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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之电子商务篇


RCEP之电子商务篇

海关导读

引言:

“电子商务”位于RCEP第十二章,共包含17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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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什么

电子商务的含义

电子商务是以网络通信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电子商务指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活动;狭义电子商务指主要利用Internet从事商务或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的含义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形式

一是传统制造业、商贸企业、经纪人通过大型跨境电商平台网站发布商品信息,寻找商机,开展网站大额或小额在线支付国际贸易批发业务。

二是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通过这些平台以在线零售的方式销售商品到国外的企业和全球终端消费者。

三是企业建立一个独立的跨境网站,如兰亭集势、大龙网等,以在线零售的方式将商品直接销售到全球终端消费者。

跨境电商的模式

跨境电商的主要模式有四种:M2C、B2C、C2C、B2B2C。


概念解读:

M2C模式:即Manager to Consumer,指的就是平台招商。这一类的典型平台如天猫国际,开放平台入驻国际品牌。

B2C模式:即Business to Customer,指的是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商业零售模式。B2C模式的特点是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主要借助于互联网开展在线销售活动。

C2C模式:即Consumer to Consumer,指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比如一个消费者有一台电脑,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把它出售给另外一个消费者,此种交易类型就称为C2C电子商务。

B2B2C模式:即Business to Business to Consumer,指的是在广大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铸造起一种实现交易的平台,从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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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中电子商务主要内容

RCEP中的电子商务章节主要包含定义、原则和目标、范围、合作、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线上消费者保护、线上个人信息保护、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国内监管框架、海关关税、透明度、网络安全、计算设施的位置、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电子商务对话、争端解决17个条款。


旨在促进缔约方之间电子商务的使用与合作,列出了鼓励缔约方通过电子方式改善贸易管理与程序的条款;要求缔约方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用户的个人信息,为在线消费者提供保护,并针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加强监管和合作;对计算机设施位置、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提出相关措施方向,并设立了监管政策空间。缔约方还同意根据WTO部长级会议的决定,维持当前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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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中电子商务的意义

贸易便利

跨境电商经营涉及到每个国家的政策、经营环境等,不同的国情会带来相应的风险。RCEP中促进各国电子商务合作、促进无纸化贸易、推广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等措施对区域内国家之间互相贸易带来较大的便利,降低了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

规模发展

协定明确规定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这表明发展跨境电商成为各方共识,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走在了前列,跨境电商的发展模式、监管措施等未来或将被推广复制到协定区域内的更多国家去,这对中国跨境电商来说将有着规模化发展的利好。

电子商务免征关税

协定中明确规定应当维持其目前不对缔约方之间的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



总之,RCEP电子商务章是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的范围全面、水平较高的诸边电子商务规则成果,这些内容将为各成员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合作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增强各成员电子商务领域的政策互信、规制互认和企业互通,将大大促进区域内电子商务的发展。

拓展阅读(扫码查看)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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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重庆海关法综处 两江海关

供稿:胡向斌  娄兵 王雅丽

编辑:王磊  赵丁颐  罗方芳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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