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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不良资产领域的12种方式

2017-12-23 德悟资管视界


“德 悟 投 资 管 理 公 司”部 分 待 处 置 的 不 良 资 产 及 法 拍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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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专注不良资产

作者:张榕

过去几年,有关不良资产的政策可以说“利好不断”。早在2012年5月,银监会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6号文)就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可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AMC,参与当地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此后地方AMC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而且出现了由民间资本控股的AMC。到2016年10月,银监会又发了《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AMC,并放宽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与地域限制。

与此同时,各路资金也“闻风而动”。一方面,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部分地方AMC借助渠道和资金成本的优势,从银行大批收购不良资产包;另一方面,大型不良资产基金应运而生,部分正在募集资金或进行布局,少数则已经完成大规模的收购交易,开始批量处置。

因此,不良资产处置行业迎来自己的蓝海,为一处待挖掘的“优质”矿山。作为参与其中的重要参与人员,律师能否发挥建设性作用,取决于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否专业、优质,即是否能够满足客户的根本需求,是否能提供足够的粘性服务和更多的附加值服务。


对此,本文从不良资产处置角度,对律师提出以下三个建议和希望:

一、不做司法程序的被动参与者和应付者,而做司法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不良资产处置方案设计的主导者。


(一)部分律师对于代理不良资产案件有错误认识,且只是按部就班的走司法程序

1.过于靠关系资源争取案件,但是忽略基本的行业知识、能力和经验的完整性和重要性

金融案件的代理资格具有较高的门槛,一般律师难以进入,但是金融案件律师获取案件代理权,一定的人脉关系资源在其中发挥了重大作用,金融机构往往也最看重这一点。但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律师只有诉讼经验,没有基本的金融从业经验,更没有不良资产的完整处置化解经验。因此,从客观而言,部分代理律师只会简单的以常规司法程序机械的处置不良资产案件。

2.部分律师对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动机存在错误认识

部分律师潜意识中认为不良资产的处置只需按部就班走完司法程序并办结案件即可,只要在程序上圆满并能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交代即可。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种认识只是基于特殊背景环境下国有企业处置不良资产的错误认识,已经严重不符合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实际需要。

3.部分律师把代理不良资产案件简单等同于走司法程序。

目前实务操作中,部分代理律师仅是简单、机械的根据法院的指挥或者金融机构的要求参与司法处置程序,被动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对某些法律问题进行论证或者解释,被动性的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利用资源关系推动案件的节点进程,基本不会主动研究、提出处置化解的思路等。

然而,上述种种现象只会加剧金融机构对代理律师专业性的质疑,金融机构亦会随之在内部制度和管理上做出应对,例如,对律师代理业务进行招投标,会修改委托代理合同,缩小前期固定代理费的支出比例,亦会约定金融机构的随时解除权等。因此,律师需要特别对此种现象和意识充分予以重视和警觉,需从根本上深入挖掘金融机构的需要,提高法律服务的水平和效果,从而以专业的服务来获得代理权,并出色的完成代理任务。

(二)金融机构的需求,在于律师能够提供一种精致化的化解处置方案,便于金融机构决策和实施高效的处置行为

金融机构在处置不良资产时,作为内部组织机构和各项流程制度健全的组织体,每一次资产保全行为都需要由公司相应审议部门决策和执行,所以律师如果在代理该业务时不能为金融机构的决策提供具体且有实操价值的处置化解方案,而只是简单的对于金融机构提出的处置化解思路或者方案进行论证或者解释,则实属专业服务机构价值属性的“主动丢失”,无异于自降地位成提线木偶。

因此,代理律师在从事该项业务代理时,要经常主动思考和形成较为具体的思路和操作方案,从而体现本身的特有价值。这也是金融机构不同于其他委托人需求的重要方面,需要代理律师面对实际情况和实现代理服务的同步跟进。

那么,什么样的方案才是具有可操作性且可以作为金融机构的决策参考呢?

金融机构决策所参考的依据无非是利益、成本、时间、程序、可操作性、风险程度以及控制措施等。但是每种方案的上述要素不尽相同,还需要特别关注。

若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处置化解不良资产,则需重点研究司法拍卖的程序、相关时间,以及司法成本等。虽然走司法程序大多律师都没有问题,但是亦要精益求精,关注具体操作细节和技巧,例如对于司法评估可以建议金融机构与债务人沟通,协助法院和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以及提供相关重要合同文件等,并促使双方协商确定评估机构等,以尽量缩短程序时间;在司法拍卖程序时,代理律师则需要预先征询金融机构如无人竞拍时抵押物的后备处置计划,抵押物由何人参与竞拍,参拍资金如何安排以及参拍的司法成本和税务筹划(包括各种税费大概是多少以及在实践中由何种主体承担等问题)。

