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連翔 | 《清華簡》“尹至書手”字迹的擴大及相關問題探討
摘 要:通過共見字的運筆特徵和文字結構的比對,可以確認《祭公》《厚父》《攝命》三篇與《尹至》等十一篇出自同一書手(可將其稱爲“《尹至》書手”),但二者在抄寫時間上有批次的不同,因此其字迹特點略有差别。綜合字迹特點、竹簡形製信息等的考察,可將“《尹至》書手”所抄的十四篇文獻分爲六組,它們基本以文獻背景時代的先後爲序,且皆屬故事背景在商代、西周的“早期文獻”。此外《厚父》很可能接續在《封許之命》之後,與之編聯爲一卷,由此推測《厚父》是“周書”的可能性極大,且時代不早於成王時期。通過同一書手所寫的異體字,可以更加準確地了解以《厚父》《攝命》《祭公》爲代表的“早期文獻”的一些“底本”特點。
關鍵詞:《尹至》書手;《祭公》;《攝命》;《厚父》;《封許之命》
《尹至》是《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系列報告(以下簡稱“整理報告”)中收録的第一篇竹書(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李學勤主編,2010),因其抄寫者姓名已不可知,可采用以其抄寫内容首次出現在整理報告的篇目爲代表的方式,將之名爲“《尹至》書手”[1]。如果以“戰國中晚期”這一清華簡總體抄寫年代作爲基本時間點(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李學勤主編,2010:2),則這位書手抄寫的篇目絶大多數在當時都是流傳已久的重要典籍,尤其以“書”類文獻内容爲多,爲我們了解這類文獻的成書、流傳及輯纂等提供了重要綫索。過去整理報告將這些篇目分輯刊布,隱没了一些重要信息,材料刊布以來,學者們不斷對其進行鈎沉,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將這些篇目統歸爲一個整體,嘗試進行綜合考察。
一、“《尹至》書手”所抄寫的篇目及其字迹特點
此前曾有多位學者就“《尹至》書手”的字迹特徵進行討論,其所抄篇目包括《尹至》、《尹誥》、《耆夜》、《金縢》、《説命》(上、中、下)、《周公之琴舞》、《芮良夫毖》《赤
關於《祭公》篇應歸入該書手,是李松儒女士的貢獻,她曾通過大量例證指明《祭公》與《尹至》等十一篇的字迹在運筆特徵上具有一致性[4],結論頗爲可信。隨着清華簡的陸續發表,李女士又指出《厚父》與《攝命》當屬同一種字迹,這與我們在整理《攝命》時的認識也不謀而合,只是她將《厚父》《攝命》單列爲一類(李松儒,2020),尚未將二者再擴大到與《祭公》以至《尹至》等篇繫聯在一起。
我們過去曾指出《祭公》與《厚父》同屬一種字迹,它與《尹至》等十一篇的字迹酷肖,由於《祭公》《厚父》兩篇比《尹至》等十一篇的字迹在筆劃整體特徵上有更爲纖細的特點,彼時未敢將之歸爲同一位書手,而只是推測二者有“一定的師承關係”(賈連翔,2015a;賈連翔,2015b:169)。如今看來,這種筆劃特徵的區别並不是源於書手的不同,而是同一書手在不同時間書寫的反映。現在大家既然已經意識到《祭公》與《尹至》等十一篇同屬一位書手,而《厚父》《攝命》又同屬一種字迹,那麽做出擴大繫聯的關鍵,仍在於對《祭公》與《厚父》《攝命》篇字迹特徵關係的進一步認識上,也就是説若《祭公》與《厚父》《攝命》字迹特徵相同,則後兩篇也應歸入“《尹至》書手”。
下面我們將采用三篇共見字比較的方法對這一看法進行申論,例字可參看表1。
表一中列舉的四十個字例,是在窮盡性比較《祭公》等三篇用字的基礎上總結而來。通常而言,對於字迹特徵的比較,會綜合采用共見字以及共見部件、筆劃相結合的方法,由於《祭公》等三篇共見字數量較多,已足可説明其特徵關係,故而這裏省略了共見部件、筆劃比較的結果。此四十個字例無論是在單字結構特徵上,還是筆劃的運筆特徵上[1],都具有一致性,絶不能將其視爲“偶然”,或是我們過去所認爲的“師承關係”,而應是同一書手對當時文字掌握水平統一性的體現,以及書寫動作習慣的反映。通過這樣的比對,我們可以很容易地看出《祭公》與《厚父》《攝命》應屬同一書手。
