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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萬青丨董增齡《國語正義》研究(下)

郭萬青 书目文献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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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增齡《國語正義》研究(下)


郭萬青



五、《國語正義》材料徵引及存在問題

 

前曾在《上圖藏〈國語正義〉稿本價值初探》一中揭示董增齡《國語正義》一書考辨條目“又有襲用他人而不出注者”,其徵引材料則存在“剪裁不當、引文重複、文字錯訛、張冠李戴、標註不完整等問題”。[1]具體言之,刊本《國語正義》在引文方面的問題約分爲三個方面:(1)引文和原文有差別;(2)引文和其他文字有交叉;(3)引文出處標注不準確。

(一)《國語正義》引文和原文有差別

一般認為,古人引用往往憑藉記憶,故引文往往與原文存在一定差異。這種情況在《國語正義》的引文中經常出現,且表現爲多種情況。

1.文字問題

①引文改換用字

以董增齡引述典籍文字和傳世文本相對照發現,董氏在引述過程中經常改換原書文字。原因大致有二:其一,如上所述,古人引述典籍,多憑記憶,事後未能檢核,故而有文字上的出入;其二,古人引述,所據典籍版本與今天我們所參照的版本不同。兩種可能性都存在。

A.文字改換之後,語義上講得通。如:

孔頴達曰:“天子之於諸侯謂之爲賓。賓者,敵主之辭……此則天子與諸侯之義耳。若諸侯與天子,皆純臣矣。”

[按]引文中二“與”字,今檢《毛詩·周頌·臣工》孔疏本文作“於”。上文明云“天子之於諸侯謂之爲賓”,則此處二“與”字固當從本文作“於”,此屬引誤。但是獨立出現在此處,“與”字似乎也講得通。

昭二十九年《傳》“稷,田正也”《疏》:“《月令》:‘孟春行冬令,則首種不入。’鄭玄:‘首種爲稷也。’”

[按]孔疏本文“爲”作“謂”。爲、謂雖然具體語義不同,但在此語境中,作爲訓詁術語,皆可通。

《正義》:“《漢書儀》云:‘龍星左角爲天田,右角爲大庭。天田爲司馬,教人種百穀爲稷……辰之神爲靈星,故于壬辰日祀靈星于東南。’”

[按]檢《史記·封禪書》正義本文“大”作“天”、“故于”之“于”作“以”。“大”、“天”當屬於字誤。但是“故于”之“于”改作“以”仍然是通的。

《水經·渭水》注:“泬水西北逕杜縣之杜京西,西北流逕杜伯冢南,杜伯與其友左儒事宣王。儒無罪見害,杜伯死之。”

[按]《水經注》“事”作“仕”。在本文語境中,“仕”和“事”皆通用,甚至董增齡改寫之“事”尚勝於《水經注》原文“仕”字。

案《呂氏春秋》:“密須之民,自縛其主,以予文王。”

[按]今《呂氏春秋·用民》“以予”作“而與”。在本文語境下,“以予”之“以”和“而與”之“而”用法雖然不同,但在表義上,二者則無二致。

《周官·籩人》疏:“籩是竹器者,以其字竹下爲之……云‘如豆’者,皆面徑尺,柄尺,依漢禮器制度知之也。”

[按]賈疏本文“依漢禮器制度”作“亦依漢禮”。董增齡改字之後,並沒有改變語義。

《爾雅·釋地》:“邑外謂之郊,郊外謂之牧。”邵晉涵曰:“《說文》:‘距國百里爲郊。’据天子郊畿千里而言,百里之國,則十里爲郊……近郊半之。

[按]檢邵晉涵《爾雅正義》原文作“以百里爲遠郊,以五十里爲近郊”,則董氏“近郊半之”之“之”指“百里”而言。

B.改字之後,語義不通,如:

《路史後紀》:“黃帝次妃嫵母,生禺陽,生封于任……禺生傜梁……傜梁生番禺……番禺生奚仲,奚仲生吉光,建侯于辥。又十二世,仲虺爲湯左相,始分任。祖已七世成遷爲摯,有女歸周,是誕文王。”

[按]《路史》“生封于任”之“生”字作“受”,是。此處改字之後,不辭,故不通。這類的例子在董增齡《國語正義》引述當中比較多見。

②引文有誤字。如:

《淮南子》謂與高辛爭帝,《史記》謂高陽誅之,荀卿以爲禹代。

[按]今檢《荀子·議兵篇》曰:“禹伐共工。”則董氏“代”字或爲“伐”字之誤。

《風俗通義》:“水艸交厝,多之爲澤。澤者,言其潤澤萬物,以阜民用也。”

[按]“多”當爲“名”字之誤。檢《風俗通義》本文字即作“名”。

《爾雅》“十藪”則有魯之大野、周之焦穫,而不列鉅鹿也。

[按]今檢《爾雅·釋地》“穫”作“護”。

《漢書·食貨志》:“理民之道,地著爲本。”“民年十二受田,六十歸田。七十以上,上所養也。七歲以上,上所長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

[按]《漢書·食貨志》本文“七歲以上”作“十歲以下”。“七”、“十”字形相近混誤,而“上”、“下”之異則恐爲誤識。

前三例,屬於字形相近造成的混誤。最後一例,則比較複雜,既有字形混誤,也有誤識。

③原文本無其字,引述過程中增字。董增齡在引述過程中增字,造成衍文。如:

《周官·瞽矇》“諷誦詩,世奠繫”鄭注:“諷誦詩,謂闇讀之,不依詠也。鄭司農云:‘諷誦詩、主詩誦詩以刺君過。’

