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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处长贪腐2千万,积极退赃8千万!曾被免予刑罚!(+判决书)|刑法库

刑法库 20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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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指控贪污2000万元、受贿600万元,其辩护律师辩称,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退赃达8000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最终,积极退赃成为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黑龙江勃利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祝某某有期徒刑13年

此前的2017年10月25日,祝某某因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勃利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某于2000年11月至2015年5月,历任黑龙江省鹤伊公路管理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030万元,最多的一笔高达301万元,高出合同金额一半。

此外,法院还查明,祝某某在担任上述三个公路管理处处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人员录用、提拔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00万元。

祝某某将上述贪腐所得用于投资、理财、购买房产及个人消费。祝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愿意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于2021年5月24日将贪腐所得全部主动上缴。


2021年7月1日,勃利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祝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公诉机关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祝某某的辩护人则辩称,祝某某接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所涉的贪污、受贿罪中均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祝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退赃8000多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此外,祝某某在所涉的贪污罪和贿赂罪中均成立自首,同时存在坦白、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赃等多个量刑情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祝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从轻处罚;祝某某有贪污犯罪同类前科、索贿情节,对其从重处罚;祝某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

2021年9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对祝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3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算术题:

8000-2631-230=5000(万元)

剩下的5000万元去哪了?

怎么办?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921刑初55号


公诉机关勃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2017年10月25日因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21年2月21日被勃利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勃利县看守所。辩护人陈锦龙,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勃利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勃检一部刑诉〔2021〕Z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勃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某及其辩护人陈锦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祝某某贪污犯罪,被告人祝某某于2000年11月至2015年5月,历任黑龙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030.553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4年4月,鹤伊公路管理处与伊春市翠峦区兴业房屋维修队(经办人于某)签订鹤伊公路K37桥涵铺砌的养护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鹤伊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15万元。2.2008年5月、10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哈尔滨路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经办人吕某某)签订了四份养护合同,分别是路树补植、桥涵锥坡防护砌筑、水泥商砼路面灌缝和边板改造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3万元、11.99万元、21.0006万元和35.8005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7911万元。3.2009年5月,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哈尔滨路顺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经办人王某某)签订兴隆支线中修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4.1626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150万元。4.2009年10月,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黑龙江联宇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王某某)签订沥青路面翻浆处理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3.1865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50万元。5.2009年10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哈尔滨路顺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经办人王某某)签订的路树补植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5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25万元。6.2009年12月,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哈尔滨瑞丰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经办人毕某某)签订的分离桥防抛网更换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人民币34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10万元。7.2009年12月,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哈尔滨瑞丰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经办人毕某某)签订呼兰河大桥导流堤抛石护堤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9.71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30万元。8.2012年1月,黑河公路管理处与黑河市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王某2)签订的北安市至北安收费站连接线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5.536万元。被告人祝某某身为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利用其与黑河公路管理处有业务交接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45.536万元。9.2012年1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黑河市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王某2)签订的人工配合机械除雪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4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24万元。10.2012年1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黑河市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王某2)签订的清理涎流冰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3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9.3万元。11.2012年5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于某签订公路绿化养护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6.1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76.1万元。12.2012年6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经办人石金龙)签订锅炉采购、安装及安装材料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0.8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采购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采购款20万元。13.2012年7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于某签订的高等级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42.0769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60万元。14.2012年10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将单位账外款购买的一台丰田4700越野吉普车变卖,卖车款人民币110万元被祝某某占为已有。15.2012年12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天津市河东区天城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经办人刘某1)签订铲刃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7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采购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采购款人民币27万元。16.2012年12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黑龙江省联宇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办人毕某某)签订北安管理处2012年高等级公路中小修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57.2866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200万元。17.2013年1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黑河市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王某2)签订的清理涎流冰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7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47万元。18.2013年2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五大连池市美迪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八份合同,分别是讷莫尔养护工区标准化建设合同、五大连池养护工区标准化建设合同、赵光养护工区标准化建设合同、北黑收费站附属工程建设合同、北安北养护工区标准化建设合同、孙吴养护工区标准化建设施工合同、小兴安养护工区标准化建设施工合同、黑河养护工区标准化建设施工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343万元、8.526万元、3.0939万元、9.7023万元、3.0972万元、3.3421万元、3.3457万元、3.3483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10万元。