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闲置宅基地 助力乡村振兴
山西省政协委员、晋中市政协常委、农工党晋中市委会主委田桂梅: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一些边远农村普遍存在的宅基地大量闲置现象引起了专家们的关注。这种现状不仅降低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也影响到农民财产权利的保障。应引起社会的重视。
一是“空心村”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子女上学、外出务工等原因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农村房屋长期闲置,许多因管理不善造成坍塌。以晋中市某乡为例,全乡共有宅基地2904宗,其中闲置农房938宗,占全乡宅基地的32.3%;坍塌129宗,占全乡宅基地的4.4%。
二是一户多宅、一宅多户并存。农房和宅基地作为农民的最大资产,远远跟不上农村现实情况的变化,农户因结婚、离婚、死亡、户口迁移、分户等原因造成农户的变化,兄弟多人同时拥有老宅,一户多宅、一宅多户大量出现,丘陵地带、偏远山区更为普遍。
三是城市居民合法获得农宅所有权。近20年来,城市化步伐加快,吸引力增强,大量农民通过上学、户口迁移等形式转变为城市居民,这些人又通过继承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和农宅所有权,成为了城市、农村的“两栖族”,日常工作生活在城市,节假日休息在农村。
四是地块“散、小、不规整”利用率低。因村庄规划缺位、村干部统筹谋划能力不足等原因,造成旧宅基地利用不到位,新宅基地无序外延式扩张,小地块分散在村庄各个角落,不规则形状地块随处可见,整体利用价值不高。
造成边远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传统文化因素。受传统“祖宅”观念的影响,即便家族人数减少或已进城务工、定居,思想上害怕有辱祖先,宁可让其荒废有个根在,可以随时回去看看,也不愿意出售或交还村集体。
二是思想顾虑因素。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定居,由于户籍制度等限制,归属感不强,将宅基地作为自己生活和生存的最后保障,宁可让宅基地闲置,也不进行转让或者退回集体。
三是法律制度因素。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租赁、转让限制条件较多,抵押明令禁止,农村宅基地流转受到很大制约,也是宅基地闲置的重要原因。
四是利益驱动因素。一则打工收入远高于种地收入,成为了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许多农民就近在就业地居住生活。二则教育资源不断向县乡集中,村办学校撤校并点,因子女上学多数家长选择进入县城或乡镇居住。三则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浪潮,宅基地和房屋潜在升值,存在征收变现情况。
五是规划管理因素。其一,90%以上的村庄未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农民建房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其二,农村是熟人社会,村民之间非常重视人情,村委会不愿意强行收回闲置宅基地,怕影响后期开展工作。
为此建议:在一定政策支撑和制度框架下盘活边远农村闲置宅基地,变“死资产”为“活资产”,既符合国家关于推动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精神,也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对于激活农村资产性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动县乡两级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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