若金融机构与债务人拟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完成不良资产的处置和化解,则需重点研究以物抵债方案是否存在被撤销的风险,抵押物身上是否有其他或有负债以及潜在风险(比如有无司法查封和其他担保),查封法院是否同意以物抵债、协助解除查封等,抵押物如何过户、过户风险和过户成本,以及抵押物如何变现等程序和因素。只有综合考虑各项具体因素,金融机构才能据以推动内部的决策批准程序,代理律师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不良资产的处置化解不应满足、局限于司法手段,而需通过综合性的法律、金融服务为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的非司法处置化解手段,以不诉方式化解不良资产作为最高境界。


司法手段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更是如此。不良资产若非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固有财产,则面临着更大的兑付压力和监管压力,金融机构的主要目的是快速、安全的处置化解不良资产。而司法手段面临的最大问题则是当事人对于程序主导权的完全丧失,司法处置的时间不确定,回收金额不确定,而且易引发社会关注,因此,以司法手段处置不良资产是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基于此,代理律师应该更多照顾到金融机构的需要,尽量以非司法手段化解不良资产,在通过司法处置不良资产时时刻优先考虑通过包含金融与法律在内的综合手段实现不良资产的非诉处置。

目前,不良资产的处置在司法程序中,主要有司法拍卖和以物抵债,而在司法程序之外以非诉手段解决纠纷的大多见于以物抵债和债权债务的重组,但是以其他非司法方式处置化解纠纷的并不多见。因而,在司法手段之外探索更多的解决路径对于提高处置化解效果和提高金融机构的满意度异常重要。

首先,应高度认可和优先考虑以债权债务重组以及债权转让的方式处置化解风险项目;其次,对于抵押物价值足以覆盖债权本息且优质的抵押物,只是暂时由于某种原因难以变现,代理律师可建议金融机构通过与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私募基金合作共同设立专项基金持有该物业或者债权,从而使金融机构尽快兑付信托计划等资金端的委托人,而在该抵押物变现后由金融机构与相关主体分享其收益,或者由其他参与主体独自获取该收益;最后,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代理律师应加强探索以设计其他交易结构处置不良资产的力度。

总之,一个优秀的不良资产处置律师,不但要懂得法律,还要懂得金融,处置不良资产,第一位的思路应该是非诉手段处置化解,最高境界应该是以无诉、非诉手段化解不良资产,这是一种更高端、更高效、更考验能力的方式,同时亦最满足金融机构的实际需求。


三、不以简单走完司法程序和完成代理任务为目的,而要以通过有效的资产处置为金融机构谋取更大利益,甚至实现创收盈利。


目前,律师的收费模式基本上为前期固定代理费加后期风险代理费,后期的风险代理费用一般按照回收金额大小分档并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确定,有的则是按照本息之和作为基础标准,超过本息之和的回收金额,与金融机构分享超额收益。

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通常采取司法处置方式化解处置不良资产,在收取前期固定的代理费后,后期的司法进程可能由于种种不确定因素无法有效推动,所以很容易产生代理律师“前期热乎、积极,后期敷衍、消极”的情形,亦有律师对于代理案件放任不管,或者将重心完全转移到其他新收案件上。最终导致的后果就是代理律师得不到金融机构的认可,能力没有得到充分锻炼和发挥,口碑越来越差,业务拓展空间越来越小。正因如此,代理律师不如将目标定为获取后期高额、可观的风险代理费,一方面促进自己的业务能力不断精进,另一方面提升自己的口碑,从而使业务范围越来越广。

因此,优秀的律师应将自己的代理的目的放在能够与金融机构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即通过专业优质的服务,尽量保障金融机构免遭不当损害,使其损失降到最低,甚至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还能使得金融机构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

诚然,要做到这点,律师设计方案的能力、司法处置的能力以及非司法处置的能力要大幅度的得到提高,尤其是要把非司法处置能力放在更突出的位置予以考虑和锻炼,唯有如此,才能够与金融机构不断增强黏性,获得金融机构持续的好评,也会不断的提高自身的能力。相反,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在实际处置过程中承担了方案设计甚至具体的司法处置事务,则终将会导致律师出局的窘境。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打铁尚需自身硬。律师要在不良资产的蓝海中立足且迎面而上,需要在司法处置能力上不断的提高精细化程度,在非司法处置能力上不断的补充和完善,同时最根本的是要满足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工作需要,即不断提高做处置方案的能力,使之可以成为公司决策的直接参考或者依据。此外,切记不要短视、敷衍、走程序,而要与金融机构互利共赢,在帮助金融机构实现创收盈利的过程中提高自己的地位、能力和收入,否则再富饶的蓝海亦会成为不可控制的海难。

