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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这个5分钟处理轻微交通事故的功能将覆盖全市各区县!

交警小编 汕头交警 2019-12-25

重磅消息!

已在龙湖金平两区试点3个多月的“事故e处理”功能,

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

全面覆盖我市7个区县!


今年8月1日,“汕头交警”微信公众号(微信号:stjjwx)正式上线“事故e处理”功能(目前只在金平区、龙湖区试点),市民群众通过手机端,便能享受轻微交通事故线上自助报案理赔处理、交通事故认定等快速服务。

经过前期的试点工作,“事故e处理”功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上线3个多月来,“事故e处理”平台共受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报案84宗,其中交警远程指导定责17宗、自行协商解决67宗。最快的仅5分钟便完成事故处理,有效缓解因事故造成的城市拥堵状况。


昨天下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事故e处理”平台操作培训会议,全面介绍了“事故e处理”平台的操作流程、后台管理、轮值规则等知识。为今年12月1日起,“事故e处理”功能将覆盖全市提前做好准备。



届时,凡在每天7:30-19:30时段,在汕头市区域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之间且车辆能够移动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单方财产损失10000元以下(需已购买交强险),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并通过“汕头交警”微信公众号“事故e处理”功能,拍照取证、协商定责、在线报案三个环节,轻微交通事故迅速“搞掂”!




那么,这个这么便捷的功能,在使用的过程中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就让小编来详细介绍。

哪些情形不适用“事故e处理”

1.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它设施的;2.车辆未经检验合格的;3.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4.事故一方肇事逃逸的;5.车辆无号牌或临时号牌,或涉嫌假号牌的;6.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或涉嫌持假证的;7.涉嫌酒驾或毒驾的;8.涉嫌保险欺诈的。

当事各方事故责任如何确定

一、一方当事人有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另一方(多方)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有违法行为的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一方(多方)不承担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双方(多方)当事人都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拍照角度不好是否会影响交警对责任的划分?

如当事人对轻微交通事故现场未按提示、图例拍摄符合要求的照片,会影响交警对责任的划分。照片拍得对,流程才能走得顺。各位车主赶紧戳链接收藏好这份拍照攻略,做好功课,万一发生轻微碰撞事故时才不会摸不着头脑噢!


轻微交通事故一拍搞定!汕头交警微信公众号“事故e处理”功能上线啦!


交警蜀黍温馨提醒:当事各方可拍下对方相关证件以及保险凭证,有助于保障自己的权益。


通过“事故e处理”定责生成电子保单后,我们还需要走什么流程理赔?

一、报案。在汕头交警微信公众号“事故E处理”对事故定责并生成事故责任协议书后,可继续通过该功能向保险公司线上报案,也可直接用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告知出险的时间、地点及事故情形等,保险公司后台坐席实时受理案件;

二、定损。保险公司受理报案后指派理赔人员联系车主到定损点或维修厂,确定车辆损失金额;

三、提交材料。提交被保险人同名银行帐号或银行卡号、维修发票等;如需无责直赔的全责方被保险人签署无责直赔授权书;

四、赔付。保险公司审核理算后,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将赔款直接转账到被保险人同名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上;在全责方签署授权书后,全责方保险公司将赔款直接赔付给无责方。

如果发生了适用“事故e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但驾驶员没有选择去处理,而是留在现场争论,结果导致了交通拥堵,这样的行为会不会受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3条: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之间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即行撤离现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报警,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的指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及时将可移动的车辆和物品移至安全地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不得驶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造成路产损坏或者公路污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1条第1款第6项: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即行撤离事故现场而未撤离,导致发生严重阻塞或者次生事故的。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转载请注明来源:汕头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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