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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劍 | 簡談清華簡《四告》與金文的“祜福”——附釋唐侯諸器的“佩(賵)”字*



  摘 要:春秋金文多見的“祜福”應讀爲“嘏福”,是“予福”或“受福”之義。《清華簡(拾)·四告》“宜爾祜福”的“祜福”,並非單純的兩字同義連用,而應以理解作“所予之福”較爲切合原義。

  關鍵詞:清華簡;《四告》;金文;祜福;嘏福

 

 

一、有關辭例與成説

 

 

《清華簡(拾)·四告》每告之末,都有“宜爾祜福”一語。“爾”顯然皆係指代所禱告對象而言。其文字寫法略有變化,略舉如下:

 

(一)……者魯【11】天尹咎(皋)䌛(繇)……弋(式)配亯(享)(兹),宜尔(爾)(祜)福。【14】
(二)……曾子〈孫〉(小子)拜(拜手)(稽首)亓(其)休,反(賓)【23】康吉歸(饋)。亓(其)尚龏(恭)尔(爾)義(儀),勿又(有)庶戾,宜尔(爾)祜福。【24】
(三)……拜(拜手)(稽首),尚安(寧)才服嗣,宜尔(爾)䄆(祜)福。【37】
(四)……敢用二丁、先吉玉,卲(昭)告北方死(尸):者魯大宗,弋(式)陟降上下,……【47】……弋(式)卑(俾)曾孫永嗣先公……弋(式)卑(俾)曾孫龏(恭)爾明(盟)祀,宜爾【49】祜福。【50】

 

整理者(黄德寬,2020:116)注釋謂:

祜福,東周金文常語,係同義連用,爲名詞性短語,常與“永”字構成動賓結構(如春秋早期黄子鬲、黄君孟鼎等)。“宜爾祜福”與“永祜福”結構相同,都是動賓結構。《荀子·大略》“不時宜,不敬文,不驩欣,雖指,非禮也”,楊倞注:“宜,謂合宜。”

按此説需要分析。“宜爾祜福”的“祜福”確係名詞性結構,作“宜”的賓語,但兩字是否簡單地係“同義連用”關係,聯繫金文更多“永祜福”材料全面來看,恐不一定。上注所舉黄國銅器全銘如下:

 

黄子鬲(《集成》687):黄子乍(作)黄甫(夫)人行器,(則)永(祜)(福),霝(令)(終)霝(令)後。
 
黄君孟鼎(《集成》2497;又《銘圖》02004另一件):黄君孟自乍(作)行器,子孫(則)永(祜)(福)。

 

這兩件銅器皆係1983年出自河南光山縣寶相寺上官崗磚瓦廠一座夫妻(即黄君孟及其夫人)合葬墓,同出有與此相類銘文之器共二十多件,其文字多有錯訛。研究者對所謂“永祜福”的釋讀理解亦頗有分歧,已有不少論著對此加以全面列舉討論(參看陳英傑,2008:649;鄧佩玲,2019:162-187;黄錦前,2019:22-34)[1],本文不再詳細徵引評述。

如前引清華簡整理者之説,“永祜福”即“使福祜長久”之類義,“永”字作及物動詞。但金文中的“永”絶大多數都是作副詞或形容詞的,如最常見的“永寶用”“永令(命)”之類。舊有對黄國諸器銘的理解,也有不少將其中“祜福”看作是用爲動詞的,解釋作“永得祜福”“永受大福”“永享大福”之類義。全面排比相關材料,諸説恐皆有問題。

近年新出金文爲有關問題的解决提供了幾條關鍵材料,我們就從此入手講起。

 

 

二、春秋金文的“祜福”與“*害福”

 

 

湖北隨州市義地崗墓群的棗樹林春秋曾國墓地,科學發掘和盗掘所出者有如下一組唐侯送給隨侯、隨夫人之器:
 

棗樹林M191唐侯鼎(《考古》2020年第7期第89頁圖三〇):(唐)(侯)佩(賵)(隓-隨)(侯)行鼎。

 

唐侯鼎(《銘三》0219-0221;隨州2012年“5·8”文物大案中追繳回):(唐)(侯)佩(賵)(隓-隨)夫人行鼎,其永祜福。

 

唐侯壺[《銘續》0829(私人收藏)、《銘三》1050(亦棗樹林M191出土)]:(唐)(侯)佩(賵)(隓-隨)夫人行壺,其永祜福。[2]

 
“行鼎”“行壺”與前舉黄國“行器”性質相同。研究者多已指出,金文中的“行器”(尤其是春秋時期的),絶大多數應係爲死者下葬、“大行”(除下所舉又如《銘續》0820春秋晚期曾孫卲壺“曾孫卲之大行之壺”)所特别製作的明器。有些日常用器或祭祀用器,製作時亦明言死後將以之隨葬,如敬事天王鐘(《集成》73-81)“百歲之外,以之大行”(楊華,2018:88-97;吴鎮烽,2018;徐少華,2021:6),侯古堆鎛(《銘圖》15805-15812)“百歲外,遂以之逝”(謝明文,2017:149-151)。上所舉數器,亦已有研究者(魯慧,2020:55-56)指出,“‘唐侯制隨夫人’諸器也有可能是唐侯爲隨夫人所作賻賵之器”云云。所謂“制”字,即上引釋文中我釋寫作“佩(賵)”者。有關問題的討論,因與本文主題關係不大,爲免行文枝蔓,附於文末。
上引盗掘自棗樹林墓地後被追回的銅器中,還有一組加嬭之器,即加嬭簠一對(《銘三》0556)、加嬭簋4件(《銘續》0375;現存3件)和加嬭鼎1件。“加嬭”即“嬭加”,係曾侯寶(棗樹林M168即其墓)夫人,其墓即棗樹林M169。上述加嬭諸器,最可能盗掘出自該墓。諸器銘文除了自名不同,皆作“加嬭之行簠(或“簋”“鼎”),其永用之”。研究者(田成方,2021:159)已經指出,其器皆“製作較爲粗糙”,“缺乏使用痕跡,銘文草率隨意”,“這批‘行器’很可能即‘大行之器’,是專爲嬭加下葬而製的明器”。按其所謂“其永用之”,係期待死者在地下、另一世界永遠使用該器。後文注中所引鄭莊公之孫鼎銘(《銘圖》02408、02409),末尾言“剌叔剌夫人,萬世用之”(缶銘此處有多字不清),與此大同。“其永用之”與上引“其永祜福”之“永”自應同解,顯然皆不能説爲動詞。
單看上引唐侯數器,尚與前舉黄國諸器辭例差不多,不太能説明問題。但再來看與上舉唐侯鼎同出於棗樹林M191(曾公夫人之墓)的如下一器(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2020):