律师参与不良资产领域的十二种方式


一、提供尽职调查并出具报告

目前专注提供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服务的团队不多,多属临时拼凑。其中,金融企业或AMC对外聘尽调团队有相应要求,一般都从其“入库”的律师事务所中选择,要求主办律师的执业年限不少于5年,并且须按照指定模板出具尽调报告

二、为不良资产行业的金融产品提供专项服务。

目前,部分私募基金和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已直接或间接渗透到不良资产市场。如果律师既熟悉金融和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又懂得不良资产行业的各种法律规则和操作技能,能够预判风险来源,则在产品设计、交易架构、组织结构、发行规则等方面为发行该类 55 39594 55 22064 0 0 4708 0 0:00:08 0:00:04 0:00:04 4708融产品的机构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三、为不良资产证券化及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提供法律服务。

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中,律师可以提供的服务包括:参与资产证券化发起和计划书的制定;处理特设机构在组建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务;参与协商和谈判;拟订或审阅各项法律文件;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结构设计、交易文本制作、基础资产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在银行业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中,律师可为商业银行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对资产的转让效力等问题发表独立意见。

四、担任不良资产投资机构的服务商。

投资者购买不良资产包之后,限于人力和精力以及专业性要求,都需要自建或外聘律师团队提供管理及处置服务。法律事务主要包括:起诉(或仲裁)主张债权并申请财产保全,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申请变更诉讼主体,申请(恢复)执行及采取查控措施,参与案件诉讼,应对执行异议、复议等。日常管理事务主要包括:建档、信息录入、时效管理、发函催收、参与和解谈判、寻找债务人新信息、个案选聘代理律师、处理紧急事务等等。

五、为债权人提供代理服务。

这是律师从事不良资产业务最主要的创收手段。目前国内涌现个别专门代理不良资产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也有一些律师事务所设置了不良资产业务部门。律师提供的服务包括:起诉或申请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实现抵押权、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申请变更诉讼主体、申请执行、查找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代理衍生诉讼(追加偿债主体或破解处置障碍)、代理破产清算、代理强制清算、代理追究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刑事责任。律师代理不良资产案件基本上都采取“全风险代理”,即没有成效时不收费,有成效时(指有执行回款、以物抵债、和解、债权再转让、债务重组等)再按约定比例或金额收取律师费。通常,国有银行和四大AMC给出的代理费率不高于10%且分段递进累减;地方AMC、农商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给出的代理费率介于10*-15%;民间投资者给出的代理费率介于15*-20%。如果以和解、以物抵债、债权再转让、债务重组等方式回收的,则代理费减半。

对于一些“硬骨头”案件,律师可以争取先收取一定前期费用,待约定条件成就后再按一定回收比例计费。律师在承办此类案件中要注意几点:①避免债务人和债权人绕开律师和解;②如果确需和解,应建议由债务人承担律师费;?不能私自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费用;④如果对案件确有信心,应说服委托方不和解,甚至可以承诺保底回现;⑤注意收集、分析信息(如财产线索价值),举一反三,考虑是否再代理另案,或促成投资者购买有关债权,创造新的盈利空间。

六、向债权人承诺保底回现。

如果律师对某个资产包有较大把握,但又限于资金或风险,或债权人不愿意转让,可与债权人承诺保底回现。即:律师保证为债权人收回某额度的款项,在未达到该额度之前不收费;超出该额度的由双方按比例分配回款。采取这种方式,容易打动债权人,操作得当加上运气较好的话,律师收益会大大超过代理费(甚至可达到数百万元)。

七、与债权人约定合作分成如果律师对某个资产包有较大把握且有一定资金实力,但买断债权又有顾虑的,可与债权人商洽合作分成

操作要点:①律师向债权人缴纳一定保证金(一般为该债权收购价的20%-30%);②律师负责债权的全部追收事务并承担费用;③如涉及和解或以物抵债或转让债权的由双方决策;④项目有成效时双方按约定分配。这种方式相当于律师将其资金、技能转化为资本,可谋求更大的收益。当然,律师不宜以自己或所在律师事务所作为一方当事人,最好是成立一家可以控制的壳公司与债权人合作。

