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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曉磊丨《史記·律書》“律數”發微

孫曉磊 书目文献 2019-06-13

《史記·律書》“律數”發微


孫曉磊

    孫曉磊,文學博士,浙江師範大學人文學院講師。主要從事秦漢文獻學研究。


【提要】 今本《史記》之《律書》已非太史公書之原貌,經有後人的改動,加以《史記》版本繁夥,異文大量產生,致使《律書》文字錯訛甚多。該篇“律數”一節,自古及今,學者爭論不斷,針對其具體數字、性質、來源以及五聲等,都有大量的討論。今綜合歷代研究之主要成果,利用“三分損益”算理對“律數”中的數字進行計算,求是去非,一方面闡明“律數”性質及來源,另一方面訂正各具體數字,并調整其與五聲之關係,以使今人對“律數”的認識得以清晰。

【關鍵詞】律呂;律數;五聲;三分損益

 

《史記》“八書”之一的《律書》,講述了“八風”、“律數”、“生鍾分”(鍾律產生的尺度)、“生黃鍾術”(黃鍾律產生的方法)問題。然今傳世之《律書》原為《兵書》,其“序”亦為原《兵書》之遺文,“序”文之外言律內容多為後人割裂、拼湊原《律曆書》而成,經後人移動,已非太史公書原貌[①],加以《史記》版本繁夥,異文大量產生,使得《律書》文字多有錯訛。今本《史記·律書》“律數”一節,其各具體數字及“十二律”與“五聲”之關係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訛誤。另外,學界對於這組“律數”的性質和來源,仍存有疑問,至今沒有形成一個有說服力、統一而清晰的認識[②]。如今,針對上述諸問題,我們提出自己的意見,以便求正於學友。


一、《史記·律書》“律數”析疑

今本《史記·律書》“律數”一節,其文曰:

九九八十一以為宮。三分去一,五十四以為徵。三分益一,七十二以為商。三分去一,四十八以為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為角。

黃鍾長八寸七分一,宮。大呂長七寸五分三分二。太蔟長七寸十分二,角。夾鍾長六寸七分三分一。姑洗長六寸十分四,羽。仲呂長五寸九分三分二,徵。蕤賓長五寸六分三分二。林鍾長五寸十分四,角。夷則長五寸三分二,商。南呂長四寸十分八,徵。無射長四寸四分三分二。應鍾長四寸二分三分二,羽。[③]

此“律數”分為兩組,第一組“律數”為:

八十一、五十四、七十二、四十八、六十四

第二組“律數”為:

八寸七分一、七寸五分三分二、七寸十分二、六寸七分三分一、六寸十分四、五寸九分三分二、五寸六分三分二、五寸十分四、五寸三分二、四寸十分八、四寸四分三分二、四寸二分三分二

第二組“律數”之太蔟長“七寸十分二”、姑洗長“六寸十分四”、林鍾長“五寸十分四”、南呂長“四寸十分八”之“十分”,原訛作“七分”,舊版點校本《史記》(中華書局1982年版)全部校改為“十分”,甚是。然而黃鍾長“八寸七分一”卻不作校改。司馬貞、沈括、蔡元定、錢塘、王元啟、瀧川資言、丘瓊蓀等歷代校勘者皆認為黃鍾長“八寸七分一”當作“八寸十分一”。

《呂覽》、《淮南》、《漢書》等古籍關於“黃鍾”長度的記載皆為“九寸”,甚至《史記》它篇的記載亦為“九寸”,但《律書》此處的記載卻為“八寸七分一”,顯然兩數不等,怎麼解釋這種矛盾現象?第一組“律數”與第二組“律數”之間是什麽關係?兩組“律數”各是什麽性質?來源為何?歷代研究者形成以司馬貞、朱熹、蔡元定、王元啟、瀧川資言、丘瓊蓀等為代表的“九進制”、“十進制”合用說和以沈括、錢塘、黃大同等為代表的“實積”說。

(一)司馬貞、朱熹、蔡元定、王元啟、瀧川資言、丘瓊蓀

1.唐·司馬貞在《史記索隱》中將黃鍾長“八寸七分一”校改為“八寸十分一”,並曰:

上文云“律九九八十一以為宮”,故云長八寸十分一,宮。而云黃鍾長九寸者,九分之寸也。劉歆、鄭玄等皆以為長九寸即十分之寸,不依此法也。云宮者,黃鍾為律之首,宮為五音之長,十一月以黃鍾為宮,則聲得其正。舊本多作“七分”,蓋誤也。[④]

2.宋·蔡元定在《律吕新書·律長短圍徑之數》“司馬遷《律書》”條引《律書》第二組“律數”之後,曰:

《律書》此章所記分、寸之法,與他記不同。以難曉,故多誤。蓋取黄鐘之律九寸,一寸九分,凡八十一分。而又以十約之為寸,故云八寸十分一。本作“七分一”者,誤也。……大要《律書》用相生分數,相生之法,以黄鐘為八十一分。今以十為寸法,故八寸一分。《漢前後志》及諸家用審度分數,審度之法,以黄鐘之長為九十分,亦以十為寸法,故有九十分。法雖不同,其長短則一。[⑤]

朱熹在蔡書序言中對此評論道:

其言雖多出於近世之所未講,而實無一字不本於古人已試之成法。蓋若黄鐘圍徑之數,則漢斛之積分可考;寸以九分為法,則《淮南》、太史、小司馬之説可推。[⑥]

3. 清·王元啟《史記三書正訛》“九九八十一以為宮”條,曰:

前云得九寸為黃鍾,是謂十分之寸。此復用九分之寸者,取其布算為便,文異而理則同。[⑦]

其書“黃鍾長八寸十分一,宮”條,又曰:

