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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放出王林清新视频,料更猛!|刑法库

33OO 刑法库 20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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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库按

许多文章确实有风险。删文是小事,噤言或封号才是最让人害怕的不过为了追求真相,促进司法公正,本库继续在法律框架内转发崔永元的曝料。


1月6日上午,崔永元微博放出王林清第三段视频,但由于众知的原因,视频文件无法上传成功,永远审核失败。现将视频讲话的文字整理如下。


其他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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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当事法官

王林清视频文字(三)

……


之前我们院没有一个院领导提出对这个案件关注的,但是到了16年3月份,当时分管我们民一庭的院领导杜万华专委就把我叫去了,叫到他的办公室,问我:“你们合议庭对这个案件是怎么研究的?”

                                                          

我说:“我们开完庭了以后,在16年的3月,我们合议庭研究了一次,我们认为这个合作勘查合同,我们合议庭一致认为还是合法有效的,西勘院尽管不是他自己的本意,是受政府领导或者是其他的人为的操作的因素,他这种做法肯定是构成违约了,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鉴于2005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做出了2005 65号文,而这个文不仅抄送给了陕西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还抄送给了凯奇莱公司和西勘院,这个65号文同意了双方探访权的责任。所以我们认为,既然政府的行政机关都认可允许双方进行探访权转让,我们的司法局机关更没有理由去否认这种探访权的转让,而且这种探访权也符合我们国家的矿产资源法。”


“所以我们合议庭基本上形成了一致的意见,内容大概就是三个:第一,合作开发合同有效;第二,西勘院构成违约;第三,西勘院应当把探矿权转让给凯奇莱公司。”


那么杜专委听完我的汇报以后,就做出了指示说:“这个案件,尽管你们合议庭的意见是一致的,但是鉴于这个案件的社会关注度非常高,而且,背后的利益很大,要提交到审判委,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不能因为你们合议庭一致意见就这么定了。”


当时我就表示同意,我也认为尽管我们合议庭虽然是一致意见,但是呢,提交最高院审理会讨论可能会更慎重一些,把握也更大一些。

那么到了16年的五月份。杜专委又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去说,这个案件周院长有明确的指示,要发回重审,问我个人有什么意见,我说:“作为这个案件的承办人,我个人肯定是不同意的”。


为什么不同意呢,因为12年我国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其中就明文规定:二审案件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176条早就有规定。这个案件,我们之前09年最高法院已经发回陕西高院重审一次了,如果我们现在再把它发回重审,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个人是坚决不同意的。


杜专委就说:“你保留个人意见,赶紧回去合议,拿出发回重审的裁定来赶紧报批,16年5月,好像周强院长正好要到英国访问,访问之前这个裁定必须要做出来”。

我回去以后,根据院领导的指示就开始草拟发回重审的裁定,这个裁定我还没开始写的时候又接到了杜专委的电话指示,说让我暂缓草拟发回重审的裁定,先等一等,先不要写。


后来才知道,杜专委又有新的指示,要求把这个案件判令不发回了,实体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要解除双方的合同。


我当时又提了反对意见,我说:“这个案件不能解除,解除没有法律依据,一是双方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只要把探访权转让了就行。第二,都没有提结束合同,我们人民法院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人家当事人不提这个诉求,我们怎么主动去解除呢?”


所以我又提了个反对意见,杜专委听了以后,沉思良久没有说话,那么我就回来了。


文中两幅照片截图,就是传说中的“副卷”内容。

根据最高法自己的规定,副卷的内容主要包括承办法官的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委会讨论案件记录、内部请示与批复,以及其他单位函件或领导批示等,这些内容不对外公布,当事人和律师也无法查阅。


1990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案件的请示、批复,领导的批示,有关单位的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记录,案情报告以及向有关法院、有关单位征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必须装订在副卷内。副卷的材料非因工作需要,又未经本院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


正是这一规定,使得“副卷”成为了影响司法审判的“黑匣子”

司法判决的本质是通过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说理,说服当事人接受特定的判决结果。假如决定判决结果的最核心因素反而也是最隐秘的因素,连当事人都不得而知,这样的判决如何能说服当事人?这样的判决也就失去了正义判决的基本程序品质。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2月24日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21条规定: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阅卷笔录;(4)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6)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7)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8)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9)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10)案情综合报告原、正本;(11)判决书、裁定书原本;(12)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13)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14)备考表;(15)卷底。


在司法全面公开的形势下,副卷的不宜对外公开的“外”,到底是将当事人当做外人,还是将公众当做外人?有时候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或是出于国家安全等原因,特定案件可以不对公众公开。但是有些案件信息为什么连案件当事人都要保密呢?


我们

不能左右最高法的内部规定,

但我们可以转发,

表达我们的不满鄙视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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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刑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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