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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贸易便利化改革措施系列之:提前申报


什么是“提前申报”


“提前申报”是海关推广的一项全新申报模式,是指货物还未运抵口岸的情况下,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向海关申报,海关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及税费征收手续。


“提前申报”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与传统的“货物到港,申报进口”模式相比,“提前申报”模式下海关通关作业前置,企业在备货、运输阶段就可完成申报前准备和申报手续,实现货物到港即可办理查验或放行手续。货物整体通关时间大幅缩短,也减少了货物的滞港时间,减少企业通关成本。

更宽松的容错机制,企业在适用进口“提前申报”业务模式下,主动披露并能及时纠正的违规行为,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提前申报”重庆海关推进情况


重庆海关将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做出改善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重要措施持续推进。

2017年,重庆海关以提高生鲜货物进口通关效率为切入点,开始推动关区内空运进口货物“提前申报”。2018年11月,重庆海关发布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16项工作举措,明确推动货物进出口“提前申报”,加速企业通关,对重庆关区一线进出口货物,允许企业在货物运抵前3日内办理报关单申报、缴税等手续,货物抵港后即可办理查验放行,减少货物滞港时间。至2019年,实现以海运、空运、铁运为运输方式,包括一体化、口岸清关、转关通关模式,一般信用以上企业在重庆办理进口申报手续的所有实际进境货物均可实行“提前申报”。

目前重庆企业出口提前申报占比80%,进口提前申报占比超过20%,已经成为重庆进出口企业应用越来越广的通关便利化措施。


“提前申报” 注意事项

申报条件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的,应当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

其中,“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

如实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贸易管制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应当有效。

货物“提前申报”之后、实际进出之前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生调整的,适用货物实际进出之日的贸易管制政策。

适用税率和汇率

进口货物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进口转关货物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汇率和税率,出口转关货物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报关单修撤

进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到或者进出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

出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海关撤销原“提前申报”的报关单。

有关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特殊监管区域和转关货物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和转关货物的“提前申报”比照上述要求办理,“提前申报”转关货物的转关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有关规定办理。

本期内容到这里就结束啦,更多敬请期待海关贸易便利化改革措施系列的后续内容!

海关贸易便利化改革措施系列

1.两部申报(第一期已发布)

2.提前申报(第二期)

3.两段准入(第三期)

4.简化单证(第四期)


END

素材来源:重庆港海关

编辑:王磊  赵丁颐  罗方芳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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