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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㉓不是冰点也结冰—进出口冰醋酸安全检验监管要求


冰醋酸,也叫冰乙酸,化学式CH3COOH,是一种有机一元酸。纯的无水冰醋酸是无色的吸湿性固体,凝固点为16.6℃(62℉),凝固后为无色晶体,其水溶液中呈弱酸性且蚀性强,蒸汽对眼和鼻有刺激性作用。



冰醋酸的主要用途


冰醋酸按用途又分为工业和食用两种。工业冰醋酸是最重要的有机酸之一,主要用于醋酸乙烯、醋酐、醋酸纤维、醋酸酯和金属醋酸盐等,也用作农药、医药和染料等工业的溶剂和原料,在照相药品制造、织物印染和橡胶工业中都有广泛用途。


食用冰醋酸可作酸味剂、增香剂,可生产合成食用醋。用水将冰醋酸稀释至4%-5%浓度,添加各种调味剂而得食用醋,其风味与酿造醋相似,常用于番茄调味酱、蛋黄酱、醉米糖酱、泡菜、干酪、糖食制品等。


冰醋酸的用途



进出口冰醋酸HS编码归类及监管要求


根据《进出口税则对照使用手册》(2021版),冰醋酸主要分为食品级和其他。


1. 冰醋酸(食品级的) ,归类税号为29152111,监管证件代码为A/B/G,检验检疫类别MR/NS,出口退税率13%。

2. 冰醋酸(其他),归类税号为29152119,监管证件代码为G。工业用冰醋酸归入此税号,出口退税率13%。

数据来源:中国海关、智研咨询



冰醋酸危险特性分类及危害概述


冰醋酸是列入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的第8+3类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2789,闪点为41℃,包装类别为Ⅱ类。同时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


(一)健康危害

🔺 冰醋酸经皮肤接触,轻者出现红斑,重者引起化学灼伤。长期反复接触,可致皮肤干燥、脱脂和皮炎。

🔺 吸入冰醋酸后对鼻、喉和呼吸道有刺激性。对眼有强烈刺激作用。可引起眼睑水肿、结膜充血、慢性咽炎和支气管炎。

🔺 摄入冰醋酸,可产生口腔和消化道糜烂,重者可因休克而致死。

(二)环境危害

🔺 冰醋酸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爆炸极限4.0 %~17%。与强氧化剂可发生反应。燃烧(分解)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 大量泄漏的冰醋酸流散到土壤,则对土壤造成污染,破坏土壤的酸碱度,严重影响耕种。

🔺 冰醋酸流散到河流、湖泊、水渠、水库等水域,造成水域酸性污染。

🔺 冰醋酸发生泄漏时,对水泥地面、钢筋、建筑物的地基、路面等有较强的腐蚀性。

(三)腐蚀危害

冰醋酸对普通钢铁、4%~10%铬钢、铝镁合金(Mg3.8 %~10%)、铅、黄铜、镁和镁合金等材料腐蚀严重,生产、使用、运输和贮存的设备、容器和管道不宜采用上述材料。



冰醋酸进出口安全监管要求


(一)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乙酸为易制毒化学品,在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二)危险货物包装

冰醋酸是列入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的第8+3类危险货物,闪点为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根据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使用进口的包装容器或使用国外收货人自备的包装容器,须附有生产国主管机关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检验证书,证明包装容器符合相关国际危规。。


(三)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要求

冰醋酸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Cas No.64-19-7。

1、进口冰醋酸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2、出口冰醋酸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 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四)特别说明

根据《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食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2007年70号公告),对冰醋酸既有工业用途又可用作食用的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 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向海关申报时须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或用于动物饲料加工。

🔹 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企业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

🔹 外包装上须印明产品用途(用于食品加工或动物饲料加工或仅用于工业用途和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所印内容必须与向海关申报用途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食品级冰醋酸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1886.10-2015)相关要求。



进出口冰醋酸不合格典型案例


(一)未按规定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采取防静电措施


据青岛海关12360热线:2021年3月,烟台海关对1批企业申报的出口冰醋酸开展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使用包装容器为复合中型散装容器。现场检验发现包装未采取防静电措施,不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SN/T0987.2-2014中关于“中型散装容器用于装运闪点为60℃(闭杯)或以下的液体,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爆炸的粉末时,须采取防止静电危险的措施”的要求,无法保障货物运输安全。烟台海关向企业出具不合格通知单。



(二)危险货物乙酸(含量>80%)包装渗漏


据济南海关发布:2021年1月19日,淄博海关受理1批乙酸(含量>80%)海运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申报品名为闭口塑料圆桶,盛装货物乙酸(含量>80%)联合国编号为2789,属于第8类危险货物,建议包装类别:II。关员在现场检验时发现,部分放倒的盛装乙酸(含量>80%)的闭口塑料桶桶口有白色结晶,查明原因为塑料桶放倒时有液体乙酸渗漏,低温下凝固成白色晶体。


上述情况不符合SN/T0370.3-2012《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3部分:使用鉴定》(以下简称《使用鉴定》)相关要求。打开包装后发现,固液混合的乙酸(含量>80%)已经膨胀至桶口,不符合《使用鉴定》要求。对于膨胀系数较大的液体货物,应根据其“膨胀系数确定容器的预留容积”的要求,该关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知发货人,向发货人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允许此批货物出口。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商检处 西永海关

供稿:韩向成 李尚治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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