        《索隱》曰:按上文云“律九九八十一”,故云長八寸十分一 ;舊本多作“七分”,蓋誤也。按:今本泰蔟、姑洗、林鍾、南呂四律猶作“七分”,蓋由校讎之不審也。今依《索隱》注悉為改正。[⑧]

4.日·瀧川資言在《史記會注考證》中將黃鍾長“八寸七分一”校改為“八寸十分一”,並曰:

《史》此文曰“黃鍾長八寸十分一”,下文及《淮南子》曰“九寸”,蓋一以漢尺言,一以古尺言,其餘概皆吻合。[⑨]

5.今人丘瓊蓀在《歷代樂志律志校釋》中將《史記·律書》黃鐘長“八寸七分一”校改為“八寸十分一”,並說:

比率與長度,不能混而為一,雖長度亦基於比率,有比率即可以定長度,然長度是長度,比率是比率,二者蓋有別。比率是“數”,長度是“度”。史公原文,一有“長”字,如云“黃鐘長八寸十分一,太蔟長七寸十分二”,此長度也。一無“長”字,如云“九九八十一以為宮,三分去一,五十四以為徵”,此數也。《呂覽》、《淮南》皆云黃鐘長九寸,此言八寸十分一者,蓋如小司馬所謂“律九九八十一,故云長八寸十分一”也。此皆顯然不是“實積數”。[⑩]

(二)沈括、錢塘、黃大同

1.宋·沈括《夢溪筆談·象數二》有云:

《史記·律書》所論二十八舍、十二律,多皆臆配,殊無義理。至於言數,亦多差舛。……律有多寡之數,有實積之數,有短長之數,有周徑之數,有清濁之數。其八十一、五十四、七十二、四十八、六十四,止是實積數耳。又云:“黄鍾長八寸七分一,大吕長七寸五分三分一,太蔟長七寸七分二,夾鍾長六寸二分三分一,姑洗長六寸七分四,中吕長五寸九分三分二,蕤賓長五寸六分二分一,林鍾長五寸七分四,夷則長五寸四分三分二,南吕長四寸七分八,無射長四寸四分三分二,應鍾長四寸二分三分二。”此尤誤也。此亦實積耳,非律之長也。蓋其間字又有誤者,疑後人傳寫之失也。餘分下分母凡“七”字皆當作“十”字,誤屈其中畫耳。黄鍾當作“八寸十分一”,太蔟當作“七寸十分二”,姑洗當作“六寸十分四”,林鍾當作“五寸十分四”,南吕當作“四寸十分八”。凡言“七分”者,皆是“十分”。[11] 

2. 清·錢塘《史記三書釋疑》論此云:

“九九八十一”者,律之積數。……黃鍾實積八百十分(立方分——引者注,下同),以是為宮而求徵、商、羽、角,其損益者皆積數也。律體圓如柱體,積八百十分(立方分),則面冪必九分(平方分——引者注),以冪除積而得九寸之長。……黃鍾之積八百一十分(立方分),約之而為八十一分(立方分),……是分(立方分)有十分(立方分)也。[12]

3.今人黃大同在《千年聚訟的〈史記·律書〉律數考》中說:

    否定了前人“九分之寸法”的沈括,早已以定性為管積的“實積之數”說,給《史記·律書》的這一組律數究竟應該闡釋為何數的問題,基本畫上了句號。沈括之後的歷代探索,大多追尋小司馬的思路,將這組律數視作本質為數字律數的管長分數以十約成的管長寸數,即間接的管長之數,然其說明顯不如沈括的“實積之數”說更為合理。[13]

沈括、錢塘等人將兩組“律數”統稱為“實積之數”,不表“長度”,而是表“實積”(律管容積)。第一組“律數”為比例數,第二組“律數”為真正“實積”數。沈括、錢塘等人看來,黃鍾長“九寸”表長度,為“長短之數”,而黃鍾長“八寸十分一”表管積,為“實積之數”,是“管長”(高)與“管圍”(面冪、底面積)相乘而得之數,與“長短之數”的性質、來源均不同。

司馬貞、蔡元定、王元啟等人認為,漢代“律數”的計算有“九分之寸”的“九進制”和“十分之寸”的“十進制”兩法。第一組“律數”如“九九八十一”是黃鐘長“九寸”依“九進制”(一寸為九分)換算成以寸、分之“分”為單位的律數,其計量單位“分”隱而不顯;第二組“律數”如黃鍾長“八寸十分一”是將第一組以“分”為單位的律數“九九八十一分”再依“十進制”(十分為一寸)換算而成的以“寸”為單位的律數,即第二組“律數”之“八寸十分一”是黃鍾長“九寸”依“九進制”換算成以“分”為單位的第一組“律數”之“九九八十一分”之後,再依“十進制”換算為以“寸”為單位的律數“八寸十分一”(八寸又十分之一寸),這個黃鍾長“八寸十分一”是黃鍾長“九寸”依“九進制”、“十進制”作兩次轉化而成的間接長度。第一組“律數”採用“九進制”,并以隱而不顯的“分”為計量單位;第二組“律數”是將第一組以“分”為計量單位的律數依“十進制”轉化成“寸”數;兩組“律數”為“九進制”、“十進制”混合產物。“黃鍾”之“九寸”與“八寸十分一”兩數性質相同(同表長度),但來源不同(“八寸十分一”為“九寸”兩次轉化)。

我們不贊同沈括、錢塘等人的解釋,因為兩組“律數”若均表示“實積”(容積),則第二組“律數”與真實值不符,且兩組“律數”不能契合。我們以黃鐘“九九八十一以為宮”為例,“實積”為“管長”(高)乘“管圍”(管圍即底面面冪,九平方分[14]):

