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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 确保农村“户有所居”
宅基地关系到村民的“户有所居”。这次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也做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魏莉华:《实施条例》专门增加了一节,主要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同时也明确了宅基地怎么样的一个申请审批的程序。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
针对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农村村民迁入城市,有些还购买了商品房,他拥有的宅基地便闲置在农村,长期无人居住。那么城里人是否能去农村买宅基地呢?
自然资源部农用地质量与监控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 朱道林:目前,从宅基地的退出和流转过程当中还是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居民的居住基本要求。总体来说,城里人想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目前从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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