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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灯亮时不停车,最终……

交通事故警示录 汕头交警 2022-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个别人心存侥幸,争时抢道,闯红灯,视法律当儿戏,致安全于不顾,最终付出代价。



2018年8月6日23时48分许,市区汕汾路外砂文祠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沿外砂老国道从澄海往汕头方向行驶的二轮电动摩托车与一辆沿汕汾路从汕头往澄海方向行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黄某莲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通过路口监控视频可以看到,事发当时,黄某莲驾驶的电动摩托车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规定闯红灯。



交警部门最终认定黄某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时,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规定闯红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轿车驾驶人林某钦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遇情况时没有确保安全后通行,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部门提醒,闯红灯不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影响交通秩序,且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宁停三分,不抢一秒,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转载请注明来源:汕头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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