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君关于法院改革的几点回应 |刑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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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库昨天文章《法院改革方案(全文):可能跨省设立地方法院!》(点击链接阅读)刊发后,引发了较多争议。
对此,客家君作出了回应。
1跨省了就不叫地方法院了?
这其实是一种老思维,把“地方法院”的范畴限定在某一行政区划之内。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分为三种类别: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专门法院。
以往,地方法院都是限定在某一行政区划之内,这样导致地方保护、案外干扰等多种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弊病。
正因为此,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以期排除法院外部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另一方面,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是两个概念。后者只是针对某一类案件进行审理,如知识产权、海事、铁路运输或者涉军案件;而前者属于地方性质(综合审理)的人民法院。
这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24条、第25条的阐述中也可以看出来。(详文请阅《法院改革方案(全文):可能跨省设立地方法院!》)。
可见,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在类别上属于地方人民法院,但去除了地方行政区划的属性色彩,是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方向。
2现在的北京第四中级法院已经是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
这是两个概念。
为响应中央深改小组通过的《试点方案》,上海、北京、广东等地先后成立了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上海三中、北京四中、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等);其法律依据是2014年11月1日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但其“跨区划”的受案类型仅限于行政诉讼案件(北京四中有突破,包含部分商事案件和其他案件
有读者提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覆盖京津冀三省(市)。这其实是没搞懂北京四中的历史和现状。
北京四中法院是经最高法批准,在原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基础上成立的(2014年12月30日起受理案件)。其改制的核心内容是受理省域(北京市)范围内的行政诉讼等案件。
至于“ 覆盖京津冀”,是由于北京四中的前身(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辖北京、天津、石家庄等三个铁路运输法院)原来的案件管辖范围所致,属于历史继承,与“跨区划”改革试点无关。
详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京高法发[2014]507号,2014年12月29日印发):
3新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特点
首先,法律地位不一样。
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2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新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成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这与最高法批准成立的试点法院有根本区别。
其次,隶属关系不一样。
新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作为地方法院的一种新类型,根据其审限级别(如:华东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可能会直接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并且,管辖范围不一样。
新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将彻底脱离行政区划的约束。这点不再复述。
最后,受案范围不一样。
新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可能会全面受理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民事、商事、刑事(甚至海事、军事)等诉讼案件。
刑法库注:
以上为客家君冯教授的解读和分析,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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