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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注意,这些海关行政法规自5月起有新变化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国务院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同时,做好与《信访工作条例》出台的衔接。国务院2022年3月29日发布了第752号令,决定:


一、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涉及海关的有4部行政法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的权责等均有较大变化,一起来看看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删去第三十七条“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删去其中的“超出其业务范围,或者”和“情节严重的,由海关总署吊销其检验鉴定资格证书”。


▪ 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将其中的“经许可”修改为“依法设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 将第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经营单位”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将第十条中的“的经营单位”修改为“收发货人”,删去该条中的“在海关注册登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有上述情形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 将第十七条中的“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修改为“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一)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三)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一)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本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 将第二十九条中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修改为“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删去该条中的“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和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未经海关备案从事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 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修改为“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禁止从事报关活动”。


▪ 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 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修改为“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法综处

供稿:廖佳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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