19.2013年5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于某签订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所辖公路两侧及中央隔离带的绿化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3.2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73.2万元。20.2013年6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经办人刘某2)签订的高等级公路小修工程项目A1标段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41.1299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301万元。21.2013年7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五大连池市和平水利工程队(经办人杨武)签订三份合同,分别是路基边坡补土工程合同、石砌边沟维修合同、石砌护坡维修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8万元、17.6万元、13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68.6万元。22.2013年8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黑河市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王某2)签订的标识牌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9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19万元。23.2014年1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黑龙江省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王某2)签订的清理涎流冰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3.2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中23.2万元。24.2014年9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黑河市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王某2)签订的中小修工程项目A1标段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60.3253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112.3133万元。25.2014年10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天津市河东区天城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经办人刘某1)签订铲刃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6.9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采购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采购款人民币37.35万元。26.2014年12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五大连池市佳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办人杨红波)签订W板施工维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7.8275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57.8275万元。27.2014年12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五大连池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郑红波)签订边坡补土施工维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4.523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44.523万元。28.2014年12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吴项目部(经办人吕某某)签订防眩板、隔离栅施工维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3.65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43.65万元。29.2015年1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天津市河东区天城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经办人刘某1)签订铲刃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8.47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采购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采购款人民币8万元。30.2015年2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天津市河东区天城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经办人刘某1)签订铲刃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9.47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采购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采购款人民币28万元。31.2015年2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办人牟菲)签订沥青砼路面灌缝养护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8.0868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108.8万元。32.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哈尔滨中胜盐业有限公司(经办人李云)签订了五份采购融雪剂的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2.9万元、49.5万元、36.3万元、49.17万元和12.1万元,共计人民币189.97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采购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采购款人民币94.3626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将上述贪污所得用于投资、理财、购买房产及个人消费。祝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愿意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于2021年5月24日将贪污所得全部主动上缴经调查,被告人祝某某于2021年2月21日在海南省三亚市被监察机关带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祝某某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任免职文件、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祝某某到案经过、扣押通知书、扣押(暂扣)财物文件清单、汇款凭证、交易明细、鹤伊公路管理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工程合同、物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银行交易记录等,证人王某1、吕某、冯某、于某、王某2、邢某、刘某1、刘某2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二、被告人祝某某受贿犯罪,被告人祝某某于2000年11月至2015年5月,历任鹤伊公路管理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人员录用、提拔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00.7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鹤伊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帮助于某先后在鹤伊公路管理处承揽养护工程11项,工程总金额人民币228.40779万元。祝某某非法收受于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2.2002年12月至2006年9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鹤伊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人员入职、提拔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于某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李某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3.2000年6月至2006年9月,被告人祝某某历任鹤伊公路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段某的提拔、重用提供帮助,先后任命、推荐其担任鹤伊公路管理处政工、人劳科科长、副处长职务。祝某某调到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任职后,段某接替祝某某任鹤伊公路管理处处长,祝某某认为有恩于段某。2009年5月,祝某某假借需要用钱向段某索要人民币140万元。4.2006年9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人员入职、提拔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王某3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彭丹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张新全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徐某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25万元。5.2006年9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帮助王某1在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承揽养护工程4项,工程总金额人民币836.7866万元,祝某某非法收受王某1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0万元。6.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帮助王某1在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承揽15项养护工程,工程总金额人民币1824.9113万元,祝某某非法收受王某1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70万元。7.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帮助于某先后在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承揽7项养护工程,工程总金额人民币334.0319万元,祝某某非法收受于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8.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帮助于某在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承揽养护工程10项,工程总金额人民币1300余万元,祝某某非法收受于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4万元。9.2014年4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将2007年自己购买的奥迪A6L轿车以人民币74.78万元价格转让给在其单位承包工程的黑河市天源路桥有限公司股东王某2。经勃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此车当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9万元,祝某某非法向王某2索要人民币55.78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将上述受贿所得用于投资、理财、购买房产及个人消费。祝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愿意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于2021年5月24日将受贿所得全部主动上缴经调查,被告人祝某某于2021年2月21日在海南省三亚市被监察机关带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祝某某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入职文件、被告人祝某某到案经过、扣押通知书、扣押(暂扣)财物文件清单、汇款凭证、交易明细、工程合同等,王某3、徐某、王某1、于某、李某、段某、王某2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勃利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历任黑龙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030.553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任鹤伊公路管理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人员录用、提拔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00.7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祝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有索贿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在调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