9寸×9(平方)分﹦9寸×0.09(平方)寸﹦90分×9(平方)分﹦0.81立方寸﹦810立方分

第一組“律數”之“八十一”代表“0.81立方寸”或“810立方分”,故“八十一”為“比例數”,非真正“實積”數,真正“實積”數是“0.81立方寸”或“810立方分”,故錢塘始有“黃鍾之積八百一十(立方)分,約之而為八十一(立方)分,……是(立方)分有十(立方)分”之說。今考《漢書·律曆志上》:“天之數始於一,終於二十有五。其義紀之以三,故置一得三,又二十五分之六,凡二十五置,終天之數,得八十一,以天地五位之合終於十者乘之,為八百一十分,應曆一統千五百三十九歲之章數,黃鐘之實(實積——引者注)也。”[15]劉瑾《律吕成書》“復以半周、半徑求黄鍾冪、積元數法”條,云:“九平方分是為黄鍾面冪,……八百一十立方分是為黄鍾積實(即實積——引者注)。”[16]同卷“求黄鍾積實、面冪法”條,云:“古法,黄鍾積實八百一十分(立方分——引者注,下同),今據前氣應之管其長九十分之分為凖以度之,凡一分管長知空圍中當積九立方分,十分管長空圍中當積九十立方分,九十分管長則空圍中當積八百一十立方分,是為黄鍾之積實也。凡論黄鍾管内積分(實積、容積——引者注)者,宜取方分(立方分),而《漢志》止言積實八百一十分者,省文耳。既得積實之數,如此知管面深一分則空圍中的容九方分(平方分)無疑,是又黄鍾之面冪也。”[17]蔡元定《律吕新書·黄鐘》“長九寸,空圍九分(平方分——引者注,下同),積八百一十分(立方分)”條云:“黄鐘之廣與長及空圍内積實皆可計,面冪計九方分(平方分),深一分管則空圍内當有九立方分,深九十分管計九寸,則空圍内當有八百一十立方分,此即黄鐘一管之實(實積——引者注)。其數與天地造化無不相合。”[18]又《律長短圍徑之數》“虛”條,云:“黃鐘之管長九十黍之廣,積九寸,度之所由起也;容千二百黍,積八百一十分(立方分——引者注),量之所由起也;重十有二銖,權衡之所由起也。”[19]皆可證我們計算出“黃鐘”律管“實積”(容積)為810立方分(0.81立方寸)不誤。第二組“律數”,如黃鐘長“八寸十分一”若如沈括、錢塘之說而為“實積耳,非律之長”,則“八寸十分一”(為“八立方寸又十分之一立方寸”之省稱,古人用“寸”、“分”表長度之外,亦常用來表示方寸、方分,包括面積之平方寸、平方分和容積之立方寸、立方分[20])即“8.1立方寸”或“8100立方分”,這與真實實積數(0.81立方寸或810立方分)不符,相差十倍,亦與其相應的第一組“律數”之“八十一”(比例數,代表0.81立方寸或810立方分)不能契合,此組“律數”不能表示“實積”。

若認定兩組“律數”表律管“面積”(即側面積,并假設底面周長為九分),是否可以呢?今仍以“(黃鐘)九九八十一以為宮”為例,“側面積”為“管長”(高)乘“底面周長”,我們計算:

9寸×9分﹦9寸×0.9寸﹦90分×9分﹦8.1平方寸﹦810平方分

第一組“律數”之“八十一”仍為比例數,代表“8.1平方寸”或“810平方分”。第二組“律數”之黃鍾長“八寸十分一”(八平方寸又十分之一平方寸)即“8.1平方寸”或“810平方分”,與真實值相符,且與其相應的第一組“律數”之“八十一”能契合。那麼,我們是不是由此可以認為兩組“律數”有表示律管“面積”的可能呢?今考《漢書·律曆志上》:

一曰備數,二曰和聲,三曰審度,四曰嘉量,五曰權衡。參五以變,錯綜其數,稽之於古今,効之於氣物,和之於心耳,考之於經傳,咸得其實,靡不協同。

數者,一、十、百、千、萬也,所以算數事物,順性命之理也,本起於黃鐘之數。聲者,宮、商、角、徵、羽也,五聲之本,生於黃鐘之律。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本起黃鐘之長。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鐘之龠,用度數審其容。衡權者,衡,平也,權,重也,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權者,銖﹑兩﹑斤﹑鈞﹑石也,所以稱物平施,知輕重也,本起於黃鐘之重;權與物鈞而生衡。[21]

《後漢書·律曆上》:

古之人論數也,曰“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然則天地初形,人物既著,則筭數之事生矣。記稱大橈作甲子,隸首作數。二者既立,以比日表,以管萬事。夫一、十、百、千、萬,所同用也;律、度、量、衡、曆,其別用也。故體有長短,檢以度;物有多少,受以量;量有輕重,平以權衡;聲有清濁,協以律呂;三光運行,紀以曆數:然後幽隱之情,精微之變,可得而綜也。[22]

蔡元定《律吕新書·造律》引《國朝會要》:

古者,黃鐘為萬事之根本,故尺、量、權衡皆起於黃鐘。[23]

今據此知,與“黃鐘”律有關為“數”、“聲”、“度”(長短)、“量”(容積)、“權”(重量),無表示“面積”之單位,這也是沈括只說“律有多寡之數,有實積之數,有短長之數,有周徑之數,有清濁之數”,沒有提到與“面積”有關之數的原因。第二組“律數”之黃鍾長“八寸十分一”不可能表示“黃鐘”律管之“面積”。

