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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一问一答”如期送达

针对2月关注最多的问题

我们做好了整理和解答

快来看看吧


一、行邮监管


1.你好,请问海关对哪些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行监管?

您好!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第二条规定:进出境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手抄本、复印件及其他含有文字、图像、符号等内容的货物、物品的,海关按照本办法有关进出境印刷品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管。进出境载有图文声像信息的磁、光、电存储介质的,海关按照本办法有关进出境音像制品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管。


2.你好,请问想邮寄一盒雪茄入境,行邮税税率是多少?

您好!根据《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规定:雪茄烟进口税税率为50%。


3.你好,请问海关对于“常驻人员”是如何定义的?

您好!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一)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三)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4.你好,请问20种停止减免税商品都有哪些?

您好!根据《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规定: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5.您好,请问从国内携带一批中药出境,海关对于限值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号) 第二条规定: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前往国外的,限人民币三百元。


6.你好,本人因工作需携带一台照相机到国外,使用完再带回来,请问海关对于携带出境复进境的物品是如何管理规定的?

您好!根据《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7.你好,请问回国探亲可否携带肉松蛋黄馅饼入境?

您好!部分馅饼含有肉、蛋类成分,存在携带禽流感、口蹄疫及其他检疫性疫病传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规定:(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蛋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都是禁止携带、邮寄进境。



二、货物监管通关


1.你好,请问直接退运的货物。海关是否还验核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

您好!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3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直接退运的货物,海关不验核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进出口环节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


2.你好,请问哪些进出口货物可以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您好!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一)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二)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三)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3.您好,请问进出口货物应在什么时候向海关申报?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三、加工贸易


1.你好,我司想要进口一批货物暂存在当地的保税物流园区内,请问保税物流园区内货物是否有储存期限?

您好!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2.你好,请问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您好!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三)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3.您好,我司是加工贸易企业,加工的一批货物,海关给出了单耗核定,但是我司有不同意见,请问可以向海关申请复核吗?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对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单耗核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海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4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12360热线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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