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春秋金文多見的“祜福”應讀爲“嘏福”,是“予福”或“受福”之義。《清華簡(拾)·四告》“宜爾祜福”的“祜福”,並非單純的兩字同義連用,而應以理解作“所予之福”較爲切合原義。
關鍵詞:清華簡;《四告》;金文;祜福;嘏福
《清華簡(拾)·四告》每告之末,都有“宜爾祜福”一語。“爾”顯然皆係指代所禱告對象而言。其文字寫法略有變化,略舉如下:
(一)……者魯【11】天尹咎(皋)䌛(繇)……弋(式)配亯(享)(兹),宜尔(爾)(祜)福。【14】(二)……曾子〈孫〉(小子)拜〓(拜手)〓(稽首)亓(其)休,反(賓)【23】康吉歸(饋)。亓(其)尚龏(恭)尔(爾)義(儀),勿又(有)庶戾,宜尔(爾)祜福。【24】(三)……拜〓(拜手)〓(稽首),尚安(寧)才服嗣,宜尔(爾)䄆(祜)福。【37】(四)……敢用二丁、先吉玉,卲(昭)告北方死(尸):者魯大宗,弋(式)陟降上下,……【47】……弋(式)卑(俾)曾孫永嗣先公……弋(式)卑(俾)曾孫龏(恭)爾明(盟)祀,宜爾【49】祜福。【50】
整理者(黄德寬,2020:116)注釋謂:
祜福,東周金文常語,係同義連用,爲名詞性短語,常與“永”字構成動賓結構(如春秋早期黄子鬲、黄君孟鼎等)。“宜爾祜福”與“永祜福”結構相同,都是動賓結構。《荀子·大略》“不時宜,不敬文,不驩欣,雖指,非禮也”,楊倞注:“宜,謂合宜。”
按此説需要分析。“宜爾祜福”的“祜福”確係名詞性結構,作“宜”的賓語,但兩字是否簡單地係“同義連用”關係,聯繫金文更多“永祜福”材料全面來看,恐不一定。上注所舉黄國銅器全銘如下:
黄子鬲(《集成》687):黄子乍(作)黄甫(夫)人行器,(則)永(祜)(福),霝(令)(終)霝(令)後。黄君孟鼎(《集成》2497;又《銘圖》02004另一件):黄君孟自乍(作)行器,子孫(則)永(祜)(福)。
這兩件銅器皆係1983年出自河南光山縣寶相寺上官崗磚瓦廠一座夫妻(即黄君孟及其夫人)合葬墓,同出有與此相類銘文之器共二十多件,其文字多有錯訛。研究者對所謂“永祜福”的釋讀理解亦頗有分歧,已有不少論著對此加以全面列舉討論(參看陳英傑,2008:649;鄧佩玲,2019:162-187;黄錦前,2019:22-34)[1],本文不再詳細徵引評述。
如前引清華簡整理者之説,“永祜福”即“使福祜長久”之類義,“永”字作及物動詞。但金文中的“永”絶大多數都是作副詞或形容詞的,如最常見的“永寶用”“永令(命)”之類。舊有對黄國諸器銘的理解,也有不少將其中“祜福”看作是用爲動詞的,解釋作“永得祜福”“永受大福”“永享大福”之類義。全面排比相關材料,諸説恐皆有問題。
近年新出金文爲有關問題的解决提供了幾條關鍵材料,我們就從此入手講起。
湖北隨州市義地崗墓群的棗樹林春秋曾國墓地,科學發掘和盗掘所出者有如下一組唐侯送給隨侯、隨夫人之器:棗樹林M191唐侯鼎(《考古》2020年第7期第89頁圖三〇):(唐)(侯)佩(賵)(隓-隨)(侯)行鼎。
唐侯鼎(《銘三》0219-0221;隨州2012年“5·8”文物大案中追繳回):(唐)(侯)佩(賵)(隓-隨)夫人行鼎,其永祜福。
唐侯壺[《銘續》0829(私人收藏)、《銘三》1050(亦棗樹林M191出土)]:(唐)(侯)佩(賵)(隓-隨)夫人行壺,其永祜福。[2]
“行鼎”“行壺”與前舉黄國“行器”性質相同。研究者多已指出,金文中的“行器”(尤其是春秋時期的),絶大多數應係爲死者下葬、“大行”(除下所舉又如《銘續》0820春秋晚期曾孫卲壺“曾孫卲之大行之壺”)所特别製作的明器。有些日常用器或祭祀用器,製作時亦明言死後將以之隨葬,如敬事天王鐘(《集成》73-81)“百歲之外,以之大行”(楊華,2018:88-97;吴鎮烽,2018;徐少華,2021:6),侯古堆鎛(《銘圖》15805-15812)“百歲外,遂以之逝”(謝明文,2017:149-151)。上所舉數器,亦已有研究者(魯慧,2020:55-56)指出,“‘唐侯制隨夫人’諸器也有可能是唐侯爲隨夫人所作賻賵之器”云云。所謂“制”字,即上引釋文中我釋寫作“佩(賵)”者。有關問題的討論,因與本文主題關係不大,爲免行文枝蔓,附於文末。上引盗掘自棗樹林墓地後被追回的銅器中,還有一組加嬭之器,即加嬭簠一對(《銘三》0556)、加嬭簋4件(《銘續》0375;現存3件)和加嬭鼎1件。“加嬭”即“嬭加”,係曾侯寶(棗樹林M168即其墓)夫人,其墓即棗樹林M169。上述加嬭諸器,最可能盗掘出自該墓。諸器銘文除了自名不同,皆作“加嬭之行簠(或“簋”“鼎”),其永用之”。研究者(田成方,2021:159)已經指出,其器皆“製作較爲粗糙”,“缺乏使用痕跡,銘文草率隨意”,“這批‘行器’很可能即‘大行之器’,是專爲嬭加下葬而製的明器”。按其所謂“其永用之”,係期待死者在地下、另一世界永遠使用該器。後文注中所引鄭莊公之孫鼎銘(《銘圖》02408、02409),末尾言“剌叔剌夫人,萬世用之”(缶銘此處有多字不清),與此大同。“其永用之”與上引“其永祜福”之“永”自應同解,顯然皆不能説爲動詞。單看上引唐侯數器,尚與前舉黄國諸器辭例差不多,不太能説明問題。但再來看與上舉唐侯鼎同出於棗樹林M191(曾公夫人之墓)的如下一器(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2020):唐侯簋(《銘三》0468):(唐)(侯)佩(賵)(隓-隨)(侯)行𣪕(簋),(隓-隨)(侯)其永祜福(唐)(侯)。