唐侯簋(《銘三》0468):(唐)(侯)佩(賵)(隓-隨)(侯)行𣪕(簋),(隓-隨)(侯)其永祜福(唐)(侯)。

其辭例變化就很關鍵了。《銘三》《金文通鑒》釋文在“永祜福”之後標逗號,則銘末“唐侯”兩字語義未完,不知何意。如上連讀,則最直接的解釋,就是將“祜”看作動詞,“祜福唐侯”爲雙賓語結構。如按前引清華簡注釋之説將“永”理解爲動詞,即係“隨侯使唐侯的福祜永久”義,則句子結構很彆扭,按理應該説成“隨侯永唐侯祜福”才順,如《尚書·盤庚上》“天其永我命于兹新邑”之類。叔夷鐘(《集成》277)、鎛(《集成》285)有“不(丕)顯皇祖,其乍(作)福元孫”云云,“作福元孫”與“祜福唐侯”,皆係“動詞+直接賓語+間接賓語”結構,可相印證[3]。付强即作如此理解,讀“祜”爲“與”,謂:
我們認爲這裏的祜有賜予、給予的意思。祜从古得聲,古音是見母魚部字,可以和喻母魚部字的與相通假。……隨侯其永祜福唐侯,意思是唐侯希望死去的隨侯可以賜予福氣給自己。[4]
説其義頗是,但未得其字。我認爲,“祜”應讀爲“嘏”。另一重要證據,也是新見金文,即山西黎城西關M7出土的春秋早期季姒盤銘(山西省考古研究院,2020):

中(仲)丂(考)父不录(禄),季(姒)耑誓,遣爾般(盤)𥁗(匜)、壺兩、𣪕(簋)兩、鼎一,永*害(嘏)福爾後。

西關M7即仲考父之墓。季姒爲仲考父之妻,同時發掘的M8即其墓。發掘者及下引吴鎮烽文皆已指出,“不禄”係死之諱稱;“遣”謂遣送,銘中所説諸器,皆係爲隨葬而製作,即原發掘報告所説“M7青銅禮器爲鼎一、簋二、壺二、盤一、匜一,與盤銘對應。器物均未使用過”云云。
*害”字原作。發掘者釋讀爲“害(介)”訓“大”,吴鎮烽(2020)讀爲“匄”。“耑”字發掘者讀爲“端”,“誓”字訓爲“告”,解釋謂“盤銘記載了中考父死後,夫人季爲其準備隨葬物品,還進行了宣讀”云云。吴鎮烽(2020)謂“耑”同“專”,義爲“專一,專此,專意”;“誓”,“有告訴、告知之義”;解釋盤銘大意謂:“仲考父去世了,季姒專此奉告:致送給你盤、匜各一件,壺兩件,簋兩件,鼎一件,祈求福佑你的子孫。”按“耑誓”兩字之意,如何準確解釋,還可進一步探討[5]
金文中與此形有關者甚多,舊多釋讀爲“害(匄)”,我過去也是長期接受的。現在我則改為大致贊同大西克也(2002:303-306)的看法,即認爲其字應即“㝬”字左半而與“害”字本非一字,應係魚部而非祭月部字,金文中多讀爲“嘏”(又參看沈培,2017)[6]。爲與一般的“害”字(包括後文所説“割”字)相區别,上引及後文在其左上角加星號。
所謂“予福曰嘏”,施於此銘及前舉唐侯簋“隨侯其永祜(嘏)福唐侯”,文從字順。

 

 

三、與“嘏”“祜”等相關的字詞問題


 

説到此,應先將與“嘏”“祜”等有關的字詞問題討論得略爲全面清楚一點。
(一)“嘏”“祜”詞義略論
鄭玄注經,多次云“受福曰嘏”(《詩經·周頌·我將》“伊嘏文王”、《魯頌·閟宫》“天錫公純嘏”箋、《儀禮·特牲饋食禮》“進聽嘏”注。又《周頌·烈文》“烈文辟公,綏以多福,俾緝熙于純嘏”箋:“天子受福曰大嘏。”《禮記·郊特牲》“嘏,長也,大也”注:“主人受祭福曰嘏”),又謂“予福曰嘏”(《詩經·大雅·卷阿》“純嘏爾常矣”箋。又《小雅·賓之初筵》“錫爾純嘏”箋謂“嘏謂尸與主人以福也”)。按其所解諸例多有可商,但“嘏”字確有此類義,則應無問題。
《禮記·禮運》:“脩其祝嘏,以降上神與其先祖。”鄭玄注:“祝,祝爲主人饗神辭也;嘏,祝爲尸致福於主人之辭也。”《儀禮·特牲饋食禮》:“尸受以菹豆,執以親嘏主人。”“嘏”作動詞,即“致福”義。又《儀禮·少牢饋食禮》:“祝受以東,北面于户西,以嘏于主人,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無疆于女孝孫。來女孝孫,使女受禄于天,宜稼于田,眉壽萬年,勿替引之。’”鄭玄注:“嘏,大也。予主人以大福。”此係“尸”命“祝”代言,但祝所説者,仍係鬼神之語,此“嘏于主人”,亦即鬼神“予福於主人”。時代略晚的文獻中,還有“我公初載,天嘏之純”這樣的話(晉陸雲《吴故丞相陸公誄》),顯係仿自《詩經·大雅·大明》“文王初載,天作之合”語,“作之合”“嘏之純”皆係雙賓語結構。“嘏”之有“予福”義,由上述可見是没有問題的。古漢語動詞常“施受同詞”(又詳後文),“嘏”又有“受福”之義,也很自然。
古書中此義之“嘏”或以“格”“假”字爲之。上引《少牢饋食禮》“以嘏于主人”,鄭玄注:“古文嘏爲格。”王引之《經義述聞》卷十説《儀禮·士冠禮》醮辭“孝友時格,永乃保之”云:

鄭注曰:“善父母爲孝,善兄弟爲友。時,是也。格,至也。行此乃能保之。今文‘格’爲‘嘏’。凡醮者不祝。”《釋文》:“嘏又作假。”引之謹案:“格”借字也,“嘏”正字也(原小字注略)。大福曰“嘏”(原小字注略)。孝友時嘏”,言唯孝友之人是福也。其福久而不失,故又曰“永乃保之”,“之”字正指“嘏”而言也。下文“字辭”曰“宜之于假,永受保之”,注曰:“假,大也。”案“假”亦與“嘏”通(《蓺文類聚·禮部下》《通典·禮十六》,並引作“宜之于嘏”)。嘏,大福也,“宜之于嘏”猶言“福禄宜之”也。“永受保之”,“之”字亦指“嘏”而言也。前後文義正同,不當異訓。

