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解读|关于第二批600亿美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实施要点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组织对申请主体就第二批600亿美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提出的部分有效申请完成了审核,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3号,简称3号公告),决定对第二批600亿美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部分商品。
一、排除清单
本次排除清单共涉及65项商品,分为两个清单实施排除措施。对清单所列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1年),不再实施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即不再加征自2018年7月6日以来实施的反制美301措施的所有批次加征关税。
注:
1、为便于企业申报,本文列出了3号公告附件清单一和二中商品对应的10位海关商品编号,其中部分10位海关商品编号是为执行本次排除措施专门进行拆分的,供参考使用。
2、排除商品的适用范围不限于申请企业。在排除清单内的商品,进口企业不论是否提交过排除申请,都可以享受排除措施。
排除清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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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仅供通关申报参考,具体排除商品范围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为准。
排除清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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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仅供通关申报参考,具体排除商品范围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为准。
同时因部分商品执行排除措施需拆分商品编号,90192000税号下不在排除清单范围内商品的商品编码为9019200090;90251910税号下不在排除清单范围内商品的商品编码为9025191090;90269000税号下不在排除清单范围内商品的商品编码为9026900090;90273000税号下不在排除清单范围内商品的商品编码为9027300090;90275000税号下不在排除清单范围内商品的商品编码为9027500090;90278099税号下不在排除清单范围内商品的商品编码为9027809990,请企业申报时注意。
二、已加征税款的退还
清单一所列商品,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请相关企业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申报地海关提出退税申请。
清单二所列商品,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三、后续排除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继续开展第二批600亿美元排除。同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将于3月2日正式启动,请有关企业积极申请。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关税处
供稿:杜洁
编辑:王磊 赵丁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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