其辭例變化就很關鍵了。《銘三》《金文通鑒》釋文在“永祜福”之後標逗號,則銘末“唐侯”兩字語義未完,不知何意。如上連讀,則最直接的解釋,就是將“祜”看作動詞,“祜福唐侯”爲雙賓語結構。如按前引清華簡注釋之説將“永”理解爲動詞,即係“隨侯使唐侯的福祜永久”義,則句子結構很彆扭,按理應該説成“隨侯永唐侯祜福”才順,如《尚書·盤庚上》“天其永我命于兹新邑”之類。叔夷鐘(《集成》277)、鎛(《集成》285)有“不(丕)顯皇祖,其乍(作)福元孫”云云,“作福元孫”與“祜福唐侯”,皆係“動詞+直接賓語+間接賓語”結構,可相印證[3]。付强即作如此理解,讀“祜”爲“與”,謂:我們認爲這裏的祜有賜予、給予的意思。祜从古得聲,古音是見母魚部字,可以和喻母魚部字的與相通假。……隨侯其永祜福唐侯,意思是唐侯希望死去的隨侯可以賜予福氣給自己。[4]説其義頗是,但未得其字。我認爲,“祜”應讀爲“嘏”。另一重要證據,也是新見金文,即山西黎城西關M7出土的春秋早期季姒盤銘(山西省考古研究院,2020):中(仲)丂(考)父不录(禄),季(姒)耑誓,遣爾般(盤)𥁗(匜)、壺兩、𣪕(簋)兩、鼎一,永*害(嘏)福爾後。
西關M7即仲考父之墓。季姒爲仲考父之妻,同時發掘的M8即其墓。發掘者及下引吴鎮烽文皆已指出,“不禄”係死之諱稱;“遣”謂遣送,銘中所説諸器,皆係爲隨葬而製作,即原發掘報告所説“M7青銅禮器爲鼎一、簋二、壺二、盤一、匜一,與盤銘對應。器物均未使用過”云云。“*害”字原作。發掘者釋讀爲“害(介)”訓“大”,吴鎮烽(2020)讀爲“匄”。“耑”字發掘者讀爲“端”,“誓”字訓爲“告”,解釋謂“盤銘記載了中考父死後,夫人季爲其準備隨葬物品,還進行了宣讀”云云。吴鎮烽(2020)謂“耑”同“專”,義爲“專一,專此,專意”;“誓”,“有告訴、告知之義”;解釋盤銘大意謂:“仲考父去世了,季姒專此奉告:致送給你盤、匜各一件,壺兩件,簋兩件,鼎一件,祈求福佑你的子孫。”按“耑誓”兩字之意,如何準確解釋,還可進一步探討[5]。金文中與此形有關者甚多,舊多釋讀爲“害(匄)”,我過去也是長期接受的。現在我則改為大致贊同大西克也(2002:303-306)的看法,即認爲其字應即“㝬”字左半而與“害”字本非一字,應係魚部而非祭月部字,金文中多讀爲“嘏”(又參看沈培,2017)[6]。爲與一般的“害”字(包括後文所説“割”字)相區别,上引及後文在其左上角加星號。所謂“予福曰嘏”,施於此銘及前舉唐侯簋“隨侯其永祜(嘏)福唐侯”,文從字順。
説到此,應先將與“嘏”“祜”等有關的字詞問題討論得略爲全面清楚一點。鄭玄注經,多次云“受福曰嘏”(《詩經·周頌·我將》“伊嘏文王”、《魯頌·閟宫》“天錫公純嘏”箋、《儀禮·特牲饋食禮》“進聽嘏”注。又《周頌·烈文》“烈文辟公,綏以多福,俾緝熙于純嘏”箋:“天子受福曰大嘏。”《禮記·郊特牲》“嘏,長也,大也”注:“主人受祭福曰嘏”),又謂“予福曰嘏”(《詩經·大雅·卷阿》“純嘏爾常矣”箋。又《小雅·賓之初筵》“錫爾純嘏”箋謂“嘏謂尸與主人以福也”)。按其所解諸例多有可商,但“嘏”字確有此類義,則應無問題。《禮記·禮運》:“脩其祝嘏,以降上神與其先祖。”鄭玄注:“祝,祝爲主人饗神辭也;嘏,祝爲尸致福於主人之辭也。”《儀禮·特牲饋食禮》:“尸受以菹豆,執以親嘏主人。”“嘏”作動詞,即“致福”義。又《儀禮·少牢饋食禮》:“祝受以東,北面于户西,以嘏于主人,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無疆于女孝孫。來女孝孫,使女受禄于天,宜稼于田,眉壽萬年,勿替引之。’”鄭玄注:“嘏,大也。予主人以大福。”此係“尸”命“祝”代言,但祝所説者,仍係鬼神之語,此“嘏于主人”,亦即鬼神“予福於主人”。時代略晚的文獻中,還有“我公初載,天嘏之純”這樣的話(晉陸雲《吴故丞相陸公誄》),顯係仿自《詩經·大雅·大明》“文王初載,天作之合”語,“作之合”“嘏之純”皆係雙賓語結構。“嘏”之有“予福”義,由上述可見是没有問題的。古漢語動詞常“施受同詞”(又詳後文),“嘏”又有“受福”之義,也很自然。古書中此義之“嘏”或以“格”“假”字爲之。上引《少牢饋食禮》“以嘏于主人”,鄭玄注:“古文嘏爲格。”王引之《經義述聞》卷十説《儀禮·士冠禮》醮辭“孝友時格,永乃保之”云:鄭注曰:“善父母爲孝,善兄弟爲友。時,是也。格,至也。行此乃能保之。今文‘格’爲‘嘏’。凡醮者不祝。”《釋文》:“嘏又作假。”引之謹案:“格”借字也,“嘏”正字也(原小字注略)。大福曰“嘏”(原小字注略)。“孝友時嘏”,言唯孝友之人是福也。其福久而不失,故又曰“永乃保之”,“之”字正指“嘏”而言也。下文“字辭”曰“宜之于假,永受保之”,注曰:“假,大也。”案“假”亦與“嘏”通(《蓺文類聚·禮部下》《通典·禮十六》,並引作“宜之于嘏”)。嘏,大福也,“宜之于嘏”猶言“福禄宜之”也。“永受保之”,“之”字亦指“嘏”而言也。前後文義正同,不當異訓。
