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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你关心的我来解答

海关总署令第25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改贯彻了文明执法、科学执法的理念。为促进行政相对人进一步了解该规定,小编为大家梳理《程序规定》的亮点并为大家解答重点问题。



快速了解《程序规定》之亮点


亮点一

促进执法效率的提高

▪ 明确了当事人委托授权相关要求,减少因委托不明导致的执法争议(第九条);

▪ 明确了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提高了管辖争议的解决效率(第十条);

▪ 增加了电子数据的取证方式,有利于提高取证效率(第二十条);增加了电子送达的方式(第二十五条);

▪ 明确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及其法律效果,规范海关送达程序(第二十六条)。


亮点二

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明确法制审核范围以及人员资格(第六十三条 );

▪ 明确法制审核发现问题时的处理方式(第六十五条)。


亮点三

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具有相应的执法资格,同时首次明确文明执法(第八条);

▪ 新增立案标准和及时立案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 强调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三十条);

▪ 增加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查问、询问的特殊要求(第三十五条);

▪ 明确了海关对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第四十四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Q&A


Q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置程序有哪些?

A

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符合特定情形的一般案件可适用快速办理。


延申解读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海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快速办理的情形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办理案件:


(一)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三)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四)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五)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六)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下或者物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下,但是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案件货物申报价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三万元以下的;

(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Q

哪些情形可以不予处罚?

A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延伸解读


“首违不罚”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初次违法,即同一主体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

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一般是指不涉及漏缴税款或许可证管理、轻微程序性违规或者案值较低的情形;

三是行为人及时改正,例如及时补缴税款,整改标签标识、进行技术处理、提交许可证件,将保税货物恢复海关监管等。


注意:“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Q

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发现地不在同一海关的由谁管辖?

A

这种情况下,可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海关管辖。


延伸解读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海关指定管辖。“立案地优先原则”以及明确发生管辖争议时共同上一级海关可直接指定管辖都有利于提高管辖争议的解决效率。



注意:具有指定管辖权的为“共同上一级”海关。


例如:违法行为发生地为A隶属海关,违法行为发生地为B隶属海关,A海关与B海关发生了管辖争议,若A与B在同一关区,此时有指定管辖权的为他们共同的上一级直属海关;若A与B不在同一关区,那么此时有指定管辖权的为海关总署。


Q

逾期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A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延申解读


海关应当自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海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此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法综处 西永海关

供稿:谢晶 罗梓芸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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