這裏要特别指出的是,作爲常用字的“之”,我們在表一中區分出了兩種寫法,尤其是數量相对較少的“之2”,在《厚父》中頻繁出現,這也是過去誤導學者將《祭公》與《厚父》等字迹相區别的主要原因(李松儒,2017)。實際上在《祭公》簡21和《攝命》簡2等中也見有近似寫法的字形,可以確定它不是源於另一位書手,似乎也不是來自底本的影響,而應看作該書手對同一個文字書寫的經常性變化。性質相似的變化,在該書手所寫的“人”“我”“四”“不”等字中也有出現。如表一中所列“人1”,左撇被省成一個頓筆,直接連接右撇,一筆寫成,而“人2”的左、右兩撇區分比較清楚,兩筆寫成。“我1”下部帶有飾筆附件,而“我2”則無,且這兩種特徵的“我”字同時出現在《攝命》篇裏。《攝命》中“四”字也同時存在兩種寫法,其中“四1”的撇、捺突出於“〇”外,這種寫法也見於《祭公》,而“四2”的撇、捺則斂於“〇”内。“不1”豎劃上皆有飾筆,“不2”則無,且二者也同見於《攝命》。這五個字例讓我們清楚地了解到,同一書手書寫同一文字,即使在没有底本等外來因素的干擾下[2],也會共時存在兩種(或多種)字迹特點。目前來看,這種特點多存在於筆劃或筆劃裝飾上。
綜合以上的討論,目前所見“《尹至》書手”抄寫的篇目應包括:《尹至》、《尹誥》、《耆夜》、《金縢》、《説命》(上、中、下)、《周公之琴舞》、《芮良夫毖》、《赤
二、《尹至》等十四篇的抄寫批次及其可能反映的文獻時代信息
從目前已刊布的清華簡資料看,這批竹書至少是由十餘位書手聯合抄寫完成的,他們或有共時的合作,或有歷時的纍積,或有不同地域的匯集。“《尹至》書手”抄寫的篇目有十四篇之多,現存有竹簡213支,共計6207字[1],是清華簡書手中的絶對主力[2]。從總體抄寫狀况上看,不同書手的抄寫,尤其是幾位“主力書手”抄寫的篇目,可以直接反映出對這批竹書製作的分工情况,而這種分工上所采用的邏輯,從一定意義上可以折射出當時人對這批古書分類所采用的邏輯。根據同樣的道理,就某一位書手而言,如其所抄篇目較多,且我們能了解這些篇目之間抄寫的不同批次,也可以借此做更加細緻的分組分類,進而分析這些篇目之間的親疏關係,以及其中所隱含的邏輯。
這一工作與對竹書分卷情况的研究有很多相合之處,不僅要對字迹進行全面分析,還要綜合利用相關竹簡的形製信息。與以往從内容、性質上的分類工作相比,這一研究的最大特點在於,能够據此推測“竹書製作者”的一些意圖,從而更加接近當時人對這批竹書的看法。
前文已經提及《尹至》等十一篇與《祭公》等三篇雖同爲一位書手所抄,但並不意味着後者的字迹特徵與前者完全一致,這是基於對同一書手的字迹會存在動態變化這一基本認識。雖然在筆迹學中這是一個常識(參看李文,2008:99-101),然而在戰國竹書字迹研究中,過去由於樣本較少,這類特點没有得到很清晰地展現,筆迹學中的這一觀念也没有得到用武之地。最近清華簡《四告》的刊布(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黄德寬主編,2020),給我們提供了比較典型的例證。《四告》中的四篇文獻共同輯纂在一卷編號連續、形製相同的竹簡上,經辨析,這四篇文獻中見有六種不同的字迹,它們分屬四位書手。其中有兩位書手先後書寫了不同的篇目,且文字筆劃端頭明顯有别,似乎是由於所用毛筆工具不同而造成的,説明這些文字的書寫前後有一定的“時間差”[3]。如果我們將對書手字迹研究的目的放在了解竹書的書寫過程上,那麽對這類同一書手的不同字迹,也應做以詳細區分。
關於《尹至》等十一篇與《祭公》筆劃特徵有别,是此前大家共同的認識[4],這種區别正反映了抄寫的“時間差”。既然《祭公》與《厚父》《攝命》的字迹特徵一致,則可以自然地將《尹至》等十一篇與《祭公》等三篇劃分爲A、B兩個大組,分别代表兩個不同的批次。兩組内各篇目更細緻的親疏劃分,可以通過竹材的形製信息,來確定各篇之間是否有采用了同一批竹材,從而進一步繫聯各篇目。
在A組的十一篇竹書中,竹簡長度都在45厘米左右,因此簡背竹節的位置和形態以及刻劃綫的形態關係,是我們判斷同一批竹材的主要依據。肖芸曉女士曾指出《尹至》《尹誥》《赤
