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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看清楚了,这些在本市都是“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不认可

2017-08-16 汉江创客



 

  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的现状,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


  近期,市工商局、市消委邀请律师等相关专家召开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会,针对去年5月至今我市收集的五类“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对此进行了整理。


一、房地产类



  条款:图片文字均为要约邀请,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双方发生争议时,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法律文件及双方的约定为依据。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混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概念,利用法律术语玩文字游戏,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条款:买受人不管因何种原因退房时,若房屋已装修,出卖人不承担装修的费用及其损失。


  【点评】该条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单方面免除了因开发商的过错应承担的退房责任,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条款: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条款不仅限制了买受人的退房权利,而且规定了极低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条款:双方签订协议后,若甲方(出卖人)将乙方(买受人)购房另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买卖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条款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大大减轻了经营者的违约责任,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经营者责任,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权利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条款:面积误差时,买受人不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


  【点评】该条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该条款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或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二、物业类



  条款:物业管理费、水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


  【点评】水电的供应及费用的收取是业主与水电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与物业费的缴纳无关,物业公司无权因为消费者拒缴物业费而停水停电,该条款属于利用格式条款设置了不合理交易条件,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


  条款:前期物业服务费不含电梯年检费和维保费用。


  【点评】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包含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电梯属于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其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当事人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不含年检费和维保费,另行向业主收取费用,加重了消费者负担,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



三、汽车销售类



  条款:特别提醒,订金收取后,若不履行购车协议,订金一概不退还。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混淆“定金”和“订金”的概念,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条款: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买)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的财产损失,如甲(卖)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商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商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而该条仅规定经营者有积极协助的义务,消费者只能向生产厂商主张赔偿,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也限制了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权,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


四、健身服务类



  条款:本俱乐部有权对设施进行保养、维修或暂时关闭该基本设施。


  【点评】经营者有保证用于经营的设备正常运行的义务,但同时对消费者也负有保证服务的义务。经营者应尽量在不影响消费者使用的前提下进行维修,如果长期影响使用,应告知消费者,并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该条款免除了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保证义务,变相免责,属不平等格式条款。


  条款:选择使用临时更衣柜的会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携带的物品,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其存放于临时更衣柜的财务遗失、损坏承担责任。


  【点评】储物柜作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一项内容,经营者应当尽到保障财产安全的义务,除进行说明和提示外,如果经营者没有尽到相应的保管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经营者仍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该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


五、其它类



  条款:甲方(消费者)因故申请取消原订旅游计划,乙方(经营者)可按下列情况处理:……48小时内至24小时之前,收取全款30%的损失费;……乙方(经营者)因故取消原订旅游计划,……48小时内至24小时之前取消的应按全款10%赔偿甲方(消费者)。


  【点评】该条款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显失公平,经营者和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不对等,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


  条款:某商场在其印发的“抵用券”上标注“最终解释权归专柜所有”。


  【点评】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权,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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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襄阳晚报

全媒体记者:何伟

审核人:肖雨蒙

编辑:宋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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