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肥西房产新政来了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合房联办〔2024〕4号),切实惠及购房群众,进一步支持我县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提振住房消费信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众购房补贴
1.补贴条件及标准。实施期限为2024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14日,凡在肥西县域内(除柏堰科技园、新港工业园外)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仅限自然人),均给予总房价2%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单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24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5000元消费券补贴(包括家电消费券、汽车消费券、百货消费券、餐饮消费券等);2024年9月30日(含30日)之前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3000元消费券补贴(包括家电消费券、汽车消费券、百货消费券、餐饮消费券等)。政策实施有效期内,房企应按照申报折扣率稳定购房优惠,鼓励房企另行配套优惠举措让利购房群众。
认定总房价以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合同总价款计,不包括车库和停车位,认定购房时间以肥西县房产备案系统中记录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回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非商品住房不适用本政策。
除住宅、住宅式公寓之外的商品房项目均不列入补贴范围。
本政策只适用于自然人购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购房对象,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2.申领流程。购房人通过“智慧肥西”微信小程序(灵西),进入公众购房补贴页面登记上传身份证、联系方式等电子信息,完成线上申领购房补贴二维码。购房人凭借购房补贴二维码前往肥西县域内(除柏堰科技园、新港工业园外)的房企单位进行券码核销,在商品住房合同签约时进行房款相应抵扣,每套新建商品住房房源仅限使用1次补贴。
2024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和2024年9月30日(含30日)之前成交的购房人可通过“智慧肥西”微信小程序,进入购房消费券补贴页面上传身份证、《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等电子材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按照提交受理顺序对材料进行线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消费券补贴。
二、人才购房补贴
1.补贴条件及标准。在我县重点产业企业(指合肥市重点产业企业库入库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安徽省专精特新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的县级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及35周岁以下(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肥西县域内(除柏堰科技园、新港工业园外)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享受购房补贴政策。其中经认定的县级高层次人才(含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按照12万元标准发放购房补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技师)按照8万元标准发放购房补贴;全日制本科生(高级工),按照5万元标准发放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购房抵用券形式发放,与其他购房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所购买的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申领流程。购房人所在企业通过“肥西企业服务云平台”人才政策专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县委人才工作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通过公示的购房人信息以书面形式进行批复。购房人通过“智慧肥西”小程序人才购房补贴页面上传批复扫描件,即可申领相应标准的购房抵用券(每套商品住房房源仅限使用1张)。
三、车位(库)补贴
1.补贴条件及标准。凡在肥西县域内(除柏堰科技园、新港工业园外),依法新购置新建商品车位(库)的购买人(仅限自然人),均给予车位(库)总价款3%的一次性购置补贴,每个车位(库)仅限申领1次购置补贴,单个车位(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车位(库)总价款是指车位(库)网签备案合同总价款,购房时间以肥西县房产备案系统中记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2.申领流程。新购置车位(库)的购买人(仅限自然人),可通过“智慧肥西”微信小程序车位(库)补贴专属页面,提交已完成网签备案的车位《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购房人身份证、银行卡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提交受理顺序对材料进行线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兑付。
四、房票补贴政策
1.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肥西县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仅限购买在肥西县房源超市内的商品住房。房票可以叠加使用,叠加使用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的80%。凡使用房票抵扣购房款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票面金额的85%。合肥市及所辖县(市)区发放的房票可购买肥西县房源超市内的商品房,但不得与肥西县房票叠加使用。
2.房票购房奖励政策。房票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购买肥西县域(除柏堰科技园、新港工业园外)新建商品住房的,均给予房票面额实际使用金额5%的购房奖励(含2%一次性公众购房补贴),在此基础上,房企单位另给予房票实际使用金额2%的购房让利。
五、支持“以旧换新”
房票支持“以旧换新”,房票持有人可与二手房产权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自愿使用房票方式进行交易,由房票发放单位办理房票持有人变更,二手房产权人持有该房票购买县房源超市内新建商品房,同样享受房票购房奖励政策。
有意向出售二手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产权人,可通过“智慧肥西”小程序二手住房信息登记模块提交登记申请。登记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房产位置、面积、户型、预期售价、房屋状态及联系方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提交的房源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符合交易条件。审核通过后,房源信息将定期在“智慧肥西”平台上发布,供购房对象查阅。
六、“以购代建”促保障
基本模式:为进一步优化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肥西县将筹备组建住房保障国资运营公司,负责县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工作。国资运营公司将以合理价格收购本县区域内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肥西县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资源和市场优势,通过构建保障房“收购—运营”国资管理新模式,打造区域一流的住房保障领域一体化运营平台。
职能分工:县国资委负责住房保障国资运营公司筹备组建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梳理汇总县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出售需求,制定保障性住房收购方案等工作;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资规局、县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
登记通道: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资运营平台平等协商,自主决定是否出售。有出售意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政府指定系统平台登记录入房源信息,由国资运营平台开展评估收购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让利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公示,不得趁机提高销售价格,变相套取政府补贴。
(二)严禁通过变更、撤销网签合同套取购房补贴。新建商品房于2024年5月15日前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不享受购房补贴;新建商品房于5月15日(含当日)后撤销备案的房屋,也不享受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后,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房企单位需退回购房补贴,拒不退回的,依法予以追回,并不予办理备案撤销申请。
(三)购房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购房者不及时提交材料、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无法享受购房补贴的由购房者自行承担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配合购房人变更、撤销合同备案,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将依法追回购房补贴,暂停企业网签权限,公开通报,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政策由肥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肥西县财政局、肥西县人社局、肥西县商务局、肥西县审计局、肥西县人才工作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14日。
此前肥西县如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本政策未作规定的,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本政策执行期间,因上级政策变化的,出现本政策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来源 | 县委宣传部 县住建局 宗合
编发 | 周洁
校对 | 孙苇佳
主管单位:中共肥西县委宣传部
投稿邮箱:feixif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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