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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浦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私人建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村私人建房审批行为,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及区级关于农村私人建房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为完善我镇农村私人建房审批管理,现就私人建房审批中的建房资格认定、户宅审批标准、审核审批职责、带方案审批、批后监管责任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建房资格认定


1.对申请建房人员在原审批建房时已计入人口的,必须依法处置原审批的宅基地。

2.通过赠与、分家析产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给不符合私人建房条件人员后要求建房的,不得批准其建房申请。

3.有两个及以上儿子家庭,父母随儿子一起审批的,不得重复使用父母人口。

4.对农村有合法住房的本区非农居民,在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又无其他住房的前提下,确因住房困难需利用原宅基地翻建、扩建房屋的,可按小户限额标准申请建房。

5.农村五保户原则上不再单独审批建房。


二、严格户宅审批标准


使用耕地建房的,中、大户(4人及以上)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小户(3人及以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建房的,大户(6人及以上)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中户(4-5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小户(3人及以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三、坚持拆旧建新原则


规范旧房调剂手续。涉及旧房转让调剂的,必须提供经依法批准的转让手续,不得以转让调剂协议等代替。村镇建设办和上浦自然资源所对受房对象条件严格审核,进行房产过户,凭房产契税完税凭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村镇建设办严格按照农村私人建房户型限额标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四、明确审核审批职责


行政村主职干部负责对建(受)房户人口、分户、现有房屋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上浦自然资源所负责对建房地块地类、农转用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情况进行审核;村镇建设办负责对建(受)房条件、人口计算、建房地块建设规划、户均限额面积和建筑高度等进行审核;派出所负责对建(受)房户户籍情况进行审核。


根据审查、审核情况,镇政府牵头召开由自然资源所、派出所及相关办线人员、行政村主职干部、联村片长、联村组长等人员参加的联审联批会议。


五、严格实行带方案审批


全面严格实行带方案审批制度,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时必须提供建筑设计方案(应包含总平面布置图、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效果图)、拟建房规划图和用地红线图,明确建房位置、四至、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立面、层数、高度、尺寸、形态色彩等内容,并由申请建房户签字确认,严格按照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造。

建房户也可在《上虞区农房设计通用图集》中选取建筑设计方案,村镇建设办无偿提供修改服务。


六、明确批后监管责任


村镇建设办应加强施工现场日常跟踪监督检查,村主职干部、联村组长是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做好建房日常监管工作,督促申请人自觉按审批要求建设,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村镇建设办。村镇建设办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村庄内围墙圈围由联村组、行政村负责处置,村镇建设办配合采取强制措施。对私人建房批后监管、围墙圈占、私搭乱建的情况处置不到位的行政村,采取私人建房停批整改措施,期限由联审联批会议讨论决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镇政〔2014〕37号文件中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上镇政〔2019〕13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浦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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