第二組“律數”各具體數字前均有一“長”字,此亦表明該組“律數”不當表示律管之“實積”,亦不能表示律管之“面積”,止當表示律管之“長度”,故而司馬貞、蔡元定、王元啟為主要代表的“九進制”、“十進制”合用說較為合理。今仍以“黃鐘(宮)”為例,第一組“律數”之“九九八十一以為宮”,依“九進制”即:

9寸×9﹦81分

此“八十一”即“81分”,為實數,不是比例數。再依“十進制”得:

81分÷10﹦8.1寸

此即第二組“律數”之黃鍾長“八寸十分一”,亦即“八寸又十分之一寸”,也即“8.1寸”或“81分”,這與其相應的第一組“律數”之“八十一”(實數,8.1寸或81分)契合。如今問題是,漢代是否“九進制”、“十進制”合用?今考《淮南子·天文篇》:“以三參物,三三如九,故黃鐘之律九寸而宮音調。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黃鐘之數立焉。”[24]此為“九進制”。又考《漢書·律曆志上》:“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25]則是“十進制”。漢代“九進制”、“十進制”確實在合用。

考朱載堉《律吕正論》“第一筭·縱黍八十一分律”條,云:“黄鍾縱黍律長九寸,每寸九分,以九分乘九寸(自注:此謂九分之寸),得八寸十分一(自注:此謂十分之寸)。八寸十分一,猶言八十一分也。以九分乘九寸而得八寸一分,此與尋常定位不同,文義髙古,不獨儒者難曉,雖善筭者定位亦難。”[26]又“第二筭·斜黍九十分律”條,云:“黄鍾斜黍律長九寸,每寸十分,以十分乘九寸,得九十分。”[27]又“第三筭·横黍一百分律”條,云:“黄鍾橫黍律長十寸,每寸十分,以十分乘十寸,得一百分。”[28]又考江永《律吕闡微》“律尺”條,云:“古人算律有四種法:其一,以黄鍾為十寸,每寸十分,共計百分;其二,以黄鍾為九寸,每寸十分,共計九十分;其三,以黄鍾為八十一分,不作九寸;其四,以黄鍾為九寸,每寸九分,共計八十一分。一切算術皆取法於《河圖》、《洛書》。《河圖》,十位,天地之體數也;《洛書》,九位,天地之用數也。是故算律之術,或有約十而為九者,著其用也;或有約九而為十者,存其體也。”[29]朱氏、江氏兩人雖非特定於《律書》而發此論,然將古籍中“黃鐘”律數之所以有不同的記載均歸因於“九進制”、“十進制”算法不同。要之,此乃古人之主流觀點,正確、可取。

第一、二兩組“律數”如何而來?考《吕氏春秋·音律篇》:“黄鐘生林鐘,林鐘生太蔟,太蔟生南吕,南吕生姑洗,姑洗生應鐘,應鐘生蕤賓,蕤賓生大吕,大吕生夷則,夷則生夾鐘,夾鐘生無射,無射生仲吕。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30]《淮南子·天文篇》:“黃鐘為宮,下生林鐘。林鐘上生太蔟。太蔟下生南呂。南呂上生姑洗。姑洗下生應鐘。應鐘上生蕤賓。蕤賓上生大呂。大呂下生夷則。夷則上生夾鐘。夾鐘下生無射。無射上生仲呂。仲呂極不生。下生者倍,以三除之;上生者四,以三除之。”[31]《史記·曆書》:“黃鐘為宮,林鐘為徵,太蔟為商,南呂為羽,姑洗為角。”[32]司馬貞《索隱》曰:“五聲之數亦上生三分益一,下生三分去一。宮下生徵,徵益一上生商;商下生羽,羽益一上生角。”[33]《漢書·律曆志上》:“五聲之本,生於黃鐘之律。九寸為宮,或損或益,以定商、角、徵、羽。”[34]《宋書·律曆上》:“律呂相生,皆三分而損益之。……凡三分益一為上生,三分損一為下生。”[35]《律書》:“以下生者,倍其實,三其法。以上生者,四其實,三其法。”[36]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倍其實,三其法者,算家所謂也。……四其實,三其法者,算家所謂也。”[37]明白十二律及五聲上、下生次序以及上生(×)、下生(×)方法後,便可知兩組“律數”原是依三分損益法產生:首先,依“九進制”,9寸×9﹦81分,以81(分)即“八十一”為首數,按照三分損益法產生第一組“律數”;其次,再依“十進制”,81分÷10﹦8.1寸,以8.1(寸)即“八寸十分一”(八寸又十分之一寸)為首數,按照三分損益法產生第二組“律數”。

第一組“律數”即“八十一、五十四、七十二、四十八、六十四”,今進行推算(計算一):

  

最終的計算結果與《律書》相合。今再將第二組“律數”進行推算(計算二):

今將計算結果列表如下:

            第二組“律數”中各具體律數數字(律數四)實乃真實“律數”(律數一)分子取整的結果,即取寸、分、釐數,釐數下的毫、絲、忽、微等數則不取,此乃《律書》有意識的處理。第二組“律數”中各具體數字為何要認為成是將真實“律數”分子取整的結果?這是因為第二組“律數”是以首數“八寸十分一”(八寸又十分之一寸,8.1寸)按照三分損益法(下生,×上生,×)產生,但是三分損益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所有的相生之數,因為要三分,按照下生、上生計算出的最終結果,不可能都被整除,也就是說會出現無限位小數存在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應作何取捨?《律書》的作者就是將計算出的結果截取至釐數(取計算結果的寸、分、釐數),釐數下的毫、絲、忽、微等數則不取,按照這個統一的取數原則,得到的就是如今我們計算出的結果。

