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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指南


一、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三)《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

(四)《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管理。


备注:本指南的出口食品原料是指植物源性食品原料,主要包含新鲜和保鲜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等。


三、备案指引

(一)

申办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主管海关申请备案: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行申请,也可通过主管海关业务现场窗口进行申请;



2.种植场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可以实施现场审核;


3.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系统生成备案编号自动公示。


备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海关应当受理备案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海关对备案申请的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名单发布后,企业可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和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查询。



(二)

申请材料


1.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空白表可在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中下载);

2. 种植场平面图;

3. 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4. 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5. 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

6. 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 备案变更及取消

(一)

备案变更

种植场负责人、植保员等发生变化的,种植场申请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种植场所在地隶属关申请办理种植场备案变更手续。


种植场申请人更名、种植场位置或者面积发生重大变化、种植场及周边种植环境有较大改变,以及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种植场申请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重新申请种植场备案。


(二)

备案取消

备案种植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取消其备案编号:


1.转让、借用、篡改种植场备案编号的;

2.对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3.拒绝接受海关监督检查的;

4.使用中国或进口国家(地区)禁用农药的;

5.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一年内达到2次的;

6.用其他种植场原料冒充本种植场原料的;

7.种植场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场位置或者面积发生重大变化、种植场及周边种植环境有较大改变,以及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种植场备案主体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备案的;

8.2年内未种植或提供出口食品原料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特别提示

(一)申请主体: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二)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具体要求详见《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企管处 两路寸滩海关

供稿:山宇 蒲爱萍 曾勤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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