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金|殷墟甲骨文“步”字意义新探
摘 要:殷墟甲骨文中的“步”主要有三個義項:一是步行、行走;二是令/使……步行、行走;三是作人名、方國名。以往不少學者認爲甲骨文中的“步”可用作祭名,讀爲“酺”,這種説法不可從。
關鍵詞:殷墟甲骨文;步;義項
甲骨文中的“步”字,作“
把甲骨文中的“
本文擬就甲骨卜辭中“步”字的意義進行探討。
一、以往的相關研究
羅振玉首先將甲骨文中的“
甲骨文字詞典一類的工具書,對甲骨文中“步”的意義,也都有解釋。
徐中舒《甲骨文字典》中的“步”條下,列有下述一些義項:一、行也;二、祭名;三、方國名[4]。
趙誠《甲骨文簡明詞典——卜辭分類讀本》的“步”下列有三個義項:一是卜官之私名,作
崔恒昇《簡明甲骨文詞典》的“步”下列有四個義項:一是步行;二是乘步輦而行;三是方國名;四是祭祀名[6]。
劉興隆《新編甲骨文字典》的“步”下列有兩個義項:一是行走;二是祭名[7]。
孟世凱《甲骨學辭典》的“步”下列有四個義項:一是祭名,與“酺”通;二是車行;三是行軍;四是行,進行[8]。
由上述看來,關於甲骨文中“步”的意義,各家的看法並不一致。即使是一致的看法,如認爲“步”可作祭名,也不一定可靠。因此,對於這個問題有進一步深入探討的必要。
二、關於甲骨文“步”的行路義
“步”的本義是步行,徒步行走。但是徐中舒把甲骨文行路義的“步”解釋爲“行”,趙誠解釋爲“走”,劉興隆解釋爲“行走”,他們都没有强調行走的方式——徒步。
崔恒昇則把“步”的行路義分爲兩個義項:一個是步行,一個是乘步輦而行。在“步行”這個義項下列舉的例子(其釋文、標點和出處均依據原書)是:
(1)子效先步,才(在)尤。(甲786)
(2)令(命)戈人步。(林二·五·一一)
在“乘步輦而行”的義項下列舉的例子是:
(3)王于庚寅步自衣(殷)。(粹1041)
(4)……王其步,叀(唯)鎷。(史拓7001)
(5)今日王步先,亡(無)災。(前二·一五·二)
崔恒昇把有些“步”解釋爲“乘步輦而行”,這跟温少峰、袁庭棟的説法是一致的。爲什麽都是行走意義的“步”,却要分爲上述兩個義項呢?
仔細觀察就會發現,兩者的區别主要是主語的不同。例(1)“步”的主語是“子效”,例(2)“令戈人步”是個兼語句,“步”作兼語句的第二個動詞,它的主語其實是“戈人”。而例(3)至例(5)“步”的主語都是“王”。很明顯,在崔恒昇看來,如果是一般人,那麽“步”的意義就是步行;如果是殷王,那麽“步”的意義就是乘步輦而行。
把殷王的“步”解釋爲乘步輦而行,是没有什麽根據的。在那質樸的年代,一般人可以徒步而行,殷王亦然。在傳世古籍中,“步”也没有這種義項。《漢語大字典》中“步”下有行走、步行的義項,而没有乘步輦而行的義項[9]。《王力古漢語字典》也只有“步行、行走”的義項,並無乘步輦而行的義項[10]。所以上述五個例子應該有同樣的訓釋,即步行、行走。
孟世凱把“步”的行走義分爲三個義項,即:一是車行;二是行軍;三是行,進行。在“車行”這個義項下所舉的例子(其釋文、標點和出處均依據原書)有:
(6) 癸酉卜,㱿貞:今日王步。 辛丑卜,㱿貞:翌乙巳,王勿步。(合180)(7) 貞:翌戊辰,王步,易日,二告。 丙寅卜,内:翌丁卯,王步,易日。 翌丁卯,王步,不其易日。(合11274正)(8)丙辰卜,行貞:王其步于良,無災。(合24472)(9)辛酉卜,尹貞:王步自商,無災。(合24228)(10)丙申貞:王步,丁酉自孟世凱對這些例子的斷句有可商榷之處。例(7)第一條卜辭的“易日”之後,可標句號或問號,不可標逗號。因爲“易日”之前是卜辭,而“二告”是兆辭。例(10)第一條卜辭的“王步”之後,不應加逗號,因爲從第二條卜辭來看“自