[按]稿本“主”下無“詩”字,是。刊本衍“詩”字,不辭。恐怕刊本所據的抄本本來就已誤增“詩”字。

孔頴達曰:“案《三統曆》:‘立春日在危十六度,正月中日在室十四度。’《元嘉曆》:‘立春日在危三度,正月中日在室一度。’”“日行遲,一月行二十九度半餘;月行疾,一月行天一帀,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過帀更行二十九度半餘,逐及于日,而與日會,所謂之次,謂之爲辰。”“娵訾,亥次之號。立春之日,日在危十六度。月半雨水之時,日在營室十四度。”

[按]孔疏本文無“所謂之次”四字,董增齡引述時誤衍,不辭。又孔疏本文“之日”之“日”作“時”,此恐涉下文“日在”之“日”誤。

《周官》:“幂人掌共巾幂……祭祀,以疏布巾幂八尊,以畫布巾幂六彝。凡王巾,皆用黼。”

[按]今檢《周禮》本文無“用”字。

④引述過程中有脫文。如:

《禮記·月令》鄭注:“孟春之月,祈榖于上帝。上帝,太微之帝也。”《疏》:“太微爲天庭,中五帝:座蒼曰靈威仰,赤曰赤熛怒,黃曰含樞紐,白曰白招拒,黑曰汁光紀。郊天,各祭所感帝。”

[按]稿本“中”下有“有”字,是,因鄭注原文就有“有”字。“中五帝”不能說不通,至少語義不夠完足,加一“有”字,無論是語法還是語義,都更完足。

《荀子·王制篇》:“宰爵知賓客、祭祀、饗食、犧牲之數。”

[按]《荀子·王制篇》本文“數”上有“牢”字。今檢《王制》云:“序官:宰爵知賓客祭祀饗食犧牲之牢數,司徒知百宗城郭立器之數,司馬知師旅甲兵乘白之數。”是董增齡引述時脫“牢”字。

《春秋繁露·執贄篇》:“羔有角而不任,設備而不用,類好仁者;執之不鳴,殺之不諦,類死義者;羔食於其母,必跪而受之,類知禮者。故羊之爲言猶祥與?故卿以爲贄。”

[按]今檢《春秋繁露》本文“卿”下有“大夫”二字,董增齡引脫。

⑤在引述過程中,董增齡《國語正義》存在引文顛倒次序的問題。如:

《周官·媒氏》:“中春之月,令會男女,奔者不禁。”《疏》謂:“若有父母不嫁不娶之者,自相奔就,亦不禁之。”

[按]不嫁不娶,今檢《周禮疏》作“不娶不嫁”。這種顛倒只是顛倒語序,倒無礙於文義表達。

《詩·桑柔》箋:“芮伯,畿內諸侯,王卿士也。良夫,字。”

[按]稿本“良夫字”作“字良夫”,稿本是。又稿本“良夫”下有“疏”字,是。“良夫字”和“字良夫”不但在語法結構上不同,表義也不一樣。刊本《國語正義》的倒序是錯誤的。

《荀子·王制篇》:“修隄梁、通溝澮、行水潦、安水藏,以時决塞。歲雖水旱凶敗,使民有所芸艾,司空事也。”

[按]今檢《荀子·王制篇》“水旱凶敗”作“凶敗水旱”,“司空”下有“之”字。“兇”、“敗”、“水”、“旱”四字平列,語序顛倒並不影響文義。

“《西山經》曰:‘峚山之玉,堅粟精密……’郭璞云:‘玉有粟文,所謂榖璧。’唐代宗即位,楚州獻定國寶十有二,其三曰榖璧,白玉也,如粟粒,無彫鐫之跡……又泰冒之山多藻玉。《說文》云:‘璪,如水藻之文。’……粟謂之榖,藻謂之蒲,文理出於天然,非關彫琢。‘養人’、‘安人’,其說妄矣。”

[按]本段文字實引自惠士奇《禮說》。今檢《禮說》卷十四本文“粟謂之榖,藻謂之蒲”在“非關彫琢”下。離開惠士奇《禮說》的前後文語境,僅以本段內容攙入董氏疏證中,亦可通。

《內經》:“岐伯曰:‘天食人以五氣,地食人以五味。五氣入鼻,藏于心肺……五味入口,藏于腸胃,味有所藏,以養五氣,氣和而生,津液相成,神乃自生。五色修明,音聲能彰。”

[按]今檢《內經·六節臟象論》原文“五色修明,音聲能彰”八字在“五味入口”之上。這段引文,至“神乃自生”已經結束,似不必再有“五色修明,音聲能彰”八字。此處語序顛倒實成贅余,不如按照《內經》原文次序。

⑥引文與原文文句有差別。此處有差別還不是簡單地增字或刪字問題,而是句子甚或語義有較大區別。例如:

《大戴禮·保傅篇》“天子春朝朝日,秋暮夕月”孔廣森補注:“舊說:春分朝日,秋分夕月。《公冠篇》云:‘于正月朔日迎日于東郊。’《春秋·莊十八年》:‘迎日于東郊。’《榖梁傳》曰:‘……王者朝日。’由此言之,朝日以朔,夕月以望與?顏師古曰:‘朝日以朝,夕月以暮,皆迎其初出也。’”

[按]今檢孔廣森《補注》本文“于正月朔日”之“于”字作“以”,“迎日于東郊”作“春,王三月,日有食之”,“朝日以朔”之“以朔”作“於朝”。又孔廣森原書“顏師古”作“顏籀”。“于(於)”、“以”之異可能在語義上沒有大的差別。但《春秋·莊公十八年》之言則完全對不上,恐“迎日于東郊”涉上文引《公冠篇》而誤。“朝”、“朔”二字形近而誤。

《史記索隱》:商均封虞,即今之梁國虞城。夏代猶封虞思、虞遂。宋忠曰:“虞思之後,箕伯、直柄中衰,殷湯封遂于陳以祀舜。”

