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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质量安全|⑤重要的事情说三遍:硝酸铵安全一定要注意!



消费品质量安全

“重庆海关发布”新开设的固定栏目,聚焦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与风险评估,面向监管一线、进出口企业以及普通消费者,普及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知识,定期发布进出口消费品监管法规资讯、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工作动态、执法行动、监管成效、风险提示等。

引言


黎巴嫩首都贝鲁特港口当地时间8月4日下午发生严重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爆炸的元凶疑为硝酸铵。那么,硝酸铵到底是什么物质,为什么会有如此巨大的破坏力?

硝酸铵及其危险特性

1659年,德国人J.R.格劳贝尔首次制得硝酸铵。

19世纪末期,欧洲人用硫酸铵与智利硝石进行复分解反应生产硝酸铵。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一些国家专门建立了硝酸铵厂,用以制造炸药。



硝酸铵属氧化性物质,在高温下,硝酸铵能以不同方式进行分解,同时放出氨气和剧毒的氮氧化合物N2O、NO、N02等。由于碰撞等原因,局部硝酸铵温度升至300℃以上时,就有可能引起爆炸。硝酸铵能与任何易燃液体、许多粉状金属特别是铝,以及任何可燃固体形成极强的爆炸混合物。例如,硝酸铵与磷、硫、还原剂相混后,能够放出红棕色的氧化氮气体和氧气,极易引起燃烧爆炸。

另外,硝酸铵对呼吸道、皮肤有刺激性,短期暴露和长期暴露均会有严重损伤健康的风险。同时对水体和土壤会造成污染。人体吸入硝酸铵后会引起恶心、呕吐、头痛、虚弱、无力和虚脱等。大量吸入可引起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影响血液的携氧能力,出现紫绀、头痛、头晕、虚脱,甚至死亡。

硝酸铵用作炸药时破坏力很强,恐怖分子与极端分子常用硝酸铵来制造炸药。如1995年美国俄克拉何马联邦大楼,被汽车硝酸铵炸弹袭击,造成168人死680人伤;2011年挪威奥斯陆政府办公大楼和一家报社遭到硝酸铵炸弹袭击,造成7人死亡,15人受伤。




温馨提示1:纯硝酸铵在常温下是稳定的,对打击、碰撞或摩擦均不敏感。但在高温、高压和有可被氧化的物质(还原剂)存在及电火花下会发生爆炸,在生产、贮运和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


我国对硝酸铵实施严格管控

硝酸铵是制造民用炸药的主要原料,又是一种农用化肥,还可用于制造杀虫剂、冷冻剂、氧化氮吸收剂、笑气、无碱玻璃等,极易被私自制成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须对硝酸铵严控严管,将硝酸铵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同时,暂停进口硝酸铵。


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严禁将硝酸铵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

鉴于某些农作物对硝态氮肥的需要,允许将硝酸铵作改性处理(制成复合肥或者混合肥),使之失去爆炸性并且不可还原后作为化肥销售、使用。改性处理后的硝态氮肥,要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新的产品标准。


2020年5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酸铵是20种从严审批、从严准入、从严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之一。


另外,硝酸铵还是我国《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60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之一。


化肥 炸药
杀虫剂笑气弹


进口硝酸铵及相关产品监管要求
出口硝酸铵安全监管要求

(一)危险货物包装及安全运输要求


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和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硝酸铵类物质的爆炸性、氧化性物质和环境危害物质的危险特性的分类,应符合下表分类方法。(1.1:爆炸性物质或物品;5.1:氧化性物质;9:杂项物质)


出口硝酸铵包装应根据空运、陆运、水运不同运输方式按照《国际危规》的要求,选用符合要求的包装,并加贴危险货物运输标签:





温馨提示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二)危险化学品监管要求


硝酸铵及硝酸铵肥料均属《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内产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出口危险化学品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温馨提示3:出口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的危险化学品,不论其是否列入法检目录,都应当向产地海关申请检验,经主管海关检验合格生成电子底账,报关时填报电子底账号。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储存及操作注意事项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

2、应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禁止震动、撞击和摩擦。

3、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聚乙烯防毒服,戴橡胶手套。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


(部分文字、图片来自网络)



以上就是本期栏目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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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重庆海关商检处  西永海关

供稿:韩向成 邹励丹

编辑:王磊  赵丁颐  罗方芳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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