由王引之説得到啓發,我還很懷疑,《詩經·小雅·楚茨》的“格”字,也應該讀爲“嘏”。該篇第三章之末云:“禮儀卒度,笑語卒獲。神保是格,報以介福,萬壽攸酢。”論者或説“格”義爲“(神保)來至”,但如此講則“是”字没有着落(後文第五章“鼓鐘送尸,神保聿歸”,用“聿”字則無此問題)。毛傳訓“格”爲“來”,其意本應係“使來”“使神保來格”(《大雅·抑》“神之格思”毛傳:“格,至也。”與此不同),又嫌與語境不合,因前文已經講到神靈享用酒食云云。上第二章之末:“祝祭于祊,祀事孔明。先祖是皇,神保是饗。孝孫有慶,報以介福,萬壽無疆。”“神保是格”與“先祖是皇,神保是饗”,理應係同一結構。後者應即“先祖皇是,神保饗是”,“皇”義爲“美”(參看陳劍,2007:292)[7],“是”均指代其前的“祝祭”與“祀事”而言。同樣的,“神保是格(嘏)”亦即“神保嘏是”“神保福是”,“是”指代其前的“禮儀卒度,笑語卒獲”等,言神保對此合於禮儀之祭祀予以福祐。
“嘏”之常訓爲“福”或“大福”。由以上所論已經可以看出,“嘏”的“予福、受福”之類意義,應該就是由此類名詞“福”義之“嘏”作動詞而演變來的。這種用法的“嘏”,是一個所謂的“綜合性動詞”,即其義中除了動詞“予/受”之外還包含有動詞賓語“福”。金文中“福”字亦或作動詞,同樣兼有“受福”與“予福”兩類義。前者如,西周金文卣(《集成》5411)最末云(此下引用金文,凡與本文所論關係不大者,釋文皆從寬):“用作文考日乙寶尊彝,其子子孫永(福)。”“”字舊或釋“寶”,陳英傑(2011:63)指出:“依光山縣黄器文例,當以釋‘福’爲是,且上文已有‘寶’,與之區别明顯。‘福’在銘文中用爲動詞,受福之義。”表主動的“予福”之例則如㝬鐘(《集成》260):“降余多福(福,福)余沈(冲)孫。”另在上鐘(《銘圖》15127)“降余多福(福,福)……”,“福”下所缺失之文亦應與㝬鐘相類。同時,我們説“嘏”義爲“予福”“受福”,但“祜(嘏)福”當然不能就釋作“予/受福福”。這跟上述“福”作動詞解爲“受福”或“予福”一樣,都只是用現代漢語來解釋“福”類“綜合性動詞”的施、受兩面之義時不得已的權宜辦法。除了“福”字,又如“佑/祐”“胙/祚”和“釐”等,亦皆兼有名動兩類用法;作動詞時,“胙”和“釐”還可帶直接賓語,與“嘏”尤近。“釐”常訓爲“福”作名詞,又常作動詞義爲“賞賜”,金文及《詩經》中皆多見[金文多作“”,古書或省變作“賚”,其間關係與“孷”之與“(李)”同]。豳公盨(《銘圖》05677)“天釐用考,神復用祓禄”,多友鼎(《集成》2835)“釐汝,賜汝土田”,師衛鼎(《銘圖》02185)、簋(《銘圖》4937)“釐師衛,賜貝六朋”,諸“釐”字皆尚與一般的“賞賜”義有别,而與“予福”義甚近,亦應看作由“福”類義之動詞而來。
同時,“{嘏}”由“(神鬼)予福”義,可引申而爲一般的“給予美善之物”“上對下賞賜”之類義,也很自然。如下述之例。《墨子·尚賢中》引《吕刑》“三后(伯夷、禹、后稷)成功,維假於民”,續解釋謂:“則此言三聖人者,謹其言,慎其行,精其思慮,索天下之隱事遺利以上事天,則天鄉(饗)其德。下施之萬民,萬民被其利,終身無已。”孫詒讓《墨子閒詁》謂“假”與“嘏”通,以“長”“大”“大遠”之訓爲解,謂“‘維嘏於民’,言其功施於民者大且遠,下文所謂‘萬民被其利’也”。按其實就將“嘏”看作動詞即可,“嘏於民”即三后將其所成之功予民。
“祜”字舊注亦常訓爲“福”或“大福”,此義上一般以爲與“嘏”係表同一詞。先秦秦漢古書中“祜”大多只作名詞,如“受天之祜”(《詩經》4見)、“承天之祜”(《儀禮·士冠禮》)、“皇天之祜”(《大戴禮記·公冠》),等等,與“嘏”已有明顯分工。“嘏”字本身晚出(出土文獻中似於東漢孔宙碑始見),作爲兩聲字,應與“古”“叚”兩字或分别以之爲聲符之字皆常用以表“{嘏}”有關。相類的例子,如“”“”“𧰙”“𧶊”等,皆係因“人們把兩個長期通用、關係密切的字很自然地聚合在一起”(趙平安,2019:117)。我們可以稱之爲“通用字的糅合”,兩聲字中,有不少的形成與此有關。我們所謂“祜福”之“祜”“讀爲‘嘏’”,只是就溝通出土文獻用字與傳世古書習用字之間的關係而言。從文字職務的歷時演變來説,下文所述現最早見於西周金文的“祜”,就是“予福、受福”類義之“嘏”的本字。由於傳世文獻用字一般名詞“福”義之“祜”與“嘏”已體現出分工,故爲明確起見,以下引文多括注“嘏”。
(二)西周金文中“祜”作及物動詞表“予福”義的關鍵一例
金文中的“祜”字,“永祜福”之類用例最多(皆春秋金文),偶假借作“舅姑”之“姑”(《銘續》0428、0429京叔簋甲、乙),以及器名“𠤳/簠”(《集成》4581伯其父𪊓簠,《銘續》0518、0519曾伯克父簠甲、乙)。此外,現所見時代最早的西周中期後段的2式𤼈鐘(《集成》247-250)之例,“祜”字也應該是用爲動詞的:

……用追孝祀昭格樂大(大神,大神)其陟降,嚴祜(嘏)(業)妥(綏)厚多福。其豐豐繹繹,授余純魯、通禄、永命,眉壽令終。𤼈其萬年,永寶日鼓。

一般將“陟降嚴祜”連讀(或再連下“”字爲讀),其後施逗號[8],不確。這種讀法按一般的“福”義理解“祜”,“嚴”作其修飾語,“嚴祜”(解其義爲“大福”之類)又係“陟降”的賓語。按“陟降”與單言“降”者不同,此解難通。
“陟降”金文及《詩經》頗多見,皆謂鬼神之升降、往來於天上人間。開頭所引《四告》之(四),已見“陟降上下”語;亦見於新出曾公編鐘,言其祖南公“陟降上下,保艾子孫”云云。又如[9]
 

