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某上市公司公告的“特殊性税务重组”
某省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用“上市公司”代替公司名称)2019年5月发布公告,拟将两个参股公司的股权(均持股5%)转让出去。“上市公司”与两个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所转让的股权中,一个是通过“特殊性税务重组”获得的。
上市公司公告中的两个谜团
梳理上市公司的公告,本次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1、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5%的股权转让价格5500万元,受让方为某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股权取得情况为:2017年6月,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对甲公司进行增资,后其经增资扩股和引进新股东,上市公司最终持有甲公司5%的股权。
2、某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5%的股权转让价格1357.16万元,受让方为深圳市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取得情况为:“2019年4月,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甲公司按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方式转让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股权给其股东(或其同一控制下的机构),因此,公司获得了乙公司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500万元。由于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按特殊性税务重组进行,公司与甲公司无需资金流转,进行税务备案即可,公司由间接持有乙公司股权变成直接持有乙公司股权,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
看到这里,相信读者朋友心中也会升起两个疑问:为何持有的两个公司股权都是5%?何为“特殊性税务重组”?
“特殊性税务重组”为何物?
公告还称,“本次交易预计为公司产生收益约为1578.59万元(税后)”。
而上市公司2019年11月发布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称,公司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款 6857.16 万元及利息 178.94 万元已全部收讫。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产生收益约为 1857 万元。
老姜推测其计算过程为:转让甲公司5%股权的收益500万元+转让乙公司5%股权的收益1357.16万元=本次税前收益1857.16万元。由于上市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税后收益=1857.16×(1-15%)=1578.59万元。
在上面的计算中,上市公司转让乙公司股权的收益1357.16万元就是其转让价格,换句话说,就是其股权成本为0。为什么呢?因为“2019年4月,甲公司按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方式转让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股权给其股东(或其同一控制下的机构)……公司由间接持有乙公司股权变成直接持有乙公司股权,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由此可以推断,上市公司获取此笔股权时未支付对价,也就是无偿取得。而税法中,无偿取得且可以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只有划转的形式。那么公告所称的“特殊性税务重组”必是划转无疑,且适用了特殊性税务处理。老姜不清楚上市公司为何用该术语来表述,是不懂?还是故意?但效果却是读者不会直接明白,适用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该业务到底是何种类型的企业重组业务。
“特殊性税务重组”是否合规?
弄清楚了该业务是股权划转后,我们再来分析下其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从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启信宝等网站查询得知,2019年4月之前,乙公司的唯一股东是甲公司,而甲公司有5个股东。2019年4月2日,甲公司从乙公司的股东中退出,甲公司的原5个股东有4个按原持股比例成为乙公司的股东,原控股股东某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换成了法人代表同为陈某某的某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来持股乙公司。
由此可以推断:“甲公司按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方式转让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股权给其股东(或其同一控制下的机构)”实际是,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股权,按股东的持股比例无偿划转给其股东或股东指定的公司!具体可以用下图来还原:
如果以上关于该划转的路径分析正确,老姜认为,此类划转本身肯定不符合财税〔2014〕10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即使符合,划转后的一个月,上市公司又转让了其取得的乙公司股权,也不再满足要求上述两个文件的要求。因此,该“特殊性税务重组”显然存在税收隐患。
如此操作为了哪般?
甲公司原本是乙公司的唯一股东,甲公司的各股东原间接持有乙公司的股权,但通过“特殊性税务重组”,各股东变为直接持有乙公司的股权。
一番折腾后,最终结果是,上市公司获得了1357.16万元的税前收益,很显然,这个利益是由甲公司输送的。但甲公司为什么要输送呢?因为上市公司是其股东,如果双方税率相同,其实不影响上市公司的最终收益。
上市公司在转让乙公司股权的同时,也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对甲公司的该项投资5000万,两年时间获利500万元。其实,合并计算,两项股权投资的收益都来自于上市公司对甲公司的投资,总投资5000万元,税前收益1857.16万元,两年时间,税前投资收益率为37.14%,算是非常不错。
上市公司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如果甲公司适用25%的税率,如此操作则存在避税空间。甲公司出售乙公司股权后将税后收益分配给股东,上市公司可以得到1357.16×(1-25%)=1017.87万元,该收益为税后免税收益,但少于上市公司直接出售所得的1357.16×(1-15%)=1153.59万元。
上市公司是公司制企业,如果是合伙企业,情况则大为不同。
如果甲公司出售乙公司5%的股权后将税后收益分配给合伙企业1017.87万元,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的最终收益可以比较如下:
1、假设该合伙企业非备案创投企业,对直接转让的股权收入,自然人合伙人适用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乙公司时,对分得的1017.87万元按股息红利所得,自然人合伙人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后收益为1017.87×(1-20%)=814.30万元。
(2)合伙企业直接持股乙公司时,转让股权后,税后收益为1357.16×(1-35%)+6.55=888.70万元。
(3)结论:直接持股时自然人税后收益高。
2、假设该合伙企业是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并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则直接转让股权收入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乙公司时,对分得的1017.87万元按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后收益为1017.87×(1-20%)=814.30万元。
(2)合伙企业直接持股乙公司时,转让股权后,税后收益为1357.16×(1-20%)=1085.73万元。
(3)结论:直接持股时自然人税后收益高。
3、如果该合伙企业能够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则自然人合伙人直接转让股权的税负将会更低。
除此之外,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投资也要求是“直接投资”。前面也交代了,5个股东中有两个是合伙企业。
当然,上面仅仅是从数据上的分析,企业到底选择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取决于很多因素,税收仅是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之一。
防范税收风险,切莫滥用政策
但上市公司在急于变现股权投资同时,不知道交易各方是否考虑到甲公司“特殊性税务重组”业务所留下的税收隐患呢?
假如甲公司的该“特殊性税务重组”业务不被税务机关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甲公司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参照上市公司转让乙公司股权的价格来核定公允价格(因为间隔一个月,且不是关联交易,可视为公允价格)。由于乙公司5%的股权转让价格1357.16万元,则乙公司100%的股权转让价格可核定为2.71亿元,会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6000多万元(假设税率25%)。如果甲公司以后被要求补税甚至接受处罚后,上市公司是否会发追溯调整公告?
目前,国家鼓励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确实不少(点击可见老姜之前的总结),划转的税收政策也最为实用,但纳税人应该正确理解,准确适用,防范税收风险!
以上是老姜根据公开资料所做的分析,纯属业务探讨,仅代表个人观点。为避免影响相关公司,文中对涉及的个人、企业名称及部分数据做了虚化处理。如有理解不对之处,敬请读者朋友及时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