上引7個例子的共同特點都是:“步”是所在小句的謂語中心,其主語都是“王”。可能在孟世凱看來,殷王不可能徒步而行,因而訓爲車行。這種訓釋是依據商承祚的觀點。商承祚在其《殷虚文字類編》中説:“所謂王步于某,涉于某者,非王步行徒涉也,以車曰步,以舟曰涉耳。”[11]
然而,這樣的訓釋並無古文獻的依據。在《漢語大字典》和《王力古漢語字典》中,“步”均無車行或以車行的義項。雖然殷墟甲骨文中可能會存在古文獻中没有的義項,但是把“王步”中的“步”訓爲車行仍缺乏甲骨卜辭的證據。這樣訓釋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其主語是“王”。但是,其他殷商人可能徒步行走,爲什麽殷王就不能呢?再説,“步”很可能强調的是行走,而不突出其方式。這樣把這種“步”訓爲步行、行走也是可以的。正如不能把“王步”中的“步”解釋爲“乘步輦而行”一樣,訓爲“車行”同樣是不能成立的。
孟世凱在“行軍”這個義項下舉的例子如:
(13)庚寅卜,賓貞:今載王其步伐夷。 庚寅卜,賓貞:今載王勿步伐夷。(合6461)(14)戊子卜,賓貞:上引例(13)中的“今載王其步伐夷”是一個連謂句,其謂語中的“步伐夷”是一個連謂短語。這個句子是説,今年王將行走去征伐夷方。可見,其中的“步”,跟前引例(6)至例(12)“王步”中的“步”是同義的,都是行走義,不必把它訓爲行軍。在《漢語大字典》和《王力古漢語字典》中,“步”也没有行軍之義項。
上引例(14)中的“受有祐”之後,應該標句號或問號,不應標逗號。例(14)中的“
孟世凱在“行,進行”這個義項下舉的例子如:
(15)丁未卜,貞:惟亞致衆人步,二月。(合35)
(16)……今五月,呼衆人步。(合37)
(17)貞:勿命我使步。(合6226)
(18)己亥卜,惟四月,命
上引例(15)中的“惟”,應釋爲“惠”;“致”應釋爲“以”,“步”後應加句號或問號。例(18)中的“惟”也應釋爲“惠”。
例(15)中的“惟亞致衆人步”,應釋爲“惠亞以衆人步”,亞是官名,這是説該由亞這種官員帶領衆人行走。“惠亞以衆人步”是連謂短語句,“步”作連謂短語的後一個動詞,也是步行、行走之義。訓爲行可以,訓爲進行則不太準確。因爲進行在現代漢語中是一個形式動詞,如“進行研究”“進行討論”。例(15)中的“步”顯然不是這種意義。
例(16)中的“呼衆人步”是一個兼語句,是説呼令衆人行走,“步”作兼語短語中的第二個動詞,也是步行、行走之義。例(17)中的“勿命我使步”、例(18)中的“命
總之,殷墟甲骨“步”的行路義,不應分爲兩個或三個義項,而應該概括爲一個義項。“步”有時可能表步行義,有時其詞義可能已經抽象化,就指行走。所以甲骨文中“步”的行路義,可以像《王力古漢語字典》那樣,概括爲步行、行走。
三、關於甲骨文中“步”的祭名義
前面説過,吴其昌認爲甲骨文的“步”可用爲祭名,郭沫若贊同,並認爲這種“步”應該讀爲“酺”。饒宗頤從郭沫若之説。
徐中舒從“步”可用爲祭名之説,他在這個義項下列舉了兩個例子:
(19)辛未貞今日告其步于父丁一牛在祭卜(寧一、三四、六)
(20)庚辰步于母庚(前一、二九、四)