今依據“三分損益”算理計算,不僅證明了黃鍾長“八寸七分一”當校改為“八寸十分一”,亦證明了歷代校勘家校“七分”作“十分”正確無誤。因為只有作出如此校改,始能使十二律數符合三分損益。另,“夷則”下“五寸三分二”應訂正為“五寸零分三分一”。舊版點校本《史記》的底本(即金陵局本[38])將“夷則”律數刻作“五寸四分三分二”[39],點校人員認為“四分”為衍文,刪衍後作“五寸三分二”,仍不確。因為“五寸三分二”(五寸又三分之二寸)與“五寸零分三分一”(五寸零分又三分之一分)是不相等的兩個數,今人多有混淆者,故特辨明之。[40]古籍中的“零”多用“囗”表示,金陵局本《史記》將“夷則”律數刻作“五寸四分三分二”,此“四”字實是將“零”鈔(刻)作“囗”後在版本上的形訛。

今本《史記·律書》餘外十個律數皆正確無誤。

第二組“律數”中的宮、商、角、徵、羽五聲與十二律相配亦有訛誤,梁玉繩《史記志疑》辯此引《史詮》曰:“太蔟‘角’當作‘商’,姑洗‘羽’當作‘角’,林鍾‘角’當作‘徵’,南呂‘徵’當作‘羽’。俱後人傳寫之誤。”[41]其說是。今依據兩組“律數”,應為:黃鍾(八寸十分一)——宮(八十一);太蔟(七寸十分二)——商(七十二);姑洗(六寸十分四)——角(六十四);林鍾(五寸十分四)——徵(五十四);南呂(四寸十分八)——羽(四十八)。前引《史記·曆書》“黃鐘為宮,林鐘為徵,太蔟為商,南呂為羽,姑洗為角”,今考《淮南子·天文篇》亦曰:“凡十二律,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徵,南呂為羽。”[42]另,“仲呂”下有“徵”,“夷則”下有“商”,“應鍾”下有“羽”,此“徵”、“商”、“羽”三字當為衍文。蔡元定《律吕新書·律長短圍徑之數》“司馬遷《律書》”條,云:“仲吕下有‘徵’,夷則下有‘商’,應鐘下有‘羽’字,三者未詳,疑後人誤増也。”[43]王元啟《史記三書正訛》亦曰:“仲呂下‘徵’字,夷則下‘商’字,直當定為衍文,刪去,庶可稍通。……‘應鍾長四寸二分三分二,羽’,‘羽’字衍。”[44]考《漢書·律曆志上》:“黃鐘為宮,則太族、姑洗、林鐘、南呂皆以正聲應,無有忽微,不復與它律為役者,同心一統之義也。非黃鐘而它律,雖當其月自宮者,則其和應之律有空積忽微,不得其正。此黃鐘至尊,亡與並也。”[45]顏師古注引孟康曰:“忽微,若有若無,細於髮者也。謂正聲無有殘分也。”[46]即“黃鐘(宮)”、“太族(商)”、“姑洗(角)”、“林鐘(徵)”、“南呂(羽)”皆為“正聲”,即“無有殘分”,這與其各自“律數”之“八寸十分一(八十一分)”、“七寸十分二(七十二分)”、“六寸十分四(六十四分)”、“五寸十分四(五十四分)”、“四寸十分八(四十八分)”無殘分適相契合,則又知有殘分的“仲呂”下之“徵”,“夷則”下之“商”,“應鍾”下之“羽”,皆為衍文。

經此論證,我們將今本《史記·律書》“律數”一節的文字修正如下:

九九八十一以為宮。三分去一,五十四以為徵。三分益一,七十二以為商。三分去一,四十八以為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為角。

黃鍾長八寸十分一,宮。大呂長七寸五分三分二。太蔟長七寸十分二,商。夾鍾長六寸七分三分一。姑洗長六寸十分四,角。仲呂長五寸九分三分二。蕤賓長五寸六分三分二。林鍾長五寸十分四,徵。夷則長五寸囗分三分一。南呂長四寸十分八,羽。無射長四寸四分三分二。應鍾長四寸二分三分二。


二、餘  論


新版點校本《史記》(中華書局2014年版),其《律書》“律數”一節,文字如下:

九九八十一以為宮。三分去一,五十四以為徵。三分益一,七十二以為商。三分去一,四十八以為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為角。黃鍾長八寸七分一,宮。大呂長七寸五分三分一。太蔟長七寸七分二,角。夾鍾長六寸一分三分一。姑洗長六寸七分四,羽。仲呂長五寸九分三分二,徵。蕤賓長五寸六分三分一。林鍾長五寸七分四,角。夷則長五寸四分三分二,商。南呂長四寸七分八,徵。無射長四寸四分三分二。應鍾長四寸二分三分二,羽。[47]

篇末所附“校勘記”曰:

黃鍾長八寸七分一。“七”,《索隱》本、殿本作“十”。張文虎《札記》卷三:“‘七’字誤。《索隱》本作‘十’,是。然云舊本多作‘七分’,則承訛久矣。”按:“黃鍾長八寸七分一”之“七”,沈括、蔡元(定)、王元啟、張文虎皆以為當依《索隱》作“十”。與此相應,本篇所載律數,唐代司馬貞《索隱》已疑其誤,宋代沈括《夢溪筆談》、蔡元(定)《律呂新書》繼起考辨,清代錢大昕《考異》、梁玉繩《志疑》、王元啟《正訛》等多有考證,張文虎《札記》亦有申論,諸家考辨校改凡八處。董樹巖、戴念祖、羅琳《〈史記·律書〉律數匡正——兼論先秦管律》指出:經過嚴格推算可以認定,《律書》所載不是弦律,而是管律,其資料基本無誤,各家考辨誤以為弦律而加以推算校勘,結論有誤。《隋書》卷一六《律曆志上》:“傳稱黃帝命伶倫斷竹,長三寸九分,而吹以為黃鍾之宮,曰含少。次制十二管,以聽鳳鳴,以別十二律,比雌雄之聲,以分律呂。上下相生,因黃鍾為始。《虞書》云:‘叶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夏禹受命,以聲為律,以身為度。《周禮》,樂器以十二律為之度數。司馬遷《律書》云:‘黃鍾長八寸七分之一,太簇長七寸七分二,林鍾長五寸七分三,應鍾長四寸三分二。’此樂之三始,十二律之本末也。”《隋志》所引,與今本《史記》大致相同,而與各家校改格格不入。今一仍其舊。[48]

