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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准入|吃货请注意,小心肉肉有问题

顾名思义,是一类喜欢各种美食的人,吃完之后还能说出个子丑寅卯,而不是单单为了生理需要。他们对美食有一种独特的向往、追求,对美食产生一种迷恋,看到美食就充满了力量。

随着进口渠道的日益丰富和通关便利化程度越来越高,国内的吃货们早就按捺不住那颗时刻追求“吃”的心,纷纷把目光投向海外,试图稳坐家中吃遍全球各种美食。近些年,各渠道食品进口量不断攀升,但同时全球部分国家地区暴发的猪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情,以及对于肉类激素、药物含量的管控问题却是不容小视,一旦随着食品传入我国或将会对生态环境、畜牧业、养殖业,甚至对国民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查获案例

厦门网报道,厦门海关在一对由荷兰阿姆斯特丹出发飞抵入境母子的行李中查获92根真空包装的熏烤香肠。该批香肠已依法进行销毁处理。

据央广网报道,广州海关在一票自波兰(非洲猪瘟疫区国家)邮递入境的邮件中截获猪肉肠11袋、火腿1袋、肉罐头4个,共2.26千克。该批肉类制品已依法进行销毁处理。

据冷冻食品工业网报道,黄埔新港海关在某公司申报进口的食品中,查获含未获准入肉类成分的调味料、素食浓汤等产品共计2156千克,货值9.46万元。该批货物已依法退运出境。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该法第十二条规定,货主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三十条规定,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该名录禁止携带或邮寄(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蛋及其制品、油脂类,以及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动物源性饲料、中药材和肥料也同样禁止以上述方式进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该表禁止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进境。




请广大企业和消费者在进口或购买海外含肉类成分食品时,务必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疫病传播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有需要者可拨打12360海关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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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重庆海关风险防控分局

供稿:陶林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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