對於例(19),徐中舒没有標點斷句。此例即《合》32677,其釋文和標點應如下:
辛未貞:今日告其步于父丁一牛?在祭卜。(合32677)
爲什麽把這個例子中的“步”分析爲祭名呢?顯然是因爲“步”後是“于父丁”,這樣把“步”解釋爲祭名好像是順理成章。但是如果對上引一例進行語法分析,則知這樣的訓釋是有問題的。例(19)中的“其步”是動詞“告”的賓語,它可以前移;“于父丁”是動詞“告”的補語,並不是“步”的補語[12]。“今日告其步于父丁一牛”是説,今天用一頭牛把(殷王)將要行走的事報告給父丁。很明顯,這個例子裏的“步”仍是步行、行走之義,而不是祭名。
例(20)中的“步”被訓爲祭名的理由,顯然也是因爲其後出現了“于母庚”,但是這樣的依據也不一定可靠。筆者在《關於甲骨文中的“往”是否用作祭名的考察》一文中,指出像“母庚”這類名詞,可以有三種用法:一是指先母的神靈,二是指先母的牌位,三是指先母神靈或牌位所在之處[13]。上引“步于母庚”中的“母庚”應該是第三種用法,這樣“步”仍可訓爲步行、行走。“步于母庚”是説行走到母庚的牌位前。如果没有其他的依據證明“步”可用作祭名,顯然是這樣解釋“步”更好。
趙誠也認爲“步”有祭名的用法,他舉的例子是:
(21)步于父丁。(乙44)
此條卜辭的拓片不太清晰,釋文尚待斟酌。如果釋文確實無誤,則此句可解釋爲步行延續到父丁牌位前,其中的“步”仍可解釋爲步行、行走。
崔恒昇也認爲甲骨文中的“步”有祭祀名,可用爲“酺”。他舉的例子,除了前引例(20)、例(21)外,還有下例:
(22)其上引例(22)即是《合》31995。崔恒昇的釋文是有問題的。例(22)的釋文(對於釋文的標點,筆者做了改動)應該是:
弜
己丑卜:其
于癸步?
其三牛?[14]
很明顯,崔恒昇是把三條卜辭合併爲一條,這是錯誤的。“于癸步”是一條獨立的卜辭,它就是卜問:到癸日行走好不好。可見,把這條卜辭中的“步”釋爲祭名,是没有根據的。
劉興隆也認爲甲骨文中的“步”有祭名用法,他舉的例子是:
(23)……其告、步丁宗。(合13535)
他認爲上例中的“告”用作“祰”,祰、步皆祭名。劉興隆所舉的例子也不可靠。例(23)可與上引例(19)相比較,例(19)中的“其步”是“告”的賓語,即報告的内容,例(23)中的“步”亦然。“丁宗”是處所詞語,表示“告”這種行爲的處所。可見這個例子裏的“步”也不是祭名。
孟世凱也認爲“步”有祭名的用法,他舉的例子除上引例(19)、例(20)、例(22)之外,還有下引兩例:
(24)丁卯卜,求于享京,亞
(25)惟商方步立于大乙,羌方。(合27982)
對於這種例子裏的“步”,孟世凱作了如下訓釋:
祭名。與酺通。《周禮·地官·族師》:“春秋祭酺。”鄭玄注:“酺者爲人物災害之神也。”《大戴禮·誥志》:“主祭于天,曰天子。天子崩,步于山川,伐于四山,卒葬曰帝。”孔廣森《補注》:“步者,禜説之祭名。《周禮》春秋祭酺,故書爲步。漢祀有人鬼之步,蝝螟之步。”故爲禳除災害之祭。
孟世凱這種訓釋難以成立。他一共舉了五個例子,其中有三個例子,即是前引例(19)、例(20)、例(22)。前面已經説過,這些例子裏的“步”,難以解釋爲祭名。例(24)的釋文和標點都有問題。例中的“求”,應隸定爲“
例子中的“禱”是禱告之義。“于享京”應該是表示舉行“禱”的處所的,“亞
上引例(25),孟世凱列在“步”這個詞條下,於“步”後不加標點,但在“商方”這個詞條下也列了這個例子,却於“步”後加上逗號。可見孟先生對於這條卜辭的斷句並無定見。例子中的“惟”應釋爲“惠”,例中的“”應釋爲“
