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息透露:明年可能无法通过监察法!|刑法库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绝不是虚有其表的空架子。
宪法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今天是国家宪法日,特刊发本文以示纪念。
本文为 客家君 的个人分析观点,仅供参考。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间隔不到一年时间(2017年3月底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6月底完成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中央认为扩大试点的时机已经成熟,于是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根据“常识”,明年三月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讨论通过《监察法》,已然是“板上钉钉”。本君也曾经写过文章《别再嚷了,明年人大通过监察法!》,因为——
早在今年1月6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原任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就在工作报告中宣布,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
今年11月11日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新任中纪委书记赵乐际在讲话中再次明确,将在明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
但是,中央可能没有估料到,《监察法》(草案)公布以后,会广受诟病。其中法学学者批评最多的就是草案的多处内容与《宪法》相悖,本君也曾撰文《斗胆:监察法(草案)的15大问题!》(阅读量直逼10万,点赞数接近二千,但是很快被强制删除)。
民间的意见如此之大,中央不可能不知晓,更不可能无反应。在中纪委2012年11月30日组织的特邀专家学者座谈会中,前中纪委书记王岐山说:“网上的意见够刺激的,我们都能听进去。”(见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24hour/n/2013/0208/c25408-20465774.html)
这体现了我党高度重视民情民意,虚心接受各种批评的一贯作风。
前些天,中纪委特邀监察员(智囊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也(终于)在11月20日“国家监察法立法座谈会”上公开表态:希望制定国家监察法时先修改宪法,修改完宪法之后再通过监察法,然后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见本库文章《中纪委高参终于对监察法草案表态》
巧合的是,同一天,习大大主持召开了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指出:建立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和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举措。要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咨询、评估、协调、审议等工作机制,更好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以上信息表明:中央已经注意到了专家学者的批评意见,并认识到了《监察法》(草案)可能存在的违宪问题。
中共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在这种情况下,在宪法未修改之前,中央仍然将《监察法》付诸明年人大通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也就是说,中央接下来的步骤应该是:先推行修宪,然后通过监察法。那么,原安排明年通过《监察法》的计划将无法实现。
可能有人会说:可以在明年人大会上修改宪法时,同步通过监察法。
这其实是行不通的。
首先从法理上,修改后的宪法,只有在公布后才生效。如果在“新宪法”未生效之前就讨论通过监察法,依然摆脱不了之前的违宪诟病。
其次从程序上,一件普通的立法,尚且要经过三审三议,更何况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并且,至今未见人大将“修宪”列入立法计划,修宪的具体内容方案也尚未形成。
因此,要想在短短几个月内完成“宪法修正案”的论证和提交,不仅工作难度大,而且会显得极其仓促和不严肃。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宪法不修改,监察法就有违宪之诟。如果监察法未立法,留置权就有违法之嫌(《立法法》第8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制定法律”应当不包括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
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党在反腐新形势下的重大举措。虽然包括本君在内的各位敢于谏言的学者基于对党忠诚的坦荡,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对《监察法》(草案)提出了诸多批评,但本意上还是希望我国的立法更加健康、完善,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如果《监察法》明年立法的计划真因此而流产,一方面固然可以显示中央的开明伟大,但另一方面也不无遗憾,毕竟我们都不希望某项重要制度在实际运作、而法律缺位。
或许,学者们的批评意见原本就是一个美丽的错误,立法如期通过才是王道。
如果里子已失,面子拿掉又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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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于直言,也是一种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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