[按]《史記索隱》本文“祀舜”作“爲舜後”。“祀舜”和“爲舜後”語義不同。

惠棟曰:“《汲郡古文》:‘帝辛十六年,帝使重帥師滅有鄶。’此高辛時之鄶,非西周之鄶。王符之說失之。”

[按]惠棟《九經古義》卷五本文“古文”下有“云”字,又惠棟《九經古義》卷五本文“此高辛時之鄶,非西周之鄶”作“左史戎夫所云‘重氏之鄶君以亡’是也。《世本》云:‘陸終娶鬼方氏妹,曰女嬇,生子六人,四曰求言,是爲鄶人。鄶人者鄭是。(宋衷曰:求言,名也,妘姓,所出鄶國也。)陸終在高辛之後,或因有鄶之墟而封之,後爲鄭武公所滅耳”,董增齡約略惠棟之言而概括之。

2.引事問題

在董增齡引述古書中,有誤二事爲一事的。如:

《後漢書》:“滕撫稍遷涿令,太守以其能,委任郡職行春,兩白鹿隨車,挾轂而行。”

[按]今檢范曄《後漢書》卷三八《滕撫傳》云:“滕撫字叔輔,北海劇人也。初仕州郡,稍遷爲涿令,有文武才用。太守以其能,委任郡職,兼領六縣。”晉謝承《後漢書》:“鄭弘爲臨淮太守,行春,有兩白鹿隨車,挾轂而行。”董增齡誤二事爲一。實際上雖同爲《後漢書》,作者不同,所載不同,仍然需要區別分明。

3.沒能區分引文的正文和注文

引文部分有自注,《國語正義》在引述中誤繫注文於正文中。董增齡《國語正義》徵引的文獻,有的在行文過程中有自注,原書可能是以小字標識,董增齡引用時不審,誤以爲正文,這樣就造成正文讀不通或語序失當。如:

《禮說》:“管以候十二月之氣,氣至則風動,風動則吹灰……不出爲衰,全出爲猛,半出爲和。風出乎土,故候風必以土。……漢官靈臺待詔有候風十二人。又星官有風隅,占四隅之風。《內經》:六氣之位,土位之下,風氣承之。……康成據《五行傳》,風爲土氣,土乃木妃……東方之木合于中央之土……而爲夫妻。”

[按]《禮說》卷九“保章氏”下云:“管如箎,六孔。十二月之音,㠯候十二月之氣。氣至則風動,風動則吹灰。古之制,管㠯候氣者,所㠯候風也。然氣應有早晚,灰飛有多少。說者謂,吹灰不出爲衰,全出爲猛,半出爲和,豈其然?風出乎土,故候風必於土,古有候風地動儀,蓋保章之術也。虞幕能聽協風,㠯成樂物生,非所謂察天地之和者乎?音官省風,省㠯此五行。《傳》曰:思心之不容,是謂不聖。厥咎霧,厥罰恒風。貌、言、視、聽㠯心爲主,金、木、水、火㠯土爲中,雨、暘、寒、燠㠯風爲本。凡思心傷者病土氣,土氣病,故其罰常風。候風而知地動者,亦㠯此。漢官靈臺待詔有候風十二人,又星官有風隅,占四隅之風,四隅有四鉤,并四中爲十二風隅角也,故一名風角。六氣之位,土位之下,風氣承之,故風勝則地動,《隂陽大論》言之詳矣。知其說者豈獨張平子乎?(賈逵、服虔皆謂風屬東方,說本管子。康成據《五行傳》風爲土氣,土乃木妃,故箕好風,東方之木合於中央之土,大言之爲隂陽,小言之爲夫婦。兩說未嘗相背也。孔頴逹駮之,誤矣。且《内經》亦㠯風屬東方也。《隂陽大論》又云風承土。兩說豈相背乎?巽爲風,爲木,管子之說本乎《易》也)”可見《禮說》本文,“內經”二字在注文中,且所引非“六氣之位,土位之下,風氣承之”之語。

《禮說》:“司商者,大司樂……協名姓者,同姓合族,異姓主名,故《昏禮》問名……太師掌同律以合陰陽,陰柔陽剛……殷之德陽,以子爲姓;周之德陰,以姬爲姓。殷王以男書子,周王以女書姬。姓有陰陽,出於律呂。……《天問》:‘啓棘實商。’……《荀子》:‘審詩商。’古樂皆名商……故大司樂一名司商。”

[按]今檢《禮說》卷八“春官三·小史”下云:“司商者,大司樂。瞽矇,其屬也。協名姓者,同姓合族,異姓主名。故《昏禮》問名。協,猶合也。《詩》曰:‘文王初載,天作之合。’聨兄弟也。定世繋者,葢㠯協名姓,聨兄弟歟?太師掌同律㠯合陰陽。陰爲柔,陽爲剛,隂陽合,剛柔分,鼓瑟、鼓琴㠯播其音。《易林》曰:‘剛柔相呼,二姓爲家。’此之謂也。殷之德陽,㠯子爲姓。周之德隂,㠯姬爲姓。故殷王㠯男,書子;周王㠯女,書姬。姓有陰陽,出於律吕,不鼓琴瑟,焉能定之?《天問》:‘啟棘賓商。’賓商,樂章名。棘,猶革也。(古棘、革通)改定樂章(古樂皆名商,賓商誤爲賓天,猶《詩》商誤爲誅賞,字之誤也)。《荀子》曰:‘審詩商。’商者,五帝之遺聲。大招有楚勞,商楚之樂也。故大司樂一名司商。”可見“古樂皆名商”五字原爲“改定樂章”下注文,且在所引《荀子》文之上,董氏剪裁且顛倒語序引用。


(二)引文與作者自撰之辭或與其他引文交錯出現

一般徵引材料,都是把引述文字作為一個獨立單元存在。但董增齡在引述的時候,往往在一個獨立引文中間插入他書引文。或者由於不標出處,兩段不同的引文銜接在一起,容易使人誤會爲同一來源。