惠商方步立于大乙,
這個例子中的“惠商方步立于大乙”,應該如何進行句法分析?其句意如何?這是頗費思量的。“商方”是商王朝西面的一個方國之名,活動在商山一帶,在今陝西商南縣境内。“立”在殷墟甲骨之中義項較多,其中一種用法是讀爲“蒞”,有臨視、監臨之義。這種讀爲“蒞”的“立”,可以用動詞語爲賓語,例如“王往立
“惠商方步立于大乙”一句,如果在“步”後加標點,則是“惠商方步,立于大乙”。這時“惠商方步”應該理解爲步于商方,即行走到商方。“立于大乙”則理解爲站立在大乙牌位前。這樣標點,也可以講得通。
上面,我們考察了甲骨文中的“步”可否用作祭名的問題,共分析了五位學者所列舉的七個例子。可見,認爲卜辭中的“步”可以用作祭名的説法,尚難以成立。
四、關於甲骨文中“步”的方國名和人名義
徐中舒認爲甲骨文中的“步”有方國名的用法,他共舉了兩個例子:
(26)貞雀
(27)辛未卜㱿貞王
上引例(26),其中的“
崔恒昇也認爲甲骨文中的“步”有方國名的用法,所舉的例子就是上引例(26)。
趙誠、劉興隆、孟世凱均不認爲甲骨文中的“步”有方國名的用法。
筆者認爲,目前只有例(26)中的“步”,似是用作方國名的。
趙誠認爲“步”有人名的用法,他舉的例子有兩個:
(28)庚戌卜,步、叀翌日步,射兕于
(29)…步貞…(京2520)
他認爲上引兩例中的“步”(第一個例子裏第一個“步”)是“用作卜官之私名”。但是上引兩例中的“步”,均作“
在卜辭中,有的“步”的用例,可以分析爲人名,例如:
(30)[庚]午貞:令步以曳求黄(尪),得?
庚午貞:令霝以才它求黄,得?
甲戎貞:令雞求黄,得?
甲戎貞:令霝以才它求黄,得?
甲戎貞:令步求黄,得? (合32509)(806)
上例中的“求”,爲裘錫圭師所釋[15]。例中的“黄”讀爲“尪”,指一種有殘疾的畸形人。殷人舉行焚人求雨之祭時,常用他們作犧牲,所以這種人需要加以搜求。例中的“霝”和“雞”都是人名。“步”與“霝”“雞”所處的語法位置相同,都是兼語句中的兼語,所以也是人名。例(30)前兩條卜辭卜問:命令步帶着曳這個人去搜求尪會得到呢,還是命令霝帶着才和它兩個人搜求尪會得到呢?後三條卜辭卜問:是命令雞搜求尪會得到呢,還是命令霝帶着才和它兩個人搜求尪會得到呢?抑或是命令步這個人搜求尪會得到呢?可見,例(30)中的“步”可以分析爲人名。
這樣看來,殷墟甲骨文中的“步”肯定是可以用作人名的。甲骨文中用作人名的名詞,常常又可以用作方國名、族名。“步”這個人可能就是“步”這個方國的君長,或“步”這個族的族長。如果是這樣,那麽例(26)中的“步”分析爲方國名,也還是有根據的。
五、關於甲骨文動詞“步”的使動用法
前面已經説過,甲骨文中的“步”有動詞用法,意思是步行、行走。這種意義的“步”在甲骨文中還有使動用法。這一點是以往學者們所没有提出過的。例如:
(31)辛丑卜:步
(32)于翌日丁丑步
(33)己亥卜,
(34)壬子卜,貞:步
上引例(31)中的“
例(32)中的“
例(33)中的“戈”爲族地名。“戈人”應該指戈族之人。例如“王遭戈人?”(合775正)“王弗遭戈人?”(合775正)例(33)中的“步”也是使動用法。“步戈人”應該就是令戈人步的意思。例(33)中的“步戈人”應與前引例(2)的“令戈人步”同義。
例(34)中的“
卜辭中與“步”用法相似的,還有“涉”字,“涉”也有使動用法,例如:
(35)甲子貞:其涉
弜涉
(36)庚子卜,㱿貞:令子商先涉羌于河?