根據測量比對,《耆夜》簡5-8與《説命》(中)的簡2、4-7以及倒置後的《説命》(上)簡7的竹節位置、形態相同,應屬同一段竹筒,參看圖2。加之《説命》(上、中、下)三篇原本很可能爲一卷(賈連翔,2018b),我們可以將之與《耆夜》歸爲一組。
此外,《周公之琴舞》簡1-14倒置後,與《芮良夫毖》簡23-26的竹簡位置和形態是相同的,也應源自同一段竹筒,參看圖3,可將這兩篇歸爲一組。A組中剩下的《金縢》一篇,尚未發現可供繫聯的形製信息,暫將之單列爲一組。
B組的三篇竹書,《祭公》與《攝命》簡長約45厘米,《厚父》簡長約44厘米。但經過仔細比對,《攝命》簡22-32與《厚父》簡11-13當源自同一段竹材,二者從竹簡上端到竹節的位置是相同的,且竹節下部的刻劃綫存在貫連關係,參看圖4。需要説明的是,《厚父》篇所用竹材十分雜亂[1],當是用剩餘竹材拼凑而成,與《攝命》相同的這3支,應是在《攝命》剩簡的基礎上裁斷使用的。據此我們將《攝命》《厚父》歸爲一組,《祭公》暫單列爲一組。
上述分組情况可總結爲表二,各組内的篇目當近於同時抄寫,而各組之間抄寫的先後順序尚不能準確推知,我們暫按其内容的時代背景的先後關係排序,理由詳下。
由上述内容和分組來看,“《尹至》書手”所抄寫的篇目似可分析出這樣幾個特點:
(1)十四篇内容都屬於以商代、西周時期的史實或故事爲背景的“早期文獻”。其中“書”類、“詩”類、“小説”類等混編,可見在這裏,“文獻的時代背景”是優先於“文獻性質”的首要分工(分類)標準。
(2)A1組似是以史實或故事背景在商代早、中期的文獻爲主題。
(3)A2組似是以史實或故事背景在商代中期和商周之際的文獻爲主題。
(4)A4組似是以西周時期的“詩”類文獻爲主題。
(5)A1、A2組都屬史實或故事背景主要在殷商的文獻,A3、A4、B1、B2組很可能都屬西周文獻。
以上特點又涉及兩個十分重要的問題。一是關於《厚父》篇的時代背景,過去不是很明確(趙平安,2014)。據其内容,或認爲是“周書”(李學勤,2015;程浩,2014:145-147;王永昌,2016;杜勇,2017;劉國忠,2017),或認爲是“商書”(福田哲之,2015;張利軍,2016;王暉,2019),或認爲是“夏書”(郭永秉,2015;王坤鵬,2017)。從上述十四篇文獻的總體抄寫規律來看,是“周書”的可能性是最大的。這裏要特别指出的是,前文提到了《厚父》篇所用竹簡比較雜亂,其簡1-4與《封許之命》全篇所用竹簡在長度和竹節位置、形態上是完全相同的,二者的抄寫時間應當也近於同時。但《厚父》與《封許之命》的字迹分屬不同的書手(賈連翔,2015a;李松儒,2016),這説明“《尹至》書手”與“《封許之命》書手”是共時的。根據我們的研究,“《封許之命》書手”還抄寫了《四告》中《四告二》的後半和《四告四》的全部[1],這些文獻也都比較明確地屬於西周時期(趙平安,2020)。如果再結合清華簡《行稱》《病方》所展現的一卷竹書可以由不同的書手抄寫完成的現象(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黄德寬主編,2020;賈連翔,2020b),則《封許之命》與《厚父》原來也很可能編爲一卷竹書。依據用簡的順序,似是《封許之命》在前,《厚父》在後,參看圖5。《封許之命》經過綴補後已可確知是成王時期的作品(賈連翔,2020a),如果這卷竹書的編聯也是以文獻時代的先後爲序,則意味着《厚父》的文獻年代大概不會早於成王[2]。這是我們從清華簡抄寫製作情况中得到的一個新的推論。
二是《攝命》篇的時代問題。自材料公布以來,以整理者爲代表的不少學者認爲,它就是《尚書》中的《冏命》篇(李學勤,2018;賈連翔,2018a;程浩,2018;許兆昌、史寧寧,2019),《書序》記《冏命》屬穆王時期的文獻。但簡文“王”稱“攝”爲“劼姪毖攝”“沈子”“王子”,前句中的“姪”最好的理解就是“子姪”,將句子分析爲名詞性非主謂結構[1],但如此一來,按西周各王的世係關係,“攝”只能是尚在太子時期的“夷王燮”,則該篇應屬孝王時期(馬楠,2018)[2],與《書序》記載頗有矛盾[3]。從B組的三篇文獻看,《攝命》與《祭公》不僅字迹極爲接近,且竹簡長度相同,編繩、契口位置也基本一致,雖然二者並不見有相同的用簡,但不排除它們也存在編聯爲一卷的可能。《祭公》爲穆王時期的文獻是比較明確的,《攝命》與之抄寫時間極近,對文獻時代的認識有一定參照[4],雖然不能直接證明《攝命》也屬穆王時期[5],但這兩篇文獻的抄寫是以“西周中期”爲主題則是可以確知的了,這也是目前所見“《尹至》書手”所抄寫“書”類文獻的時代下限了。