1.明明全引某書,但在中間又插入他書引文,宜被誤會爲自撰之辭。如:

惠士奇曰:“《周書》:‘諸侯奉圭,當其朝而皆布乘黃。’《覲禮》:‘侯氏奠圭,及其享,而亦陳匹卓。’此朝覲也,皆先以圭致命,然後陳馬於庭,而享禮行焉。諸侯之賵亦如之。《雜記》曰:‘上介賵執圭,將命,陳乘黃大路于中庭。’此非圭以馬與?”《白虎通》:“半圭曰璋。”“璋以皮者,亦以璋先之。故曰‘圭璋’,特謂皮馬不上堂……璧以帛、琮以錦,謂帛錦之上以璧琮加之。”“方中圓外曰璧……圓中牙身玄外曰琮。”《儀禮·士昏禮》鄭注:“古文‘錦’皆作‘帛’。”“葢古‘錦’、‘帛’通,故不曰錦而皆曰帛。璧琮九寸,諸侯以享天子,而諸侯自相享,則以瑑璧琮。享諸侯,束帛加璧;享夫人,束帛加琮。此享禮之璧琮,曰加也。”琥,刻玉爲虎形。半璧曰璜。“天子饗諸侯。諸侯自相享酬以繡黼,而將以琥、璜終南,諸侯受顯服曰黻衣繡裳。《采菽》:天子命諸侯曰‘玄衮及黼’,此王錫繡黼之文。其錫之也,王拜送爵以琥璜將之,故曰琥璜爵。”

[按]今檢惠士奇《禮說》卷十三云:“《周書》:‘諸侯奉圭,當其朝而皆布乘黃。’《覲禮》:‘侯氏奠圭,及其享而亦陳匹卓。’《康王之誥》:‘布乘黃朱。’謂陳四黃馬而朱鬣。《覲禮》:‘匹馬卓上,九馬隨之。’卓猶的也,以素的一馬爲上,此朝覲也。皆先以圭致命,然後陳馬於庭,而享禮行焉。諸侯之賵亦如之。《雜記》曰:‘上介賵執圭,將命,陳乘黃大路于中庭。’此非所謂圭以馬歟?蓋弔之賵,猶聘之享,故其禮亦如之。聘享或以皮,或以馬。《聘禮》曰:‘庭實皮則攝之。’《聘記》曰:‘庭實隨入,左先,皮馬相間可也。’則聘亦以皮馬矣。惟聘用瑑圭,璋短一寸爲異耳。璋以皮者,亦以璋先之,故曰圭璋,特謂皮馬不上堂。《老子》曰:‘拱璧先駟馬。’拱璧者,圭璋也。此圭璋曰先也。璧以帛,琮以錦,謂帛錦之上,以璧琮加之。《士昬禮》注云:‘古文錦皆作帛。’蓋古錦、帛通,故不曰錦而皆曰帛。璧琮九寸,諸侯以享天子。而諸侯自相享,則以瑑璧琮。享諸侯,束帛加璧;享夫人,束帛(帛讀爲錦)加琮。此享禮之璧,琮曰加也。琥以繡、黃以黼者,謂天子饗諸侯,諸侯自相享,酬以繡黼,而將以琥璜。終南,諸侯受顯服曰黻衣繡裳。采菽,天子命諸侯曰元衮及黼。此王賜繡黼之文。其錫之也,王拜送爵,以琥璜將之,故曰琥璜爵。《詩》曰:‘承筐是將。’此大饗之,琥璜曰將也。”“方中圓外曰璧……圓中牙身玄外曰琮”出《禮說》卷七引《白虎通》。《禮說》全書未引《白虎通》“半圭曰璋”之言。董增齡中間插入《白虎通》之說,又插入《儀禮》鄭玄注,又插入個人表述“琥,刻玉爲虎形。半璧曰璜”,把完整的一段引文割裂爲幾個部分。

《爾雅·釋器》:“圭大尺二寸,謂之玠。”玉人之鎮圭也,天子守之。《周官·大宗伯》鄭注:“鎮,安也,所以安四方。鎮圭者,葢以四鎮之圭爲瑑飾。圭長尺有二寸。”“公,二王之後及王之上公。雙植謂之桓,桓,宮室之象,所以安其上也。桓圭葢亦以桓爲瑑飾,圭長九寸。”“‘信’當爲‘身’,聲之誤也。身圭、躬圭,葢皆象以人形爲瑑飾,文有麤縟耳。欲其慎言行以保身。圭皆長七寸。”“榖,所以養人。蒲爲席,所以安人。二玉葢或以榖爲飾,或以蒲爲瑑飾,皆徑五寸。”惠士奇曰:“四方象鎮,雙植象桓,玉之體也。直身象信,曲身象躬,玉之形也。粟文象榖,藻文象蒲,玉之采也。其瑑飾則無文焉。瑑者,頫聘之圭璧,卿大夫執之以頫聘天子及聘問諸侯,故加瑑飾以別之。六瑞則不瑑也,故曰大圭。不瑑,美其質也。康成依漢禮而言,遂謂六瑞皆瑑。如其說,則與頫聘之圭璧何異乎?”“《西山經》曰:‘峚山之玉,堅粟精密……’郭璞云:‘玉有粟文,所謂榖璧。’唐代宗即位,楚州獻定國寶十有二,其三曰榖璧,白玉也,如粟粒,無彫鐫之跡……又泰冒之山多藻玉。《說文》云:‘璪,如水藻之文。’……粟謂之榖,藻謂之蒲,文理出於天然,非關彫琢[2]。‘養人’、‘安人’,其說妄矣。”“《曲禮》:凡摯,天子鬯,諸侯圭,不別言子、男璧,是子、男同執圭。《雜記》引贊大行曰:‘圭:公九寸,侯、伯七寸,子、男五寸。’是子、男不執璧。先儒謂《曲禮》不言璧,畧也。案:《曲禮》言贄,自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庶人以迨婦人、童子野外軍中,何獨子、男而畧之……《覲禮》:天子當依南面立,諸侯入廟門右坐,奠圭玉,再拜。言諸侯,則子、男在其中;言奠圭而不言璧,則子、男執圭可知……《玉人》云:‘天子執冒以朝諸侯。’說者謂冒方四寸,邪刻之以冒諸侯之圭璧……夫圭銳而璧圜,冒可冒圭而不可以冒璧,且未聞天子有兩冒也。亦必無舍子、男而不冒也。”

