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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关技贸之声|重庆市重点商品出口RCEP成员国业务指南(柑橘篇)(下)

3.越 南


3.1监管机构


越南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和农村发展部(MARD)、工业和贸易部(MOIT)、卫生部(MOH)、科学技术部(MOST)和越南海关总署。


3.2监管法规


越南进口水果蔬菜产品安全监管依据的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植物保护和检疫法》等。


3.3部分指标与我国对比


① 农药残留限量要求

经对柑橘主要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比对分析:越南已制订、我国未制订的有二硫化碳、福美铁等5种农药;越南未制订、我国已制订的有对硫磷、氟虫腈、甲胺磷等157种农药;越南标准严格于我国标准的农药有21种。(备注:以上比对仅针对主要农药残留要求。)



② 重金属污染物限量要求

我国污染物限量标准和越南污染物规范中对应柑橘水果的污染物包括铅和镉。我国的标准中铅的限值为0.1mg/kg,镉的限值为0.05mg/kg;越南标准中铅的限值为0.1mg/kg,镉的限值为0.05mg/kg。相比较,两国标准对铅和镉的限值相同。



3.4合格评定程序


① 许可证要求

越南对进口水果蔬菜实行一系列认证认可要求,包括自由销售认证(CFS)、分析许可认证(COA-C/A)、加工植物产品许可、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进口许可等。


CSF自发出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并须附有以下信息:

(1)CSF发证机构名称

(2)参考编号

(3)发行日期

(4)认证产品或商品的名称

(5)认证产品或货物的类型或类别

(6)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7)产品或商品已在制造国市场制造和自由销售的声明

(8)CSF签发人的全名、签名和头衔以及CSF签发人的印章


② 标签要求

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负责货物的组织或个人的姓名和地址、原产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成分量、信息或警告等内容。


进口到越南的货物的原始标签在办理清关手续时必须以外国或越南语表达以下内容:商品名称、货物原产地、负责海外货物的组织、个人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或缩写。货物原标签上未显示生产组织、个人或负责海外货物的组织或个人的全名和地址的,应当在商品附上文件中充分体现。


③ 包装要求

如进口的是带有预包装的水果蔬菜,包装必须符合《食品直接接触包装和工具国家卫生安全技术条例(34/2011/TT-BYT)》相关规定。


④ 检疫要求

出口企业须通过邮寄或通过国家一站式机制(在线)向植物检疫机构提交一份进口植物检疫登记申请,并遵循《植物检疫程序(33/2014/TT-BNNPTNT)》相关规定进行植物检疫,流程包括申报、查验和检疫、出证放行等。


企业还需关注《植物检疫类物品目录(30/2014/TT-BNNPTNT)》和《进口植物检疫类生物要求(15/2020/TT-BNNPTNT)》,其中规定了越南重点关注的植物检疫类物品清单及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清单,包括叩头甲(Agriotes lineatus)、南美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等114种检疫性有害生物。越南对病虫害的处理措施包括:熏蒸、消毒;热处理;热蒸汽处理;辐照。


3.5进口程序


越南水果蔬菜进口程序遵循财政部第38/2015/TT-BTC号、第39/2018/TT-BTC号通知,包括原产地、检验监管、税收等海关手续。海关申报须使用越南海关数据处理系统 (VNACCS) 在线进行,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申报表、发票、提单、货值申报表和商品证明等。在申报登记获得批准后,VNACCS将授予申报编号,并确定清关所需的检查内容(包括无检查、书面检查和货物检验三个级别)。


4.马来西亚


4.1监管机构


马来西亚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部(DOA)、农业与食品工业部(MAFI)、检疫检验局(MAQIS)、卫生部(MOH)和皇家海关署(KDRM)。


4.2监管法规


马来西亚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植物检疫法(1976)》、《植物检疫条例(1981)》、《食品法(1983)》和《食品法规(1985)》等。


4.3部分指标与我国对比


① 农药残留限量要求

经对柑橘主要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比对分析:马来西亚与我国限量值相同的有7种,我国农药残留要求比马来西亚严格的有5种,马来西亚农药残留要求比我国严格的有6种,马来西亚要求而我国未有要求的有3种。(备注:以上比对仅针对主要农药残留要求。)



② 重金属污染物限量要求

我国污染物限量标准对应柑橘水果的污染物包括铅和镉、马来西亚污染物限量标准对柑橘水果的污染物铅、汞、镉和锑。我国的标准中铅的限值为0.1mg/kg,镉的限值为0.05mg/kg;马来西亚标准中铅的限值为2mg/kg,镉的限值为1mg/kg。相比较,我国对铅和镉的限量要求更严格。另外马来西亚对汞和锑有限量要求,而我国没有要求。