庚子卜,㱿貞:勿令子商先涉羌于河?(合536)
上引例(35)中的“涉
例(36)中的“羌”,是羌人的意思。在這裏是指羌俘,常被用作犧牲。“涉羌”意思就是令羌俘涉水,其中的“涉”是動詞的使動用法。
總之,甲骨文中的“步”有使動用法,是令……步行、行走之義。
結 語
通過以上的論述,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在殷墟甲骨文中,“步”共有以下三個義項:
一是步行、行走。這種意義大多數可能已經抽象化,不再强調其行走的方式——徒步。有的學者把這種行路義分成两個或三個義項是不妥的,應概括爲一個義項。
二是令……步行、行走。這個義項是第一個義項的使動用法。從使用頻率來看,第一個義項的“步”很常見,第二個義項的“步”較少見。這個義項,是本文首次提出來的。
三是作人名、方國名。這種用法的“步”最爲罕見,用例很少。
以往不少學者認爲甲骨文中的“步”可用爲祭名,讀爲“酺”。本文認爲這種觀點缺乏根據,難以成立。
* 本文爲2017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殷墟甲骨文譯注與語法分析及資料庫建設”(批准編號:17ZDA299)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1]參見劉釗主编《新甲骨文編》(增訂本),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87—88頁。
[2] 温少峰、袁庭棟:《殷墟卜辭研究——科學技術篇》(抄寫影印本),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3年,第264頁。
[3] 羅振玉、商承祚、吴其昌、郭沫若、饒宗頤等先生的説法,均見於于省吾主編《甲骨文字詁林》(第一册),中華書局,1996年,第761—763頁。
[4] 徐中舒主編:《甲骨文字典》,四川辭書出版社,1988年,第142—143頁。
[5] 趙誠:《甲骨文簡明詞典——卜辭分類讀本》,中華書局,1988年,第243頁。
[6] 崔恒昇:《簡明甲骨文詞典》,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84頁。
[7] 劉興隆:《新編甲骨文字典》,國際文化出版公司,2005年,第77—78頁。
[8] 孟世凱:《甲骨學辭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88—289頁。
[9] 漢語大字典編輯委員會編:《漢語大字典》(第二版),四川辭書出版社、崇文書局,2018年,第1541—1542頁。
[10] 王力主編:《王力古漢語字典》,中華書局,2000年,第543頁。
[11] 商承祚主編:《殷虚文字類編》第11卷,1923年,第8頁。
[12] 參看張玉金《論殷商時代的祰祭》,《中國文字》新三十期,臺灣藝文印書館,2005年,第1—30頁。
[13] 參看張玉金《關於甲骨文中的“往”是否用作祭名的考察》,《古漢語研究》2019年第4期。
[14] 此例釋文參看曹錦炎、沈建華《甲骨文校釋總集》卷十,上海辭書出版社,2006年,第3549頁。
[15] 裘錫圭:《釋“求”》,《古文字研究》第十五輯,中華書局,1986年,第195—206頁。
本文原載:《出土文獻綜合研究集刊》第十一輯,巴蜀書社,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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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 硕
审核:李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