五祀㝬鐘(《集成》358):文人陟降(降,降)余黄耇[10],授余純魯……

㝬簋(《集成》4317):其格前文人,其賓在帝廷,陟降,申固皇帝大魯命。

《詩經·大雅·文王》:文王陟降,在帝左右。

 
“陟降”之後一般並無賓語。偶有帶賓語者,如《詩經·周頌·敬之》的“陟降厥士”,與《清華簡(叁)·周公之琴舞》2的“陟降其使”,都是謂天帝派遣使者往來升降於天地之間(沈培,2015:332-341;蔣文,2019:125-126),因其人降下後還要上天向天帝報告人間情况,所以有“陟”字。而所謂“陟降嚴祜”云云,與此大爲不同,“祜”並無所謂“陟”。上引“文人陟降(降,降)余黄耇”,必得多加一“降”字(此字作用略與“嚴嘏業綏”相當),此點看得尤爲清楚。
同人所作1式、3式𤼈鐘(《集成》246、253)有“融綏厚多福”語,“融綏”與“業綏”相類。“嚴祜”與“業綏”結構相同並列,“嚴”與“業”皆爲動詞“祜”與“綏”的修飾語。“融”“業”之義,論者多引《爾雅·釋詁》“業,大也”“融,長也”爲説。“嚴”字則最可能即金文多見的“嚴在上”之“嚴”。“(大神)嚴嘏業綏厚多福”語,可以補出受事者緊縮爲“大神嘏𤼈福”或“大神嘏福𤼈”。後者與前舉“隨侯嘏福唐侯”相類,前者則與聖簋(《銘三》0508)“用其吉金,自作寶簋。用享用孝,于其皇祖文考。用饗其德,作之永福”的“(祖考)作之永福”相類。
(三)“{嘏}”表“受(福)”義之例
同時,金文中的“{嘏}”一詞,又有不少是表示“受(福)”義的。除了尚待討論的“永祜福”類,其他皆作“*害”或“*割”[11]。如曾伯克父壺甲、乙(《銘三》1062、1063)“用*害(嘏)眉壽、黄耇”,同人所作伯克父鼎(《銘續》0223)“甘婁其用*害(嘏)眉壽”,曾鬯生甾鼎(《銘三》40270)“用*害(嘏)眉壽”,曾季簋(《銘三》0494)“用*害(嘏)眉壽萬〖年〗”,無鼎(《集成》2814,西周晚期)“用*割(嘏)眉壽萬年”,㠱伯子父盨(《集成》4442-4445)“*割(嘏)眉壽無疆”(《集成》4445.2作“*害”)。同類例子,即兼有“給予”與“接受”兩類義之動詞,最典型的“受”字之外,還有“綏”“懷”等(參看蔣文,2019:158-167),都是大家所熟知的。
這類用法的“*害(嘏)”,還常與“易(錫、賜)”義近連用(以下徑作“賜”)。衆所周知,金文“賜”兼有主動的施事者“賜予他人”義,和被動的受事者“受他人或神鬼之賜”兩類義。金文言器主“用賜眉壽”云云之例多見,不必贅舉。前引曾伯克父壺等,同人所作器又云“曾伯克父其用受多福無疆,眉壽、永命,黄耇、令終”(《銘續》0445、《銘三》0509曾伯克父簋)、“用賜眉壽、黄耇”(《銘三》0285伯克父鼎),與“*害(嘏)”相當之字正或换用“受”,或换用“賜”。曾伯克父簠甲、乙(《銘續》0518、0519)亦同人之器,則云“賜*害(嘏)眉壽(兩器銘誤作“考”),曾邦是保”,“賜”與“*害(嘏)”義近連文。同類例又如,伯家父簋蓋(《集成》4156,西周晚期)“用賜*害(嘏)眉壽、黄耇、令終、萬年”,左右簋(《銘續》0449,西周中期後段)“用賜*害(嘏)眉壽萬年”,曾伯壺(《銘三》1069)銘末“用賜*害(嘏)眉壽,子孫永寶”[12],等等。
與上所述相對,金文“祈匄”連文或對文之例多見,都是主動的“祈求”“匄求”義;而“祈*害”或“祈*割”連文者,以及“賜匄”連文者,則連一例亦皆無之。這是因爲,二者本有主動的“祈求、乞匄”與被動的“接受、受賜”之别,是不容同時出現的。同樣地,亦屬“主動”類義的“{禱}”,情况相類。金文“𠦪(禱)”或與“匄”對文(《集成》2733衛鼎、4317㝬簋、4448-4452杜伯盨等),或與“祈”連文言“祈禱”(《集成》4073伯椃簋;《中國出土青銅器全集》10.261父簋[13]),但亦無有“𠦪(禱)”與“*害/*割”對文或連文者。由上所述皆可見,一般舊説將“*害/*割”釋讀爲“匄”,或進而將與之連用的“賜”亦説爲“求”義,與有關辭例變化的表現實不合,是成問題的。金文“用祈/用匄”之與“用賜/用嘏”,“祈匄”之與“賜嘏”,一表主動一表受事,意義是不一樣的,完全可以清楚地區分開[14]
(四)“叚(嘏)”“魯”糾葛
研究者一般認爲,名詞“大福”義的“{嘏}”西周金文已有之,其字作“叚”。如㝨鼎(《集成》2819)、㝨盤(《集成》10172):“敢對揚天子丕顯叚(嘏)休命。”克鐘(《集成》205、207)、克鎛(《集成》209):“用匄屯(純)叚(嘏)、永命。”(田煒,2016:340-341)表面看來“屯叚”與《詩經》數見的“純嘏”對應很直接,但從用字習慣看,此中其實是存在問題的。陳英傑(2008:448)已經引此指出,其中“‘叚’相當於‘魯’”,謂:
(金文)類似文例“叚”的位置均作“魯”,作“叚”者只有這幾例,“魯”“嘏”均爲魚部字,可以相假。金文中的“屯魯”文獻中均作“純嘏”,只見於《詩經》。《小雅·賓之初筵》……“嘏”其實是一個雙聲字,“福”當爲假借義。“魯”是金文通用字,“嘏”是文獻通用字,二者何爲本字不太容易斷定。克鐘之“叚”爲“福”義,寰盤(按即上引㝨盤)則爲“美”“大”義。
其説可略作補充的是,“魯”字在殷墟甲骨文中已多有用爲“美善”之類義的辭例(于省吾,1979:52-53),是早已得到研究者公認的;西周金文之“魯”應係延續這類用法,如西周早期即見的伯姜鼎(《集成》2791)“世孫孫子子受厥純魯,伯姜日受天子魯休”云云。其義本與“福”相遠,上舉克鐘之“叚”讀爲“魯”,本即“(抽象義之)美善”;㝨盤之例,亦讀爲“魯”以“美”義爲解即可。
由此清理有關用字習慣,我們現在可以將“{嘏}”與“{魯}”兩詞徹底分開。金文多見的“美善”義之“魯”,在傳世文獻中除了《史記·周本紀》“魯天子之命”一例,可謂已全無保留,係因其在古書傳抄中大多被替换爲了“嘏”。最典型之例,如西周金文數見“魯命”,《清華簡(叁)·説命下》9作“叚命”(“余惟弗𨒱天之叚命”),二者關係,亦猶上述金文之“純叚”與“純魯”[史叀鼎(《銘圖》02304)“持純魯(魯、魯)命”,二者同見。“魯”字右下的重文號各種釋文多忽略];亦見於《清華簡(壹)·皇門》4“王用能承天之魯命”(可對比《銘圖》14543逑盤“膺受天魯命”),而今本《逸周書·皇門》“魯命”已被改作“嘏命”。《詩經·周頌·載見》“思皇多祜”“俾緝熙于純嘏”,“祜”“嘏”兩字同見,“嘏”其實應該也是對應於“{魯}”的。《詩經》“純嘏”之“嘏”,本與我們所討論的“祜(嘏)福”之“祜(嘏)”無關,並非同一詞。
同樣的,金文數見之“魯福”,也就與本文所論“祜(嘏)福”無關。如啓卣(《集成》5410)“用匄魯福”,者鼎(《集成》2662)“用匄偁魯福”;而梁其鐘(《集成》188、190)説“大魯福”(“降余大魯福亡斁”),逑盤(《銘圖》14543)、士父鐘(《集成》145-148)皆言“魯多福”(“降逑魯多福”“降余魯多福亡疆”),其表現與“祜(嘏)福”大爲不同。因爲傳世文獻“魯”字已罕見“美善”類義,故論者多謂金文“魯”用爲“嘏”義爲“福”,“魯福”即“嘏福”,同義連文云云,其實是並不正確的。