點校本爲謹慎起見,對文字的處理態度是“一仍其舊”,保留了底本《史》文的原貌。

董樹巖、戴念祖、羅琳三位先生合撰《〈史記·律書〉律數匡正——兼論先秦管律》一文,對於該文的結論,我們認為有商榷的必要。董氏三先生在其文章中經過一番討論,認為《史記·律書》中的“律數”是經過管口校正的管律數據,并將《律書》“律數”第二組數字校正如下:黃鍾長八寸七分一;大呂長七寸五分三分一,校作八寸一分二;太蔟長七寸七分二;夾鍾長六寸一分三分一,校作七寸一分三分一;姑洗長六寸七分四;仲呂長五寸九分三分二,校作六寸三分二;蕤賓長五寸六分三分一,校作五寸九分三分二;林鍾長五寸七分四,校作五寸六分三分二;夷則長五寸四分三分二,校作五寸二分三分二;南呂長四寸七分八,校作四寸九分八;無射長四寸四分三分二,校作四寸六分三分二;應鍾長四寸二分三分二,校作四寸三分三分二。[49]這種校改對《律書》“律數”一節的數字變動甚大,只有黃鍾、太蔟、姑洗三律仍其舊,而大呂、夾鍾、仲呂三律則將寸數改動,又將林鍾一律多出釐數,剩下的蕤賓、夷則、南呂、無射、應鍾五律亦有比較大的改動(即數字間的校改無跡可尋,如很難看作因形近而誤等等),這種校改距離《律書》的原貌相差太遠,恐《律書》原文不至有如此之大誤。董氏三先生的校改只是為了證明黃鍾、太蔟、姑洗三律原作“七分”不誤,為此卻改動另外的所有律數數字來遷就此三律,有削足適履之感。黃大同先生在《千年聚訟的〈史記·律書〉律數考》中說:“在《〈史記·律書〉律數匡正——兼論先秦管律》一文作者的十二律校正之數中,連同生律首數黃鐘僅有三律與《史記·律書》中的該組數據相同,其餘九律相異,并且這些相異之數散亂無序,之間未表現出任何有聯繫的規律現象來,這與‘九分之寸法’和‘實積之數’兩說,在改‘七’為‘十’的校勘中所體現出來的規律性完全不能比擬。因而僅從概率的角度看,《史記·律書》中的這一組律數是先秦‘經過管口校正的管律數據’的可能性也應予以排除。”[50]新版點校本《史記》止採用董氏三人之黃鍾、太蔟、姑洗三律作“七分”的校勘結果,以作為保留底本文字原貌的依據,但對於他們餘外律數的校改則沒有採用,亦見此三人的校改難以使學者完全信服。另外,《律書》“律數”這段數字,究竟是管律還是弦律,對各個具體律數數字并不存在影響。因為這兩組“律數”是按照三分損益法產生的,其關鍵在於首數,只要首數確定,按照三分損益法相生,後面的各個具體律數數字都有其自身的固定值。十二個律數就是一個有機整體,只要其中某個律數數字發生了變動,其餘十一個律數數字都必須作出相應的調整,以便使十二個律數符合三分損益。胡企平先生在《“黃鐘長八寸七分一”是先秦管律中完全正確的黃鐘宮音管長嗎?——與戴念祖先生〈先秦管律的可能性〉[51]一文中所據以校改的觀點商榷》實驗性文章中,通過必要的“制管驗聲”這一實驗性手段加以驗證,以“實驗報告”的形式將有關數據和結果呈獻給大家。胡氏在其文“實驗報告”的“小結”中說:“無論從測音實驗後的音響高下事實,還是從分析推理來看,舊本《史記·律書》所記述的‘黃鐘長八寸七分一,宮’不是先秦管律中正確的黃鐘宮音管長。既然‘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因此,他們(謂戴念祖、羅琳《〈史記·律書〉律數匡正——兼論先秦管律》一文——引者注)所推算出的‘管律十二律’,以及所提供的‘管口校正數’,根本就是無稽之談。”[52]在其文最後的“結論”中重新加以歸結,說:“筆者認為,可以肯定的說《史記》中所謂‘八寸七分一’的黃鐘律管是不存在的。究其‘十’成為‘七’的原因:一因往昔暴秦焚書,先秦之管律於漢代已經失傳,自時厥後,後人因舊文之遺殘,在刪補時往往增損其語所致;二系後人傳寫之誤。它非先秦管律中正確的黃鐘宮音管長,歷代校勘家改‘七’為‘十’是正確的,而所校改成的‘八寸十分一’符合司馬遷撰《史記·律書》中這組弦律三分損益律數之本意。”[53]胡氏之文,其方法雖與我們不同,然其結論則與我們深相契合。

《隋書·律曆志上》引《史記·律書》此段文字雖作“七分”,然而司馬貞《索隱》云《史》“舊本多作‘七分’,蓋誤也”,故新版點校本《史記》“校勘記”引張文虎說《索隱》“云舊本多作‘七分’,則承訛久矣”。司馬貞生活在唐代前期,而《隋書》之撰成與司馬貞在同一時代,《隋志》所據《史》本,恐即是司馬貞所云“舊本”,其誤已久[54],《隋志》文字當是承誤本《史記》而來。