由王引之説得到啓發,我還很懷疑,《詩經·小雅·楚茨》的“格”字,也應該讀爲“嘏”。該篇第三章之末云:“禮儀卒度,笑語卒獲。神保是格,報以介福,萬壽攸酢。”論者或説“格”義爲“(神保)來至”,但如此講則“是”字没有着落(後文第五章“鼓鐘送尸,神保聿歸”,用“聿”字則無此問題)。毛傳訓“格”爲“來”,其意本應係“使來”“使神保來格”(《大雅·抑》“神之格思”毛傳:“格,至也。”與此不同),又嫌與語境不合,因前文已經講到神靈享用酒食云云。上第二章之末:“祝祭于祊,祀事孔明。先祖是皇,神保是饗。孝孫有慶,報以介福,萬壽無疆。”“神保是格”與“先祖是皇,神保是饗”,理應係同一結構。後者應即“先祖皇是,神保饗是”,“皇”義爲“美”(參看陳劍,2007:292)[7],“是”均指代其前的“祝祭”與“祀事”而言。同樣的,“神保是格(嘏)”亦即“神保嘏是”“神保福是”,“是”指代其前的“禮儀卒度,笑語卒獲”等,言神保對此合於禮儀之祭祀予以福祐。“嘏”之常訓爲“福”或“大福”。由以上所論已經可以看出,“嘏”的“予福、受福”之類意義,應該就是由此類名詞“福”義之“嘏”作動詞而演變來的。這種用法的“嘏”,是一個所謂的“綜合性動詞”,即其義中除了動詞“予/受”之外還包含有動詞賓語“福”。金文中“福”字亦或作動詞,同樣兼有“受福”與“予福”兩類義。前者如,西周金文卣(《集成》5411)最末云(此下引用金文,凡與本文所論關係不大者,釋文皆從寬):“用作文考日乙寶尊彝,其子子孫永(福)。”“”字舊或釋“寶”,陳英傑(2011:63)指出:“依光山縣黄器文例,當以釋‘福’爲是,且上文已有‘寶’,與之區别明顯。‘福’在銘文中用爲動詞,受福之義。”表主動的“予福”之例則如㝬鐘(《集成》260):“降余多福〓(福,福)余沈(冲)孫。”另在上鐘(《銘圖》15127)“降余多福〓(福,福)……”,“福”下所缺失之文亦應與㝬鐘相類。同時,我們説“嘏”義爲“予福”“受福”,但“祜(嘏)福”當然不能就釋作“予/受福福”。這跟上述“福”作動詞解爲“受福”或“予福”一樣,都只是用現代漢語來解釋“福”類“綜合性動詞”的施、受兩面之義時不得已的權宜辦法。除了“福”字,又如“佑/祐”“胙/祚”和“釐”等,亦皆兼有名動兩類用法;作動詞時,“胙”和“釐”還可帶直接賓語,與“嘏”尤近。“釐”常訓爲“福”作名詞,又常作動詞義爲“賞賜”,金文及《詩經》中皆多見[金文多作“”,古書或省變作“賚”,其間關係與“孷”之與“(李)”同]。豳公盨(《銘圖》05677)“天釐用考,神復用祓禄”,多友鼎(《集成》2835)“釐汝,賜汝土田”,師衛鼎(《銘圖》02185)、簋(《銘圖》4937)“釐師衛,賜貝六朋”,諸“釐”字皆尚與一般的“賞賜”義有别,而與“予福”義甚近,亦應看作由“福”類義之動詞而來。同時,“{嘏}”由“(神鬼)予福”義,可引申而爲一般的“給予美善之物”“上對下賞賜”之類義,也很自然。如下述之例。《墨子·尚賢中》引《吕刑》“三后(伯夷、禹、后稷)成功,維假於民”,續解釋謂:“則此言三聖人者,謹其言,慎其行,精其思慮,索天下之隱事遺利以上事天,則天鄉(饗)其德。下施之萬民,萬民被其利,終身無已。”孫詒讓《墨子閒詁》謂“假”與“嘏”通,以“長”“大”“大遠”之訓爲解,謂“‘維嘏於民’,言其功施於民者大且遠,下文所謂‘萬民被其利’也”。按其實就將“嘏”看作動詞即可,“嘏於民”即三后將其所成之功予民。“祜”字舊注亦常訓爲“福”或“大福”,此義上一般以爲與“嘏”係表同一詞。先秦秦漢古書中“祜”大多只作名詞,如“受天之祜”(《詩經》4見)、“承天之祜”(《儀禮·士冠禮》)、“皇天之祜”(《大戴禮記·公冠》),等等,與“嘏”已有明顯分工。“嘏”字本身晚出(出土文獻中似於東漢孔宙碑始見),作爲兩聲字,應與“古”“叚”兩字或分别以之爲聲符之字皆常用以表“{嘏}”有關。相類的例子,如“”“”“𧰙”“𧶊”等,皆係因“人們把兩個長期通用、關係密切的字很自然地聚合在一起”(趙平安,2019:117)。我們可以稱之爲“通用字的糅合”,兩聲字中,有不少的形成與此有關。我們所謂“祜福”之“祜”“讀爲‘嘏’”,只是就溝通出土文獻用字與傳世古書習用字之間的關係而言。從文字職務的歷時演變來説,下文所述現最早見於西周金文的“祜”,就是“予福、受福”類義之“嘏”的本字。由於傳世文獻用字一般名詞“福”義之“祜”與“嘏”已體現出分工,故爲明確起見,以下引文多括注“嘏”。(二)西周金文中“祜”作及物動詞表“予福”義的關鍵一例金文中的“祜”字,“永祜福”之類用例最多(皆春秋金文),偶假借作“舅姑”之“姑”(《銘續》0428、0429京叔簋甲、乙),以及器名“𠤳/簠”(《集成》4581伯其父𪊓簠,《銘續》0518、0519曾伯克父簠甲、乙)。此外,現所見時代最早的西周中期後段的2式𤼈鐘(《集成》247-250)之例,“祜”字也應該是用爲動詞的:……用追孝祀昭格樂大〓神〓(大神,大神)其陟降,嚴祜(嘏)(業)妥(綏)厚多福。其豐豐繹繹,授余純魯、通禄、永命,眉壽令終。𤼈其萬年,永寶日鼓。
