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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妇女住房权益如何保障?温州龙湾这么做→

龙湾区人民政府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1-02-01

黄秀眉代表:

您在区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农业户口离婚妇女住房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妇女权益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由于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一直受到歧视,直到今天在许多方面妇女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农村离婚妇女,其土地、财产权益就更难得到保障。近几年,随着我区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离婚、农嫁城妇女被剥夺集体收益、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股份分配权、安置分配权的问题仍时有发生,该现象阻碍了农村妇女的生存和发展。贵代表提出维护农村离婚妇女住房权益的保护也是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重中之重。

一、关于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对于农村离婚妇女的优惠政策。

为解决部分拆迁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我区出台了《龙湾区(高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人均保底安置人口审定办法(试行)》(温龙委办发〔2017〕5号)。在文件中对“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不合法的”具体补偿方式做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 在属地街道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日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称“申请人”)方可提出申请:(1)2012年5月21日(即《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颁布之日,下同)前,户籍登记在征收范围内(农业户籍人员登记地可放宽至属地行政村范围内,下同)且至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申请截止日仍未迁出或注销的;(2)被征收房屋为申请人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的。

2. 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不合法的,该建筑当事人其户籍登记符合上述第1点规定,在申请截止日前提出申请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参照《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保障面积标准,按政策内增购价给予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购买;若购买面积小于最低套型面积60平方米,可给予补足差额面积,差额面积部分增购价格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一定比例优惠计价(具体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1)申请人及其直系血亲(包括上述人员的配偶)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包括福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住房货币化补贴等)、现无承租的房管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且名下在温州市区无其他房产;

其他房产包括现已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的农村私人建房,现已办理转移登记但转移登记之日至申请截止日尚不满5年的商品房、二手房(以房换房的,以较大面积计入)等;

(2)该建筑经属地街道办事处核实确为申请人一直所居住的唯一一处住所,并经公示无异议。

若无住房的离婚妇女住房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并符合上述条件,可申请上述无房户政策。

二、关于农村离婚妇女申请宅基地建房事宜。

(一)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

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演变,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其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

(二)宅基地申请条件

依据新土地管理法,结合省、市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省、市对农户申请宅基地调剂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

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街道审批。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放材料审核、街道部门审查、街道办事处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

三、保护农村离婚妇女住房问题的建议

农村离婚、农嫁城妇女权益保障涉及到社会、经济、法律、传统思想观念等多方面的影响。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也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

(一)注重源头维护,加强法律法规机制运用

我区2014年出台《关于建立温州市龙湾区政策文件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温龙府法发〔2014〕17号),进一步巩固发展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成果,积极推动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制定龙湾区妇女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将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各项权益纳入规划内容,从源头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今年以来宅基地管理上,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及中央省市宅基地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

(二)强化业务指导,增强基层社会发展活力

2015年龙湾区综治办、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司法局联合制定了《龙湾区关于全面开展制订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活动的实施方案》(温龙综治办〔2015〕19号),各村(社区)召开村民会议,制定相应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自2017年村级组织换届以来,民政部门也多次指导街道完善各村(社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强调合法性原则,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要合法,程序上要规范民主,内容上不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下步继续强化业务指导,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真正发挥基层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作用,增强基层社会发展活力。建立健全街道报备制度,把关村规民约,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三)抓好服务保障,能动探索司法救济途径

1、做好接待信访服务。组织维权工作人员参加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三级)培训班、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学习,切实提高接访处访能力。不断强化12338妇女维权热线的维权服务功能,建立并规范热线接听、来电处理、档案资料管理等制度。与区法院、区民政、区司法局建立婚姻家庭联合工作室,并邀请律师、调解员、心理咨询师、巾帼志愿者轮流值班,接待来访群众,倾听妇女诉求,协调处理土地权益信访案件。2019年度,接听妇女维权热线33人次,办结33件。

2、提供司法救济服务。进一步加强有关农村离婚妇女住房问题司法救济的调查研究,并运用到审判实践当中。对于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农村妇女,法院在考虑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可主动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加强诉讼指导,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各个阶段,充分给予法律帮助,告知和协助妇女当事人参与诉讼。

3、加强基层调解服务。街道、村(社区)均已成立调解室或调解站,落实专门调解员,协助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提前干预,把调解工作做深到基层、服务至家庭,切实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支持及对农村离婚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关注。 
(联系人:冯文康    86966956)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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