 

 

四、“祜(嘏)福”等之解釋


 

 

(一)“行器”類金文的“永祜(嘏)福”
通過以上討論,再來看金文僅簡單言“永祜福”的辭例,意思就清楚多了。先説其中明確出現“爾”字者及相關之器:
 

曾亘嫚鼎(《銘圖》02005、02006):曾亘嫚非禄,【□□□】爲爾行器,爾永祜(嘏)福。

牧臣簠甲(《銘三》0553。蓋、器對銘):牧臣行器,爾永古(嘏)畐(福)。

牧臣簠乙(《銘三》0554),蓋銘:曾公鬣(?)爲爾行簠,爾永祜(嘏)福。   器銘:牧臣行器,爾永古(嘏)畐(福)。

曾子牧臣壺甲、乙(《銘三》1047、1048)、曾子牧臣鼎(《銘三》0211):曾子牧臣自作行器,永祜(嘏)福。

 
研究者多已指出,曾亘嫚鼎的“非禄”猶前舉“不禄”,亦係死之諱稱。兩器皆作“禄(原作‘录’)”字在第一行末,與第2行下部的“爲”字之間有約3字空白,應係製器人之名,不知何故未鑄出。“爾”字理解曾頗有異説(劉麗,2017:146-148;2019:328-371),黄錫全(2005:371)提出幾種可能,最後一種謂“兩個‘爾’都是指曾亘嫚。是他人或者後人爲死者曾亘嫚作器。由此證明‘行器’就是隨葬用器”云云。現在我們據季姒盤“永*害(嘏)福爾後”及上舉牧臣諸器銘,可知此説無疑是正確的。牧臣諸器可分爲曾子牧臣自作與他人製作賵贈牧臣者兩類,現皆藏於武漢九州藝術博物館,可以推斷應皆係盗掘出自曾子牧臣之墓者。據其中“牧臣行器,爾”云云還可知,像曾子伯選鼎(《銘續》0140)、壺(《銘續》0824)謂“曾子伯選行器,則永祜(嘏)福”那類,亦應係他人爲曾子伯選所作賵贈之器。吴鎮烽(2018)已經指出,金文中那些“‘行器’或者‘之行器’前面的人名,應該就是器主,但他(她)不是作器者。這些器主都是已經去世的人。這些器物的作器者應是死者的親屬或者朋友”。
以上所舉諸銘中的“爾”字,皆係對死者而言;根據前舉季姒盤“永嘏福爾後”,和唐侯器“其永嘏福”與“其永嘏福唐侯”的變化,可以推知,僅言“爾永嘏福”者,亦應係謂“你永遠嘏福給我、給我們(可包括死者的後人)”,而非如研究者或謂之“(死者)在陰間永得祜福”。據此還可進一步推斷,那些他人爲死者作“行器”而僅言“永祜福”、没有明説“爾”或“子孫”者,如上舉曾子伯選鼎,以及伯彊簠(《集成》4526)“伯彊爲皇氏伯行器,永祜(嘏)福”,亦應皆屬此類,係期待死者嘏福於作器人或死者後人。而如上舉曾子牧臣壺、鼎那樣的“自作行器”之例,另還有不少,其後多續接“其永祜(嘏)福”“則永祜(嘏)福”,則皆係器主自言在死後將永久予福於後人。
黄國諸器,其銘文格式與本文開頭所舉兩例皆大同。研究者已經指出,其特徵可以總結説爲:黄君/黄子自作器,皆言“子孫/子子孫孫永祜福”;爲其夫人作器,則無“子孫/子子孫孫”云云。按此正可分别解釋爲,黄君孟自作將入葬隨己大行之器,係自言子孫將永受自己所給之福;爲其夫人所作隨葬之器,則言祈望對方永久予福(於己及後人)。後者銘末且皆多出“令終令後”語(或有省、訛),李學勤(1985)解釋説,“意謂得享福禄名位而終,又有好的後嗣”。按聯繫“行器”性質,可以進一步説,“令終”係就其“大行”;以此器隨葬而言;“令後”則就其予福於後人而言。
進而言之,之所以“永嘏福”類辭例大量集中出現於“行器”類銘文,就是因爲死者在“新陟”成爲“人鬼”之後,從此具備了或福祐或作祟於生人的能力。古人對此是很重視的,消極的一面是希望“其鬼不祟”“鬼不厲祟”云云,乃至徹底的“死生異路,勿復相干”(東漢鎮墓文常見語),要劃清界限;而春秋金文“永嘏福”云云所言,則是積極的一面:“大行”者自謂將予福於他人、後人,“送行”者則祈求死者予福於己及後人。如謂其意僅係希望死者自己在陰間“永得祜福”,反而就覺得這話没什麽意思了。
此外還有一例乍視之下覺有難解之處者:

曾子伯鼎(《集成》2450):曾子伯鑄行器。爾永祜(嘏)福。

按吴鎮烽(2018)曾謂:“其實(‘行器’中)所謂的‘自作’,並不一定都是死者生前自製的明器,絶大部分應該是死者親屬以死者的名義所作的隨葬品”。曾子伯鼎大概也只能用此解釋,即“曾子伯鑄行器”乃他人代言、“用其名義爲之鑄造”,“爾”字則仍斥曾子伯而言,其間有身份與語氣的轉换問題。
有些器物並非“行器”亦言“嘏福”,則可理解爲作器者以此器受福。例如《銘續》0158:“爾孫鼎:爾孫造爲夫人叔氏曹鼎[15],永古(嘏)福。”
“爾孫”應與金文數見的“乃孫”同,皆就作器對象、死者而言,此應係祭祀“夫人叔氏”之器。如乃孫鼎(《集成》2431)、乃孫罍(《集成》9823)、祖日庚簋(《集成》3991、3992),皆言“乃孫”爲其祖作祭器;筥侯少子簋(《集成》4152)則言“乃孝孫不巨”爲“皇妣”作“祭器八”云云。
再如:
 

河南南陽夏餉鋪鄂國墓地M16:1銅盤(河南省文物局南水北調辦公室、南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2019):人屖石(?)作寶盤,其萬年永祜(嘏)福。