一般將“陟降嚴祜”連讀(或再連下“”字爲讀),其後施逗號[8],不確。這種讀法按一般的“福”義理解“祜”,“嚴”作其修飾語,“嚴祜”(解其義爲“大福”之類)又係“陟降”的賓語。按“陟降”與單言“降”者不同,此解難通。“陟降”金文及《詩經》頗多見,皆謂鬼神之升降、往來於天上人間。開頭所引《四告》之(四),已見“陟降上下”語;亦見於新出曾公編鐘,言其祖南公“陟降上下,保艾子孫”云云。又如[9]:五祀㝬鐘(《集成》358):文人陟降〓(降,降)余黄耇[10],授余純魯……
㝬簋(《集成》4317):其格前文人,其賓在帝廷,陟降,申固皇帝大魯命。
《詩經·大雅·文王》:文王陟降,在帝左右。
“陟降”之後一般並無賓語。偶有帶賓語者,如《詩經·周頌·敬之》的“陟降厥士”,與《清華簡(叁)·周公之琴舞》2的“陟降其使”,都是謂天帝派遣使者往來升降於天地之間(沈培,2015:332-341;蔣文,2019:125-126),因其人降下後還要上天向天帝報告人間情况,所以有“陟”字。而所謂“陟降嚴祜”云云,與此大爲不同,“祜”並無所謂“陟”。上引“文人陟降〓(降,降)余黄耇”,必得多加一“降”字(此字作用略與“嚴嘏業綏”相當),此點看得尤爲清楚。同人所作1式、3式𤼈鐘(《集成》246、253)有“融綏厚多福”語,“融綏”與“業綏”相類。“嚴祜”與“業綏”結構相同並列,“嚴”與“業”皆爲動詞“祜”與“綏”的修飾語。“融”“業”之義,論者多引《爾雅·釋詁》“業,大也”“融,長也”爲説。“嚴”字則最可能即金文多見的“嚴在上”之“嚴”。“(大神)嚴嘏業綏厚多福”語,可以補出受事者緊縮爲“大神嘏𤼈福”或“大神嘏福𤼈”。後者與前舉“隨侯嘏福唐侯”相類,前者則與聖簋(《銘三》0508)“用其吉金,自作寶簋。用享用孝,于其皇祖文考。用饗其德,作之永福”的“(祖考)作之永福”相類。同時,金文中的“{嘏}”一詞,又有不少是表示“受(福)”義的。除了尚待討論的“永祜福”類,其他皆作“*害”或“*割”[11]。如曾伯克父壺甲、乙(《銘三》1062、1063)“用*害(嘏)眉壽、黄耇”,同人所作伯克父鼎(《銘續》0223)“甘婁其用*害(嘏)眉壽”,曾鬯生甾鼎(《銘三》40270)“用*害(嘏)眉壽”,曾季簋(《銘三》0494)“用*害(嘏)眉壽萬〖年〗”,無鼎(《集成》2814,西周晚期)“用*割(嘏)眉壽萬年”,㠱伯子父盨(《集成》4442-4445)“*割(嘏)眉壽無疆”(《集成》4445.2作“*害”)。同類例子,即兼有“給予”與“接受”兩類義之動詞,最典型的“受”字之外,還有“綏”“懷”等(參看蔣文,2019:158-167),都是大家所熟知的。這類用法的“*害(嘏)”,還常與“易(錫、賜)”義近連用(以下徑作“賜”)。衆所周知,金文“賜”兼有主動的施事者“賜予他人”義,和被動的受事者“受他人或神鬼之賜”兩類義。金文言器主“用賜眉壽”云云之例多見,不必贅舉。前引曾伯克父壺等,同人所作器又云“曾伯克父其用受多福無疆,眉壽、永命,黄耇、令終”(《銘續》0445、《銘三》0509曾伯克父簋)、“用賜眉壽、黄耇”(《銘三》0285伯克父鼎),與“*害(嘏)”相當之字正或换用“受”,或换用“賜”。曾伯克父簠甲、乙(《銘續》0518、0519)亦同人之器,則云“賜*害(嘏)眉壽(兩器銘誤作“考”),曾邦是保”,“賜”與“*害(嘏)”義近連文。同類例又如,伯家父簋蓋(《集成》4156,西周晚期)“用賜*害(嘏)眉壽、黄耇、令終、萬年”,左右簋(《銘續》0449,西周中期後段)“用賜*害(嘏)眉壽萬年”,曾伯壺(《銘三》1069)銘末“用賜*害(嘏)眉壽,子孫永寶”[12],等等。與上所述相對,金文“祈匄”連文或對文之例多見,都是主動的“祈求”“匄求”義;而“祈*害”或“祈*割”連文者,以及“賜匄”連文者,則連一例亦皆無之。這是因爲,二者本有主動的“祈求、乞匄”與被動的“接受、受賜”之别,是不容同時出現的。同樣地,亦屬“主動”類義的“{禱}”,情况相類。金文“𠦪(禱)”或與“匄”對文(《集成》2733衛鼎、4317㝬簋、4448-4452杜伯盨等),或與“祈”連文言“祈禱”(《集成》4073伯椃簋;《中國出土青銅器全集》10.261父簋[13]),但亦無有“𠦪(禱)”與“*害/*割”對文或連文者。由上所述皆可見,一般舊説將“*害/*割”釋讀爲“匄”,或進而將與之連用的“賜”亦説爲“求”義,與有關辭例變化的表現實不合,是成問題的。金文“用祈/用匄”之與“用賜/用嘏”,“祈匄”之與“賜嘏”,一表主動一表受事,意義是不一樣的,完全可以清楚地區分開[14]。研究者一般認爲,名詞“大福”義的“{嘏}”西周金文已有之,其字作“叚”。如㝨鼎(《集成》2819)、㝨盤(《集成》10172):“敢對揚天子丕顯叚(嘏)休命。”