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起,中国-阿联酋海关AEO互认安排正式实施
02月14日起
中国-阿联酋海关AEO互认安排正式实施
2019年7月,中国与阿联酋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2月14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阿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阿联酋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阿联酋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中国
阿联酋
中国海关认可
阿联酋海关
“AEO制度认证的企业”
为互认的AEO企业
阿联酋海关认可
中国海关
“高级认证企业”
为互认的AEO企业
中阿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
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
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
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中国AEO企业向阿联酋出口货物时
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阿联酋进口商,由其按照阿联酋海关规定申报,阿联酋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企业自阿联酋AEO企业进口货物时
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阿联酋AEO企业编码。
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AE)+AEO企业编码(7位数字)”,例如“AE1234567”。中国海关确认阿联酋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小贴士
“经认证的经营者”即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通常简称为AEO。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由海关对守法程度、信用状况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认可,从而给予其便利和优惠措施的制度。通过开展AEO互认合作,中国海关和互认国家(地区)海关AEO企业出口到对方的货物,能够直接享受当地海关实施的通关便利措施,从而降低贸易成本。
国际互认
截至目前,中国海关已经与新加坡、韩国、欧盟、中国香港、瑞士、新西兰、以色列、澳大利亚、日本、白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乌拉圭、阿联酋、巴西、英国、塞尔维亚、智利、伊朗、乌干达、南非、俄罗斯等22个经济体48个国家(地区)签署了海关AEO互认安排(协定),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居全球首位。
其中,包括32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5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和13个中东欧国家。中国AEO企业对互认国家(地区)进出口值占其进出口总值约六成。
未来可期
下ー步,中国海关将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中东欧国家和重要贸易国家海关为重点,不断扩大AEO互认“朋友圈”,加快AEO互认磋商进程,为我国进出口企业在全球范围争取更多便利,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企业管理与稽查处 两路寸滩海关
供稿:蒲爱萍 曾勤 李萍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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