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怎么办?
重点内容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现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的,及时要求对方补开、换开。
举个例子
情形一:交易不真实的,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已扣除的需要对成本费用进行转出。
情形二: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对方企业应注销、撤销、已发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与允许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在税务处理方面,您还需要注意这两点!
01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来源:安徽税务 亳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