克鐘(《集成》205、207)、克鎛(《集成》209):“用匄屯(純)叚(嘏)、永命。”(田煒,2016:340-341)表面看來“屯叚”與《詩經》數見的“純嘏”對應很直接,但從用字習慣看,此中其實是存在問題的。陳英傑(2008:448)已經引此指出,其中“‘叚’相當於‘魯’”,謂:(金文)類似文例“叚”的位置均作“魯”,作“叚”者只有這幾例,“魯”“嘏”均爲魚部字,可以相假。金文中的“屯魯”文獻中均作“純嘏”,只見於《詩經》。《小雅·賓之初筵》……“嘏”其實是一個雙聲字,“福”當爲假借義。“魯”是金文通用字,“嘏”是文獻通用字,二者何爲本字不太容易斷定。克鐘之“叚”爲“福”義,寰盤(按即上引㝨盤)則爲“美”“大”義。其説可略作補充的是,“魯”字在殷墟甲骨文中已多有用爲“美善”之類義的辭例(于省吾,1979:52-53),是早已得到研究者公認的;西周金文之“魯”應係延續這類用法,如西周早期即見的伯姜鼎(《集成》2791)“世孫孫子子受厥純魯,伯姜日受天子魯休”云云。其義本與“福”相遠,上舉克鐘之“叚”讀爲“魯”,本即“(抽象義之)美善”;㝨盤之例,亦讀爲“魯”以“美”義爲解即可。由此清理有關用字習慣,我們現在可以將“{嘏}”與“{魯}”兩詞徹底分開。金文多見的“美善”義之“魯”,在傳世文獻中除了《史記·周本紀》“魯天子之命”一例,可謂已全無保留,係因其在古書傳抄中大多被替换爲了“嘏”。最典型之例,如西周金文數見“魯命”,《清華簡(叁)·説命下》9作“叚命”(“余惟弗𨒱天之叚命”),二者關係,亦猶上述金文之“純叚”與“純魯”[史叀鼎(《銘圖》02304)“持純魯〓(魯、魯)命”,二者同見。“魯”字右下的重文號各種釋文多忽略];亦見於《清華簡(壹)·皇門》4“王用能承天之魯命”(可對比《銘圖》14543逑盤“膺受天魯命”),而今本《逸周書·皇門》“魯命”已被改作“嘏命”。《詩經·周頌·載見》“思皇多祜”“俾緝熙于純嘏”,“祜”“嘏”兩字同見,“嘏”其實應該也是對應於“{魯}”的。《詩經》“純嘏”之“嘏”,本與我們所討論的“祜(嘏)福”之“祜(嘏)”無關,並非同一詞。同樣的,金文數見之“魯福”,也就與本文所論“祜(嘏)福”無關。如啓卣(《集成》5410)“用匄魯福”,者鼎(《集成》2662)“用匄偁魯福”;而梁其鐘(《集成》188、190)説“大魯福”(“降余大魯福亡斁”),逑盤(《銘圖》14543)、士父鐘(《集成》145-148)皆言“魯多福”(“降逑魯多福”“降余魯多福亡疆”),其表現與“祜(嘏)福”大爲不同。因爲傳世文獻“魯”字已罕見“美善”類義,故論者多謂金文“魯”用爲“嘏”義爲“福”,“魯福”即“嘏福”,同義連文云云,其實是並不正確的。
通過以上討論,再來看金文僅簡單言“永祜福”的辭例,意思就清楚多了。先説其中明確出現“爾”字者及相關之器:曾亘嫚鼎(《銘圖》02005、02006):曾亘嫚非禄,【□□□】爲爾行器,爾永祜(嘏)福。
牧臣簠甲(《銘三》0553。蓋、器對銘):牧臣行器,爾永古(嘏)畐(福)。
牧臣簠乙(《銘三》0554),蓋銘:曾公鬣(?)爲爾行簠,爾永祜(嘏)福。 器銘:牧臣行器,爾永古(嘏)畐(福)。
曾子牧臣壺甲、乙(《銘三》1047、1048)、曾子牧臣鼎(《銘三》0211):曾子牧臣自作行器,永祜(嘏)福。
研究者多已指出,曾亘嫚鼎的“非禄”猶前舉“不禄”,亦係死之諱稱。兩器皆作“禄(原作‘录’)”字在第一行末,與第2行下部的“爲”字之間有約3字空白,應係製器人之名,不知何故未鑄出。“爾”字理解曾頗有異説(劉麗,2017:146-148;2019:328-371),黄錫全(2005:371)提出幾種可能,最後一種謂“兩個‘爾’都是指曾亘嫚。是他人或者後人爲死者曾亘嫚作器。由此證明‘行器’就是隨葬用器”云云。現在我們據季姒盤“永*害(嘏)福爾後”及上舉牧臣諸器銘,可知此説無疑是正確的。牧臣諸器可分爲曾子牧臣自作與他人製作賵贈牧臣者兩類,現皆藏於武漢九州藝術博物館,可以推斷應皆係盗掘出自曾子牧臣之墓者。據其中“牧臣行器,爾”云云還可知,像曾子伯選鼎(《銘續》0140)、壺(《銘續》0824)謂“曾子伯選行器,則永祜(嘏)福”那類,亦應係他人爲曾子伯選所作賵贈之器。吴鎮烽(2018)已經指出,金文中那些“‘行器’或者‘之行器’前面的人名,應該就是器主,但他(她)不是作器者。這些器主都是已經去世的人。這些器物的作器者應是死者的親屬或者朋友”。以上所舉諸銘中的“爾”字,皆係對死者而言;根據前舉季姒盤“永嘏福爾後”,和唐侯器“其永嘏福”與“其永嘏福唐侯”的變化,可以推知,僅言“爾永嘏福”者,亦應係謂“你永遠嘏福給我、給我們(可包括死者的後人)”,而非如研究者或謂之“(死者)在陰間永得祜福”。據此還可進一步推斷,那些他人爲死者作“行器”而僅言“永祜福”、没有明説“爾”或“子孫”者,如上舉曾子伯選鼎,以及伯彊簠(《集成》4526)“伯彊爲皇氏伯行器,永祜(嘏)福”,亦應皆屬此類,係期待死者嘏福於作器人或死者後人。