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公诉机关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的辩护人陈锦龙的辩护意见为:一、祝某某接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所涉的贪污、受贿罪中均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二、祝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退赃8000多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三、祝某某在所涉的贪污罪和贿赂罪中均成立自首,同时存在坦白、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赔等多个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精确量刑建议合理合法,应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祝某某贪污犯罪,被告人祝某某于2000年11月至2015年5月,历任黑龙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030.553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4年4月,鹤伊公路管理处与伊春市翠峦区兴业房屋维修队(经办人于某)签订鹤伊公路K37桥涵铺砌的养护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鹤伊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15万元。2.2008年5月、10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哈尔滨路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经办人吕某某)签订了四份养护合同,分别是路树补植、桥涵锥坡防护砌筑、水泥商砼路面灌缝和边板改造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3万元、11.99万元、21.0006万元和35.8005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7911万元。3.2009年5月,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哈尔滨路顺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经办人王某某)签订兴隆支线中修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4.1626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150万元。4.2009年10月,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黑龙江联宇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王某某)签订沥青路面翻浆处理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3.1865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50万元。5.2009年10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哈尔滨路顺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经办人王某某)签订的路树补植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5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25万元。6.2009年12月,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哈尔滨瑞丰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经办人毕某某)签订的分离桥防抛网更换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人民币34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10万元。7.2009年12月,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哈尔滨瑞丰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经办人毕某某)签订呼兰河大桥导流堤抛石护堤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9.71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30万元。8.2012年1月,黑河公路管理处与黑河市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王某2)签订的北安市至北安收费站连接线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5.536万元。被告人祝某某身为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利用其与黑河公路管理处有业务交接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45.536万元。9.2012年1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黑河市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王某2)签订的人工配合机械除雪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4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24万元。10.2012年1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黑河市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王某2)签订的清理涎流冰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3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9.3万元。11.2012年5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于某签订公路绿化养护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6.1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76.1万元。13.2012年6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经办人石金龙)签订锅炉采购、安装及安装材料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0.8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采购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采购款20万元。13.2012年7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于某签订的高等级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42.0769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60万元。14.2012年10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将单位账外款购买的一台丰田4700越野吉普车变卖,卖车款人民币110万元被祝某某占为已有。15.2012年12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天津市河东区天城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经办人刘某1)签订铲刃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7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采购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采购款人民币27万元。16.2012年12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黑龙江省联宇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办人毕某某)签订北安管理处2012年高等级公路中小修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57.2866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200万元。17.2013年1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黑河市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王某2)签订的清理涎流冰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7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47万元。18.2013年2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五大连池市美迪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八份合同,分别是讷莫尔养护工区标准化建设合同、五大连池养护工区标准化建设合同、赵光养护工区标准化建设合同、北黑收费站附属工程建设合同、北安北养护工区标准化建设合同、孙吴养护工区标准化建设施工合同、小兴安养护工区标准化建设施工合同、黑河养护工区标准化建设施工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343万元、8.526万元、3.0939万元、9.7023万元、3.0972万元、3.3421万元、3.3457万元、3.3483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10万元。19.2013年5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于某签订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所辖公路两侧及中央隔离带的绿化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3.2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73.2万元。20.2013年6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经办人刘某2)签订的高等级公路小修工程项目A1标段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41.1299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301万元。21.2013年7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五大连池市和平水利工程队(经办人杨武)签订三份合同,分别是路基边坡补土工程合同、石砌边沟维修合同、石砌护坡维修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8万元、17.6万元、13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68.6万元。22.2013年8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黑河市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王某2)签订的标识牌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9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19万元。23.2014年1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黑龙江省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王某2)签订的清理涎流冰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3.2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中23.2万元。