我們認為“七分”當作“十分”,因為只有作“十分”,十二律數才能符合三分損益。我們有必要談談《史記·律書》“律數”一節的數字為什麼要合用“九進制”、“十進制”這一問題。

如若《律書》“律數”一節不合用“九進制”、“十進制”先將黃鍾長“九寸”轉換為“八寸十分一”,而是徑直以“九寸”作三分損益相生,其前五律,即五聲所主之律,應為(計算三):

因第一組“律數”為黃鍾長“九寸”依“九進制”換算成以“分”為單位,今再依“九進制”回算成以“寸”為單位表直接長度的律數(計算四):

計算結果乃為前五律直接長度,此與《律書》第二組“律數”表示的間接長度(見計算二)不同。今考《後漢書·律曆上》劉昭引鄭玄曰:“宮數八十一,黃鍾長九寸,九九八十一也。三分宮去一生徵,徵數五十四,林鍾長六寸,六九五十四也。三分徵益一生商,商數七十二,太蔟長八寸,八九七十二也。三分商去一生羽,羽數四十八,南呂長五寸三分寸之一,五九四十五又三分寸之一,為四十八也。三分羽益一生角,角數六十四,姑洗長七寸九分寸之一,七九六十三又九分寸之一,為六十四也。”[55]其“三分去一”即“下生”,“三分益一”即“上生”,鄭氏之說可證我們的計算不誤。現在,我們來回答《律書》“律數”一節為何要合用“九進制”、“十進制”這一問題。《律書》如此處理,是因為只有將黃鍾長“九寸”先依“九進制”轉換為“八十一”(九九八十一,81分),再依“十進制”換算成“八寸十分一”(八寸又十分之一寸,8.1寸)之後,始能保證依三分損益法相生之前五律,即五聲所主之律,其律數全部為整數,無殘分(參見計算二),即:宮——黃鍾——八十一(分)——八寸十分一;徵——林鍾——五十四(分)——五寸十分四;商——太蔟——七十二(分)——七寸十分二;羽——南呂——四十八(分)——四寸十分八;角——姑洗——六十四(分)——六寸十分四。這種整齊而無殘分的現象,即前引《漢書·律曆志上》“黃鐘為宮,則太族、姑洗、林鐘、南呂皆以正聲應,無有忽微”之所謂,此寓有“同心一統”、“黃鐘至尊,亡與並”之意。如果“律數”一節不合用“九進制”、“十進制”先將黃鍾長“九寸”轉換為“八寸十分一”,而是徑直以“九寸”據“十進制”作三分損益相生,其前五律(五聲所主之律)不能全部為整數,會有殘分(參見計算三),即:羽——南呂————分;角——姑洗——寸——分。如此,“南呂”、“姑洗”兩律因有殘分而致其不能“以正聲應,無有忽微”,便不能表現出同心一統”、“黃鐘至尊,亡與並”之大義。

注釋:


[①]趙生群師說:“《兵書》今題作《律書》。……今本《律書》凡二稱‘太史公曰’,全文言兵與言律兩部份涇渭分明,言律之文顯系後人割取《律曆書》的內容充數者。”(載於氏著《太史公書研究》,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4頁)張大可先生說:“《律書》篇首之序乃《兵書》遺文,‘七正二十八舍’以下割取《律曆書》之文。……補亡者取成書補亡,……分《律曆書》以補《兵書》而更名《律書》。”(載於氏著《史記研究》,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80、186頁)

[②]年代較近者,專門講解或者涉及到《史記·律書》“律數”內容的學術論文,包括劉文榮先生的《律名與律數》(載《大舞臺》2011年第3期)、譚映雪先生的《〈史記·律書〉中“律數”與“生黃鐘術”》(載《天津音樂學院學報》2010年第1期)、黃大同先生的《千年聚訟的〈史記·律書〉律數考》(載《文化藝術研究》2009年第6期)、劉文榮先生的《〈史記·律書〉中的生律法研究》(載《黃河之聲》2009年第7期)、關曉武先生的《也論〈史記·律書〉中的律數》(載《內蒙古師範大學學報(自然科學漢文版)》2007年第6期)、劉勇先生的《漢代律學概覽》(載《中國音樂學》2003年第1期)。今限於篇幅,我們難以將各家觀點一一詳細的臚列。學者間雖有討論,但對《史記·律書》“律數”的理解仍難以取得一致。各家對“律數”的性質較少討論,多直接採用前人成說,只有黃大同先生在《千年聚訟的〈史記·律書〉律數考》一文中進行了集中的討論。惜我們與黃先生的看法相反,筆者的觀點在本文中都有詳細解釋。各家的討論多集中在訂正“律數”的數字上,因對“律數”來源問題的認識比較模糊,故而訂正的結果也較多分歧。

[③]司馬遷:《史記》卷二五,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1249頁。

[④]司馬遷:《史記》卷二五,第1249—1250頁。

[⑤]蔡元定:《律呂新書》卷二,《四庫全書》第212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22—23頁。

[⑥]蔡元定:《律呂新書》朱序,《四庫全書》第212冊,第4頁。

[⑦]王元啟:《史記三書正訛》,《二十五史補編》第1冊,中華書局1955年版,第61頁。

[⑧]王元啟:《史記三書正訛》,《二十五史補編》第1冊,第61頁。

[⑨]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二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715頁。

[⑩]丘瓊蓀:《歷代樂志律志校釋》第1冊,人民音樂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頁。

[11]沈括撰、胡道靜校證:《夢溪筆談校證》卷八,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58頁。