以上從竹簡抄寫特點和物質形態上對竹簡進行的分組,與竹書内容、性質的差别大多可以相互印證,這也從一定意義上説明,我們利用竹書抄寫批次的不同,去分析其中隱含的古人對竹書分類所采用的邏輯,這一設想和方法是基本可以成立的。
三、基於同一書手字迹的早期文獻“底本特色”認識
“《尹至》書手”所抄的十四篇文獻,除《赤
實際上,字迹分析也可以給我們發掘“底本”特色提供一個很好的角度,尤其可以更加準確地鎖定特徵字例。與我們認定《祭公》《厚父》《攝命》三篇爲同一書手的方法同理,同一書手的字迹不僅在筆劃運筆上特徵相同,對同一個字的書寫也總有一個相對固定的結構和字勢。但由於古書流傳過程中形成的寫本大多不是“原創”作品,書手寫書時有“底本”作爲依據,也就不可避免地受到“底本”文字結構和字勢的影響。加之戰國文字對同一字、詞常有多種異體或假借,這種同一書手的不同書寫,既反映了當時在文字使用上有十分寬泛的通行標準,又是“底本”特色最真實的反映(馮勝君,2007:253)。這裏仍以《祭公》《厚父》《攝命》三篇爲例,通過列舉其中的異體字來展現三篇“底本”的一些特點,相關字例參看表3。
由前文所論,《祭公》等三篇書寫的時間應當極近,尤其是《厚父》與《攝命》有共同的竹材,當是同一時間所書,但表三中所列字例却反映出明顯的形體結構區别,這只能歸結於“底本”的影響。在表三中列舉的四十七個字例中,《厚父》的“事”“
三篇相比,《厚父》的底本保留了更多古體特徵,典型者如“其”“
底本特徵古老,則意味着該篇成書可能較早[1],而反過來講,底本特徵不古,却並不意味着該篇成書不早。這是因爲我們就目前的抄本所能看到的現象,只能推測出上一個“底本”的特點,每篇竹書在流傳過程中經歷的轉寫、改造程度是大不相同的。根據上面對底本特徵的分析,雖然《厚父》的底本特徵要早於《攝命》,《攝命》又早於《祭公》,但却並不意味着三篇的成書也一定是按照這個先後次第,這是也特别需要説明的。
四、結語
王國維先生在近百年前所提出的地上、地下材料相互印證的“二重證據法”,早已在中國古代文明研究領域得到廣泛運用,其後饒宗頤先生又引申出“三重證據法”,在地下材料中突出强调了“出土文獻”的特殊意義[1]。在對出土文獻進行研究時,文字内容所記載的信息,與其字迹(或字體)和載體物質形態所反映的信息,其實也分屬兩個不同維度,前者的研究多采用的是文字學、語言學和歷史學方法,後者則更依仗於考古學的方法,綜合二者的信息相互發明、印證,可以視作對傳統研究方法的進一步擴充。在甲骨學、青銅器及銘文研究中,這種思維和方法早已得到深入貫徹,如今我們面對多批大宗新出簡帛的整理和研究,自然也應對其加以充分運用。
前面所作的討論是由對清華簡“《尹至》書手”字迹的再認識所引發,在對相關十四篇文獻年代問題的看法上,難免有很多揣測的成分,對《祭公》等三篇底本特點的分析,也只是淺嘗輒止。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借由對書手字迹和竹簡形製的分析,爲古書形成的一些疑難問題找到新的觀察角度,對已有的研究成果提供更多可以輔助利用或精確測量的標尺,從而將這些問題進一步引向深入。“《尹至》書手”只是清華簡衆多書手中的一位,如果能逐步將清華簡整個書手群與全部篇目一一準確對應起來,相信到時一定會呈現出更多重要的歷史信息,對這批重要古書形成方面的疑難問題形成進一步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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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孫夢鈺
審核:李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