而如上舉曾子牧臣壺、鼎那樣的“自作行器”之例,另還有不少,其後多續接“其永祜(嘏)福”“則永祜(嘏)福”,則皆係器主自言在死後將永久予福於後人。黄國諸器,其銘文格式與本文開頭所舉兩例皆大同。研究者已經指出,其特徵可以總結説爲:黄君/黄子自作器,皆言“子孫/子子孫孫永祜福”;爲其夫人作器,則無“子孫/子子孫孫”云云。按此正可分别解釋爲,黄君孟自作將入葬隨己大行之器,係自言子孫將永受自己所給之福;爲其夫人所作隨葬之器,則言祈望對方永久予福(於己及後人)。後者銘末且皆多出“令終令後”語(或有省、訛),李學勤(1985)解釋説,“意謂得享福禄名位而終,又有好的後嗣”。按聯繫“行器”性質,可以進一步説,“令終”係就其“大行”;以此器隨葬而言;“令後”則就其予福於後人而言。進而言之,之所以“永嘏福”類辭例大量集中出現於“行器”類銘文,就是因爲死者在“新陟”成爲“人鬼”之後,從此具備了或福祐或作祟於生人的能力。古人對此是很重視的,消極的一面是希望“其鬼不祟”“鬼不厲祟”云云,乃至徹底的“死生異路,勿復相干”(東漢鎮墓文常見語),要劃清界限;而春秋金文“永嘏福”云云所言,則是積極的一面:“大行”者自謂將予福於他人、後人,“送行”者則祈求死者予福於己及後人。如謂其意僅係希望死者自己在陰間“永得祜福”,反而就覺得這話没什麽意思了。曾子伯鼎(《集成》2450):曾子伯鑄行器。爾永祜(嘏)福。
按吴鎮烽(2018)曾謂:“其實(‘行器’中)所謂的‘自作’,並不一定都是死者生前自製的明器,絶大部分應該是死者親屬以死者的名義所作的隨葬品”。曾子伯鼎大概也只能用此解釋,即“曾子伯鑄行器”乃他人代言、“用其名義爲之鑄造”,“爾”字則仍斥曾子伯而言,其間有身份與語氣的轉换問題。有些器物並非“行器”亦言“嘏福”,則可理解爲作器者以此器受福。例如《銘續》0158:“爾孫鼎:爾孫造爲夫人叔氏曹鼎[15],永古(嘏)福。”“爾孫”應與金文數見的“乃孫”同,皆就作器對象、死者而言,此應係祭祀“夫人叔氏”之器。如乃孫鼎(《集成》2431)、乃孫罍(《集成》9823)、祖日庚簋(《集成》3991、3992),皆言“乃孫”爲其祖作祭器;筥侯少子簋(《集成》4152)則言“乃孝孫不巨”爲“皇妣”作“祭器八”云云。河南南陽夏餉鋪鄂國墓地M16:1銅盤(河南省文物局南水北調辦公室、南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2019):人屖石(?)作寶盤,其萬年永祜(嘏)福。
亦上述M16出土銅匜(劉新、劉小磊,2016:46-47):人屖石(?)作寶匜,其萬年永祜(嘏)福。
此兩器應與送葬賻賵無關。對比金文習見的“其萬年永寶用”,上兩“永”字亦很難講成動詞,還是以説爲副詞,其後接動詞性結構最合。“永嘏福”謂器主永久以該器接受神鬼所予之福。王子午鼎(《集成》2811、《銘圖》02469-02471)“敬厥盟祀,永受其福”,王孫誥鐘(《銘圖》15606-15617、15621、15626、15630)“恭厥盟祀,永受其福”,齊叔姬盤(《集成》10142)“其萬年無疆,子子孫孫永受大福用”,皆其證。古書中之例,如《詩經·大雅·既醉》:“君子萬年,永賜祚胤。”《魯頌·泮水》:“既飲旨酒,永錫難老。”《小雅·楚茨》:“永錫爾極,時萬時億。”諸“永+動賓結構”之例,皆可與“永嘏福”相印證。另外,前舉卣“其子子孫永(福)”,“永福”與此所論“永祜(嘏)福”皆爲“永受福”之義,但二者雖意思差不多而結構實有别。“永祜(嘏)福”中並非“嘏福”義近連用作動詞,而應理解作“受”義是由“嘏”體現的,否則就無法很好地貫通解釋“嘏福爾後”一類辭例。西周金文中又有:“姞作尊尊(按此字或係原鑄造有誤),用享福。”(《銘續》0244姞鬲)[16]“享福”亦猶“受福”,係動賓結構,與此所論可相印證。回到開頭所舉《四告》“宜爾祜福”語。有“宜爾室家”(《詩經·小雅·常棣》)這類的話相對比,則簡單地將“祜福”講成兩同義名詞連用,似乎亦並無不可。但如上所述,聯繫金文對死者而言的“爾永祜(嘏)福”類辭例考慮,則《四告》同樣係對神鬼而言的“宜爾祜福”中的“祜福”,恐怕還是更近於“(神鬼)所嘏之福”義。亦即,“宜爾嘏福”中的“嘏福”,已經由動賓結構轉化爲名詞性結構,義爲“所嘏之福”。再看西周晚期金文的如下一例:叔多父盤(《銘圖》14532、14533):用賜純禄,受*害(嘏)福。