4.4合格评定程序


① 标签要求

如果出口至马来西亚的柑橘为预包装水果,则需要符合马来西亚食品标签要求。《食品法规(1985)》第四部分对食品标签中的语言(马来西亚语或英语)、设计文字的颜色和规格、生产日期(要注明有效日期或是最短适用日期)、营养标签、成分表、注意事项等进行规定。


② 检疫要求

马来西亚依据《植物检疫法(1976)》《植物检疫条例(1981)》等法规对进口水果蔬菜实施植物检疫。进口商在进口时需要向植物检疫处申请进口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植物组分、植物产品的检测与委托证明要与在行的植物检疫要求一致。进口许可证由农业部局长签发。进口植物及其产品的情况应在许可证上有详细说明。一般来说,进口检疫许可需要逐票货物单独申请,每证有效期为3个月曰符合条件的申请在1周内获得批准,许可证中会列明货物的入境检疫要求以供货物出口国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参考,货物入境时必须出示进出口许可证并满足上述检验检疫要求。


4.5进口程序


水果蔬菜进口管制由卫生部(MOH)、检疫检验局(MAQIS)和皇家海关署(KDRM)合作进行。进口水果蔬菜需要在马来西亚检验检疫局系统注册登记;进口商必须在水果蔬菜到马来西亚前至少一个月提交所需文件。


5.新加坡


5.1监管机构


新加坡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有新加坡食品局(SFA)、贸易与工业部(MTI)。


5.2监管法规


新加坡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包括:《植物控制法》、以及附属《植物管制(新鲜水果和蔬菜的进口和转运)条例》、《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认证)条例》等8个条例、《食品销售法》及附属的《食品条例》和《环境公共卫生法》等。


5.3部分指标与我国对比


① 农药残留限量要求

经对柑橘主要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比对分析:新加坡比我国严格的限量值相同的有5种,我国农药残留要求比新加坡严格的有16种,新加坡比我们严格的有7种,新加坡要求而我国未有要求的有19种。(备注:以上比对仅针对主要农药残留要求。)


② 重金属污染物限量要求

我国污染物限量标准对应柑橘水果的污染物包括铅和镉、新加坡污染物限量标准对柑橘水果的污染物铅和砷。我国的标准中铅的限值为0.1mg/kg,镉的限值为0.05mg/kg;新加坡标准中铅的限值为1ppm,砷的限值为1ppm。相比较,我国对铅和镉的限量要求更严格。


5.4合格评定程序


① 许可证要求

柑橘的贸易商须向SFA申请,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在新加坡从事柑橘进口业务。SFA定期检验所有进口食品。申请网址:https://licence1.business.gov.sg/web/frontier/home


② 标签要求

如果出口新加坡的柑橘为预包装食品,应满足新加坡标签要求。《食品条例》要求所有预包装的食品须贴附标签,包含产品的名称或描述、成分表、引起过敏成分的声明、净含量、标签的尺寸、原产地等信息。有关新加坡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请参阅食品局的食品标签及广告指南。


③ 包装要求

新加坡国家环境局与新加坡制造联合会2021年3月24日正式启动包装伙伴计划(PPP),支持企业在强制性包装下采用可持续包装废物管理做法。《食品条例》中规定禁止销售、托运或任何其他可能含有有毒物质(铅、锑、砷、镉)的器具。另外新加坡明确规定:氯乙烯单体含量不得超过1ppm;析出到内容物中的氯乙烯单体不得超过0.01ppm;不得有致癌、致突变、致生殖毒性(CMR)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析出到内容物中。违反要求的食品包装和容器将禁止供应、运输和销售。


④ 检疫要求

在进境水果蔬菜方面,对农药残留有明确规定,要求十分严格。在果蔬虫害方面,新加坡规定需要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病虫种类,进口商在进口审查时,检疫部门将视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让进口商在销售合约上订明检疫要求。新加坡对进口水果蔬菜检疫,一般不登轮检疫,允许卸货后在指定地点进行,检疫通过后运到水果蔬菜批发市场。过菜市场有流动检疫人员随时对每种商品进行抽检,24小时运作。


5.5进口程序


只有通过食品局注册程序才能向新加坡出口柑橘:


① 查看新加坡的食品归类(柑橘属于新鲜水果)

② 向SFA申请经营者牌照或注册(费用:378新币,耗时:1工作日)

③ 遵守新加坡相关柑橘产品法规(《食品销售法》、《植物控制法》)

④ 满足SFA对特定类型食品的要求

⑤ 符合SFA关于标签的规定

⑥ 申请进口许可证

⑦ 预约对拟进口柑橘的检查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RCEP技贸研究小组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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