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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洪雅县自然资源局 洪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

洪农〔202055号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为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县、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建房规划许可和承办农用地转用申报等相关手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贵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的相关工作。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镇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接受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指导。各镇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中明确l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建设规划许可,由各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建筑层数、高度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村(居)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居)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

(居)民委员会审查。村(居)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受理窗口,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耍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送镇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办公室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镇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办公室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应在规划确定的村庄或聚居点范围内选址,分户对宅基地范围按国家大地2000坐标制作勘测定界图,分批次编制勘测定界报告书,按程序上报审批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在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镇政府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尽量委托镇有关部门审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政府审批。

 

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镇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镇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各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政府要及时组织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办公室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办公室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镇政府申请进行验收,镇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镇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能复耕的必须复耕。新建房屋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严格执行总体规划,科学选址。


1.鼓励和积极引导农村村民进城入镇购房。在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易地扶贫搬迁、交通和水库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枙户区改造等项目实施中,通过项目配套支持政策,鼓励村民选择到城镇购(建)房。维护城镇落户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权益,对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到城镇落户的村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依法科学选址。农房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区、天然林地、公益林地,避免占用耕地。引导村民在规划区和聚居点建房。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在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景区、园区内,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农房,由所在镇政府调查核实,符合货币安置或统建安置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不符合货币安置或统建安置的,在与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经镇政府审查同意,按宅基地审批政策和“四原“原则(原宅基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使用功能),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内的农房建设,应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的相关规定。


3.安全评估。各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和村民聚居点规划,依据镇、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新建农房的宅基地及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评价。确需进行安全评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4.控制距离。农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并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进行农房建设以及堆放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在河道、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加油站、储气站、高压、光缆、管线等周边农房选址建设的应符合对应的关于控制范围的相关规定。

 

(五)农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满足“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6米跨度及以上”任一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建房户必须主动向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建设工程基本监督程序,办理《农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加强动态巡查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主体单位,应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各镇落实监督管理职能,提供技术力量支持,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和镇政府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三、加大工作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保障。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相关工作的指导。镇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相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程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强化资金人员保障。

 

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落实专人,保障经费,做到农村住房建设有人来管,有经费可用,有制度可循,有资料可查。

 

(三)纳入全县目标考核。

 

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目标考核。对审批不及时、巡查监管不到位、违规建设现象突出的乡镇和部门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实施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6.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洪雅县自然资源局

洪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8日

 

文件下载请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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