大西克也(2002)認爲此例可讀爲“胡福”或“遐福”(此兩辭例參後文)。蘇建洲(2018:48-50)認爲有可能讀爲“祜福”(“祜”亦“福”義)。按“純禄”又見於乖伯簋(《集成》4331)“用祈純禄、永命”,金文言“禄”者還多見“通禄”,亦常與“純佑”“永命”“令終”等連文或對舉;或言“百禄”(《集成》2777史伯碩父鼎),亦猶“百福”(與多見的“永福”相類),皆係偏正結構;則此“害(嘏)福”,似仍亦以講爲非平列結構爲好。“受嘏福”即“接受(作器對象‘皇考季氏’)‘所嘏之福’”。此類“嘏福”義之變化,即在句中由動賓結構轉化爲名詞性結構,上古漢語中多見。例如,大盂鼎(《集成》2837)“雩我其遹省先王受民受疆土”之“先王受民受疆土”,即“先王所受之民、所受之疆土”;《清華簡(壹)·祭公之顧命》18“尃(敷)求先王之共明惪(德)”之“先王之共明德”,即“先王所共持之明德”。更適合拿來與此所論“嘏福”相聯繫對比的典型之例,則如金文多見的“賜休”。金文數見“賜休”作動賓結構者,亦兼主動與被動兩類,與動賓結構的“嘏福”相類。主動類意者如師朢鼎(《集成》2812)“王用弗忘聖人之後,多蔑懋賜休”(可對比金文多見的“多賜某人休”),作册封鬲甲(《銘圖》03037)“王弗叚忘亨人孫子,多賜休”(乙器只作“多休”)[17];被動類意者如善夫克盨(《集成》4465)“克其日賜休無疆”(可對比前引伯姜鼎“伯姜日受天子魯休”);但在如孟簋(《集成》4162-4164)“對揚朕考賜休”中,“賜休”則亦已變爲名詞性結構,義爲“所賜之休”;叔夷鐘(《集成》273-274)、鎛(《集成》285)云“弗敢不對揚朕辟皇君之賜休命”,“賜休命”即“所賜之休命”,亦可參考。“朕考賜休”與“爾嘏福”,結構相同,其中的“賜休”與“嘏福”,皆並非兩義近名詞連用。所謂“所嘏之福”,既可以是“神鬼所給予之福”義,也可以是“人所受之神鬼之福”義。作爲名詞性結構,“嘏福”又可作動詞“受、成、降”等的賓語,於是“嘏”的動詞性質逐漸弱化不顯,遂與“福”變得似完全平列,詳後文。前引《四告》最末之語,也還略有特别之處。“式俾曾孫恭爾盟祀,宜爾祜(嘏)福”,如與前三例統一作解,則其意變爲兩層,即“希望使我恭你之祭祀,你亦要使你給我的福祜合宜”,總覺有不順之處。單看此兩句,最自然的理解,還是將“宜爾祜福”的主語仍看作祝禱人“曾孫”,兩句一貫。前引1式𤼈鐘又有:“𤼈其萬年,櫅(齊)角(慤)(熾)光,義(宜)文神無疆(義與‘顯’近)福,用光𤼈身。”“宜文神無疆福”的主語仍是“𤼈”,其義猶“𤼈在文神所予無疆福方面得宜”,或是“𤼈與文神所予無疆福相宜”;前引《儀禮·士冠禮》“字辭”的“宜之于假(嘏)”,又《詩經·小雅·鴛鴦》第一章末的“福禄宜之”、第二章末的“宜其遐福”,諸“宜”字用法並同。《四告》最末兩句,即“希望使我恭你之祭祀,使我在你給我的福祜方面合宜(或‘使我與你給我的福祜相宜’)”之意。原整理者已經指出,《四告》文本,本是不同時代纍積形成的(趙平安,2020;程浩,2020),則同樣的話在各自語境中微有差異,亦可不足爲怪。
春秋晚期承禄鈹(《銘圖》17926):承禄休德,永成(嘏)福。
“”字舊釋多誤,此從謝明文(2020)之説。他認爲,此銘“成”字係“接受”義;最終傾向於將“福”理解作義近並列結構,“”讀爲“祜”解爲“福”。按以“”爲“祜”的用字習慣,從前引《四告》簡14得到了支持。嬭加編鐘(郭長江、李曉陽等,2019):用孝用享,受福無疆……賜我令終、黄耇,用受(嘏)福。
“”字原形作,發表者讀爲“介”。其右上所从基本聲符,亦係“*害”而非一般之“害”字。已有不少研究者指出可讀爲“胡”,或更明確謂“或可讀爲春秋時期楚系金文,包括曾國金文常見的‘祜福’之‘祜’”[18]。又棗樹林M191出土的曾夫人鬲(《銘三》0306),器主名之字作,其右半所从與右半亦應爲同一字。原發掘者(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2020:84)徑釋“漁”,同墓所出還有“楚王媵渔芈”簠,僅發表了釋文和器形資料,不知所謂“漁”字原形爲何。《詩經》中兩見“遐福”,一是前文已提到的《小雅·鴛鴦》第二章末的“君子萬年,宜其遐福”;一是《小雅·天保》:“天保定爾,俾爾戩穀。罄無不宜,受天百禄。降爾遐福,維日不足。”又《儀禮·士冠禮》有“胡福”(“眉壽萬年,永受胡福”)。蔡偉據《四告》辭例,主張將上三例皆讀爲同義複詞“祜福”[19]。如前文已提到者,上舉諸例,“祜/嘏福”皆作動詞“成、受、降”等的賓語,“嘏”之“受”義已不顯。如果説“宜其遐(嘏)福”例還可以聯繫相近的《四告》“宜爾祜(嘏)福”爲説,但已與“降”字搭配的“遐(嘏)福”,如將其中“嘏”亦解爲“予福”,則嫌意義重複,恐怕就只能理解爲兩字皆作名詞、義近連用了。另一方面,傳世先秦秦漢古書中又並未看到一般的“祜福”或“嘏福”連用成詞者,也就是説,上述“遐(祜/嘏)福”或“胡(祜/嘏)福”,也不像是直接由名詞義之“祜”與“福”並列聯合成詞者;如將其統一作解,似乎更有理由皆溯源至“嘏福爾後”之類動賓結構的“嘏福”;即使這些“遐(祜/嘏)福”或“胡(祜/嘏)福”確已係同義連文,也是經歷了一個動態發展過程而演變來的。至於漢人筆下作“福祜”者,如揚雄《長楊賦》“聽廟中之雍雍,受神人之福祜”,劉向《列女傳·母儀傳》“有虞二妃”頌辭“卒享福祜”,則既可能係由已變爲一般名詞義之“祜福”語序顛倒而來(上兩文且皆有押韻的需要),亦可能係直接由“福”與“祜”義近聯合而成。
正文所引唐侯諸器中我釋爲“佩”之字,《銘續》隸定作“朲”,前引黄鳳春(2018/2019)文釋爲“朷(制)”,皆與字形不能儘合。郭理遠(2020a:110)已經指出,“壺銘之字左旁爲‘巿(巾)’”;此説與“朲”之隸定將其右半看作“人”旁,皆可從。由此即可聯繫上“佩”字。有關諸字原形及可對比之形列舉如下:唐侯簋(《銘三》0468) 、、唐侯鼎(《銘三》0219-0221)