[按]“《曲禮》:凡摯”一段文字當出萬斯大(1633-1683)《周官辨非》。今檢《周官辨非》云:“《曲禮》曰:凡摯,諸侯圭玉,别言子男璧,是子男同執圭也。《贊大行》曰:圭,公九寸,侯伯七寸,子男五寸。是子男不執璧也。獨此言子男執璧。先儒據此,遂于《曲禮》云不言璧,略也;於《贊大行》云子男執璧。作此贊者,失之。夫《曲禮》言摯,自天子,達諸侯,且詳及卿大夫、士、庶人,以至婦人、童子,野外軍中,何獨于子男而略之?《贊大行》則更詳其長短之度。蓋公、侯、伯、子、男,爵列雖五,而車旗服物之等維三。大率降殺以兩,則九寸、七寸、五寸之文,必有所據。奈何是此而非彼乎?《考工記·玉人》列公、侯、伯命圭,其九寸、七寸,與《贊大行》同,而子男獨闕,其同于《贊大行》所言可知也。《玉人》註曰:‘故書或云,命圭五寸謂之躬圭。’故書,謂漢初所遺《考工記》古本。杜子春云:‘五寸當爲七寸。玄謂五寸者,璧文之闕亂存焉。以愚觀之,故書所謂命圭五寸即子男之圭,正與《贊大行》相合,其亦謂之躬圭,此或是文之誤耳。’杜子春因其謂之躬圭,乃謂五寸當爲七寸。夫七寸之圭,伯所守也。伯圭,上文已見,豈容復出乎?鄭玄謂五寸者璧,則亦知爲子男之所執,而不知其實爲圭也、凡皆泥于子男執璧之文耳。載考覲禮,天子當依南面立,諸侯入廟門右坐,奠圭玉再拜,言諸侯,則子男在其中矣。言奠圭玉而不言璧,則子男亦執圭可知矣。《禮器》云:‘禮有以少爲貴者。’圭璋特此,謂諸侯朝聘用圭璋,圭璋皆特達。享禮用璧琮,則以束帛薦之,若子男執璧,則璧亦有特時矣,《禮器》何以不及乎?《顧命》云:‘上宗奉同瑁。’《玉人》云:‘天子執冒以朝諸候。’說者謂瑁方四寸,邪刻之,以冒諸侯之圭璧,以齊瑞信。夫圭方而璧員,瑁可以冒圭,而不可以冒璧,且未聞天子有兩冒也,亦必無置子男而不目也。則五等皆圭,益無疑矣。况圭以爲摯,手之所執,當朝覲行禮之時藉,獨子男執璧若奉槃,然尚何禮度之足言乎?又按,諸侯始封,天子錫之介圭,傳諸子孫,永久不易,是曰命圭。朝聘用以爲信,禮畢皆反之。覲禮、聘禮班班可考也。璧非天子所命,庭實用之,祭祀用之,贈遺燕好用之,傳記昭然,不得與圭溷也。”[3]董增齡文字與《周官辨非》基本意思是一致的。假如不仔細檢尋,還以爲後面這一部分也出自惠士奇《禮說》。

類似的如“堯用殛之於羽山”韋注:“殛,誅也。舜臣堯,殛鯀於羽山。羽山,今在東海祝其縣南。”董疏云:“《漢·地理志》:‘祝其縣有羽山。’昭七年《傳》杜注亦云在祝其縣西南,今贛榆縣。《隋志》:‘胊山縣有羽山。’《元和郡縣志》:‘臨沂縣東南一百十里,與胊山分界。’胊山,今海州。臨沂,今沂州也。郯城東北亦有羽山,接贛榆界。葢一山跨四州縣之境。此《禹貢》蒙羽之蒙山也。齡案:徐州地近東藩,非荒服放流之宅。《尚書》孔《傳》:‘羽山東裔在海中。’今登州府蓬萊縣有羽山。《寰宇記》:‘羽山在蓬萊縣南十五里,即殛鯀處,有鯀城,在縣南六十里。’與孔《傳》謂‘在東裔’者合,與《禹貢》徐州之羽山迥別也。”今檢王鳴盛《蛾術編》卷五十“羽山”條注云:“《舜典》‘殛鯀于羽山’馬融注:‘東裔也。’考《禹貢》徐州‘蒙羽其蓺’,即此羽山。昭七年《左傳》鄭子產對晉韓宣子曰:‘昔堯殛鯀于羽山,其神化爲黄熊,以入于羽淵。’杜預云:‘羽山在東海祝其縣西南。’《漢·地理志》云:‘東海郡祝其縣,《禹貢》羽山在南,鯀所殛。’《續漢·郡國》同,劉昭注引《博物記》曰:‘縣東北獨居山西南有淵水,即羽泉也。俗謂此山爲懲父山。’晉《地理志》亦云:‘東海郡祝其縣,羽山在縣之西,今屬江南贛榆縣界。縣南有祝其故城,即漢舊縣也。’然《隋志》云:‘胊山縣有羽山。’《元和志》亦云:‘羽山在胊山縣西北一百里。’又云:‘羽山在臨沂縣東南一百十里,與胊山縣分界。’胊山,今之海州。臨沂,今沂州府蘭山縣。《郯城縣志》云:‘縣東北有羽山,接贛楡縣界。’諸說不同。要之,此山在蘭山之東南、海州之西北、贛榆之西南、郯城之東北,實一山跨四州縣之境也。隋唐省祝其入胊山,仍屬東海郡,故志但有胊山縣。(鶴壽案:羽山在今江蘇海州西北百里,去海岸二百餘里,班固諸家咸謂《堯典》之羽山即《禹貢》之羽山,胡氏《禹貢錐指》則云:‘此地非荒服放流之宅。孔傳云:羽山東裔在海中。《太平寰宇記》云:登州蓬萊縣羽山在縣南十五里。此說與孔傳合,當從之。’不知樂史此條即從僞孔傳‘在海中’三字附會其說,其于海州胊山縣則仍載羽山及羽淵矣。”[4]

