢人丢到国外的行为已经不知道该如何评价了,最开始的时候冯教授一直狡辩说自己没有抄袭,但是这次出版商直接和他沟通,不知道冯教授会有什么样的回复,但是无论如何,这已经算得上是一个国际事件了。

希望冯教授能尽早的认清自己的错误,不要为了这一点面子而争强好胜,说出一些让其他人都不信服的观点,结果直接给国家抹黑。

网友评价

对于这件事,网友们还是非常抵制的,无论你怎么解释,怎么说是一种艺术,但是直接把别人的设计拿出来给自己用上,那这就是有问题的。

但尽管这样,仍然还有一些人认为教授的并没有太多的问题,他们认为就像是泥塑一样,最开始大家都是泥巴,经过艺术的加工之后才形成了不同的作品。甚至还说出了批判教授的都是圈外人这样的话。

但是要知道,米菲兔并不是泥巴,它是一个已经家喻户晓的艺术商品,艺术的创作并不是说在上面加上鸭嘴就可以的。

至于最后一句话,我认为艺术是没有圈子的,普通人也可以成为一个艺术家,而艺术家,也只不过是普通人罢了。希望大家能够真正的支持原创,支持创新。


注:以上内容来自百家号作者“二次元小兰”。


以下来自相关人士评论

没有批判性转换,是一个问题

文/杨小彦(中山大学教授、评论家)

冯峰的创作一向和流行符号有关系,所以容易把他的作品和“挪用”联系起来。但是,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对于流行符号的使用要有针对性,要有某种明确的“说明”,而且最好是一次性的。

比如,他以麦当劳符号为对象将之颠倒过来使用的作品,我以为就可以成立。这一作品所针对的符号是众所周知的商标,代表了某种消费主义的观念,冯峰将之颠倒后,显然改变了原来的含义,把人们的联想引向了另外一个方向,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印象。

需要指出的是,他的作品不属于“挪用”,而是以公共符号为对象的一次批判性转换。

冯峰最早的“鸭兔系列”使用的是一个与知觉心理学有关的著名符号,并生发其中自相矛盾的内容,来源一直有明确的交待,尽管反复使用,也还可以被人们所理解。我对他的这一系列作品的疑虑是,手法有简单之嫌,不如他针对麦当劳符号的创作更有明确的意义。

这一次冯峰延伸他对“鸭兔”矛盾图形的解释,但却使用了与“米菲兔”形象高度重合的形象,不仅手法太过简单,而且说明也一直暧昧不清,有让人以为是其“原创”的联想的嫌疑。即使用“鸭嘴”对之改造,也已经有先例。因此,作品出来后引发质疑,是理所当然的。

冯峰的解释是,任何人都可以针对公共符号进行创作,这是一种艺术手法。一般而言这是对的,但对具体作品要做具体分析。他运用麦当劳符号的创作就明显和利用米菲兔图形有根本的不同。关键是,按照这一逻辑,人们是否也可以直接采用冯峰曾经的符号去创作,然后公开宣称这创作属于“原创”?这应该说不过去吧。

这一次事件的确严重地提醒了我们,从批评和理论的角度仔细区分现代艺术中诸如“挪用”“借鉴”“拼贴”等概念的含义,区分有针对性的创作与简单照搬甚至模仿的差别,是有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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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展人冯博一:网友提出的“抄袭”争议是在集体式的进行道德层面上的判断,而冯峰的作品《鸭·兔》应该放在后现代艺术的框架和思潮中进行讨论。“冯峰特别明显地具有这样后现代的特征。这与抄袭有本质区别,不是简单的剽窃,而是故意的戏仿,利用大家熟悉的、带有商业性的流行形象进行再创作。这种再创作又和冯峰的思考和他的系列创作结合在一起。”

独立策展人崔灿灿:挪用已经是当下的艺术创作另外一种创造。“这是一个编辑的时代,也是一个信息处理器的时代,我们都是在处理过去的信息,给予这些信息新的处境和意义。信息共享的互联网时代,人们很难去创造见所未见、闻所未闻、听所未听的事件。改变、挪用、戏仿是另外一种创造,就像故事和经典形象一样,它可以有无数个版本,也可以被黑化,也可以被恶搞化,这在互联网中非常普遍,为什么艺术不能?”

中山大学教授冯原:要界定挪用的内核和边界。第一,挪用必须是公开的(在意图上),第二,挪用要区别无主体的“公共符号”和有主体的商业符号和个人创作,否则,艺术家自己的创作也难免会成为被挪用的对象。如此,艺术家挪用他人创作若是可以成为创作手段,那他也应该回答以下问题:被挪用的符号到底属于谁?谁有资格对“挪用”的“符号”拥有“原创知识产权”?艺术家“有意挪用”符号,是否就剥夺了符号的“原创知识产权”,使其直接成为是另一个艺术家的作品。

冯峰回应:“艺术创作是一种社会研究,一切我们熟悉的商业符号都属于公共知识和信息,都是艺术创作的词汇,也是研究的对象,研究它的路径,研究它是如何浸入我们的记忆。至于是否侵权?请大家相信法律。”

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李旭:本次涉及的“米菲兔”与“鸭兔元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一般体现在线条、色彩、结构、布局、光影等内容。像本次涉及的两个画面整体外形,轮廓及线条都可以完整叠图,虽然部分细节有差异,但是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仍很高概率会认定为侵权。整体轮廓基本一致,即便在细节上加‘微创新’,仍然是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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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根据澎湃新闻、羊城晚报综合整理。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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