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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第五期:加贸保税业务合辑
一、优化跨境电商申报
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货物,用于境外海外仓零售的,可按1210贸易方式申报出口。
二、延长加贸业务期限
加工贸易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或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凭企业说明予以延期。
三、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
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对境内入区、在区内消耗使用、不离境、合理数量的货物、物品,免予填报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等手续,免予提交许可证件。
四、优化业务办理手续
高级认证的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内销、分送集报、集中纳税无需提供担保。
五、放宽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
1
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2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3
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本期内容到此结束啦,更多“红利”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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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重庆海关企管处 法综处 两江海关 永川海关
编辑:王磊 赵丁颐 罗方芳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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