亦上述M16出土銅匜(劉新、劉小磊,2016:46-47):人屖石(?)作寶匜,其萬年永祜(嘏)福。

 
此兩器應與送葬賻賵無關。對比金文習見的“其萬年永寶用”,上兩“永”字亦很難講成動詞,還是以説爲副詞,其後接動詞性結構最合。“永嘏福”謂器主永久以該器接受神鬼所予之福。王子午鼎(《集成》2811、《銘圖》02469-02471)“敬厥盟祀,永受其福”,王孫誥鐘(《銘圖》15606-15617、15621、15626、15630)“恭厥盟祀,永受其福”,齊叔姬盤(《集成》10142)“其萬年無疆,子子孫孫永受大福用”,皆其證。古書中之例,如《詩經·大雅·既醉》:“君子萬年,永賜祚胤。”《魯頌·泮水》:“既飲旨酒,永錫難老。”《小雅·楚茨》:“永錫爾極,時萬時億。”諸“永+動賓結構”之例,皆可與“永嘏福”相印證。另外,前舉卣“其子子孫永(福)”,“永福”與此所論“永祜(嘏)福”皆爲“永受福”之義,但二者雖意思差不多而結構實有别。“永祜(嘏)福”中並非“嘏福”義近連用作動詞,而應理解作“受”義是由“嘏”體現的,否則就無法很好地貫通解釋“嘏福爾後”一類辭例。西周金文中又有:“姞作尊尊(按此字或係原鑄造有誤),用享福。”(《銘續》0244姞鬲)[16]“享福”亦猶“受福”,係動賓結構,與此所論可相印證。
(二)《四告》的“宜爾祜福”
回到開頭所舉《四告》“宜爾祜福”語。有“宜爾室家”(《詩經·小雅·常棣》)這類的話相對比,則簡單地將“祜福”講成兩同義名詞連用,似乎亦並無不可。但如上所述,聯繫金文對死者而言的“爾永祜(嘏)福”類辭例考慮,則《四告》同樣係對神鬼而言的“宜爾祜福”中的“祜福”,恐怕還是更近於“(神鬼)所嘏之福”義。亦即,“宜爾嘏福”中的“嘏福”,已經由動賓結構轉化爲名詞性結構,義爲“所嘏之福”。再看西周晚期金文的如下一例:

叔多父盤(《銘圖》14532、14533):用賜純禄,受*害(嘏)福。

大西克也(2002)認爲此例可讀爲“胡福”或“遐福”(此兩辭例參後文)。蘇建洲(2018:48-50)認爲有可能讀爲“祜福”(“祜”亦“福”義)。按“純禄”又見於乖伯簋(《集成》4331)“用祈純禄、永命”,金文言“禄”者還多見“通禄”,亦常與“純佑”“永命”“令終”等連文或對舉;或言“百禄”(《集成》2777史伯碩父鼎),亦猶“百福”(與多見的“永福”相類),皆係偏正結構;則此“害(嘏)福”,似仍亦以講爲非平列結構爲好。“受嘏福”即“接受(作器對象‘皇考季氏’)‘所嘏之福’”。
此類“嘏福”義之變化,即在句中由動賓結構轉化爲名詞性結構,上古漢語中多見。例如,大盂鼎(《集成》2837)“雩我其遹省先王受民受疆土”之“先王受民受疆土”,即“先王所受之民、所受之疆土”;《清華簡(壹)·祭公之顧命》18“尃(敷)求先王之共明惪(德)”之“先王之共明德”,即“先王所共持之明德”。更適合拿來與此所論“嘏福”相聯繫對比的典型之例,則如金文多見的“賜休”。金文數見“賜休”作動賓結構者,亦兼主動與被動兩類,與動賓結構的“嘏福”相類。主動類意者如師朢鼎(《集成》2812)“王用弗忘聖人之後,多蔑懋賜休”(可對比金文多見的“多賜某人休”),作册封鬲甲(《銘圖》03037)“王弗叚忘亨人孫子,多賜休”(乙器只作“多休”)[17];被動類意者如善夫克盨(《集成》4465)“克其日賜休無疆”(可對比前引伯姜鼎“伯姜日受天子魯休”);但在如孟簋(《集成》4162-4164)“對揚朕考賜休”中,“賜休”則亦已變爲名詞性結構,義爲“所賜之休”;叔夷鐘(《集成》273-274)、鎛(《集成》285)云“弗敢不對揚朕辟皇君之賜休命”,“賜休命”即“所賜之休命”,亦可參考。“朕考賜休”與“爾嘏福”,結構相同,其中的“賜休”與“嘏福”,皆並非兩義近名詞連用。所謂“所嘏之福”,既可以是“神鬼所給予之福”義,也可以是“人所受之神鬼之福”義。作爲名詞性結構,“嘏福”又可作動詞“受、成、降”等的賓語,於是“嘏”的動詞性質逐漸弱化不顯,遂與“福”變得似完全平列,詳後文。
前引《四告》最末之語,也還略有特别之處。“式俾曾孫恭爾盟祀,宜爾祜(嘏)福”,如與前三例統一作解,則其意變爲兩層,即“希望使我恭你之祭祀,你亦要使你給我的福祜合宜”,總覺有不順之處。單看此兩句,最自然的理解,還是將“宜爾祜福”的主語仍看作祝禱人“曾孫”,兩句一貫。前引1式𤼈鐘又有:“𤼈其萬年,櫅(齊)角(慤)(熾)光,義(宜)文神無疆(義與‘顯’近)福,用光𤼈身。”“宜文神無疆福”的主語仍是“𤼈”,其義猶“𤼈在文神所予無疆福方面得宜”,或是“𤼈與文神所予無疆福相宜”;前引《儀禮·士冠禮》“字辭”的“宜之于假(嘏)”,又《詩經·小雅·鴛鴦》第一章末的“福禄宜之”、第二章末的“宜其遐福”,諸“宜”字用法並同。《四告》最末兩句,即“希望使我恭你之祭祀,使我在你給我的福祜方面合宜(或‘使我與你給我的福祜相宜’)”之意。原整理者已經指出,《四告》文本,本是不同時代纍積形成的(趙平安,2020;程浩,2020),則同樣的話在各自語境中微有差異,亦可不足爲怪。

 

 

五、其餘“嘏福”“祜福”諸例

 

 

除前文所舉,金文“嘏福”還有如下數例。

春秋晚期承禄鈹(《銘圖》17926):承禄休德,永成(嘏)福。  

”字舊釋多誤,此從謝明文(2020)之説。他認爲,此銘“成”字係“接受”義;最終傾向於將“福”理解作義近並列結構,“”讀爲“祜”解爲“福”。按以“”爲“祜”的用字習慣,從前引《四告》簡14得到了支持。

