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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南新区关于严禁非法买卖宅基地和私自流转土地的通告

冀南新区管委会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关于严禁非法买卖宅基地

和私自流转土地的通告 


为了维护和规范新区宅基地管理秩序,坚决打击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和非法流转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违法违规圈占土地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买卖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只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建房,严禁村民私自买卖、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申请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且受让人需满足申请宅基地条件,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地建房、购买住房、“小产权房”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  


二、严禁非法土地流转。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乡镇、村(社区)以及农户签土地流转协议,不得私自征用、出租(承租)、承包、转包农村集体土地。各乡(镇)政府、村委会不得越权批地,不得自行征用土地,不得以“新农村建设”“发展设施农业”等名义非法占用耕地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严禁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三、严格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要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将原有住房转让、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严格农村户籍落户管理。新区公安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农村户籍管理力度,严格农村户籍迁入审核,凡不符合农村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 


五、严格实施监管处罚。凡未经批准,在已有宅基地上擅自进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以及非法占用土地作为宅基地进行建房的,均属违法建设行为。对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新区相关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干部、村委会成员以及农户倒卖集体土地使用权或非法征收、租用村、组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属非法买卖、流转占用的土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建设、土地使用、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证书;乡镇政府、新区城乡建设规划局、行政审批局不予办理相关项目备案、审批;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颁发相关证书的,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六、加大非法买卖宅基地和转让土地行为打击力度。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强化对本辖区农村村民非法建房和非法买卖宅基地行为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新区农业农村办公室、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公安、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相关单位将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转让宅基地和违法流转土地行为的打击和查处力度。对妨碍公务、阻挠依法执法的人员,公安部门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邯郸冀南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邯郸冀南新区农业农村办公室

邯郸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邯郸冀南新区综合执法局

邯郸冀南新区公安分局

邯郸冀南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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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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