唐侯鼎(《考古》2020年第7期第89頁圖三〇)
唐侯壺(《銘續》829) 㺇盨“佩”字(《銘圖》05676) 二式㺇簋甲“佩”字(《銘圖》05315) 戎佩玉人尊“佩”字(《集成》5916。原全銘反書,此形已作翻正)
戎佩玉人卣“佩”字(《集成》5324)縣妀簋“任”字(《集成》4269) 戰國早期仕斤徒戈“仕”字(《集成》11049) 𡡐盤“保”字(《銘續》948)
字形上的變化有幾點。第一,唐侯諸器“佩”字的“人”旁皆移到右方。按上舉已有不少同類例,包括“佩”字本身即早有作此變化者。上舉𡡐盤出自隨州義地崗文峰塔曾國墓地33號墓(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博物館,2014),其“保”字亦“人”旁寫在右方,可見當時“佩”字可作如此變化並不奇怪。第二,或省去“凡”形。上舉㺇器及相關的衛簋,諸銘中“佩”字皆作不从“凡”旁的“”“伂”兩類形。第三,“凡”旁不省者,其形多訛甚。其中上列最前的唐侯簋、鼎數形,與西周晚期金文“佩”字如(頌鼎,《集成》2829)相比,還是可以看出上方“凡”形聯繫的。“賵”字先秦古書常用,但不見於《説文》與一般出土文獻(目前最早似僅見於東漢碑刻)。《説文新附》收録,解釋謂:“賵,贈死者。从貝、从冒。冒者,衣衾覆冒之意。”並不以“冒”爲聲符。其字亦乏押韻與通假材料,古音學家多將其上古韻部歸入冬部;冬部不獨立者,則歸入侵部(郭錫良,2018:181)。都很難説有多少切實的依據。據歸侵部之説,可以用“佩”的聲符“凡”正同爲侵部字來解釋;同時,同从“凡”聲的“風、鳳”[20],與之關係最爲密切的“朋”“馮”爲蒸部字,如果“賵”本亦爲蒸部字,就與“佩”係陰陽對轉關係。即使“賵”確係冬部字,亦與“佩”有其相通之理。唇音之部字常與其陽聲蒸部字相通,如“不”常通“朋”[21],又《説文·邑部》“䣙”字“讀若陪”,《人部》“倗”字“讀若陪位(之陪)”,等等。蒸部字亦常與冬、東部字發生關係,如義爲“葬時下棺於壙中”之字,《説文·土部》作“堋”,又謂“《春秋傳》曰朝而堋,《禮》謂之封,《周官》謂之窆”云云,《周禮·地官·遂人》“及窆”鄭玄注引鄭司農(衆)云(《鄉師》《大僕》注引略同):“窆謂下棺時,……《禮記》謂之封,《春秋》謂之塴,皆葬下棺也。聲相似。”《廣雅·釋詁一》“窆,下也”王念孫《疏證》亦謂“窆、封、塴、堋”諸字“並聲近而義同”。另如“陑、仍、娀”諸字相通[22],亦之部與蒸部、冬部關係。中古音與“賵”同爲“撫鳳切”的“麷”字,《説文·麥部》謂“讀若馮(蒸部)”。由以上所述皆可見,將“佩”讀爲“賵”,語音關係上應可成立。前舉“唐侯賵隨夫人行壺”所出之棗樹林M191,發掘者已指出“根據出土銅器銘文可知墓主人爲曾公求夫人(羋)漁”。同墓又出有“唐侯賵隨侯行鼎”“唐侯賵隨侯行簋”,大概也是因夫妻兩人去世時間相隔不遠,故唐侯賵贈隨侯即曾公(求)之器,被葬入其夫人之墓。
附記:本文初稿先後蒙李發、蔣文、蘇建洲和張富海諸位先生審閲指正,謹致謝忱。
看校補記:本文對相關的“宜”字用法,講得比較猶疑含混。任荷、蔣文《試析清華簡〈四告〉及金文中的及物謂詞“宜”》(待刊稿)認爲:上古漢語中及物謂詞“宜”的真正語義是“適配”,具體表述爲“主體(A)能滿足‘與客體(B)適配’的要求”,在句中可翻譯爲“適合……、與……相配”。《四告》“宜爾祜(嘏)福”之“宜”所記錄的就是這個及物謂詞“宜”…………(《四告》)四處文句中的“宜爾嘏福”皆可解作“(某人)適合你(神靈)所予之福/(某人)與你(神靈)所予之福相配”。牆盤“義(宜)其 祀”和𤼈鐘“義(宜)文神無疆福”的“宜”也應該採用同樣的解讀。2021年11月9日
引書簡稱目録:
《清華簡(拾)》《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拾)》
《集成》《殷周金文集成》
《銘圖》《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
《銘續》《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續編》
《銘三》《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三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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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載:《出土文獻綜合研究集刊》第13輯。如需引用,請據紙質版。)
編輯:孫夢鈺
審核:李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