2.引自他書文字,不注出處,而緊跟另外引文,易被誤會成一個出處。如:

《遂人職》曰:“以歲時稽其民人……簡其兵器……以起征役。”則六遂亦當出六軍,鄉爲正,遂爲副。鄭衆云:“六遂之地在王國百里之外。”“王國百里爲郊,鄉在郊內,遂在郊外。”

[按]今檢《周禮》本文“民人”作“人民”,“征”作“政”。又檢“王國百里爲郊,鄉在郊內,遂在郊外”之言出《尚書正義》卷二十。《國語正義》以這種方式出現,易被誤會成鄭衆之語。


 (三)引文出處問題

 1.實係引用,但不標出處,宜被誤會成《國語正義》自撰之辭者。如:

《詩·鄭風》毛傳:“粲,餐也。”“今河北人呼食爲餐。”

[按]“今河北人呼食爲餐”一句爲《爾雅》郭璞注文。董增齡引述而不標注,宜被讀者誤認爲是董增齡個人的表述。

《周禮·司巫》:“掌巫降之禮。”“司巫與神通,故掌下神之禮。楚人名巫爲靈子,言靈降其身也。《離騷》、《九歌》皆歌其事。”

[按]“司巫與神通,故掌下神之禮。楚人名巫爲靈子,言靈降其身也。《離騷》、《九歌》皆歌其事”一段話出惠士奇《禮說》。檢董增齡《國語正義》一書多處引述惠士奇《禮說》與邵晉涵《爾雅正義》,但卻不出注的現象。有些地方,甚至進行了主觀改竄,使之在文字表述形式上易被誤會爲董增齡個人的意見。

昭十五年《傳》“鏚鉞秬鬯”杜注:“鏚,斧也。鉞,金鉞。”《疏》:“《廣雅》曰:‘鏚、鉞,斧也。’俱是斧也。葢鉞大而斧小。……《尚書·牧誓》‘王左仗黃鉞’孔《傳》:‘以黃金飾斧。’是鉞以金飾也……《王制》:‘諸侯錫鈇鉞,然後殺。’”《周官·司刑》“墨刑五百”鄭注:“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義,而誦不祥之辭者,其刑墨。”

[按]“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義,而誦不祥之辭者,其刑墨”一段出《尚書大傳》,《周禮》鄭玄亦有之。若非檢尋,易誤爲董增齡個人表述。

《漢書·食貨志》應劭注:“量資幣多少有無,平其輕重也。”顏師古注:“凡言幣者,皆所以通貨物、易有無也。故金之與錢,皆爲幣也。”案:《周官·職幣》:“用邦財之幣,振掌事者之餘財。”物謂之幣,幣謂之財,抍其不足而檢其羨焉,故曰振,謂廢者起之,亂者治之,委者作之,滯者流之,則天下無棄物,而財恒足矣。

[按]董氏此條用惠棟《禮說》卷二。今檢《禮說》卷二云:“物謂之幣,幣謂之財,財謂之賦,司書入之職,歲叙之巾車之毁折,入其齎泉府之賖,貸納其餘,是爲掌事者之餘財,亦曰幣餘之賦,各爲書以楬之,辨其物而良塩分,奠其録而貴賤定,抍其不足,而檢其羡焉,故曰振,謂廢者起之,亂者治之,委者作之,滯者流之,則天下無弃物而財恒足矣。”

2.有些材料屬於轉引,但不注轉引來源,以直引形式出現。如:

《禮說》曰:“鄭司農云:‘鬱十葉爲貫,百二十貫爲築。’許叔重云:‘十葉爲貫,百廿貫築。以煮之爲鬱,其文从鬯。彡,其飾也。’明鬯皆和鬱。……應劭曰:‘鬱,芳艸也。百艸之華,煮以合釀黑黍。’或說今鬱金者。”《說文》:“皀,榖之馨香也。象嘉榖在裹中之形。匕,所以扱之。鬯以秬釀,鬱艸芬芳,攸服以降神,从凵爲器,中象米,匕所以扱之。”

[按]《禮說》本文“叔重”下有“亦”字。又《禮說》卷五亦引《說文》“皀”字之言。但在董增齡的行文表述中,《說文》“皀”字注似是董氏直接引用。

馬融、王肅注《尚書》:“日永,則晝漏六十刻,夜漏四十刻。日短,則晝漏四十刻,夜漏六十刻。日中、宵中,則日夜各五十刻。”《尚書》鄭注:“日中、宵中者,日見之漏與不見者齊也。”

[按]馬融、王肅、鄭玄等注實亦出《詩·東方未明》孔疏,董增齡以轉載爲直接引用。

《說文》:“演,水脈行地中。”《漢·五行志》應劭注:“演,引也。所以引出土氣者也。”

