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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疫情防控|海关法律问题你问我答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随着疫情防控取得显著成效,各地区按照实际情况开展分级防控,有序复产。



小编梳理了大家关注的海关依法防疫法律知识,现在我们就开始你问我答吧~


Q:

什么是检疫传染病?新冠肺炎海关法律法规中如何定性?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三条规定,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根据国家卫健委2020年第1号公告规定,新冠肺炎纳入法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Q:

海关如何判定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


A:

“染疫人”是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则是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Q:

新冠肺炎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海关具体有哪些管理措施?


A: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2.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实施隔离。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依法实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3、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时,实施留验。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4、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5、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6、疫情报告与通报。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Q:

出境或入境的飞机上发现有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应如何处置?


A:

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如果在飞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当立即通知到达机场的航空站,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一)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到达时间;(二)出发站、经停站;(三)机组和旅客人数;(四)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患病人数、死亡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入境航空器未经检疫,除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任何人不得上下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入境旅客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接受入境查验,同时用书面或者口头回答检疫医师提出的有关询问。在此期间,入境旅客不得离开查验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Q:

新冠肺炎防疫期间出入境人员为什么要进行健康申报?


A:

受入境、出境检疫的人员,必须根据检疫医师的要求,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


具体方式可以纸质填写,也可以使用微信小程序“海关旅客指尖服务(健康申报)”进行网上申报。








Q:

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A:

(一)行政责任

警告或罚款。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


(二)刑事责任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Q:

在疫情防控期间,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恶意“向他人吐口水”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A: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因此,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禁止恶意向医务人员、附近社区居民等传播“新冠肺炎”。




Q:

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机构规定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A:

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提醒:《意见》明确,其他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Q:

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干扰有关人员采取防控措施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A:

妨害公务犯罪。《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 〕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法综处

供稿:石斌

编辑:王磊 赵丁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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