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海关法治宣传日系列∣《食品安全法》普法导读
一
引 言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我国重点关注的民生问题。为此我国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出台了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下面请跟着小关一起了解下吧!
二
立法目的
保证食品安全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
立法沿革
最早可以追溯到1965年8月发布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经过不断发展,2009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进行了修订,2018年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
四
九大亮点
1►
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
增加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
和经营者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采购记录的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3►
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药材等国家规定农作物。
4►
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5►
网上售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要进行实名登记,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6►
保健食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7►
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逐批检验,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且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8►
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9►
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五
维护食品安全,海关在行动
近年来,琳琅满目的进口食品逐渐进入消费者的视野。为高效保障国内市场供给,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海关作为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部门,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全链条监管,强化源头管理,严把“准入关”“注册关”“备案关”,强化查验力度和后续监管,凝聚监管合力,全力守护进口食品安全: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它相关管理办法及条例,于2021年4月12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 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输华食品出口国家(地区)食品生产企业及其安全管理体系等实施注册备案和行政监督管理等,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约束。
3. 对进口食品经进行合格评定,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4.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开展风险研判,并依据风险研判结果,确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5.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知识进行宣传教育,开展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六
进口食品海关监管流程
进口前
1. 评估审查 海关总署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对拟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并与对方主管当局签署双边协议。
2. 进出口商备案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其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
进口时
1. 进境检疫审批 对可能传播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进口食品,应当取得《中华⼈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涉及产品包括:肉类、水产品、水果、粮谷类、茄科蔬菜、中药材、燕窝、鲜蛋 类、生乳制品等。
2. 生产企业注册 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进行申报: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2)相关批准文件;
(3)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4)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5)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6)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3. 口岸检验监管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认可的场所,经评定合格的,由海关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
进口后
1. 后续监管 海关对通过体系评估已获得向中国出口的资格或虽未经过体系评估但与中国已有相关产品传统贸易的国家(地区)开展回顾性审查。
2. 风险预警 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疫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或者在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 海关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有条件的限制进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暂停或禁止进口,对问题产品就地销毁或作退运处理;启动进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沿革来看,无论是从注重食品卫生到注重食品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是从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同步实施,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改善民生的高度关注和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信心与决心。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法综处 重庆港海关
供稿:廖佳 刘广宇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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