[按]《文選·郭璞·江賦》“潛演之所汩淈”李善注引《說文》作此。今《說文》云:“演,長流也。一曰水名。”可以看出,本處引《說文》也是轉引而非引自原書。

方中圓外曰璧……圓中牙身玄外曰琮。

[按]本句出惠士奇《禮說》卷七引《白虎通》。

《漢·郡國志》:“陳,庖犧所都,舜後所封。”

[按]刊本、稿本“漢”上俱脫“後”字。又本句實出《後漢書·郡國志》注引《帝王世紀》之言,非《郡國志》之言。董氏失檢。

《史記·律書》:“亢者,言萬物亢見也。”“氐者,言萬物皆至也。”《夏小正》云:“四月:初昏,南門正。”“十月:初昏,南門見。”南門者,亢上下之星也。亢四星曲而長,故《天官書》云:“亢爲疏廟……其南北兩大星曰南門。”“小正以識亢星所在,氐四星側向以承柢。”故《爾雅》云:“天根,氐也。”《史記·天官書》索隱引孫炎注:“角亢下繫于氐。若木之有根,故云亢、氐之間也。”《衆經音義》引《爾雅音義》:“天根,爲天下萬物作根柢,故曰天根。”

[按]“小正以識亢星所在,氐四星側向以承柢”及其以上文字實出邵晉涵《爾雅正義》,下文《史記·天官書》索隱引孫炎注、《眾經音義》引《爾雅音義》亦出《爾雅正義》同條。董增齡割裂《爾雅正義》引述文字,重新排序,給讀者以董氏自引的假象。

《儀禮·聘禮》:歸饔餼五牢于賓館:餁一牢,鼎九,設于西階前。腥二牢,陳于東階之前。南陳并上餁一牢。所謂死牢三。又餼二牢,陳于門內之西。

[按]此本《左傳》孔疏之言,並非直接引自《儀禮·聘禮》。今檢《儀禮·聘禮》云:“君使卿韋弁,歸饔餼五牢。上介請事,賓朝服禮辭。有司入陳。饔:餁一牢,鼎九,設于西階前……腥二牢,鼎二七,無鮮魚、鮮臘,設于阼階前,西面,南陳如餁鼎,二列……餼二牢,陳于門西,北面東上。”又:“上介:饔餼三牢,餁一牢,在西,鼎七,羞鼎三,腥一牢,在東,鼎七;堂上之饌六。西夾亦如之。筥及甕,如上賓。餼一牢。門外米、禾視死牢,牢十車,薪芻倍禾。”孔疏引用節略且次序不盡與原書同,董增齡不審,直接標《儀禮》書名。

《月令》孟冬言昏危中,仲冬言昏東壁中。不言昏營室中者,營室在危東壁之間。孔頴達謂十六度,日行一度,至十月半而室中,十一月初而壁中也。

[按]本段文字實出邵晉涵《爾雅正義》卷九“營室謂之定”條,王先謙《詩三家義集疏》卷三中亦引本段文字,標爲“邵晉涵云”。

   3.誤繫出處,有的引文由於疏於檢核,把引文出處弄錯了。如:

故鄭康成謂:“齊人名麴曰媒。”“猶和合得成酒醴。”

[按]“猶和合得成酒醴”,此句爲賈疏之言且無“醴”字,非鄭注之言。董增齡誤繫在鄭玄名下。

《史記》集解:張晏曰:“龍星左角曰天田,則農祥也,晨見而祭。”

[按]“集解”二字當作“正義”。又檢《史記正義》本文“晨見而祭”作“見而祭之”。是本條不但誤繫出處且引文文字有異。

僖三十三年《傳》“餼牽竭矣”孔頴達曰:“‘餼’與‘牽’相對,是‘牲’可牽行,則‘餼’是已殺。殺又非熟……謂生肉未煮者……其實餼亦生。哀二十四年《傳》:‘餼臧石牛。’是以生牛賜之也。”

[按]此實本《詩·瓠葉》孔疏,並非孔穎達《左傳正義》。

《詩·小明》:“虔共爾位。”

[按]今檢《詩》,唯《大雅·韓奕》有“虔共爾位”四字,董氏引誤。

4.引述標註出處,但是出處有誤字。如:

又謂之農率,《周小正》:“農率均田。”

[按]“周”當爲“夏”字之誤。出處錯誤。

    5.原書誤繫作者或注者,董氏直接引用,未及檢出。如:

隱十一年《傳》孔《疏》:“《世本》:‘息國,姬姓。’此‘息侯伐鄭’,責其不親親,知與鄭國同姬姓。莊十四年《傳》:‘楚文王滅息。’其初則不知誰之子,何時封也。《地理志》汝南郡有新息縣,故息國也。應劭曰:‘其後東徙,故加新云。’其後東徙,當云‘故息’,何以反加‘新’字乎?葢本自他處而徙此也。”

[按]今檢《漢書》,注文“其後東徙,故加新云”繫於“孟康”名下,非應劭。桂馥已揭出其異,《說文·邑部》“鄎”字《義證》云:“今汝南新鄎者,《漢志》汝南郡有新鄎縣,孟康曰:‘故息國,其後東徙,故加新云。’馥案:隱十一年《左傳正義》引作應劭語,且辨之云:‘若其後東徙,當云故息,何以反加新字乎?蓋本自他處而徙此也。’”

   6.引述一位作者的多部著作,只標注作者名,不標注著作名。如:

《周禮·秋官》鄭注:“凡行刑,必先規識其所刑之處,乃後刑之。”《疏》:“規識在體,若衣服在身,故曰服。”《尚書·洛誥》孔《傳》:“卜,必先墨畫規,然後灼之。”王鳴盛曰:“墨者,煙煤所成。”