[12]錢塘:《史記三書釋疑》卷一,《二十五史補編》第1冊,第100頁。

[13]黃大同:《千年聚訟的〈史記·律書〉律數考》,第139頁。

[14]蔡元定《律呂新書》卷二《律長短圍徑之數》“虛”條,云:黃鐘“圍(面冪、底面積——引者注)有九方分(平方分——引者注)。黃鐘為龠(容積‘量’之單位——引者注)為八百一十分(立方分——引者注)。”(《四庫全書》第212冊,第26頁)錢塘在《史記三書釋疑》卷一曰:“律體圓如柱體,積八百十分(立方分——引者注),則面冪(圍、底面積——引者注)必九分(平方分——引者注),以冪除積而得九寸之長。”(《二十五史補編》第1冊,第100頁)《太平御覽》卷一六引蔡邕《月令章句》曰:“黃鍾之管長九寸,……圍九分(平方分——引者注)。其餘皆稍短,唯大小圍數無増減。”(李昉:《太平御覽》卷一六,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82頁)

[15]班固:《漢書》卷二一上,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963頁。

[16]劉瑾:《律呂成書》卷一,《四庫全書》第212冊,引用有刪節,第141頁。

[17]劉瑾:《律呂成書》卷一,《四庫全書》第212冊,第122頁。

[18]蔡元定:《律呂新書》卷一,《四庫全書》第212冊,第7頁。

[19]蔡元定:《律呂新書》卷二,《四庫全書》第212冊,第25頁。

[20]黃大同先生亦說:“在古代數學中,不論作為面積平方數還是體積立方數的積數的表示,均為長度單位形式。”(黃大同:《千年聚訟的〈史記·律書〉律數考》,第139頁)

[21]班固:《漢書》卷二一上,引用有刪節,第956—970頁。

[22]范曄:《後漢書》志一,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2999頁。

[23]蔡元定:《律呂新書》卷二,《四庫全書》第212冊,第20頁。

[24]劉安撰、高誘注:《淮南子》卷三,《諸子集成》第7冊,中華書局1954年版,第46頁。

[25]班固:《漢書》卷二一上,第966頁。

[26]朱載堉:《律呂正論》卷一,《續修四庫全書》第114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16—317頁。

[27]朱載堉:《律呂正論》卷一,《續修四庫全書》第114冊,第320頁。

[28]朱載堉:《律呂正論》卷一,《續修四庫全書》第114冊,第321頁。

[29]江永:《律呂闡微》卷一,《四庫全書》第220冊,第556—557頁。

[30]呂不韋撰、高誘注:《呂氏春秋》卷六,《諸子集成》第6冊,第56頁。

[31]劉安撰、高誘注:《淮南子》卷三,《諸子集成》第7冊,引用有刪節,第46—48頁。

[32]司馬遷:《史記》卷二六,第1260頁。

[33]司馬遷:《史記》卷二五,第1252頁。

[34]班固:《漢書》卷二一上,第958頁。

[35]沈約:《宋書》卷一一,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211—212頁。

[36]司馬遷:《史記》卷二五,第1251頁。

[37]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卷二五,第716頁。

[38]中華書局1982年版《史記》在“出版說明”中明言:“現在我們用(清同治年間)金陵局本作為底本,分段標點。”(第5頁)

[39]司馬遷:《史記》卷二五,清同治年間金陵書局刊《史記集解索隱正義合刻本》。

[40]如:譚映雪《〈史記·律書〉中“律數”與“生黃鐘術”》,第35頁;劉文榮《〈史記·律書〉中的生律法研究》,第21頁;丘瓊蓀《歷代樂志律志校釋》,第119頁。

[41]梁玉繩:《史記志疑》卷一五,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763頁。

[42]劉安撰、高誘注:《淮南子》卷三,《諸子集成》第7冊,第46頁。

[43]蔡元定:《律呂新書》卷二,《四庫全書》第212冊,第23頁。

[44]王元啟:《史記三書正訛》,《二十五史補編》第1冊,第62頁。另,王叔岷《史記斠證》卷二五《律書》“仲呂長五寸九分三分二,徵”條引施之勉云:“景祐本無‘徵’字。”(中華書局2007年版,第1071頁)王氏加案語曰:“《記纂淵海》引亦無‘徵’字。”(第1071頁)

[45]班固:《漢書》卷二一上,第962頁。

[46]班固:《漢書》卷二一上,第963頁。

[47]司馬遷:《史記》卷二五,中華書局2014年版,第1490頁。

[48]司馬遷:《史記》卷二五,第1497頁。

[49]董樹巖、戴念祖、羅琳:《〈史記·律書〉律數匡正——兼論先秦管律》,《自然科學史研究》1994年第1期,第47頁。

[50]黃大同:《千年聚訟的〈史記·律書〉律數考》,第134頁。

[51]今據胡氏之文的尾注可知,此即戴念祖先生的《〈史記·律書〉律數匡正——兼論先秦管律》一文。

[52]胡企平:《“黃鐘長八寸七分一”是先秦管律中完全正確的黃鐘宮音管長嗎?——與戴念祖先生〈先秦管律的可能性〉一文中所據以校改的觀點商榷》,《黃鐘》2012年第4期,第84頁。

[53]胡企平:《“黃鐘長八寸七分一”是先秦管律中完全正確的黃鐘宮音管長嗎?——與戴念祖先生〈先秦管律的可能性〉一文中所據以校改的觀點商榷》,第87頁。

[54]丘瓊蓀《歷代樂志律志校釋》評論《隋志》引《史記·律書》作“七分”,說:“是初唐時之《律書》已作七分一,其誤已久。”(第123頁)

[55]范曄:《後漢書》志一,第3001頁。


注:本文发表于《经学文献研究集刊》第十九辑(上海书店出版社2018年出版),引用请以该刊为准。感谢孙晓磊老师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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