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审批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以及省委改革办《关于做好群众和企业“一件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改办发〔2019〕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19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浙自然资函〔2019〕47号)进行了适当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参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7日
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
(2020年修订版)
本指南所称的农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的建设活动。
一、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涉及办事事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农房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确定房屋四址(放样)、农房竣工验收。
二、法律依据
办事事项 | 法律依据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农村住房的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鼓励统建、联建农村住房。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农村住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有关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林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简化程序、联合审批等措施方便村民办理审批手续。农村住房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有关规划许可证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农村住房设计图纸的,不得施工。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也可以持前款规定的材料直接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适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
确定农房设计方案 |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农村住房,由建房村民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以下统称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建房村民选用的设计图无偿提供适当修改服务。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适用,需要申请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村住房建设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非低层农村住房的,建房村民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 建房村民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农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法律、法规对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确定房屋四址 (放样) |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九条:建房村民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划许可证以及农村住房设计图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提供放线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放线服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宅基地位置和允许建设的范围进行放线。 |
农房竣工验收 |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由建房村民向负责受理联合审批的国土资源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核实,并自出具核实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或者受委托实施宅基地用地和有关规划许可证审批的,由其受理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文件。 |
三、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服务。
四、决定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确定房屋四址(放样)、农房竣工验收。
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适用)。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农房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适用)。
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受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五、申请条件
总体要求: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正在实施的各类法定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落实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先行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林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无房户、危房户和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可优先获得批准。
具体要求: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并公布农民建房申请条件。
六、申请材料
阶段 | 事项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必要,原件 |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 现场办理:申请人线下提交书面材料,由驻村代办员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办服务员进行网上办理。
| |
农民建房审批 |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 必要,原件 | ||
农户身份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家庭需提供) | 必要,复印件 |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住宅设计图件(包括电子文件) | 必要,复印件 | |||
分家析产协议书(涉及分户的需提供) | 原件 | |||
原旧房拆除或收回的,需提供旧房拆除、旧房交村集体统一管理、旧房调剂给其他村民等证明原件一份(涉及旧房处置的需提供) | 原件 | |||
四邻意见书(涉及相邻关系的需提供) | 原件 | |||
现有农村住房的产权证明(已办理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的需提供) | 内部共享
| 通过经办机构内部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
耕地占用税缴款收据(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 | ||||
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一份(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 | ||||
农转用批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包括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补偿到位证明及相关税费缴清凭证(涉及农用地的需提供) | ||||
现场放样 | 确定房屋四址(放样) | 预约申请 施工合同材料 | 预约 | 网上办理: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预约申请。 现场办理:申请人提交预约申请。 |
农民建房验收 | 房屋竣工验收 | 预约申请 | 预约 | 网上办理: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预约申请。 现场办理:申请人提交预约申请。 |
七、申请表式样
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结合浙江实际,农民建房“一件事”申请表格分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申请表式样详见附件1、附件2。
八、申请接收
材料齐全后在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
九、办理流程
(一)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
(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递交申请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等。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和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还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托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四)申请人取得相关审批证书,并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附件6)后,应预约申请放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建房村民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届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
(六)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7)。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十、流程图
详见附件8。
十一、办理方式
材料齐全受理后办理。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至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特定情形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途径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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