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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君评: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刑法库

2017-11-15 《刑法@全厚细》 刑法库

刑法库按


本文原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报,转自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文中插有客家君评论。


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


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54条明确:“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通读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对监察机关的监督绝不仅仅限于监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试点决定和监察法草案依法在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的同时,规定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强化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防止出现“灯下黑”。


  一是党委监督。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监督。党委书记定期主持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反腐形势,第一时间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随时听取重要事项汇报,确保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客家君评】

  相信监察委员,相信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3条规定: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句话如何理解?那就是最重要的是靠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11月25日文章)

  但目前这个“制度”设计的是靠同级党委一把手(党委书记)的监督审核,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呢?

  《党内监督条例》第26条规定,纪委(监察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习大大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也强调,要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

  也就是说,同级党委本身属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现在又反过来让同级党委书记审核监察行为,这是一种悖论。

  另外,党委书记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去审核监察行为,也是个大疑问


  二是人大监督。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客家君评】

  监察委由人大任命产生,那么由人大监督监察委是再正常不过。

  但目前的现实是,(大多数)各级人大对同级(甚至下级)政府的决策都左右不了,对他们的违法行为都监督不了,更遑论监督监察委

  据相关资料统计,基本上没有哪个政府及其部门的违法行为是纯粹在人大的监督下纠正的,基本上都是靠艰难的行政诉讼官司而为。

  究其原因,人大对这些违法行为既没有事前的审批权,也没有事后的强制纠违权。唯一有权的,是罢免代表。而恰恰这一点,监察法草案并没有规定人大对监察委员的罢黜权。

  因此,如果人大仍然只会一如既往地例行程序听报告,这样的监督可有可无。


  三是内部监督。监察机关设立专门的干部监督机构,强化对监察权行使的监督。内部机构设置体现反腐败工作各环节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衡的理念,强化制约监督,防止权力滥用。问题线索由相关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全程监控。监督和调查部门分设,“前台”和“后台”分离。留置等审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严格的限制。对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依然沿用现行做法,经过严格审批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监察机关与之不重复、不替代。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调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对办案过程开展“一案双查”,既复查案件本身情况,也查明案件调查人员依纪依法履职情况。


【客家君评】

  内部监督是必须的,也是软弱的。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大大明确指出:各级纪委要解决好“灯下黑”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廉洁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不具有天然“腐败免疫力”。与其靠内部“自己人”的铁面无私,不如靠外部制度的强大监督。

  另外,过硬的办案素质,离不开过硬的专业知识。基于这一点,对监察人员实行准入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初任监察官应当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四是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腐败案件的调查由监察机关负责,查明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可以退回进行补充调查。在制度上形成了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客家君评】

  与司法机关的互相制约,这是最有必要的,也是最切实可行的。偏偏在监察法草案的规定中,强调配合有余,突显制约不足。连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也要先征求监察委的意见。这样的规定大大消弱了检方的监督权,更是有违宪法规定的独立检察权。

  因此,监察法应当大力增强、实化检察院对监察行为的监督、纠违与问责,体现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权;并且明确律师在讯问和留置期间的依法介入,全面增强第三方的法律监督。


  五是人民群众监督。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等行为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这些规定,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客家君评】

  监察法草案第53条规定的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非常有必要,应当进一步细化。对于监察机关涉嫌违法行为的,除向该机关申诉之外,还应当规定有权向检察机关投诉,由检方依法审查。


  综上所述,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既有全面的外部监督,也有严格的内部监督,使监察机关始终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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