八、提供重组类服务。

不良资产行业的重组是一项复杂事务,法律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律师需掌握或了解一定的金融、财务、审计、税务、法律、资产评估、工商、法律文书写作等专业知识或技能;如果需参与谈判的,还需具备相应技巧(仪容、口才、风度、气势等)。律师应基于“和气生财”而撮合双方交易,拟订的重组方案要兼顾公平性和可操作性,以各方共赢为目标,谈判的时候有理、有利、有节,切忌咄咄逼人或挑词架讼。如果律师代表债权人,在风险控制方面需注意把握要点:①“三换”:换人(法人、董事、财务)、换章(公章、财务章)、换股(股东);②“三押”:押股权、押实物、押人(债务方的股东及其近亲属提供连带担保);③“一收债”:将第三方(通常是债务人的关联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全数收购。

九、与投资者合作购买。

律师要做足功课,要有团队、有成功的处置经验、有好项目、要自信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律师利用自身专业技能或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调查或收集到债务人可靠且价值较大的财产线索时,可“跳出”代理的思维定势,尝试寻找伙伴合作购买相应债权,以谋求超额利益。在合作条件方面,可以①合作伙伴出钱、律师出力,双方分成;②可以与合作伙伴成立基金购买资产包,合作伙伴出大钱、律师出小钱及出力(相当于GP或管理人),双方分成。在分成时间方面可以灵活变通,例如让合作伙伴先收回本金之后双方再分成,或者让合作伙伴先收回本金及固定回报后再分成(即律师劣后)。

十、帮助债务人维护正当权益。

我们不赞成律师帮助老赖逃废债务、损害社会诚信。随着法制健全,政法部门加大了对老赖逃废债务的打击力度。律师参与其中,往往风险高于收益,没有必要为了蝇头小利而陷自己于不利。但律师可以帮助债务人维护正当权益。例如:①在债权债务重组过程中代表债务方谈判及审查合同,修订不合理的条款;②在诉讼中主张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无效、利息计算错误等;③在财产保全或执行过程中,抗辩债权人(或法院)超标的查封、错误查封案外人财产,代表债务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及相关复议、诉讼等等。律师也可以利用程序规则帮助债务人与债权人周旋从而争取主动权,例如故意拖延审判执行进展(提出管辖权异议、执行异议、申请司法鉴定、损害优先购买权、债权转让通知程序不当等)。目前,国内专业代表债务人维护权益或运用法律规则帮助债务人而出名的律师(或律师所)还没有;如果有,相信其业务会应接不暇。

十一、担任中介促成交易。

律师在尽调或代理过程中能第一手接触、收集和核查债权资料或信息(例如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和意愿,相关企业的财产线索),可以判断哪些债权的回收较有保障,利用信息不对称,向伙伴推荐购买相关债权,而律师即可赚取中介费用。投资者购买债权之后基本上也会委托该律师追收、处置,律师也可再次获利。律师较容易获得金融企业拟处置的抵债物、抵押物信息,或在自身代理的案件中又熟悉查封物的情况,只要多加留意、收集信息,经尽调后可向投资者推介购买该等实物,从而赚取中介费。

十二、以小博大、谋划布局以下这些操作

有些高端,考验律师的眼光、格局、胆量和实力,需具备较高水平才能尝试,成功与否还要些运气:

情形一:当律师掌握了某些抵押物、查封物、抵债物将严重影响相邻物业的价值或使用功能,或者与相邻物业连片开发(改造)即可大幅升值时,可以购买相应债权或物业。之后:①尝试与相邻物业的权属人商洽共同开发、提升价值;②或将前述债权或物业溢价转手。

情形二:当律师掌握了某些抵押物、查封物、抵债物的价值或使用功能严重受限于相邻物业(类似于钉子户),或者与相邻物业连片开发(改造)即可大幅升值时,如果相邻物业价格不高(或前述物业将快处置),可以购买相邻物业。之后:①在前述物业处置时尽可能将相邻物业的障碍予以披露及夸大,令意向买家产生疑虑;②自己或合作伙伴在合适的价位购入前述物业;③如前述物业被第三方购入,则可与之商洽合作或将自身物业溢价转让之。

情形三:律师掌握了有效信息,或与债务人合作(其实就是串通),利用小额债权的案件抢先查封别人的抵押物。之后:①故意通过关联人不断提出异议、复议等程序拖延时间,长期不处置;②在债权人(金融机构或AMC)处置抵押物对应债权时压价竞买;③债权被第三方竞买的,则与之商洽合作或将自身债权溢价转让之。

情形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判断某宗抵押物或查封物的价值巨大,在调查清楚产权人全部负债的情况下,在精密计算成本、收益及评估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与合作伙伴收购涉及产权人的全部债权,查封及轮候查封该物业,之后在该物业处置时赚取差价或以物抵债。如果律师的尽职调查水平较高,或与债务人熟悉,或触角敏锐,或自身具足够实力,可在不良资产行业内大展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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