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闲置农房、闲置宅基地管理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
农村闲置农房、闲置宅基地管理
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探索空心村有机更新机制,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闲置农房闲置宅基地管理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7月30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局经营管理科反馈,联系人:方学鹏,联系电话:64825676,联系地址:淳安县环湖北路375号商务楼1603室。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闲置农房、
闲置宅基地管理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两山银行”建设,探索空心村有机更新机制,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就农村闲置农房重建改建、闲置宅基地复垦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仅适用长期闲置农户自愿盘活利用,并经县、乡两级审核纳入“两山银行”资源项目库,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具有合法权源的农村住宅及闲置宅基地。
二、政策激励
允许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农房承租者在征得农房所有者书面同意并由农房所有者经依法批准后,对农房进行重建、改建和局部移位。
鼓励乡镇、村级组织对农村合法闲置农房进行统一规划、连片改造,改造区块内涉及的合法农房(含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的房屋)允许置换;对复垦区内的农房同意置换的,优先在统一规划区内给以宅基地保障。鼓励乡镇、村级组织开展闲置宅基地复垦。
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本村农户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闲置宅基地进行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可参考《淳安县农民异地转移集聚工程实施意见》(县委 〔2011〕2号文件),按房屋结构、使用年限等确定。具体补偿标准也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与宅基地退出户协商确定,并将补偿标准及补偿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建设集体公寓等方式,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有所居”。鼓励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安排一套相应面积的集体公寓等,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三、面积限额
重建(包括原拆原建、缩建)、改建、局部移位面积标准按照我县《关于进一步简化建房审批程序及强化批后监管工作的补充意见》(淳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规定的不超过大户、中户、小户面积标准审批。
连片改造区块内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人口减少的可按照原审批人口核定面积标准;经允许置换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的房屋按不超过原确权面积原则核准,原宅基地占地面积小于90-11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核准,原宅基地占地面积大于90-110平方米的按小户面积标准核准。
四、审批程序
乡镇应按照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及强化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淳政办发〔2014〕161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建房审批程序及强化批后监管工作的补充意见》(淳政办发〔2017〕43号)等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批、管理。
五、职责分工
“两山银行”乡镇分公司负责闲置宅基地资源入库审核,县“两山银行”负责全县闲置宅基地资源项目统计入库审核;乡镇负责建房户资格审查、旧房现状、现场踏勘、公示公告、方案审批、建房审批、定点放样和批后监管等具体审批管理工作;县规划资源局负责审核农房确权面积、认定土地地类性质(以最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准)、宅基地复垦等业务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业务指导。
六、监督检查
乡镇为农房拆后重建、改建和局部移位批后监管主体责任单位,切实担负起日常巡查、监管和验收工作。对未取得审批手续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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