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醉驾免刑是否谣传? |刑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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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6日“刑法库”公众号推出文章“首发:最高法关于扩大量刑的实施意见! ”,率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并突出指出了其中关于危险驾驶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的指导意见。刑法库”公众号
该文推出后,被许多“大号”纷纷转发,还有很多公号加上自己的解读后再大量传播(100000+),如:
也有一些公号对此“辟谣”,类似这样:
还有一些公号甚至质疑本号所公布的《指导意见》是否真实:
在此,本号首先强调:
凡由“刑法库”公众号首发的司法文件或转发的重要法规,必定来源可靠,并且经过权威核实,毋需置疑。上述《指导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签发。“刑法库”公众号
当然,本号仍然希望所有的司法文件都能够及时地向公众公布,而无须等到本号披露。否则,又会闹出像“刑事大家”公众号5月11日文章《最高法的判决,自打脸光》所评论的案情类似的笑话(笑不出来)。“刑法库”公众号
其次,本号提醒:“刑法库”公众号
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范,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并指定1-2个中级法院,2-4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实施细则经审委会讨论、并报最高法审查批准后,在各试点地区施行,为在全国法院全面施行积累经验。“刑法库”公众号
在此之前,已有部分省市制定了一些本地区的相关司法文件,如:“刑法库”公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2013年12月5日):在农村人员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醉酒标准20%,且未发生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者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2017年1月17日):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略)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刑法库”公众号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法发[2012]2号),各地制定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则无法(无力)评论。这与最高法自身的监督(放任)不无关系。“刑法库”公众号
但是,各地经最高法授权(批准)而制定的量刑实施细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比如,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规定:“刑法库”公众号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法库”公众号
(1)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的:①无证、无牌照的;②载人的;③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车辆的;④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⑤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⑥高速公路上驾驶的;⑦暴力等手段抗拒查处的;⑧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的;⑨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
(2)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刑法库”公众号
(上述详文,本号将择时公布,敬请关注)
相关阅读:
《公安部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刑法库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刑法库标注版)(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刑法库标注版)(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刑法库首发)
浙江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修订)(刑法库首发)(刑法库标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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