24.2014年9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黑河市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王某2)签订的中小修工程项目A1标段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60.3253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112.3133万元。25.2014年10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天津市河东区天城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经办人刘某1)签订铲刃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6.9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采购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采购款人民币37.35万元。26.2014年12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五大连池市佳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办人杨红波)签订W板施工维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7.8275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57.8275万元。27.2014年12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五大连池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郑红波)签订边坡补土施工维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4.523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44.523万元。28.2014年12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授意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吴项目部(经办人吕某某)签订防眩板、隔离栅施工维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3.65万元,祝某某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43.65万元。29.2015年1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天津市河东区天城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经办人刘某1)签订铲刃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8.47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采购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采购款人民币8万元。30.2015年2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天津市河东区天城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经办人刘某1)签订铲刃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9.47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采购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采购款人民币28万元。31.2015年2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办人牟菲)签订沥青砼路面灌缝养护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8.0868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108.8万元。32.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哈尔滨中胜盐业有限公司(经办人李云)签订了五份采购融雪剂的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2.9万元、49.5万元、36.3万元、49.17万元和12.1万元,共计人民币189.97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采购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采购款人民币94.3626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将上述贪污所得用于投资、理财、购买房产及个人消费。祝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愿意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于2021年5月24日将贪污所得全部主动上缴。经调查,被告人祝某某于2021年2月21日在海南省三亚市被监察机关带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罪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祝某某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任免职文件、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祝某某到案经过、扣押通知书、扣押(暂扣)财物文件清单、汇款凭证、交易明细、鹤伊公路管理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工程合同、物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银行交易记录等,证人王某1、吕某、冯某、于某、王某2、邢某、刘某1、刘某2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祝某某受贿犯罪,被告人祝某某于2000年11月至2015年5月,历任鹤伊公路管理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人员录用、提拔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00.7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鹤伊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帮助于某先后在鹤伊公路管理处承揽养护工程11项,工程总金额人民币228.40779万元。祝某某非法收受于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2.2002年12月至2006年9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鹤伊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人员入职、提拔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于某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李某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3.2000年6月至2006年9月,被告人祝某某历任鹤伊公路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段某的提拔、重用提供帮助,先后任命、推荐其担任鹤伊公路管理处政工、人劳科科长、副处长职务。祝某某调到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任职后,段某接替祝某某任鹤伊公路管理处处长,祝某某认为有恩于段某。2009年5月,祝某某假借需要用钱向段某索要人民币140万元。4.2006年9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人员入职、提拔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王某3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彭丹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张新全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徐某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25万元。5.2006年9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帮助王某1在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承揽养护工程4项,工程总金额人民币836.7866万元,祝某某非法收受王某1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0万元。6.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帮助王某1在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承揽15项养护工程,工程总金额人民币1824.9113万元,祝某某非法收受王某1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70万元。7.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帮助于某先后在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承揽7项养护工程,工程总金额人民币334.0319万元,祝某某非法收受于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8.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帮助于某在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承揽养护工程10项,工程总金额人民币1300余万元,祝某某非法收受于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4万元。9.2014年4月,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将2007年自己购买的奥迪A6L轿车以人民币74.78万元价格转让给在其单位承包工程的黑河市天源路桥有限公司股东王某2。经勃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此车当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9万元,祝某某非法向王某2索要人民币55.78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将上述受贿所得用于投资、理财、购买房产及个人消费。祝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愿意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于2021年5月24日将受贿所得全部主动上缴。经调查,被告人祝某某于2021年2月21日在海南省三亚市被监察机关带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祝某某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入职文件、被告人祝某某到案经过、扣押通知书、扣押(暂扣)财物文件清单、汇款凭证、交易明细、工程合同等,王某3、徐某、王某1、于某、李某、段某、王某2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勃利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历任黑龙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030.5535万元,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人员录用及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00.78万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某某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有贪污犯罪同类前科、索贿情节,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祝某某自行辩护关于犯罪量刑情节的观点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对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祝某某贪污罪和受贿罪中均成立自首,同时存在坦白、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赔等多个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2034年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祝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31.333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韩成国

审判员  吕秀成

审判员  胡旭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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