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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8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2019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公告已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一一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178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 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出区域(场所)内销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不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制要求(以下简称“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

二、上述货物出区域(场所)内销时,进口人应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并可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或“有纸报关”方式申报原产地单证。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附件规定办理;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应按现行规定提交纸质原产地证据文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出区域(场所)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的,进口人仍应当在有关货物从境外首次入区域(场所)时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并以“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原产地单证。

四、预录入客户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功能模块自2019年12月31日18:00起停止使用。对于2019年12月31日18:00前通过该功能模块录入并已部分使用的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在原产地证据文件有效期内仍可以继续使用;尚未使用的,数据将被删除,进口人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在内销时重新申报。

五、内销时货物实际报验状态与其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的状态相比,超出了相关优惠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微小加工或处理范围的,不得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本公告中原产地单证是指原产地证据文件、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等单证。原产地证据文件是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2014年第96号和2016年第5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19日





变化1:申报环节的变化



2020年1月1日前:需要一线申报和二线申报

2020年1月1日后:只需要二线申报

调整后,货物首次进入区域(场所)前,企业不再需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管理系统”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的电子数据,也不再需要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者进京备案清单中优惠协定相关项目。(除公告列明的例外情况外)


变化2:申报流程的变化(有无历史数据)



一、有历史数据的(即2020年1月1日前申报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的):(包括中新、中澳特保农产品)




总结:


区内:有历史数据的,二线申报保持原有申报方式不变

区外:环节和流程都不变



二、没有历史数据的(即2020年1月1日后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的):(中新、中澳特保农产品除外)





总结:


区内:录入证书数据的端口变了,申报的流程也有较大变化;T字母开头的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码将逐步退出(待2020年1月1日以前进区的历史数据使用完后)

区外:环节和流程都不变



变化3:申报流程的变化(中新中澳特保农产品)



没有历史数据(即2020年1月1日后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的)


2020年1月1日起,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上线,1月1日后,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的端口将会关闭。

到2020年1月1日时的几个例外:


1、已通过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管理系统录入原产地备案文件数据的,且已经使用的(进区申报),继续沿用;

2、已通过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管理系统录入原产地备案文件数据的,但尚未使用的(未做进区申报),统一删除;

3、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涉及在途农产品触发水平的计算),依然保持进区要申报、出区出境、出去内销进口都要申报的做法。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



总结:


区内:录入证书数据的端口变了,申报的流程基本保持一致

区外:环节和流程都不变




划重点:对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出区域(场所)内销时应该如何申报?


见附件表格



END


     素材来源:关税处 两江海关

     供稿:董建文 吕大光 杨艳

编辑:赵丁颐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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