[按]檢賈疏原文“故曰服”作“故名規識爲服也”。引王鳴盛說出氏著《尚書後案》。此說實出漢《墨史雜記》引《說文解字》之釋。董增齡《國語正義》引王鳴盛之書不限於《尚書後案》。包括董增齡引述孔穎達,有《左傳正義》,有《詩經正義》,而時有僅標“孔穎達”者,給讀者精準檢尋造成煩難。

7.作者和著作不匹配。如:

襄十二年,季孫宿師救台,遂入鄆。昭元年取鄆。楊氏《六書故》之說:“春秋有二鄆,莒在魯東,莒、魯所爭東鄆也。公待於鄆,西鄆也。文公城諸及鄆,不聞與莒爭。及成公時,楚伐莒入鄆,則鄆自爲莒邑。”

[按]《六書故》明明是戴侗著作,而董氏誤標爲“楊氏”。

 

以上所標十八例,是《國語正義》在徵引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有稿本的問題,也有刊本的問題。此後《國語正義》的整理與研究,恐怕要注意到《國語正義》的類似問題,不僅僅注意其明引之處,還要看到其暗用前人之處。董增齡在引述的時候經常襲用惠士奇《禮說》、邵晉涵《爾雅正義》的材料而不出注。標明出處的材料,有些也變換語序,爲讀者造成檢核的麻煩。通過考察其引述材料及方式,可藉以考察董增齡之學術淵源及學術旨趣。

 

六、《國語正義》的學術價值

 

(一)是《國語》注釋史上第一部疏證體著作

董增齡《國語正義序》已經提到,韋昭注之後一千五百年間,無有爲其書疏證者。故而董增齡《國語正義》是韋昭注的首部疏證之作,雖然其對韋昭注並非處處維護,但大體不離疏證要旨,對進一步理解、整理和研究韋昭注提供了視角。

(二)具有《國語》集解的性質

所謂集解,即集衆說於一體,爲讀者提供最全面的學術信息。集解共分兩種,一種即資料齊全,屬於輯纂類;一種則在參考衆多資料的基礎上案以己意。前者屬於資料彙編,後者則兼具資料彙編與研究著作雙重性質。董增齡《國語正義》屬於後者,這部書産生在《國語》佚注輯佚尚未博興的時代,而搜輯佚注、考校異文、徵引故訓,對讀者瞭解《國語》研究之全豹是有貢獻的。由於董增齡之前,清代《國語》研究成果不多,能爲董氏所引述者就更爲少見。而《國語正義》引述佚注多家,十分難得。
(三)《國語》研究史上的重要著作

回溯整個《國語》研究史,《國語》專門著作數量相對較少,且細密程度普遍不高。民國以前《國語》研究史流傳至今的著作而言,考校條目超過1000條的《國語》著作並不多。就中國本土而言,僅有韋昭《國語解》、宋庠《國語補音》、牟庭《國語校注》、董增齡《國語正義》、汪遠孫《國語明道本考異》、吳曾祺《國語韋解補正》、徐元誥《國語集解》等七部著作而已。當然,考校數量不能說明全部問題,但至少可以說明部分問題。僅從這個角度而言,董增齡《國語正義》就顯得尤爲重要。

(四)對後來的《國語》研究具有一定影響

清代《國語》研究主要以考辨體爲主,但是細密度如董增齡者,似整個清代唯董增齡一人。晚清吳曾祺撰作《國語韋解補正》,其中公序本云云者,多據董增齡《國語正義》,而其考辨條目整體較簡約,其數量上比董增齡少三分之一。雖然董增齡的《國語正義》在很長時間內以寫本形式流傳,但其後的《國語》研究者仍然有引述之者。如汪遠孫《國語發正》即引述董增齡《國語正義》之說多處,且多以董氏之言爲解,不再別立新說。又《發正》尚引董增齡其他著作,如《晉語四》“秦伯賦六月”汪遠孫《發正》云:“《內傳·僖二十三年》杜《注》云:‘《六月》,《詩·小雅》道尹吉甫佐宣王征伐,喻公子還晉,必能匡王國。其全稱詩篇者,多取義首章。’劉光伯駮之,《春秋》賦詩,雖舉篇名,不取首章。歸安董氏增齡《規杜繹義》云:‘韋宏嗣亦不用義取首章之說。’與劉合。”是汪遠孫用董增齡《規杜繹義》之說。可見,即便在董增齡《國語正義》僅以寫本傳世的時期,汪遠孫仍然引用多條。亦足見汪遠孫搜羅之勤,亦可見董增齡《國語正義》在汪遠孫心目中的學術價值與地位。式訓堂本《國語正義》面世之後,學界引述之者就更爲多見。甚至有的學者進行其他古籍的匯釋工作,也會徵引董增齡《國語正義》,如王利器《呂氏春秋注疏》就有多處直接徵引《國語正義》。

當然,董增齡《國語正義》總體水平不高,顧頡剛謂“董書平庸”[5],說是。故董增齡《國語正義》的輯纂功能大於著述價值。且其立論,多有瑕疵。即便如此,我們仍然要看到《國語正義》的學術貢獻及其在《國語》研究史上應有的地位,未可一概抹煞。



[1]郭萬青《上圖藏〈國語正義〉稿本價值初探》,《文獻》2018年第4期,第113-123頁。
[2]《禮說》卷十四本文“粟謂之榖,藻謂之蒲”在“非關彫琢”下。
[3](清)萬斯大:《周官辨非》,《續修四庫全書》第78冊,第416-417頁。
[4](清)王鳴盛著,顧美華整理標校:《蛾術編》,上海書店出版社2012年版,第700-701頁。
[5]見顧頡剛1962年11月15日覆黃永年函。引自曹旅寧《黃永年與心太平盦》,西安:三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頁。


【作者简介】
郭万青,山东宁津人,文学博士。唐山师范学院文学院教授。著有《唐代类书引〈国语〉研究》等。研究方向:中国古典文献学、训诂学、海外汉学、近代学术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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