嬭加編鐘(郭長江、李曉陽等,2019):用孝用享,受福無疆……賜我令終、黄耇,用受(嘏)福。

”字原形作,發表者讀爲“介”。其右上所从基本聲符,亦係“*害”而非一般之“害”字。已有不少研究者指出可讀爲“胡”,或更明確謂“或可讀爲春秋時期楚系金文,包括曾國金文常見的‘祜福’之‘祜’”[18]。又棗樹林M191出土的曾夫人鬲(《銘三》0306),器主名之字作,其右半所从與右半亦應爲同一字。原發掘者(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2020:84)徑釋“漁”,同墓所出還有“楚王媵渔芈”簠,僅發表了釋文和器形資料,不知所謂“漁”字原形爲何。
《詩經》中兩見“遐福”,一是前文已提到的《小雅·鴛鴦》第二章末的“君子萬年,宜其遐福”;一是《小雅·天保》:“天保定爾,俾爾戩穀。罄無不宜,受天百禄。降爾遐福,維日不足。”又《儀禮·士冠禮》有“胡福”(“眉壽萬年,永受胡福”)。蔡偉據《四告》辭例,主張將上三例皆讀爲同義複詞“祜福”[19]
如前文已提到者,上舉諸例,“祜/嘏福”皆作動詞“成、受、降”等的賓語,“嘏”之“受”義已不顯。如果説“宜其遐(嘏)福”例還可以聯繫相近的《四告》“宜爾祜(嘏)福”爲説,但已與“降”字搭配的“遐(嘏)福”,如將其中“嘏”亦解爲“予福”,則嫌意義重複,恐怕就只能理解爲兩字皆作名詞、義近連用了。另一方面,傳世先秦秦漢古書中又並未看到一般的“祜福”或“嘏福”連用成詞者,也就是説,上述“遐(祜/嘏)福”或“胡(祜/嘏)福”,也不像是直接由名詞義之“祜”與“福”並列聯合成詞者;如將其統一作解,似乎更有理由皆溯源至“嘏福爾後”之類動賓結構的“嘏福”;即使這些“遐(祜/嘏)福”或“胡(祜/嘏)福”確已係同義連文,也是經歷了一個動態發展過程而演變來的。至於漢人筆下作“福祜”者,如揚雄《長楊賦》“聽廟中之雍雍,受神人之福祜”,劉向《列女傳·母儀傳》“有虞二妃”頌辭“卒享福祜”,則既可能係由已變爲一般名詞義之“祜福”語序顛倒而來(上兩文且皆有押韻的需要),亦可能係直接由“福”與“祜”義近聯合而成。

 

 

六、釋唐侯諸器的“佩(賵)”字


 

正文所引唐侯諸器中我釋爲“佩”之字,《銘續》隸定作“朲”,前引黄鳳春(2018/2019)文釋爲“朷(制)”,皆與字形不能儘合。郭理遠(2020a:110)已經指出,“壺銘之字左旁爲‘巿(巾)’”;此説與“朲”之隸定將其右半看作“人”旁,皆可從。由此即可聯繫上“佩”字。有關諸字原形及可對比之形列舉如下:

唐侯簋(《銘三》0468) 唐侯鼎(《銘三》0219-0221)

唐侯鼎(《考古》2020年第7期第89頁圖三〇)

唐侯壺(《銘續》829)  㺇盨“佩”字(《銘圖》05676)   二式㺇簋甲“佩”字(《銘圖》05315)   戎佩玉人尊“佩”字(《集成》5916。原全銘反書,此形已作翻正)

戎佩玉人卣“佩”字(《集成》5324)縣妀簋“任”字(《集成》4269) 戰國早期仕斤徒戈“仕”字(《集成》11049)  𡡐盤“保”字(《銘續》948)

字形上的變化有幾點。第一,唐侯諸器“佩”字的“人”旁皆移到右方。按上舉已有不少同類例,包括“佩”字本身即早有作此變化者。上舉𡡐盤出自隨州義地崗文峰塔曾國墓地33號墓(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博物館,2014),其“保”字亦“人”旁寫在右方,可見當時“佩”字可作如此變化並不奇怪。第二,或省去“凡”形。上舉㺇器及相關的衛簋,諸銘中“佩”字皆作不从“凡”旁的“”“伂”兩類形。第三,“凡”旁不省者,其形多訛甚。其中上列最前的唐侯簋、鼎數形,與西周晚期金文“佩”字如(頌鼎,《集成》2829)相比,還是可以看出上方“凡”形聯繫的。
“賵”字先秦古書常用,但不見於《説文》與一般出土文獻(目前最早似僅見於東漢碑刻)。《説文新附》收録,解釋謂:“賵,贈死者。从貝、从冒。冒者,衣衾覆冒之意。”並不以“冒”爲聲符。其字亦乏押韻與通假材料,古音學家多將其上古韻部歸入冬部;冬部不獨立者,則歸入侵部(郭錫良,2018:181)。都很難説有多少切實的依據。據歸侵部之説,可以用“佩”的聲符“凡”正同爲侵部字來解釋;同時,同从“凡”聲的“風、鳳”[20],與之關係最爲密切的“朋”“馮”爲蒸部字,如果“賵”本亦爲蒸部字,就與“佩”係陰陽對轉關係。
即使“賵”確係冬部字,亦與“佩”有其相通之理。唇音之部字常與其陽聲蒸部字相通,如“不”常通“朋”[21],又《説文·邑部》“䣙”字“讀若陪”,《人部》“倗”字“讀若陪位(之陪)”,等等。蒸部字亦常與冬、東部字發生關係,如義爲“葬時下棺於壙中”之字,《説文·土部》作“堋”,又謂“《春秋傳》曰朝而堋,《禮》謂之封,《周官》謂之窆”云云,《周禮·地官·遂人》“及窆”鄭玄注引鄭司農(衆)云(《鄉師》《大僕》注引略同):“窆謂下棺時,……《禮記》謂之封,《春秋》謂之塴,皆葬下棺也。聲相似。”《廣雅·釋詁一》“窆,下也”王念孫《疏證》亦謂“窆、封、塴、堋”諸字“並聲近而義同”。另如“陑、仍、娀”諸字相通[22],亦之部與蒸部、冬部關係。中古音與“賵”同爲“撫鳳切”的“麷”字,《説文·麥部》謂“讀若馮(蒸部)”。由以上所述皆可見,將“佩”讀爲“賵”,語音關係上應可成立。
前舉“唐侯賵隨夫人行壺”所出之棗樹林M191,發掘者已指出“根據出土銅器銘文可知墓主人爲曾公求夫人(羋)漁”。同墓又出有“唐侯賵隨侯行鼎”“唐侯賵隨侯行簋”,大概也是因夫妻兩人去世時間相隔不遠,故唐侯賵贈隨侯即曾公(求)之器,被葬入其夫人之墓。
2021年3月24日初稿
2021年5月14日改定

 

附記:本文初稿先後蒙李發、蔣文、蘇建洲和張富海諸位先生審閲指正,謹致謝忱。

看校補記:本文對相關的“宜”字用法,講得比較猶疑含混。任荷、蔣文《試析清華簡〈四告〉及金文中的及物謂詞“宜”》(待刊稿)認爲:
上古漢語中及物謂詞“宜”的真正語義是“適配”,具體表述爲“主體(A)能滿足‘與客體(B)適配’的要求”,在句中可翻譯爲“適合……、與……相配”。《四告》“宜爾祜(嘏)福”之“宜”所記錄的就是這個及物謂詞“宜”…………(《四告》)四處文句中的“宜爾嘏福”皆可解作“(某人)適合你(神靈)所予之福/(某人)與你(神靈)所予之福相配”。牆盤“義(宜)其 祀”和𤼈鐘“義(宜)文神無疆福”的“宜”也應該採用同樣的解讀。
其說更爲準確透徹,請讀者參看。

