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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在线|第十期:区内保税维修问题解答


区内保税维修问题解答


小编今天结合《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和《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2020年第16号公告),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保税维修政策为大家答疑解惑。


什么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保税维修业务,与区域外的有何不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保税维修是指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的行为,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保税维修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即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域外)


区内企业可以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范围?

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的维修业务;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维修后的货物,应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区内企业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区内保税维修采用正面清单制度,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见下图。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在《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2020年第16号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可按原产品维修范围继续开展。


区内企业应如何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区内企业申请开展维修业务,由所在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制订监管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应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


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维修业务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达标排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义务,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依法依规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开保税维修账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维修用料件的电子底账。设立保税维修账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

(二)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三)能够对待维修货物、巳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维修坏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进行专门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由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区内企业应当如何办理保税维修进出区货物申报?

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后应当复运出境。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进入区域和已维修货物复运出境,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区域外企业或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同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域外),区域外企业或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栏目按已维修货物的编码填报;适用海关接受已维修货物申报复运回境内(区域外)之日的税率、汇率。


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商品名称按巳维修货物的实际名称填报。


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维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内销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维修费用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根据总署要求,启用保税核注清单后,对维修货物,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填报保税核注清单。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自贸处 西永海关

供稿:蒋浩 李尚治 杨帅

编辑:王磊  赵丁颐  罗方芳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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