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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公司披露了队友的税收筹划,太超前!(更正了配图)

姜新录整理 陇上税语
2024-08-26



昨天,某新三板挂牌公司发布了2019年年报,其中披露了全部为自然人股东持股的公司分立,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分立12个月后挂牌公司计划收购分立企业。

报告期内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亲属控制的企业甲公司与挂牌公司构成某业务的同业竞争。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甲公司已启动公司分立手续并已公告完毕。将甲公司分立为保留某业务的轻资产公司和拥有土地房产不从事某业务的资产公司,后续由挂牌公司收购保留轻资产公司。由于甲公司本次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公司分立,根据财税[2009]59号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采用该种分立方式的企业股东12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的股权。因此,甲公司股东杨某、程某作出承诺:本次分立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12个月的股权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将转让保留某业务的轻资产公司给挂牌公司。

报告期内,挂牌公司已启动收购工作,目前着力解决甲公司分立后资产权属问题及折迁补偿事宜。截止报告期末,甲公司由于受政府针对其所辖区内某行业的综合治理政策影响,已实质停止生产,进入停产退出的清理补偿阶段。由于甲公司生产相关机器设备已拆除,目前仅保留办公室以及处理清退手续事宜的工作人员,从客观上已经不再具备与挂牌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风险。

自然人持股公司分立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老姜收集了几个地区的执行口径,见下一篇文章《四则12366问答:企业分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觉得文字看的晕,老姜给您画个图,应该会看的更清晰(年报没有披露是哪种分立方式,老姜猜是股权架构不变的分立):



附:《资本交易税务疑难问题解析与实务指引》(雷霆著)中,企业分立的两种交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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