2021119

 

引書簡稱目録:

《清華簡(拾)》《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拾)》

《集成》《殷周金文集成》

《銘圖》《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

《銘續》《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續編》

《銘三》《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三編》


 

參考文獻:

白於藍 2017 《金文校讀三則》,《拾遺録——出土文獻研究》,科學出版社。

白於藍 2017 《簡帛古書通假字大系》,福建人民出版社。

陳劍 2007 《釋“琮”及相關諸字》,《甲骨金文考釋論集》,綫裝書局。

陳英傑 2008 《西周金文作器用途銘辭研究》,綫裝書局。

陳英傑 2011 《金文字際關係辨正五則》之四“寶和福”,《文字與文獻研究叢稿》,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程浩 2020 《清華簡〈四告〉的性質與結構》,《出土文獻》第3期。

大西克也 2002 《論古文字資料中的“害”字及其讀音問題》,《古文字研究》(第24輯),中華書局。

鄧佩玲 2019 《新出兩周金文及文例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

馮峰 2014 《鄭莊公之孫器新析——兼談襄阳團山M1的墓主》,《江漢考古》第3期。

傅修才 2013 《釋金文中兩個與“幵”相關的字》,《中國文字》新39期,藝文印書館。

郭長江 李曉楊 2019 《嬭加編鐘銘文的初步釋讀》,《江漢考古》第3期。

郭理遠 2020a 《楚系文字研究》,復旦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郭理遠 2020b 《宋右師延敦銘文補説》,《出土文獻》第3期。

郭錫良(編著) 2018  《漢字古音表稿》,華學誠(主編)《文獻語言學》(第8輯)《漢字古音表稿專輯》,中華書局。

郭永秉 2015 《古文字與古文獻論集續編》,上海古籍出版社。

郭永秉 2019 《作册封鬲銘文拾遺》,收入前引《古文字與古文獻論集續編》。

河南省文物局南水北調辦公室、南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2019 《河南南陽夏餉鋪鄂國墓地M7、M16發掘簡報》,《江漢考古》第4期。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博物館 2014 《湖北隨州市文峰塔東周墓地》,《考古》第7期。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 2020 《湖北隨州市棗樹林春秋曾國貴族墓地》,《考古》第7期。

黄德寬(主編) 2020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拾)》,中西書局。

黄鳳春 2018/2019 《談“唐侯制隨夫人”壺的國别、年代及相關問題》,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7月19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4278。又見於武漢大學簡帛網,7月1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193。又刊於荆州博物館編《荆楚文物》(第4輯),科學出版社,第56-60頁。

黄錦前 2019 《新出兩件曾子鼎繹讀》,《上古漢語研究》(第3輯),商務印書館。

黄錫全 2005 《棗陽郭家廟曾國墓地出土銅器銘文考釋》,襄樊市考古隊等編著《棗陽郭家廟曾國墓地》,科學出版社。

蔣文 2019 《先秦秦漢出土文獻與〈詩經〉文本的校勘和解讀》,中西書局。

李學勤 1985 《光山黄國墓的幾個問題》,《考古與文物》第2期。

羅江文 2001 《〈詩經〉與兩周金文韻文押韻方式比较》,《古漢語研究》第3期。

劉麗 2017 《銅器銘文中所見兩周時期曾國的婚姻關係》,《青銅器與金文》(第1輯),上海古籍出版社。

劉麗 2019 《兩周時期諸侯國婚姻關係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

劉新 劉小磊(主編) 2016 《吉金墨影——南陽出土青銅器全形拓(壹)》,河南美術出版社。

魯慧 2020 《新見幾則金文中的異姓媵》,《出土文獻》第3期。

李守奎 2012 《〈周公之琴舞〉補釋》,《出土文獻研究》第11輯,中西書局。

裘錫圭 2012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子羔〉釋文注釋》,《裘錫圭學術文集·簡牘帛書卷》,復旦大學出版社。

任家賢 2017 《金文嘏辭中的易、害(割)釋讀補議》,《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3期。

山西省考古研究院 2020 《山西黎城西關墓地M7、M8發掘簡報》,《江漢考古》第4期。

沈培 2015 《〈詩·周頌·敬之〉與清華簡〈周公之琴舞〉對應頌詩對讀》,《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6輯),上海古籍出版社。

沈培 2017 《釋甲金文中的“迓”——兼論上古音魚月通轉的證據問題》,澳門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香港浸會大學饒宗頤國學院主辦“上古音與古文字研究的整合”國際研討會論文,7月15-17日。

蘇建洲 2010 《金文考釋二篇》,《中國文字研究》(第13輯),大象出版社。

田成方 2021 《論“嬭加”》,《第九届出土文獻青年學者國際論壇暨先秦秦漢荆楚地區的空間整合學術工作坊會議論文集》,武漢大學,3月20-21日。

田煒 2016 《西周金文字詞關係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

吴毅强 2018 《晉銅器銘文研究》,浙江大學出版社。

吴鎮烽 2018 《論青銅器中的“行器”及其相關器物》,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9月11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4287。

吴鎮烽 2020 《釋讀山西黎城出土的季姒盤銘文——兼論否叔器》,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10月19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4671。

謝明文 2017 《固始侯古堆一號墓所出編鎛補釋》,《商周文字論集》,上海古籍出版社。

謝明文 2019 《試談㝬器中兩例“”字的讀法》,《青銅器與金文》第2輯,上海古籍出版社。

謝明文 2019 《封子楚簠小考》,《出土文獻綜合研究集刊》(第10輯),巴蜀書社。

謝明文 2020 《讀〈中國出土青銅器全集〉瑣記》,《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9輯,上海古籍出版社。

謝明文 2020 《承禄鈹銘文小考——兼談上古漢語中“成”的一種用法》,《古漢語研究》第4期。

徐少華 2021 《羅山高店曾子季卷臣器組及曾季氏析論》,《“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92本第1分)。

楊華 2018 《“大行”與“行器”——關於上古喪葬禮制的一个新考察》,《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2期。

楊懷源 孫銀瓊 2014 《兩周金文用韻考》,人民出版社。

于省吾 1979 《甲骨文字釋林·釋魯》,中華書局。

趙平安 2019 《説字小記(八則)·説“”》,《出土文獻》(第14輯),中西書局。

趙平安 2020 《清華簡〈四告〉的文本形態及其意義》,《文物》第9期。

趙振華、魏小虎、王恒 2016 《上海博物館藏未著録三體石經拓本考察》,《經學文獻研究集刊》第16輯,上海書店出版社。


本文原載:《出土文獻綜合研究集刊》第13輯。如需引用,請據紙質版。)

編輯:孫夢鈺

審核:李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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